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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凸显《律师法》引大部分律师入资本主义帮凶歧途

乔驴狮 · 2009-05-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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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凸显《律师法》引大部分律师入资本主义帮凶歧途,中国危险!  

   

简介:毕业于军事院校国际战略研究专业,先后任军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副总。版权所有,欢迎转载。稿费请以乔驴狮名义捐希望小学。联系:[email protected]

   

全国人民关注邓玉娇,尤其是北京律师的义举,显示了中国的希望!中国人民有良知的绝对是大多数!  

高一飞律师的狡辩,则是国人的悲哀和耻辱!  

我要说,中国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好法(主要是宪法)没有得到国人的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说得好,干社会主义革命事业就需要“认真”二字!  

另一方面是各种恶法(以代表资本家利益,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宪法性质的《公司法》为首),夹杂凡人的私心、贪欲、恶念,却大行其道,其结果,必然是伤害大多数人民,最终将人民推入水生火热之中!  

且看中国有关律师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历次修改中的变化:  

l       1996年版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国资所”,为有限责任),也可以为律师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作所”,为有限责任)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承担无限责任)。  

l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司法部1996年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5号),第二条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l       2001年版的《律师法》也规定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这三种形式。  

l       2007年版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的形式,即未列明也不废除合作所的形式。  

l       2008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只列举规定了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的形式,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8年,随着司法部的《事务所管理办法》,各地司法部门正在强迫国资所和合作所转型为合伙所!  

所以,中国律师界的实际现状是:一方面,各地国资所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已转为合伙所),新成立的更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对已存在的合作所进行“灭绝行动”!就是对希望团结创业的年轻律师,一般司法部也不允许他们创办合作所(借口竟然是无法无据,天大笑话)!!  

一句话,代表公有制的律师事务所竟然不允许继续存在!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多么悲哀的一件事!  

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地球人都知道,合作所代表着公有经济,而且是马克思更为推崇的比国有制经济还高一档次的民众共有体制经济!  

而合伙所代表私有经济体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试问为什么在律师这一行业,要对公有制律师事务所赶尽杀绝!  

试问我们的司法部,到底是鼓励律师为人民还是为资本家服务?  

律师绝大部分都是自谋职业求生,残酷的生存现实,逼迫律师们自然倾向为“钱多”的客户(多数为代表资本家股东利益的公司)服务!  

请不要极左地说律师们这样做就是“资本家”的走狗!唯有当律师违背良心、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地为资本家效力的时候,我们才应把这类律师称为“资本家”的走狗和帮凶的无良律师!  

然而,常言道,物以类聚!近墨者黑!律师一旦养成为“钱多”的客户服务的商业习惯,长久使然,社会上还会有多少义举社会主义大旗的中国律师!绝对是少数!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改革,显示“资改派”们的“深谋远虑”是多么的阴险、狡诈!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外部是资本家客户的指令,内部则是合伙人对其他律师的剥削,还美其名曰管理费和市场成本!养成剥削律师同事的习惯后,合伙所的合伙人律师们,一方面,他们不会尽全力为人民仗义执言,因为有“有钱人”“关照”着,而且,出于审查“利益冲突”的“律师法”要求,当然不允许其他律师去为人民仗义执言!维护人民的利益,当然与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冲突!这是傻子也明白的道理!  

更何况,我们不会忘记,在股市上为小股东(某种意义上小股东就是小资本家)维权的严义明律师,竟然还要遭受无理的殴打!这样的潜台词无非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野蛮早期律师的“潜规则”、“职业道德”:只有为大资本家服务,律师才有生路,否则,你就关门吧!  

普通律师如果为小老百姓呐喊,那不是自找迫害、找死吗!君不见,只是由于接待普通百姓提供房屋拆迁纠纷咨询的某律师,已经被判入狱三年且被吊销律师执照了吗!  

难道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在国家尚未建立并真正实施到位的帮助弱者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必须要急不可耐地一定要学习欧美律师,只能为资本家服务?  

更进一步,我要说,即使存在有效的法律救济制度,中国也不应允许事实上只为资本家或是强势一方服务的律师制度!  

