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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工与美国华工

刘仰 · 2009-05-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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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民工与美国华工

刘仰

    近日接触到一个很不幸的事情。河南南阳农民院建才18岁时到北京打工,在通州区的一家建材公司做装卸工。他在这家公司干了5年,但是,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院建才在北京市丰台区遭遇车祸,当时他在负责装卸的车上,属于工作时间,院建才不幸死亡。院建才死亡之前,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刚刚走失,家里留下一个无人照看的儿子。
    院建才的哥哥院建堂当时在广州当厨师,月收入1500元。得知弟弟的噩耗,院建堂来到北京,他想办完两件事情,一是向肇事司机索要赔偿,二是向弟弟原先工作的建材公司要求赔偿或抚恤金。院建堂说“人没了,总不能白没吧。我弟弟为现在这个老板干了整整五年多。五年,就算是养个小动物也得有点感情吧?看在这个情份上也该补偿一下未成年的孩子吧?”院建堂认为办成这两件事情并不复杂,他希望办完这两件事情后,为小侄子留一笔抚养费,他就可以继续回广东上班。但是,他想得太简单了。
    不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这也是近年来向美国学习的一个成果。有工会的企业被美国资本家看成是负担,一些新型的美国企业,尤其是以销售、推销为主的企业,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合法的。世界500强企业沃尔玛对待员工的恶劣态度在全世界都是有名的。资本家逃避对员工责任还有一个新方法就是加盟连锁,总部只出售经营模式和规范,与各个加盟店的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类似这种逃避责任的做法也传到了中国。而且,为了吸引外资,很多地方政府在劳动安全、劳动保障和因工伤亡的赔偿问题上,都偏袒外国资方。这种方式也从外资、合资企业延伸到国内私营企业。
    因此,院建堂要为弟弟拿到赔偿,首先要证明弟弟与那家建材公司有劳动关系。光是这一件事情,院建堂就花了一年的时间。为此,他失去了广州的工作。证明了有劳动关系后,又过了半年,院建才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亡。院建堂以为事情可以了结了,但是,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如果对认定书有意见,可以有60天时间,提出行政诉讼。如果超出60天,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才可以立案。60天之后,院建才原来工作的企业没有就工伤认定提出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才正式立案。但是,院建堂此时得知,弟弟原先工作的企业已经注销了,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60天时间里,企业自杀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便不能发生作用了,立案也是白立。院建堂没有办法,只好到法院起诉原企业的老板。而就在这时,院建堂听说,原企业老板要离婚,要把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和孩子,财产转移之后,自己名下将没有任何财产。目前,院建堂正在为此事而苦恼。
    为了给死去的弟弟打官司,院建堂失去广州的工作后,在北京通州找了一个小区保安的工作。白天为弟弟打官司,晚上在小区巡逻。两年来,院建堂唯一的一双皮鞋已经穿烂了,但是,他没钱再买一双,连被褥都是别人送的。院建堂不高的收入,除了睡觉吃饭,其他都花在了交通费、材料费、电话费上,各种各样的公交车票装了半个麻袋。院建堂算了一下,两年内,他自己失去工作,加上开销,共损失5万3千多元。他不知道,即使法院判决下来,得到赔偿,能否收回自己的这个法律成本?还能给小侄子留下多少钱?
    很多人经常高喊要健全法制,这个话从大道理上说,没错。但是,我们听那些人说话的时候,除了大道理之外,还要听弦外之音。有一个道理是很明显的:如果是有钱人这么说,或者是有钱人的帮闲文人这么说,健全法制大致都是使法律复杂化、繁琐化。造成的结果是,有钱人可以在法律成本上(包括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拖垮穷人。即便某一个穷人没有被拖垮,最终也赔偿了,但是,艰难而昂贵的法律必然使得其他受侵害的穷人,对于法律望而生畏。深圳曾经有一个替民工维权的律师周立太(现已回到重庆),对此深有感触,也深受此苦。周立太本人替民工打官司也是要成本的,原先周立太还可以按“风险诉讼”的方式,从得到的赔偿款里按比例获得自己的成本和报酬。但是,后来,“风险诉讼”的方式不被允许,周立太为民工打官司的事情无法继续,他没有钱倒贴,只好为民工做一点免费的法律咨询。自从把吸引外资当作头等大事以来,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轻视,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从本质上说,这是外国资本家最欢迎的一件事,也是迎合外国资本家的结果。虽然各种各样的法律已经很多,但是,法律成本的高昂,使得这些法律更有利于有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由于金钱的介入,常常只是一句空话。
