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公安局应当立即回避对邓玉娇案的侦查
黄尔文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回避制度,这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有关法律条文如下,文中黑体字是我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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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我认为巴东县公安局和本案存在着特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此案件,应当立即自行回避对邓玉娇案的侦查。理由如下:
第一,发生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邓玉娇刺杀邓贵大一案与当地广泛存在的色情活动有关。根据有关媒体采访报道,这种活动已经呈现半公开状态,且经常有官员出入色情活动场所。作为自己的辖区,野三关镇的这种情况巴东县公安局不可能不知道。如果不知而不管,是严重失职,如果知而不管,是放纵和庇护犯罪;因此,巴东县公安局希望避开“与当地色情活动相关”的线索,将案件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以免牵扯到自己失误、失职或渎职或包庇犯罪的责任,必然会有意“丢失”或“放弃”许多关键的证据;
第二,活动在巴东县公安局辖区内的色情活动有一个从地下到半公开到公开的过程。公安部原先下发的《关于坚决查处娱乐场所“三陪”活动的通知》中所说的“少数公安机关、公安干警为了捞取好处或明或暗地参与、纵容、庇护这种不健康活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这一问题的蔓延发展”的情况,在野三关有可能存在。根据前面引述的公安部通知,“凡发现公安干警参与’三陪’进行色情活动的,一律开除,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要“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出现在野三关镇的“陪浴”是比一般意义的“三陪”性质更恶劣的色情活动,是公开的卖淫嫖娼。为了避免自己或自己的亲戚、朋友、部属、战友、下级有人被开除,被依法处理,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影响政绩业绩奖金,直接关系到办案者的切身利益,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此案;
第三,由于彻底追查色情活动的场所和经营者必然牵扯到巴东县地方政府的官员,他们和当地公安机关存在的各种各样的联系,他们对公安机关施加的压力和影响,都会使公安机关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而不能秉公处理案件。
第四,从目前已经公布的《对案情的通报》,局长谈话,县委领导的讲话等资料以及前期对当事人的处理方式看,在对于本案相关的当事人与场所的处理,已经存在对色情活动的麻木和偏袒的倾向,在取证和侦察重点设定上,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致使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思考对策,编造事实,串联口供,毁灭证据,逍遥法外,给侦查工作带来人为的困难。
根据以上四点,可以认为,巴东县公安局及管辖下的野三关镇派出所,和本案存在着特殊的利害关系。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强烈呼吁巴东县公安局立即自行回避对邓玉娇案的侦查。同时,为防止当地政府以及公安中某些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干扰,公安部应当尽快组织专案组进驻巴东,对案件以及当地治安情况色情活动进行彻底清查,彻底查明案情真相,给中国人民一个交代。
邓玉娇一案不是一个孤立、单纯的刑事案件,而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是关系到社会道德取向和法制精神,关系到立党为公还是立党为私,关系到基层政权性质和人心向背的重大案件。呼吁中央领导立即表态,把这件大案的调查和处理当成综合治理社会环境的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英雄,打击歪风,弘扬正气,铲除邪恶,并以此案为契机,有计划地逐步清除并彻底消灭私有制腐朽文化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将中国引导到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使中国恢复毛泽东时代良好的社会治安状态。
200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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