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巴东县公安局,为什么只能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而不能以“强奸(未遂)罪”立案?!
首先说些题外话:本次邓玉娇案,本人再次感受到了正义的力量。5月15日,本人撰写的<a href="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id=92082086&boardId=2"target=_blank>《难道有忧郁症的女子就不能反抗强奸吗?!》<a/>一文,被版主加精推荐到人民网首页。本人以为,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推荐,而是一种对正义的呼唤、对良知的呼唤。感谢版主,感谢全国良知尚存的人们。——只要正义在人们心中,良知在人们心中,那么,我们心中的圣火就不会熄灭,我们的国家就一定还有希望,我们的民族就一定还有希望。我坚信这一点。
下面转入正题。
先看强奸罪的成立要件。主要有四条: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下面,我们逐条对照:
1.邓贵大侵犯的是21岁的女子邓玉娇,完全符合“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核心客体条件;
2.遭到邓玉娇的拒绝后,邓贵大等人两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并按倒置于身下,完全符合“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核心客观要件;
3.邓贵大生于1965年,完全符合“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这一核心主体要件;
4.邓贵大明确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其目的就是要与邓玉娇“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目的”明确、具体,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至此,邓贵大强奸邓玉娇(未遂)案罪名应当完全成立。只是,鉴于主犯邓贵大已经死亡,可免予追诉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看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四项:
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对象要件: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3.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4.结果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下面,我们仍然逐条对照:
1.主体要件:邓玉娇21岁了,符合 “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关行为人的核心规定;
2. 对象要件:邓玉娇杀了邓贵大,符合“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这一核心规定;
3.主观要件:邓玉娇虽然杀死了邓贵大,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邓玉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邓贵大死亡,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邓玉娇“希望或者放任”邓贵大死亡。也就是说,邓玉娇杀死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并不充分;
4.结果要件:《刑法》第二十条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完全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依法抗暴。故邓玉娇由于“非法作为”而“剥夺”邓贵大生命的核心要件也不充分。
综上所述,如果把巴东之案以“邓贵大强奸(未遂)”立案,将毫无争议;如果以“邓玉娇故意杀人”立案,四项要件中“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这后两条有明显争议。既然如此,巴东公安局为什么完全不考虑以无可争议的“强奸(未遂)”立案,偏偏选择了难以服众的“故意杀人”立案呢?
在此,笔者不惮以“最坏的恶意”猜度之,那就是为了维护极少数人的利益,强奸公理,强奸正义,藐视人民、践踏民意。如果不是这样,请巴东县公安局给以说明、给以反证!
多年来,我党形成了倾听民众呼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巴东县公安局倾听民众呼声了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了吗?没有,完全没有。他们一意孤行,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一切凌架于群众之上的嘴脸暴露无遗。
事实上,铺天盖地的网络呼声已经形成了类似美国法律制度的“超级”陪审团。这个“陪审团”的诉求,从本质上讲既代表了追求公正、公平等立法目的和立法意义,也代表了民心所向。而巴东县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既表现了他们对法律精神尊严的漠视,也代表了他们对人民群众呼声的漠视。
飞得高,摔得痛。无论巴东县公安局在案件说明和补充说明中把自己打扮得多么有良知、多么有正义,在群众和人民雪亮的眼睛面前,你们所有的邪恶与卑劣都将原形毕露、暴露无遗!
在此,本人建议你们慎重考虑重新立案。这,既是对你们既往作法的校正,也是本人对你们的善意挽救!否则,你们必将自食其果!
18/0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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