    农民工院建堂、院建才兄弟的遭遇,让我想起一个多世纪以前的美国。100多年前,美国很多城市发生针对华工的惨案,在美国辛勤工作的华工,有的被打死,有的被打伤,还有大量财物被抢被毁。我在《中国没有榜样》一书中,有一段简单讲述了这个问题。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当中国政府向美国提出交涉时,美国丝毫不提人权,一会儿说,联邦政府管不了州政府;一会儿说,地方警局没有接到迫害华人的报告;一会儿说,法院大门永远敞开,华人有不满或委屈,可以上美国法院。”(引自《中国没有榜样》第95页)。在《中国没有榜样》一书中,对此问题没有展开,在此,借着北京农民工维权的事情,多说几句。
    1880年,美国丹佛市发生针对华工的暴动案,一千余名白人聚集起来,打死一名华人,并恣意焚掠,华人财产损失5万美元以上。当时清朝政府驻美国的公使陈兰彬在接到丹佛案件的报告后,向美国国务院提出抗议,要求赔偿华工的损失,惩办凶手,并对其他华工实施必要的保护。当时的美国国务卿伊瓦兹(William Evarts)在1880年12月30日答复中国公使说,美国总统和美国国务院都感到愤怒,但是,他说,美国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和个人的行为不负有责任。历史上,中国驻美公使就“丹佛案件”向美国政府发出的照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向美国政府发出的严重抗议,但毫无结果。此后,美国排华行为越演越烈。
    其中最严重的事件发生于1885年的岩泉城(Rock Springs),一个浪漫而美丽的名字。当时白人矿工要罢工,华工不愿参加白人矿工的罢工活动,于是,白人矿工便向华工实施野蛮攻击,造成华工28人死亡,15人重伤,财产损失14万多美元。美国当地政府对此次大屠杀完全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事后审讯,在法庭上也走过场,结论是“不能判断何人有罪”。当时中国驻美公使已换成郑藻如,他向美国政府发出最强硬的一次照会。因岩泉城当时受美国政府直接管辖,美国政府无法再像丹佛案件那样,把责任推到地方政府头上。1886年2月18日,当时的美国国务卿拜亚德(Thomas Bayard)有了答复,仍坚持美国政府不复有责任,也拒绝由美国政府赔偿华工损失。这位美国国务卿在答复中说,华人的个人财产损失,可以到美国的法院,向当事人提出起诉。最后,有美国总统允许“特例”,赔偿了华工14万7千美元。
    此后,美国排华事件日益频繁,而美国政府的答复无非是冷冰冰的法律语言:美国政府无权干涉地方政府;或者是“法院之门大开,无论美人或华人均可自行申请法律裁决。”对于美国的法律,当时的华人如果相信它,真的去打官司,结果大概会同北京的农民工院建堂一样,一拖数年,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满清政府派华工到美国,是基于中美之间的国家条约,然而,1888年,美国参众两院批准了《史科迪法案》,绝对彻底禁止所有华工赴美。这个美国的国内法与中美之间的相关条约是抵触的,在美中国人不得不花钱聘请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美国法院的裁决,无非是推诿敷衍。到1892年,美国再通过法案,驱逐留美华工。
    很多人都把美国当成是法制健全的典范,动不动就拿美国做例子来批评别人。本文所举的这两个例子,只想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健全法制也不是灵丹妙药,在金钱原则和利益原则的指导下,再健全的法律也完全可能是不公平的法律。在一个金钱至上的社会,法律不属于穷人。前几天,杭州一个有钱人的孩子开跑车撞死了行人,网上议论纷纷,有一种论调说,这个肇事者的父亲对于当地经济有很大的贡献,是否应该“将功折罪”?这种论调正是金钱至上的心态在法律中的反映。这种现象在美国并不少见,例如美国的汤普森杀妻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不是汤普森有钱,结果会是这样吗?再如美国某漂亮女明星,因偷东西被起诉,官司打了很久,花了很多钱,最终判决该女明星到社区做了几天义工。如果没有钱,会是这个结果吗?
    我认为,如果中国处处向美国学,穷人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将日益严重,法律再健全,在贫富差距像美国一样日益加大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穷人将愈来愈没有意义。好在中国目前有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的制度。像前文提到的院建堂,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他可能连法院的大门都找不到,更别说运用法律武器了。但是,据法律援助中心说,他们在院建堂这个案子上,直接花费的成本已经超过7千元。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每个案子只有800元补贴,因此,如果这种案子太多,援助中心也将难以为继。如果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接受赞助,那么,哪个企业家会愿意赞助专门和自己作对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说,如果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某企业家的赞助,在接到与这个企业家有关的案子时,它还会客观公正吗?如果说国家应该加大给援助中心的拨款,那么,把这个钱用于前端保护员工利益,而不是偏袒企业主,不是更加事半功倍吗?何必要前后政策自相矛盾呢?
    然而,我们却看到,中国推出新的《劳动法》,在保护员工利益上比过去有所改进,却遭到很多企业家、专家、学者的反对,反对的理由无一例外都来自对美国的鹦鹉学舌:照顾员工太多,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当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时,这种论调是在为谁说话,就很明显了。所以,我们也就能够理解美国博士会拐弯抹角地说,穷人都是活该。很多道貌岸然的理论,听起来很动听,如果我们不对其本质有更多的了解,往往受了骗,受了害,也不知道症结在哪里。至少,美国昂贵的法律,不能成为中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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