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继邓玉娇案专题——邓玉娇是2009年最感动中国的人(2009-05-14 06:29:16)【参见我的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ab3e270100d3lu.html】之后邓玉娇案专题(续)。自邓玉娇案件披露,引发了全国网民的关注、同情、声援、支持……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其中就有几只苍蝇在嗡嗡,典型人物如[ 差异化生存 ]、[ 金陵客 ]、[ 长桥 ]。本文想就其具有代表性[ 差异化生存 ]的帖子《是什么人又在鼓励杀人?!》,做一解读,看看他们的心是黑的还是红的。
一、关于邓玉娇的帖子话题
巴 东 烈 女
烈 女 邓 玉 娇 传
邓玉娇事件引起的思考
邓玉娇是2009年最感动中国的人
有的人死了,惹来一片骂声;有的人未死,却博得一片同情!!——修脚妹之歌
官员强奸幼女为“嫖幼”,强奸民女遭反抗不叫正当防卫叫“抑郁症”,是往自己脸上贴金还是欺压百姓?
年年打黑扫黄,可这黄却是越扫越黄。邓女的这一刀,可比政府的扫黄管用多了。建议评选邓女为“扫黄先进性人物”!
二、名词解释及相关法律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记者刘艺明通讯员陈笑尘、卢放兴)
2、私刑,顾名思义,就是不具备执法能力的人和部门擅自行使执法部门的功能。
请问,你从哪一点警方的通报中看到了邓玉娇用的是私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引文:
1、是什么人又在鼓励杀人?![ 差异化生存 ] 发表时间: 2009-05-14 11:19:54
关于湖北修脚女杀人事,网民又有不少评论,又出现了“官员该死,邓女无罪”的奇谈怪论,又是什么人在变相鼓励杀人呢?
依我看,邓女绝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过失杀人,甚至从某种程度讲,邓女是故意杀人,因为她动手似乎很快,好象几句话不对付,她就把人给杀了。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我们现在一些人,包括一些网友十分的无知,把道德层面的东西,与法律层面的东西混为一谈,潜意识里总在这样想:官员腐化、官员随意找性,官员万恶之极,官员该死,官员该杀,因此,邓女杀有要求特殊服务的“腐官、恶官”,是为民除害,不仅不应追究法律,而且还要大力表扬。
为邓女说好话的人,还是好好的研究一下法律吧,感情用事只能坏事,鼓励杀人没有好下场。假如纵容一些动辄动刀子的人,那么今后有可能出现更多的暴力事件,比如,你对人说了几句不雅的话,或者争吵起来骂几句,对方就捅你一刀,将你置于死地,那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安全感可言吗?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自己处于生命危险的境地之时,才可以防卫,这种防卫也只是尽量制服,并非一下子把人杀死。很显然,那有“特殊要求”的招商局干部,还远没有要邓女之命的地步。
也许有人会说:人家邓女是弱势,是容易被欺负之人,不采取这种手段,那还不知这官员会怎么样呢?邓女只能用此办法!此论调还是感情用事,还是推理多于事实,还是道德超越了法律。应该讲,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性质特别严重,形成了这种道义上的“群情激愤”,是可以引导法律和司法的,但从邓女杀人的个案看,那官员还错不当死。
网络的炒作无益于案件的处理,无原则的为邓女开脱,等于是变相鼓励杀人。在当今之浮躁的社会,鼓励暴力、鼓励仇恨、鼓励对抗甚至为杀人者鸣冤,这难道不是与官员腐化一样的社会道德沦丧之表现吗?
笔者想起了杨某在上海杀警惨案,那时也有很多的网民为杨欢呼,认为杀的对、杀得好,云云。本人就在人民网、新华网发贴:犯罪与不当行政决不能混为一谈!强烈的反对随意杀人。同样的道理,犯罪与道德败坏也不能混为一谈,邓女杀人,理应伏法!
在一起接一起的杀人与被杀案引起网民关注的时候,我愿官员自尊,祈平民自爱,望文明发展,祝社会和谐!!
