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义的政治刀剑。就本案来说,当事人双方谁属善与正义、谁属恶与作孽的问题,不仅是对操刀剑者身份自我定位的检验,也是操刀剑者剖析当事人案中行为属性的必要前提。这不是先规定罪名、后搜罗“罪证”;而是执法者必须首先端正自身的法理立场,然后才可能找对当事人行为与法律条文间的正确联系。笔者认为,就邓案的整体案情看,死伤方三人等涉案的全部行为都是要达到强迫对方为其非法“服务”的目的,都属主动作恶;而邓女则主要是在被侵害威胁下的被动、弱势自卫与反抗。邓女在整个案中行为里,都不存在任何主动进攻的优势与杀人故意。作为一名弱女子,面对三名强悍男人及其背后更强大背景的暴力侵害,即使在自卫与反抗中造成了意外恶果,也是“兔子咬人”般的本能一拨,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事关官府形象及我国政治、法律、价值观之取向,已非一简单民间刑事案。网上有些专业法律界人士,离开对当事人双方应有的公正法理立场,而“对等”的、回避案件整体情由地去分析邓女极弱势的反抗动作,是传统的“刀笔吏”那样的法律骗术、法律害民行为。包括对“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特殊服务”与“异性洗浴服务”、“按倒”与“推坐”等用语的“辨析”与变动等,都属于这样的行为。广大网民的激情参与,既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的传统法理立场,也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民间并未被彻底泯灭,是一件另人鼓舞的民众正义参与。笔者谨对这样的网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邓案的任何裁决与判决,将对中国社会的现状、走向与未来,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将给中华民族的历史留下永恒的记忆!谁要是叫嚷不站在邓贵大一方判邓女的罪、不封锁与压抑网民宝贵的正义热情,就是不站在党和政府的立场、就是无顾党与政府的形象,就是把党和政府等同于邓贵大一伙,谁就是阴谋把党和政府拖入污水中!维护任何贪官酷吏,都不是在忠诚于党和都不是在维护政府的威信。盼手握裁决本案刀剑把子的领导们的立场,是站在人民和党的事业一边的,使他们对本案的剖析与裁决,能够经得起党、人民和我国刑法史的检验;而不要把本案搞成了为三十年改革开放这段历史抹黑的黑白颠倒、千古奇冤案例。
法律又是掌握在人手中的刀剑。同一部法律,既可以被人用来砍下“小白菜”的脑袋,也可以被用以剥掉“小白菜”身上的冤屈。法律的刀剑是死的,作为执法者的人是活的,象同一把屠刀可以应用于宰猪,也可以用于杀人。关键的问题在于执法者者要达到什么样的社会效果与目的。正确的目的,来源于良心,来源于法律之上、法律背后的党、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就本案来说,对三位官员的案中主动行为是肯定还是否定,来源于操刀剑者的良心、主导着操刀剑者的目的、决定着案件的认证与裁决结果。不要良心的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来都是骗人的法律把戏。本案中,尽管邓贵大罪不至死、黄德智罪不当伤;而且,即使贵大罪该死、德智罪当伤,执行权也不在邓女那里,她的超权限“执行”也是犯罪的。但法律本身和执法者该如此“解析”邓女的防卫行为么?若在本案审理中只追查邓女的防卫动作“不当”之侧面责任,对邓贵大一方或包括更大范围的违法乱纪之主导面讳莫如深、总企图瞒天过海,岂非是抓小放大、太不公正的?又如何瞒得过全党全民正义的眼睛?这真的是在为当地官场带花么?若说邓女是“防卫过当”或“故意杀人”,那么,请问:邓女是什么时候准备好刀子要杀邓贵大的?她又是在什么样的有利于自己的大背景下拿起刀子捅向邓贵大和黄德智两个男人的?从“法官意识”的角度讲,面对三个彪悍男人或更多强势因素侵犯的孤身弱女,在已知的案情背景下又怎样才能“科学而理智”的做到既防卫有效又不过当呢?如果现场有邓女选择适当防卫行为的正义氛围,邓贵大等人还敢那样猖狂么?法律上的“故意”应该包括行为前的蓄意,而邓女的防卫只是在以被动的、弱势的、应急的暴力去反抗主动的、强大的、有既定计划为蓄意的侵害暴力而已!