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起诉祸国殃民的医改
----全国首例从法律角度起诉”医改”行政伤害(医保)的行政诉讼案件
樊幼德系云南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高级工程师,曾任电厂副总工程师。退休前已身患癌症,经昆明医学院第一附院确诊为鼻腔癌。虽然身遭不幸,开始却是公费医疗,有天灾无人祸,后顾无忧,配合主治医生顽强地与病魔拼搏了8年多,成为主治医生值得骄傲的医学案例;退休后于2003年1月1日由单位组织参加昆明市“基本医保”及“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随之走向了病痛折磨、精神摧残、不堪医疗重负,贫病交加、天灾人祸的灾难深渊,已于2004年4月20日病逝。参加医保才一年多时间,就在病魔和医保具体做法的合力下,过早地离开了人世。医疗制度改革,加速了老年病患者消亡的进程,成为是名副其实的人祸,比天灾更可怕,正在疯狂扼杀着生命的尊严与社会道德的良知。
由于众所周知原因,像樊幼德一样的老一辈退休职工在过去几十年的工作中国家实行的是底工资,是“公家人”,没有医疗保障积累,工资中也不含医疗保障费用,医疗保障是由国家,由单位来承担的,这是制度规定的国家承诺的责任。(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制度》,确立了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障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惠及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体系使医疗覆盖率高达85%,我国曾以世界1%的卫生费用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医疗保健,且人均寿命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曾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楷模”。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性的最具体的体现。
医疗制度改革推出医保后(1999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大头依然由国家承担(成立医保中心负责支付),个人只承担很少的部份。然而实际操作的情况却是个人承担的比例无约束的不断扩大(有的地方已高达50%);医疗费用的价格又是出奇的高,大大偏离医疗的实际价值。而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工资基数水平较低,多数只能保证基本生活,所谓医保个人金额账户每月只有40元左右,远远不够每月的看病支出,更何况是特殊重症病人。
本案当事人樊幼德参加医保后,在不得不住院的几次治疗就淘空了工作数十年的微薄积蓄,个人承担实际转嫁成为家庭承担,很快就付无可付。由于制度的安排,中国普通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患病天灾的风险,抵抗天灾的风险是由国家承诺来承担的,个人及家庭就是把工资收入全部拿出来都不能保障病情的治疗,毕竟月工资只有1000多块钱。而医保的个人承担部份,以2004年1月至3月三次住院为例,2个月个人承担部份已超过二万多块钱,平均每月一万元,已是个人收入的10倍,这样大的支付力度,很快就让个人及家庭破产至贫。。。。
2004 年3月26日家属又收到医院的催款通知书,要求一次支付23000元,已无可付,这无疑是医保中心和医院将病人及家庭推向悬崖深渊,这如何能够承受?
人们不禁要问:不是有医保吗?不是有大病医疗保险吗?可从医院得来的消息,医保最多只支付给医院人均每个医保住院病人7800元的费用。对本文当事人而言,只是病人支付的1/4,医疗费用支付主体颠倒了,是医保在“保”病人呢?还是病人在“保”医保?家属不能不质疑昆明医保:医保怎么了? 医保是“保”人无力治病,是“保”人家破人亡吗?
在收到医院的催款通知后,病人家属开始了对医保的质疑。向医保中心及政府各部门投诉,查阅政策法规,发现与现实的差距巨大。
医疗体制改革后的具体产物医保中心,是代表国家履行“医疗保障”责任的行政机构,帮助病人抵抗病患风险,支付医疗费用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医保中心又是怎么做的呢?作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支付方,在发生医疗行为时,它却退居次要的位置,跑得远远的,病人先预交,它记帐,一分钱没出,就开始监控病人治疗,制定种种限制性措施,利用支付手段与结算方式,从根本上限制医院对病人的治疗行为----以达到节约、逃避的目的;而病人家属除了交钱以外还是交钱,所有治疗情况都对你保密。两个对治病出钱的人的权力义务极不对等:病人只有首先预交的义务,没有权力了解情况;医保中心却有权力掌控一切,交钱义务慢慢再来。
“每个参保病人人均7800元的定额结算标准,属于医疗保险中心和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一种结算方式。”就是这样的结算方式也不到位,不及时,越来越大的支付滞后,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门槛、措施,使得救命的医保基金,就像是挂在牛头前的青草,完全是愚弄参保病人的骗局。在医疗费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惟利是图的医院又怎么会对病人的治疗进行“保障”?居高的医疗费用,病人最终成为医保中心与医院双重压榨吸血的对象。治疗的代价就是病人家庭交钱再交钱,为高额的医疗费买单,直到把你榨干吸尽,最后任由病魔肆虐,坐视不管,把病人早早地推向死亡。病人家庭最终只落得人财两空,悲愤仇恨!而医院和医保中心特权人员却是离奇的高收入,脑满肠肥!