2、疾恶如仇是好人但不能鼓舞私刑杀人[长挢] 发表时间:2009-05-14 16:01:32
又看到女服务员愤而杀人的报导与评论,按理说,不知道真相无法评论是非,因为女人常被人说是弱者,这次出事的两方,一方是三个男人(会被人称大男人),还是公务员(当官的),一方是女服务员。这很可能被人想到弱者反抗臭官员的欺压愤而杀人。在疾恶如仇的人看来,杀的好!脏官淫官更该杀,因此杀人的邓玉娇有人喊同志,有人喊侠女,昨晚就有倡议学邓玉娇的文章,长挢认为不妥,如果是正当防卫当然可以,也可以让妇女同胞学习,但是,没有官方(警察局)证明是否正当防卫?如果是防卫过当是私刑杀人,政府是不准私刑报复的,不然还要政府干什麽?长挢跟帖:「楼主倡议向小错杀人者学习,是遇到犯错的人动用私刑夺命,这是不顾政府的存在,这是倡议犯罪。这是与法治背道而驰,不可取」,结果长挢的跟帖没放他的主帖也拿掉了,不知道是否因长挢的跟帖提醒版主拿掉的?
今天又看到一篇捧侠女的帖子,全篇没注明「官方证实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就称侠女:侠女邓玉娇勇斗歹徒,为什么没有官员去慰问? ( 落日寻道 09-05-14 14:27:13 ) 1000字 ( 0/30/0 ) 不惟称侠女,还怨官方没去慰问,想问有否考虑到私刑报复杀人是犯法的官员不能去慰问?
在无法证明她的防卫是否过当,送侠女封号不是未审先判了吗?故在事情未明朗之前是不宜忘加评论的。如果再以煽情的用语高喊恶官淫官该杀,这是非文明的鼓励私刑,政府不应该允许语言暴力助长行动暴力私刑杀人。
长挢并没保护恶官淫官,他们如果没有造成邓女的生命即时危险,虽然性骚扰可恶不是死罪邓女可以告状。劝强坛的「评论员」应冷静理智。
四、批注:是什么人又在鼓励杀人?!
[ 差异化生存 ] 发表时间: 2009-05-14 11:19:54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关于湖北修脚女杀人事,网民又有不少评论,又出现了“官员该死,邓女无罪”的奇谈怪论,又是什么人在变相鼓励杀人呢?
——请记住:民众不是鼓励杀人,鼓励的是杀奸除恶、扬善抑恶。当时情况下,如何防止不过当?又是如何私刑杀人?所谓“私刑”是就“官刑”而言的,二者都属主动行为。邓玉娇的正当防卫行为,属被动行为,哪来的“私刑杀人”?!你们连什么是主动,什么是被动都分不清楚,还在这里奢谈什么“私刑杀人”,简直是笑话!应该说,色狼按倒女子,是施暴的第一动作。女子反抗、防卫正当其时,迟了就不便掏刀了。如果法律在正常渠道得不到伸张,那么私刑就是最好的武器,托尔斯泰说:正义在我,我必伸张! 对方举刀杀她,才能防卫?不杀有啥法子啊?难道任畜生糟践?
依我看,邓女绝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过失杀人,甚至从某种程度讲,邓女是故意杀人,因为她动手似乎很快,好象几句话不对付,她就把人给杀了。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邓女彼时只顾挥刀于胸前,阻挡禽兽之暴行。如楼主阁下身临其境,欲行不轨,强靠邓女之身,今也早已毙命。邓女怎不故意杀别人?再说,“好象几句话不对付,她就把人给杀了”,事实是这样的吗?难道不是因为邓贵大三人对邓玉娇非礼,邓贵大用人民币敲打邓玉娇的头部且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他想干什么?),邓玉娇能采取极端的反抗手段吗?你是邓女的话,是不会发生这一件事的,因为你兴许早就和黄主任上床了!估计这时正数着钞票呢?
我们现在一些人,包括一些网友十分的无知,把道德层面的东西,与法律层面的东西混为一谈,潜意识里总在这样想:官员腐化、官员随意找性,官员万恶之极,官员该死,官员该杀,因此,邓女杀有要求特殊服务的“腐官、恶官”,是为民除害,不仅不应追究法律,而且还要大力表扬。
为邓女说好话的人,还是好好的研究一下法律吧,感情用事只能坏事,鼓励杀人没有好下场。假如纵容一些动辄动刀子的人,那么今后有可能出现更多的暴力事件,比如,你对人说了几句不雅的话,或者争吵起来骂几句,对方就捅你一刀,将你置于死地,那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安全感可言吗?
