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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道人:关于“嫖宿幼女罪”和“强迫性交易”

邋遢道人 · 2009-05-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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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嫖宿幼女罪”和“强迫性交易”  

     

看到“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一篇《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其中有这样一段话:“黄德智等人来到梦幻城水疗室,碰见邓玉娇在里面洗衣服,黄进去提出强迫性交易的要求。邓玉娇说自己是KTV服务员,拒绝……”。有网友问什么是“强迫性交易”,有网友回答:“强迫性交易”==用“花钱”的方式,强迫性交!这与强奸还是有不同的,因为有花钱的主观愿望!    

     

显然,这个网友说的不准确。“强迫性交易”是个偏正词组,是“强迫性”和“交易”组成的。泛指商业交易中买方用强迫手段迫使卖方完成交易。不是“强迫”+“性交易”的偏正组合。强迫性交易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交易内容属于合法交易;第二,买方实施强迫手段;第三,买方按照不低于通行价格给了卖方钱(因为接近通常交易价就是抢劫了)。    

     

这样看,所谓“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叙述也不正确。因为国家法律不承认卖淫合法,卖淫属于打击对象,所谓性交易属于非法交易,不符合强迫性交易第一条。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不适用一般交易的范畴。    

     

因此,黄德智向邓玉娇提出的性要求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交易”范畴,自然不属于“强迫性交易”的范畴。黄德智在向邓玉娇提出性要求时,属于“猥亵妇女”的流氓罪。发展到有强迫动作时,已成为“实施强奸”,在被邓玉娇踢倒后,属于“强奸未遂”。    

     

在黄德智尾随邓玉娇到第二地点后,邓贵大伙同黄德智用钱再次表示要发生性行为时,依然属于“猥亵妇女”,但在推按邓玉娇时,又进入了“意图强奸”状态。也许邓贵大并不知道黄德智前面曾经达到“实施强奸”并“强奸未遂”的程度,但邓玉娇判断二人是在共同“实施强奸”,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说得通的。虽然最后刺死的是只达到实施强奸的邓贵大而不是达到强奸未遂的黄德智,只能说明邓玉娇是慌乱中乱刺的,除了证明邓玉娇与邓贵大以前有过节。    

     

公盟把这样一个明显强奸活动扯到商业交易上,说明目前法律和司法机构已经昏到不可救药程度了,把只要牵涉钱的活动都看做合法交易了。    

     

按照公盟的叙述,如果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位年轻女律师在公园里碰见邓贵大和黄德智,两人拿出钱来要求与女律师性交。女律师拒绝。黄邓二人罢手离开。这种情况下,女律师竟然没有能力起诉邓黄二人吗?难道只要邓黄二人说这属于“提出交易愿望”就没事了吗?    

     

如果邓黄二人没罢手,将女律师推到在地。恰好这个时候有人来了,黄邓二人终止了动作。请问,公盟会以什么名义追究邓黄二人的犯罪行为?会因为邓黄二人事实强迫动作并拿出了超出一般交易额的钱,只能按“强迫性交易”起诉?    

     

假定最后邓黄二人强奸了女律师,最后把4000元甩下来走了。于是既符合“强迫”又符合“交易”的条件,于是公盟一群律师想尽办法,只能以强迫性交易来起诉邓黄二人?    

     

看来,中国的法律界也都被“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给搞糊涂了。在“完善”市场经济规则活动中,基本原则是“买卖公平”,只要买方出了钱,就接近符合基本原则。强买强卖不行,但价格合理就是小事情了。于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里就渗透了“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因素。    

     

尤其是法律竟然设立了“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刚让人体会到金钱的伟大。    

     

什么是嫖宿幼女?什么是奸淫幼女?区别在于前者给了钱,后者没给钱?显然不合适,因为以前所谓奸淫幼女者,多半也给幼女些钱或者物品,完全用强的很少,因为小孩子会喊叫。    

     

那么是奸淫幼女给钱少,嫖宿幼女给钱多,符合一般规则?显然也很难判定,多少钱合适?有没有规定?没规定了法律怎么判?    

     

看到宜宾国税局长嫖宿幼女案,说是“双方自愿”,且局长给了很多钱,而且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局长不知道对方14岁以下,不足为凭,因为证明起来非常困难,警方可以耍花招。重点其实在“双方自愿”,而且似乎没人对“双方自愿”提出异议:小女孩确实同意发生性交。    

     

其实,嫖宿幼女罪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设计的,否则就是强奸了。所谓双方自愿,其实就是幼女是不是自愿。自愿性交不是游戏,是双方建立在双方都有情欲基础上的(一夜情类)人的行为。但是,幼女生理上还没有发育,还没有情欲,因此,在法律上幼女不存在自愿性交的前提。这是以前设立奸淫幼女罪的立法原则。因此,以前凡是与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犯罪人给了钱还是没给钱,都属于“奸淫”幼女。    

     

现在,市场经济来了,一切要为市场经济规则让道。于是,关于奸淫幼女的立法原则变了,要考虑市场规则的作用了。    

     

难道凡是发生金钱交易,而且交易公平就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衡量吗?显然不是,你把情报卖给美国,被安全部抓了起来。安全部难道是根据情报卖得价格低了或者高了来给你定罪吗?不是吧。或者是按偷盗不属于你的情报定个偷盗罪吗?也不是。现在起码是这样,以后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完善,会不会有新法条呢?    

     

贫道现在确实糊涂了,市场经济规则现在真是无所不能,深入人心,说出来大家都没有异议了。去年年底郑州一家大公司高息借贷,最后被高利贷者非法拘禁并“强迫性交易”,以零价格将公司给了高利贷者。由于涉及面广,郑州市政府组织工作组解决。今年年初,市政府不处理该活动中任何其他问题,将该公司资产“卖给”(注意,不是破产)另一家公司。最有意思的是,政府在公告中说政府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处理的。也就是说,郑州市政府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自己只能“依法办事”而不是“依市场规则办事”,政府不是掮客,是行政执法部门,做事的原则从来都是法律法规,从来都不能是其他任何规则——因为没有人授予政府这些权利!    

     

中国现在处严重的“市场迷信”状态,市场就是上帝,不仅掌管一切,而且创造一切。    

     

等到所有东西都能买卖的时候,贫道就只好回山上找师傅闭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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