仅仅十年时间,实际上中国就不再允许公有制律师的继续发展和生存!律师法折射出的律师行业现状,是何等的悲哀!对社会主义制度,是何等辛辣的讽刺!  

由于律师工作的性质,由于公检法内部建设的放松和倒退,通过律师对公检法的腐化,也是资本家屡试不爽的成功秘诀!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秘密!  

所以,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也是我国司法工作中廉洁、公正必不可少的一环!  

社会主义新中国,绝不应允许这种在一个行业内绞杀公有制经济的严重违宪行为继续!  

从一个律师行业,就可以一定看出,这是有计划绞杀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巨大阴谋!说明这种绞杀,已经从制造业上升到了关键的服务行业!联想到会计行业、评估行业的沦陷,中国经济和政治体制都危在旦夕!  

经济基础的丢失,必然导致上层政治的颜色革命!难怪张宏良教授说,这种革命,只须24小时,绝不是危言耸听!  

律师法的修改,其实还有一个细节: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处处体现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该条例规定:“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在律师资格的前提条件中也规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  

然而,在现行《律师法》中,这些明确的要求律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字眼,已经全然不见了!取代之的,仅仅是一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算庆幸,因为,最起码,中国的《宪法》,到目前为止,还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然而,最可恶的是,现行《律师法》已经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执业,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试问,在一个执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外国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其聘用的律师是否允许其在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呢?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怎么可能维护人民的利益呢?  

最关键的,由于《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政体的,故而,《宪法》的修改,一般不会直接触动普通民众的直接利益!因而,我对中国最大的担心就是:资改派通过政变,修改中国的《宪法》,加上鹦鹉的宣传,民众就会在蒙骗中丧失抵抗的机会!连赤裸裸地确立资本主义经济宪法地位的《公司法》都能在全国人大通过,污蔑现行《宪法》是“又臭又长”的“懒婆娘裹脚布”,代之以“言简意赅”的美国式民主宪法,不是更容易会通过吗!  

我们应该警醒:如果按《08宪章》改变中国的《宪法》,那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律师队伍,就会立即全部变成资本家的帮凶、人民真正的敌人!  

中国真危险!  

   

私以为:中国的问题,在于“缺乏认真”二字!社会主义制度绝对是好的,但在实施细则方面也许不是最具操作性,但绝对不能因此就照抄照搬和实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必须有独立自主的创新精神,才会有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的法制!  

   

社会主义中国,在所谓的改革开放前,毕竟只是一个小孩(先天不足,是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建立的;成长史短)!食性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应坚持以健康饮食为主(即社会剩余价值归全民所有,坚持独立自主、科技创新和强大的国防)!  

君不见,少年中国,个虽矮点,但不淫乱,更绝对是强壮的(有核武器的),最关键是因为有毛泽东思想武装!  

来了一个社会主义基本知识欠缺的侏儒总设计师,出发点是好的,生怕中国小孩发育不好,所以坚决主张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饮食,而且不许争论,步子要大、快!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宪法《公司法》、WTO等一系列资本主义腐朽制度的恶补,中国小孩天天填鸭式地被喂食和洗脑,虽然发育了,但绝对不强!社会剩余价值归极少数人和外国投资者全民所有,没有坚持全面的独立自主、科技创新和强大的国防,身材庸肿(产能急剧过剩),骨胳松软(核心产业被外来强盗控制),心脏(创新能力)和血管(金融)都被强盗抓住了,思想也变坏了(认钱不认人,抛弃了毛思想)!  

“改革派”(其实是卖国贼)却还要说,如果不是喂中国这些“肯德鸡”,中国哪会发育得这么大!  

殊不知,中国如坚持健康饮食,可能发育得更健壮!  

当今世界,中国如果不减肥(停止不必要的基建),不转变思想,继续速食不健康饮食(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必成为超级的虚胖,等待中国的,将只有挨宰和挨欺负的份!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最后吁请全国各级人大要求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希望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  

   

注:本文主要内容摘自本人之前的文章《乔驴狮诤言:坚持实践正确的、自主创新的社会主义政治法制,方能救国救民进而长治久安》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2/68639.html,  

   

欢迎同志们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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