——不动刀子的话,在情况危急时,又怎样保护自已不受侵害呢?贵州习水的局长,很幸运,人家没用刀子,受害者虽哭泣,不也被人奸了吗?民众为修脚女喊冤的同时,是鼓励杀人的话,你呢?不是在鼓励官员强奸么?当时在邓姑娘的眼里,邓贵大是属于一只要吃人的野兽,如不自卫定会遭殃。保护自身不受野兽侵害是每个人的本能,也是宪法与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双方当时一个因性欲而急红了眼,一个为保护自身的清白也拼了命······最终,邓贵大毙命于邓姑娘的刀口之下。当然,网民坚决反对无端的杀人,而邓姑娘当时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正所谓士可杀而不可辱也。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自己处于生命危险的境地之时,才可以防卫,这种防卫也只是尽量制服,并非一下子把人杀死。很显然,那有“特殊要求”的招商局干部,还远没有要邓女之命的地步。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自己处于生命危险的境地之时,才可以防卫,...”就凭这句话,就知道你是法盲。在他们看来,強盜只要不明摆著要杀人,善良的公民只能任強盜搶個痛快了?强奸者只要不明摆著奸杀,女同胞們就只有任由惡徒得逞了?当时修脚女的正确反应应该等对方完成强奸过程,然后再去法院控告?如果是这样,这样的法制也太虚伪了吧。被强奸没有“生命危险”,那就只能任人蹂躏了吧?这似乎就是楼主本意:如果无力反抗强奸,就闭上眼睛享受吧。看来楼主是过来人。不仅如此,最想說的大概还有“只要官員不宣告自己想害死人民,就不該有法律防著官員貪污或者濫權,而且人民也不該想著監督官員”是吧?难道就鼓励强奸和被强奸不成?并且还说 “这种防卫也只是尽量制服,并非一下子把人杀死“。请问:女孩只有21岁,她能“尽量制服“三个如狼似虎的男官员吗?
也许有人会说:人家邓女是弱势,是容易被欺负之人,不采取这种手段,那还不知这官员会怎么样呢?邓女只能用此办法!此论调还是感情用事,还是推理多于事实,还是道德超越了法律。应该讲,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性质特别严重,形成了这种道义上的“群情激愤”,是可以引导法律和司法的,但从邓女杀人的个案看,那官员还错不当死。
——在中国,多少党纪国法是个屁?多少百姓在法律面前求助无应声?是这个女子招他们来的吗?这个女子如果不以这样的办法自卫等待她的是什么?如果法律管用的话,借他们几个胆也不敢光天化日下调戏妇女。也不想想,三个强盗大男人,强暴一个弱女子,法治在那一条?弱女子若被强暴了,残恨一生,还要等上天了向玉皇诉状,否能处理?事到如今还说什么单治、法治、私刑、公刑。所以,看你的文章就是在鼓励官员等以权淫威做富! 是第二个公安部长助理反贪局长来啦——他庇护的是不法商人,你们庇护的是腐败分子。看来楼主也把底层的女性按倒过,才认为女性不应该反抗,而是被狗官强奸才是正常的。
网络的炒作无益于案件的处理,无原则的为邓女开脱,等于是变相鼓励杀人。在当今之浮躁的社会,鼓励暴力、鼓励仇恨、鼓励对抗甚至为杀人者鸣冤,这难道不是与官员腐化一样的社会道德沦丧之表现吗?