据后来云南电视台都市条形码记者采访报道,2003年医保中心就拖欠昆华医院800多万元医保费用。两家负责人都用医保病人说话,大玩猫鼠游戏,以病人的名誉,钳制国家民众。国家的钱说到底都是全体公民纳税的钱,对患病个人的逃避支付,实际上是对大多数公民患病时的逃避,没人能够幸免。医疗体制改革,一方面疯狂套取国家财政,另一方面又加大对患病民众的残酷压榨,得利的只是医疗机构和那部份利益阶层!医疗体制改革成为真正的祸国殃民,是对国家对人民的最大骗局。
医疗制度改革直接后果到了医保的所谓市场化做法,完全就是逃避国家责任,是对民众生存状态的扼杀,是丧失人伦道德的“国耻”------就像是一个品行恶劣正当年的家庭管理者,只顾自己享乐,对年老了需要关爱的父辈推拒出门,不承担应尽职责,任由其贫病交加,自生自灭一样。
尊重生命是文明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公民的“医疗保障”是国家的义不容辞的责任。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规避责任,是国家最根本性的失职和耻辱。具体到本文的当事人,就是昆明市医保中心对其责任的逃避,是代表国家的医保中心的失职,是在对生命进行着犯罪。从现行法理的角度,医保参保人员有权追究其医疗保障行政行为的责任-----也必须依法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只会令医保当局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侵害广大医保参保人员的权益,败坏社会道德和做人良知,危及社会稳定及法制尊严。
为此,当事人家属开始了依法维权的过程:
1、 2004年3月25日起开始与昆明市医保中心交涉;
2、2005 年5月12日向昆明市医保中心正式提出要求行政赔偿书面申请,2005年5月20日医保中心文件回复,坚持错误理由;
3、2005年5月23日书面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复议,于2005年7月12日邮寄答复,依然坚持错误理由。
4、2005年7月15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7月22日正式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案,要求医保中心进行行政赔偿。
经网上查询,本案是令广大网民痛斥的医疗改革的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案件,成为“医改不成功”的典型案例。随着法院审判的深入,必将对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推进的积极作用。
而当前全国的医疗状况又是如何呢?有关网上文章显示:
“我国2002年的GDP总额10.4万亿人民币,我国卫生总费用5084.2亿元,占GDP的5.3%,但是这笔开支的63%是由患者个人承担的,人均403元。然而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全球191个成员国的卫生总体绩效排序中,我国仅排在第144位,远比人均GDP不如我国的埃及(63)、印尼(92)、伊拉克(103)、印度(112)、巴基斯坦(122)、苏丹(134)等国还低。2000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在对全球191个成员国国家卫生系统的业绩做出量化评估后,对这些国家的卫生绩效进行了排名,该组织得出的一个令人极为震惊的结论是,中国在“财务负担公平性”方面,位居尼泊尔、越南之后,排名188位,倒数第四,与巴西,缅甸和塞拉利昂等国一起排在最后,被列为卫生系统“财务负担”最不公平的国家!什么是国耻,这就是国耻,花的钱多了(绝对数多了,相对数少了),能得到治疗的病人却少了,看不起病的却多了,病死的人却多了。我请问卫生部,那些纳税人的血汗钱到哪里去了? ”
中国的社会主义医疗状况,是在全面的倒退!医疗制度改革已经到了侵害全民身心健康,危及国家稳定的严重状态,已经到了痛定思痛,痛改前非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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