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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枪】

真真假假 · 2009-02-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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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律.保留人民持枪权;中国宪法.删除严惩卖国贼】
   {1}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2} .中国的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1982年的宪法,将原条文中“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删除了。
   现就以上两点而浅谈感想。
   在人类社会这个广义的动物世界里,绝大多数者类似于善良的食草动物,极少数者类似于凶残的食肉动物。在处处体现丛林法则而弱肉强食的环境里,如果讨论人民手中是否该有私家枪?犹如讨论这样一个问题:食草动物们的头上是否该有犄角?
   如果把自己设为素食角色的话,那么,食草动物们的头上该不该有犄角?引申到人,实质问题就是人民有没有自保权的问题? 如果把自己设为嗜血角色的话,那么,被猎食对像们头上的角,显然就成了心腹大患,引申到人,如何应对民众持枪?就成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A】:从素食角色的立场举例说,羚羊们并没有坚决要求拔掉狮子的尖牙利爪,作为狮子,同样无资格要求羚羊们不能有犄角,就算狮群立法允许羚羊头上有犄角,其本质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头上长角原本就是羚羊天赋自保权的体现,而不是谁的恩赐。因此,天赋的自保权不能受侵犯。尤其对于弱势的羚羊来说:头上有犄角的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这个道理,美国法律非但不禁枪,还规定,法律的任何条文可以根据将来的情况加以修改,但百姓自由持枪这一条绝对不能改。
   其用意之一:并非法律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    其用意之二:此条文对人民持枪的天赋自保权予以确认,更主要的还是出于对政府恶变的提防,一旦产生了贪腐暴政之内患,人民可以持枪对抗出卖国家利益和违背人民意愿的权贵集团。
   据美国财政部下属的“烟酒和火器管理局” 1998年的统计:那时就已约有2.35亿多支枪械流散在民间。虽然校园枪击案之类的事件频有发生,但是美国法律仍然保留人民的持枪权。
   于是,人云亦云者便从欣赏民主的角度来学舌,说是不禁枪就能反抗暴政,但是,实际效果又如何?请看下述。
   【B】:从嗜血角色的立场举例说,狮子的强势使其处于王者之位,依仗尖牙利爪去嗜血食肉也是天赋。它当然不希望被猎食者用犄角反抗,还以美国举例,既然人民有持枪反抗暴政的权力,而且百姓自由持枪这条宪法又绝对不能改,那么为了在必要时政府能名正言顺地镇压人民,必然也需要订制对自家有利的法律条文,所以,《美国宪法原理》中,更有站在狮子立场上的条文,明确强调政府有镇压人民的权力:“......不要求行政部门无条件顺应人民群众的一切突发激情或一时冲动......当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执政者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误会,以便给予人民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能使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执政者有勇气和雅量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人民一时的不快,但他将得到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注意这段话里的两组关键词:
   {人民的意向 人民利益 坚决抵制} {激情 冲动 误会 勇气 雅量 不快}
   这段文字把“人民的意向”与“人民利益”这两个词区别使用,目的在于强调“人民的意向”与“人民利益”是两码事,预先把“人民的意向”规判为非理性的“激情”,“冲动”,”误会“。然后政府当然就没有必要“无条件顺应”民意了。
   这显然是霸王条款,何以见得?请看,“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时,不是要求执政者“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或者与人民一起“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而是要求执政者“坚决抵制”人民的意向,这段话的潜台词是:雅量属于没有错误的执政者,而只有人民才会”不快“,只有人民才有”本身错误“。按此逻辑推导,什么才是真正的“人民利益”呢?这得由当权派说了算,如何施政才是”为人民利益服务”呢?还得由当权派说了算,人民是没有发言权的。 这个条款告诉当官的:在“民意”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坚决抵制”人民的意向”,要”不惜引致人民一时的不快“而“为人民利益服务“。
   且看美国执政者们“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所谓政绩吧......