—— 什么是鼓动杀人,下次到你家,将你家女的全奸了,到时你可不许正当防卫啊,我又没给你家人造成生命危险啊?如果你有老婆,请对你老婆这样讲;如果你有女儿,请对你女儿这样讲:如果有人试图强奸你,请你保持理智,宁可被强奸,也不要冲动杀人。我们说:难道只准官员腐化欺压人民,不允许百姓意气一时吗? 社会如此腐败,百姓还没有血性的话,更加让人失望!典型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可见楼主的立场。你们是不是应当经常教育你老婆女儿:当别人把他们按到沙发上要强奸时,你老婆可以报官但绝不许对俺暴力反抗,否则就是违法对俺动私刑。明智之举,他们应该闭上眼睛就享受才对?这次事件,弱势人群反抗的方式其实很单一,如果说执政权在强势人群手中,那么法律只会成为强权的工具,而弱势人群如果选择在这时候进行报案或者投诉,那么事情就会一边倒,不仅正义没有得到声张,反而会因此而不了了之,造成的最终后果只会是更多弱势人群受到伤害。
笔者想起了杨某在上海杀警惨案,那时也有很多的网民为杨欢呼,认为杀的对、杀得好,云云。本人就在人民网、新华网发贴:犯罪与不当行政决不能混为一谈!强烈的反对随意杀人。同样的道理,犯罪与道德败坏也不能混为一谈,邓女杀人,理应伏法!
——邓玉娇是在遭遇暴力强奸生命受到威胁时[历史上奸杀例证很多],抗争而杀了犯罪分子.邓玉娇是本能的反抗,无罪,值得鼓励. 而按照他们的逻辑,对制服暴力犯罪不应该表彰?对有效的制止犯罪的行为持反对态度?当遇到歹徒对你实施犯罪时,你不宜有所反应?
在一起接一起的杀人与被杀案引起网民关注的时候,我愿官员自尊,祈平民自爱,望文明发展,祝社会和谐!!
——我们说:你们的祝愿恐怕很难实现,因为官员无法自尊在先,平民又如何自爱呢?大家一起疯狂吧!又如,被强奸了能告得赢吗?中国的土地上出了多少这样的事,结果还告你个故意诽谤!至于可以被说为某些势力打着公众的名义试图不当影响司法判决!你们不必担心,这些年来司法何时被公众的名义左右过判决了啊?“我愿官员自尊,祈平民自爱。”此话说的好!问题是当官员不自尊时,平民还会自爱吗?!他们只会革命造反,你懂吗?!
小结:
1、“官员该死,邓女无罪”是奇谈怪论?真是扯淡!楼主的奇谈怪论几乎通篇都是。
2、请注意:不是鼓励杀人,而应鼓励杀奸除恶、扬善抑恶。
3、问得好?!是什么人又在鼓励杀人?当然是违法官员呀!他们不但在鼓励杀人,还在以身试刀——破坏法治,就是鼓励杀人。
4、如果每一个受侮辱的少女、幼女和妇女都有邓玉娇这种勇气,贪淫的贪官就会少许多!
5、只有强者对弱者的暴力行为才可以叫“刑”,不管它是私刑还是公刑。弱者的反抗是一种维护自己生命等权利的本能行为,何刑之有?
6、年年打黑扫黄,可这黄却是越扫越黄。邓女的这一刀,可比政府的扫黄管用多啦——建议评选邓女为“扫黄先进性人物”!
7、建议为邓家申请一个系列商标,如邓玉娇牌杀虫剂、灭害灵、灭鼠药、灭蚊药等,除邓家外,任何人不得申请。如用,只能从邓家购买——一准火爆!
