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与民主、法制
:刘仰
假设有一个犯罪团伙,他们决定要偷东西。派出踩点的人,经过详细调查后,初步确定了三个作案对象。A,单身贵族的家,家里经常没有人;B,某官员家,家里有人没人缺乏规律;C,某老板家,家里防盗设备比较先进,还有大狗。犯罪团伙开会讨论:对哪一个目标下手?犯罪团伙非常民主,让每一个成员都充分发表意见,从钱多钱少、作案难易程度、作案之后被抓获的可能性,等等,集思广益。犯罪团伙成员首先排除了单身贵族的家,在官员和老板两个目标上,意见相持不下。B目标比较容易得手,但可能钱不多。C目标较难得手,但可能钱比较多。最终,犯罪团伙决定采取民主表决,无记名投票。
投票的结果,他们选择了B目标。投了反对票的人,面对这一民主的结果,决定坚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积极配合,公共完成偷盗任务。他们的民主素质都很高。当他们成功潜入B目标,发现这个官员居然是一个大贪官,家里藏着大量现金。他们觉得自己的民主选择是完全正确的。更令他们欣喜无比的是,该贪官家里被偷之后,没有报案,吃了一个哑巴亏。犯罪团伙的每个成员都按功劳分到了钱,连当初投反对票的人也不例外。每一次作案之前的民主讨论和表决,成为犯罪团伙的“宪法”。
世界上的人并非都是小偷,还有很多良民。良民们因痛恨小偷,同样采取了民主的方式,制定了针对偷盗行为的法律。法律制定得非常详细,并且还在民主原则下,采取了三权分立的相互制约机制。面对这种情况,犯罪团伙继续采用他们的民主方式。经过民主讨论和表决,犯罪团伙决定,如果在一个案子中失手,被警察抓获的人,不得供出团伙的其他成员,独自承担该案的全部罪责。犯罪团伙将长期供养他的家庭成员,让他安心服刑。同时,犯罪团伙还利用复杂的法律,委托律师为落网的同伴辩护,以减轻惩罚。从此,这两个民主开始长期较量,直到警察将该犯罪团伙彻底破获。但是,警察发现,犯罪团伙内部的民主程度很高,而且,这种民主方式,已经作为先进经验,在其他犯罪团伙中被借鉴、模仿或照搬。
这就是我一贯强调的观点:民主只是一个工具。在这个假设的故事中,我们发现缺了一项内容——道德。以民主的方式从事偷盗活动的犯罪团伙成员,并不缺乏法制意识。他们对于法律同样精通,甚至可以让法律成为司法部门自己捆住手脚的绳索。犯罪团伙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以及他们已经到手的赃款。犯罪团伙缺乏的是道德。如果他们有道德意识,不管他们是否懂得法律,不管他们是否采取民主方式,他们都不会偷盗,至少也会从内心排斥偷盗行为,从而在社会整体上减少偷盗行为。而犯罪团伙之外的良民,也只用法律来防范、打击盗窃活动,没有在全社会开展广泛的道德教育,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
一个正常合理的社会,道德应该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民主。法律是一切手段都失效后最后的暴力手段。而当今社会,道德不知道在哪里,还被很多人故意贬低,大张旗鼓地宣传抛弃道德,挑战一切道德底线。一旦出现某些维护道德的要求,他们还异口同声地指责——伪君子!于是,一群没有道德的真小人,像犯罪团伙一样,主张采取民主。强烈的发财欲望是真小人的首要目标,民主因而也像偷盗团伙一样,只成为自己的发财工具,而不顾及他人的利益。社会没有办法,只好成天用法律的暴力武器向每个人发出警告。直到法律也失效,他们才想起来问一下:道德呢?却不想一想:不正是你们把道德毁掉的吗?
法律不能代替道德,法律也不能越位,法律不该超出道德约束的第一道防线,冲到社会的最前沿。一个个全副武装的警察,每时每刻在人们面前出现,这绝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法律只应该是道德失效后的最后手段。没有道德的民主,只能是一个小人的民主——让法律疲于奔命,让警察越来越多,让律师越来越吃香,让法院越来越忙。
我们可以想象,幼儿园里的小朋友不听老师的话,自己讲民主,会有什么结果。因此,理论家们说,人是需要教育的,一直要从幼儿园小朋友,教育到长大,成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成人后,才能让他们享有民主的权利。然而,这个社会的奇怪在于,从幼儿园小朋友开始的教育,都在教育小孩子要竞争、要出人头地、要成功,却很少教育小孩子要有道德。学校只以传授知识为主,还不得妨碍孩子的自由发展。只要有知识水平就可以当老师,而不需要道德。于是,老师剽窃、老师嫖娼、老师争权夺利、勾心斗角。道德成为被嘲笑的对象,成为伪君子的代号。而我要说,即便有伪君子的存在,也不是不要道德的理由。先有普遍的道德,民主才有意义。没有道德,民主会令人厌恶。民主只是一个工具,掌握在没有道德的小人手里,民主就是良民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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