   仅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的19世纪70年代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120余年间,总统调动联邦军队镇压人民共达23次,平均每5.2年就发生1次。美国各州州长出动国民警卫队镇压人民的次数,更是百倍千倍于联邦总统的国内用兵。在这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当权的政客镇压人民时,大都打着反对共产主义的旗号。被镇压的对象除了钢铁工人、矿业工人、铁路工人以外,其余的所谓“种族暴乱”,大多数是起来反抗的黑人无产者或联合起来反抗的黑、白无产者。尽管他们是根据美国的法律在争取自己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天赋人权,但还是遭到了飞机、大炮、机枪、等优势武装的血腥镇压。
   {有关详情,读者可以去网络搜阅“美国政府镇压国内民众事件统计”}
   这正应了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杰克逊的名句:“自由之树必须时常以爱国者和专制统治者的鲜血使之更新常青,这是它的天然肥料”。
   就以上事实来看,官家自由之树的长青,主要还是用人民的鲜血来浇灌的。
   从执政者的立场看,既然在法律上有霸王化的条款撑腰壮胆,既然在武力上有“国家化”的军队保驾护航,那么不禁止公民持枪又有何妨?相反,公民有持枪权的条文,恰好为所谓的民主提供了标榜的资本,公民有持枪权的需要,恰好为军火商的买卖增加了发财的机会,而军火商的金钱又资助了总统的竞选,总统的权力又能使其“有勇气和雅量”去”为人民利益服务“,去用鲜血浇灌自由之树,然后还“将得到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这等美事,何乐而不为之?
   不过,有一个疑点尚待验证,如果孩子们被政府调来的坦克碾得血肉模糊,变成“自由之树”的“天然肥料”后,母亲们是否如宪法所忽悠的那样,对执政者怀有”长期感激”?如果她们非但不感激,反而蕴生了更大的冲动,更大的误会,更大的不快,那么执政者是否还得拿出更大的雅量,鼓起更大的勇气,为官家的自由之树制碾更多的天然肥料?
   不禁枪就能有效地反抗暴政吗?要知道,法律并未明确强调: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力不受侵犯。
   还有不少人认为不禁枪具有预防政府腐败的潜在作用,是吗?我们接下来继续探讨。
   【一】美国总统罗斯福曾提出“我们期待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第四是免除恐惧的自由.....。“以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具有美国特色的四大自由。
  即有如此自由,本当是举国上下,民情畅达了,可是为何还频频出现大规模的官民冲突而以枪代言呢?只能说明一点,受益于以上自由的,是财大气粗的能支持政客竞选的资本垄断集团,而人民大众并没有真正获得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甚至连跪求权也遭到漠视。如果其政府所奉行的民主真是人人可享的大众民主的话,何至于把事情激化到暴力对抗的程度呢?自由之树为什么总得用人民的鲜血来浇灌呢?执政成本太高了吧。
   由上得出的结论是,就预防政府腐败而言,民众手中虽有枪枝,未必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二】什么样的大众民主形式才能有效地预防政府恶变呢?怎样才能使政府永远代表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人民以文革为代价,历经多年的探索,创造了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主的大众民主形式。
   在1975年的中国宪法第十三条里,是这样表述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在中国1978年宪法里,对此再次予以归纳确认,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提起以往的文革,自然想起现在的改革,诸多媒体对于文革,叫嚣要全面否定与彻底抛弃,对于改革,却鼓吹不能把洗澡水和所谓的孩子一起泼掉。对于文革,诬其为折腾,说啥也不能再搞了。对于改革,却说是可以失误,可以多交学费,但不能不搞改革。
  我们退十步说,就算如某些人所指责的:文革是污砂浊水,那么,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就是淘去砂水而留下的真金。它是政治领域内防腐反贪的有效利器。披着共产党马甲而欲卖国殃民反攻倒算的还乡团,对此怕得要死,恨得要命,它们急不可待地修改了1982年的中国宪法,不但删除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这款条文,甚至把”惩办一切卖国贼”的条文也一并删除了。删除意味着剥夺,剥夺反而从对立的角度印证了一个真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大民权若真被公众享有,那么对于预防执政集团发生腐败恶变的先期威慑作用,将远远大于公民持枪。
    请看下列中国的有关宪法原文以及修改条文,就不难明白上述所言。
    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诸位看到了吧,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到了1982年修改宪法时,原条文中与镇压叛国相提并论的“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没了,为什么?也许有人狡辩:“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叛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等罪名,足以把卖国行为包括在内了,无需再单提卖国一词了。” 果真如此吗?稍有常识者都知道,上述各项罪名都加起来,份量也重不过卖国贼这一项。卖国贼这个罪名,特指性极强,中国近二十多年来的国情世道,以骇人听闻的事实在不断证实着:卖国贼们至今还在丧心病狂的卖。因此,“严惩卖国贼”应是宪法必不可少的条文。