五、司法实践案例参考
1、 女司机开车撞死劫匪 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2009年03月26日08:29 来源:《广州日报》】
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25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作案实录
案发细节
法院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追截过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法院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终审:
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法院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
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2、关于刀的来源案例:
1997年1月上旬,台州路桥区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水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因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永朝在分别遭到王为友持刀砍、郑国伟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王、郑两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 1997年10月14日 判决如下:被告入叶水朝无罪。
一审宣判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主要理由是:叶永朝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永朝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8年9月29日 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特别是将防卫过当界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掌握过严,束缚了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不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997年刑法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一款,即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款规定使守法的人在对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结果。
六、网友的批驳选登
金陵客等缺少法律知识[邋遢道人] 发表时间:2009-05-14 20:17:29
邓玉娇案引起大家热议,多数人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而且起到了为民除害作用,应该表扬。包括很多右派,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个意见。
但是,金陵客不同意,他说:“被杀者是不是意图强暴还没有权威结论,再者就算是被杀者意图强暴,难道就该被杀死吗?” ,“除非有证据证明那个女服务员如果当时不杀害对方,自己将首先被对方杀害,否则这个女服务员就是严重犯罪分子。”
春水跟帖说:“我不这么看:1犯事地点在女处;2死者首先犯事,中央再三明确官员不能嫖娼;3强夺女贞历来被视作重罪;4讨论不算干扰;5官民同犯更应严惩官员,否则更谈不上平等。”
金陵客指责春水说:“感觉你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幼稚,你真的以为极左是在为炒作而炒作吗??你真的以为极左是在关心那个犯罪嫌疑人吗??”加之昨天自然网友借机对贫道和云淡进行指责,感觉有些右派把所有事情都连到意识形态上了。
实际上,根据现有新闻报道,邓玉娇明显属于正当防卫,甚至连防卫过当都不存在。因为可以看到的事实和逻辑是:
1、 当事人之一黄德智在一个封闭环境(洗衣房)内询问邓玉娇是否卖淫,邓玉娇明确拒绝后邓贵大掏出钞票向邓玉娇表示有能力支付卖淫钱。在邓玉娇躲避离开时,邓贵大两次将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对于一个正常女孩来讲,这两个人前面行为和语言就表示要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此后邓贵大的行动表示要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邓玉娇做出这两人有强奸自己(即使事后给钱)的意图完全符合情理。
2、 由于对方是3个人,周围又没有更多的人,况且这里明显是个卖淫场所,因此,邓玉娇无法判断自己不做最激烈反抗能否躲过侵害。因此,用刀进行自卫是必要的。同时,邓玉娇与邓贵大身体在接触中,邓玉娇在近身出刺出或者砍出的刀必然伤及对方身体。邓玉娇已经失去双方相距一定距离时通过挥舞刀防止侵害的条件。
3、 第三,由于黄德智是最早提出性要求的人,邓玉娇只能判断他们有共同侵害的企图,在黄接近她时她无法区分黄是侵害自己还是救助邓贵大。刺伤黄属于防卫内容部分。
4、 邓玉娇没有在黄德智和邓贵大脱离接触后继续用刀刺杀两人。
5、 假定最后邓玉娇使用的刀具是自己随身带来的,这也只能判定她感觉在这个卖淫场有可能受到到性侵犯,而她的经历会让她知道这样的场所无论保安还是老板都不会保护自己(大概就像数学讽刺的,“规范”的卖淫场所老板和老妈子要保护不卖淫的女孩,否则生意没法做。但这是个离大城市几百公里的镇子),她只能自卫。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邓玉娇事先准备杀人。(后面贫道会举例说明)
因此,多数人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是比较符合法律条例的判断。至于金陵客的话,只能说他无知,是个法盲。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防卫过当进行了描述。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可认为是过当。但第二十条第三款则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法条不仅说了防卫者在遇见对方要“杀人”时,也明白说了对方要“强奸”时可以使用伤害犯罪人的手段,不负刑事责任。金陵客说只有对方要杀自己的时候,而且还要刀架到脖子上才能杀死对方,是他无知而已。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告诉金陵客:当你打算强暴妇女时,你该杀不该杀不知道,但假如这个妇女为了反抗你强暴杀了你,她一点责任也不负,而你活该倒霉。同时告诉金陵客:不仅对方杀人时,就是对方强奸时进行的防卫,都包括杀死了对方而不负法律责任的可能。
一个人如果刻意表现无知,还会说出这样的话:“如果你老婆跟你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乃至打架,你把你老婆压在身下打了两个耳光,你老婆是否可以实行‘无限制防卫’?”
关于刀的来源问题。即使这把刀是邓玉娇自己的,甚至本来就打算在如果遇见受强暴时用来反抗,也不能证明她是蓄意实施行为(历史上已有类似案例)。
当前,各种暴力犯罪在一些地方较为猖獗,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这一新规定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这是该款立法目的之所在。
如果依照浙江台州案例精神,做出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不仅符合“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的司法精神,也对当前数以百万计的小姐们提供一种最低限度的保护手段。当然,这样做芒刺儿不会高兴。不高兴就不高兴吧,还有什么办法呢。
建议长挢、金陵客等好好学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再回来谈什么依法办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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