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与反抗的问题应当结束了
乐民
近来,由于改革开发培养出来的母作家陈岚提出了质疑妇女对强奸行为是否应当反抗的问题,在网上各个论坛引起轩然大波。
然而这样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至今还在争论不休是我始料不及的,尤其是在各方面都堪称“天下第一”的强国论坛。
在这里,我不得不要大喝一声:你们这群连基本的是非都要议论不休的垃圾,应该到此为止了!
——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道德沦丧;对此众说纷纭的议论更是弱智低能!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在《共产党宣言》起就提出了作为共产党所追求的共产主义是指“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据此而引申出“公妻制”的概念,是指相互之间完全自由、自然、不受任何物质条件限制的交往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支持任何两者之间相互完全自由、自然、不受任何物质条件限制的交往与发展,包括性的行为;但是,禁止非完全自由、自然以及任何受任何物质条件限制的交往和发展,也包括性的行为;同时,出于社会健康发展、繁衍角度的考虑,也要限制一些特殊的交往和发展,也包括性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不但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禁止和惩治强奸以外,还有禁止和惩治在资产阶级眼中符合“人性”的卖淫嫖娼等一些行为。
强奸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对性行为的选择的权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最明显的标志是违反一方的意志,所以说对此行为的反抗是维护对性行为的选择的权利——这个权利,也叫做自由。
匈牙利文盲裴多菲不是作了一首打油诗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个自由,什么是自由?就是一方有要求交配的自由,另一方也有拒绝交配的自由——这个自由,是高于生命、高于爱情的自由,是可以让人抛弃一切的自由。
看来改革开发培养出来的母作家是不懂得这一点,所以会认为一方要求交配的自由大于另一方拒绝交配的自由以及另一方拒绝交配的自由小于自己的生命。在这个全人类达成的共识上,改革开发培养出来的母作家表现为一个另类。
由此而引申出,一国一地在遭遇外部侵略是否应当反抗的问题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此。
所谓一国一地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以一国一地为名的人的社会集合,准确点说就是一个以一国一地为名的社会——在政治上,有一个社会组织的集合;在地域上,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在整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集体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由此表现出一个共同利益的集合,可称为社会意识或是集体意识。当兄弟阋于墙,违背了一方的共同利益则称为“叛徒”;而患来自于外,违背了整体的社会意识或是集体意识,在中国的习惯用语中被称为“汉奸”。
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人,即使是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原则,在享受共同利益的同时应当履行维护共同利益的义务——拒绝履行维护共同利益的义务则享受共同利益——这样一个原则,不仅是衡量叛徒、汉奸的标准,也是惩治叛徒、汉奸的依据——这样的制约,也就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区别以及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关联。
而至于面对强奸是否应当反抗以及面对侵略是否应当反抗都要争论不休,实在是怎一个“垃圾”了得?
附:田间的诗一首:
《假如我们不去打仗》
假如我们不去打仗,敌人用刺刀杀死了我们,还要用手指着我们骨头说:“看,这是奴隶!”
2006年7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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