   {*}什么是叛国?从原本字意看,主要指的是与敌对的国外势力协作;与自己所属国家的政府作对的背叛行为。由于政府有好坏之分,维护本国民众利益的是好政府,损害本国民众利益的是坏政府。凡是吃里爬外与好政府作对的,就是叛国。如果与损害本国人民利益的坏政府作对的话,那么坏政府眼中的背叛活动,在民众看来是否还算是叛国呢?这还要看背叛者是和什么样的外部势力协作,和有害于本国人民利益的外部势力协作的是一种,和有益于本国人民利益的外部势力协作的又是一种,......由此一来,谁代表国?什么是叛国?到底依谁的标准来界定?说法上变种不一,不过,幸好还有“惩办一切卖国贼“这段相提并论的行文共存一条法律之内,极有助于是非上的类比界定。
   {*}什么是卖国贼?按约定俗成的定义,卖国贼就是对外出卖本国人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因为草民百姓是无资格与洋大人签属条约的。所以,卖国贼这个罪名,特指性极强,只有位高权重者才有可能担得起。
   法律条文:“惩办一切卖国贼......”。在原段落里至少有三个内在含义。
   1.对观察立场与定罪解释权的限定:
   某人是否为卖国贼,某行为是否为卖国行为,就观察立场与定罪解释权而言,必需而且只能从人民一方出发,例如,不论李鸿章怎样紧跟以老佛爷为核心的皇中央,不论主子如何抬举这位忠诚的助手,只要广大民众认为李鸿章是卖国贼,那他绝对就是卖国贼。
   2.对于一言难明的“叛国”一词的涵义,做出了是非上的类比界定。
  “惩办一切卖国贼”,是一条立足于人民的行文,是一条确认并体现民权的行文。由于对“卖国贼”含义的界定,远比什么是“叛国”要简明容易的多。又由于该行文已经对观察立场与定罪解释权做了准确限定,所以,“叛国”这个词的解释,不论原说法有几个变种,凡是在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相提并论的条文内,仍该在“惩办一切卖国贼”所限定的含义内,仍该从人民的立场出发去界定它的含义与是非。
   什么是叛国,最具有解释权的还是广大民众。如果某个官员机构给某人或事扣上叛国的帽子,但是广大民众认为不是叛国,那就绝对不是叛国。
   3.以人民为国家的主体,向官员发出警示。
   虽然叛国与卖国仅一字之差,但对于人民利益危害最大者,莫过于官员卖国。
   本条由广大民众立场出发,向官员中的包藏卖国之心或叛国企图者,发出了镇压与惩办的警示。
   {*}既然82宪法剥夺了中国人民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四大民权,而且已经删除了“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这就意味着对人民立场的背弃,这就提示着不再确认人民具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权力,那么,“镇压叛国的活动”这句话,在失去了“惩办一切卖国贼”所具的三个内在含义的约束后,对“叛国”等词义的解释,就可能突破原来的是非界定而按需发挥了。
   由于宪法还有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这就使人不得不从这个官员机构的立场来听解释了,什么是叛国?很容易导致的解释结论是:与国外势力有共识而与本国政府作对的,其行为就是叛国!
  所以,修改后的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显然是从官府的立场出发,以包含“叛国“等词句的条款,对人民发出了镇压的警示。
   修改宪法时蓄意删除“惩办一切卖国贼......。” 使人不由的想起刘少奇于1954年曾说的一段话:“如果有人希望我们在宪法中去保障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活动的自由,那就只能使他失望。对于意图奴役我们的外国帝国主义者和帝国主义的走狗们,我们的宪法和一切法律是永远也不会让他们得到一点方便的。难道不正是因为我们剥夺了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的自由,人民才有了真正的自由么?”
   而目前的情景恰恰却是:“如果有人希望在宪法中预留后门去保障卖国和镇压人民的自由,那就总算没有失望。对于意图奴役我们的外国帝国主义者和帝国主义的走狗们,改过的宪法和删除的条文,终于使它们得到了极大的方便。难道不正是因为它们剥夺了人民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自由,卖国贼们才有了今天的自由么?”
   本文再次重申的是,美国不禁民间枪的良性意义不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神乎其效。而中国人民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辨论这“四大民权”的被剥夺,却从反面充分印证着中国四大民权的良性意义,四大民权对于预防执政集团发生腐败的先期威慑作用,远远大于公民持枪。
   删除了“惩办卖国贼”条文的法律竟然能在橡皮图章下出笼,不就是因为缺少大众民主的监督与审辨程序所至吗?如果中国人民能够行使反腐败的天赋民权,那么一切贪官污吏洋买办,一切汉奸精英卖国贼等,必将陷入被大众民主所讨伐所清算的汪洋大海之中!
   胡锦涛主席曾讲过:“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所以本文在此强烈呼吁:在未来的中国宪法里,必须要有“严惩卖国贼”这一条!法律的其它条文可以根据将来的情况加以修改,但只要世界还没有达到大同境地,只要人类还存在着国家间的竞争,宪法的“严惩卖国贼”条文就绝对不可按官员之需而删除。同时,人民大众反腐败的四大民权也绝对不允许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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