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多会来的:难道有忧郁症的女子就不能反抗强奸吗?!
某日,某男对某女欲行不轨。该女不从,遂发生扭打撕扯。扭打撕扯中,该女以利器刺伤该男,该男毙命。
在此事件中,唯一重要的是对是否强奸的认定,其它的,均不再重要。
如果认定是强奸,则可依据2009年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予以裁定。该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认定了该男是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被该女杀死的,则该女的行为就“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他的,诸如该男是高是低、是胖是瘦、是官是民、是穷是富都不重要;该女是美是丑、是好是坏、是精是痴、是康是病也不重要。
就算该女是个神经病吧,难道,这部《刑法》规定了“神经病女子”不适用本法了吗?
就算该女犯有抑郁症吧,难道,这部《刑法》规定了“抑郁症女子”不适用本法了吗?
如果《刑法》真的规定“神经病女子”和“抑郁症女子”不适用本法,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何在?
如果《刑法》真的规定“神经病女子”和“抑郁症女子”不适用本法,则这部法律是不是构成了对“神经病女子”和“抑郁症女子”的歧视?
回到邓玉娇案上来。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搞清邓玉娇是否犯有抑郁症。但是,权力机关的某些人绝对没有权力横生枝节,以邓玉娇是否犯有抑郁症而胡扯什么“加刑”、“减刑”, 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既然连刑事责任都不用负,何来什么狗屁的“加刑”、“减刑”?!
洒家笨。连洒家如此之笨的笨蛋都能读懂《刑法》的意思,而有关方面却似乎在有意以什么将清水搅浑,到底是维护正义还是强奸正义、到底是真的糊涂还是故意装傻,相信社会自有公论,人民自有公论,历史自有公论!
15/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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