笔者认为,本案是由邓贵大一方的蓄意构成的,邓贵大的死只是案中的一个意外事故,且这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亦应由肇事方——即邓贵大方承担。本案处罚的重点,应该是构成本案的主动方与强力侵权方邓贵大等,而不应该是邓玉娇这个被动的、弱势的被侵害者。邓女不应承担“防卫过当”、“越权执法”或“故意杀人”之类的改变案件性质的“责任”。站在打击官场腐败和社会不正之风的立场上,邓女的实际责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判决可能是一种“超模式”,但也许只有这种超模式,才真正反映了人民法律与法理的本义、反映了执法者应持的正确立场。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邓女的抗暴行为应于肯定,不完美的方面不宜细究;笔者渴望的、唯一较妥善的宏观判决结果与判词是:邓贵大等在休闲场所图谋不轨,造成意外事故,邓玉娇免于起诉!笔者眼中本案已进入的误区是:一些人微观而过多的纠缠入案件的细节,即将一个清清澈澈的案子搅拌成一汪浑水,真可怜了我们的相关领导与相关“法律工”们。
在法律的实施中,法律与“人情”不相容。但这里的“人情”有其特殊含义,即专指徇私情而枉法。离开这种特殊含义,人情是指人性与情理,与法律相联系就是指法律的法理属性。人有人性的一面,也有兽性的一面。法律的法理属性是指公正的法律必须站在人性一边而打击触犯法律的兽性行为。本案中,邓贵大一方强迫邓女为之进行非法的无义务“异性洗浴服务”,属反人性的兽性行为。执法者若不能站到邓女一方而是相反,掩盖甚至支持邓贵大一方的兽性,那就是执法者象“兔死狐悲”那样从自己与邓贵大等同样的思维方式出发,身不由主地背离了法律的人性准则,“货真价实”为人性之天理所不容!世界上凡是违背天理人情的法律判决,不是法律的不公正就是执法者的不公正。法律的不公正尚可通过执法者的良善意志做些矫正,而执法者的不公正则是政治与法律的制度必须割除的癌症。执法者的不公正,从来就是人民群众最仇恨、最担心、最恐惧的事情。我们的党和人民,多么渴望我们的执法者能够更多地发扬人性、更严厉地约束与打击兽性。
邓女是否已被强奸的细节对本案的宏观判决不应有根本的影响。在事关全局、影响广泛、与大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事件面前,一定要有宏观的立场、一定要宏观的对待。象红军时期的红军随便拿百姓一点东西、象建国初期党对刘青山、张子善问题的处理等,为什么要公开而特别严厉?是法律与法理等宏观的需要!同样,在全党全民同仇敌忾官场腐败、世风颓靡的当前形势下,对本案这样的“AB”型案件,一定要对邓贵大为代表的强势恶风一方做法律上的宏观严判;而不能象对待一般性“AA”型民间刑事案件那样着重于微观,更不能别有用心的通过纠缠、扭曲案中的细节去达到改变案件本来面目的目的;甚至象《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那样,官场借案作案、拉关系劳钱。借案作案的情况将导致案情恶性膨胀、官场倒行逆施行为的借机猖狂。对本案的“微观”、遮邓贵大方丑的执法态度,与其说是在维护当地同僚的“形象”,不如说是在有意把少数败类硬混同到全国广大干部的正义队伍里。向使当年的包公不铡惩陈世美,而去追查秦香莲告夫行为中的案中过错,这样的执法“聪明”留下的恶名,岂不是北宋王朝那个大的政治整体?为了维护目前的官场而维护邓贵大一方,是连慈禧对待《杨乃武与小白菜》案那样的政治智慧与政治水平也不如的。网上有支颂赞邓女的歌唱到:“如果说你有罪,苍天也会流泪”。在我们的广大党员与民众中,有几个不是满怀这样的义愤?这里凝聚的是天理正义!笔者反反复复说了这么多,意思只有一个:维护邓贵大一伙决不是在维护党和政府、决不是在保护人民;为了党心与民意、为了法律的目的与正义、为了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灵魂和进步,必须严惩邓贵大一方、宣告邓女无罪!一些人固守总是隔着凸透镜观察官民矛盾、处理社会问题的长年积习硬是不肯改变的态度是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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