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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贪腐最有效的制度设置是什么?

喘凉气人 · 2009-06-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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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解放后我国六十年的历史。前三十年是毛泽东时期,后30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媒体上通常简称为新时期)。

1949年,毛泽东领导的共产党和解放军,从蒋介石那里接收过来的是一个污浊腐臭的旧社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盗贼、娼妓、赌博、黑社会……一扫而光。“解放区的天是明朗的天,解放区的人民好喜欢……”

50年代初,以张子善、刘青山两个贪污份子为引子,发动了历时约半年的以反贪污为主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运动,前半段是群众开会揭批,后半段是进行调查核实。把已有的贪污分子全面清扫了一遍,为此后的几十年的清廉社会奠定了基础。

这三十年的社会,是世界上最廉洁的社会。不但贪污贿赂没有,就连收取小费都没有,捡点便宜这种小小的贪心也少有。

凭什么能够持续几十年维系一个如此纯净的社会呢!?

第一.凭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解放初期没收官僚资本和买办资本,到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运行的时候,决定了要实行按劳分配的低薪制。有人说,这种低薪制是平均主义。其实,这种低薪制的报酬,并非平均主义,仍然有上、下级的差别和干、群的差别。只不过这种差别不是很悬殊,不至于造成贫富分化罢了。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所有制的环境是最强有力的“社会大学校”,有利于培育为公的思想,大家都感到比较公平合理,集体主义摆在第一位,这就是产生焦裕录,郝建秀、王进喜,雷锋等先进人物的原因,他(她)们建立起了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他(她)们根本就没有贪腐的思想动机。

第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行政领导和党委书记同为单位的一把手,对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党委集体讨论通过,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这就是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避免了个人说了算、个人一手遮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有领导权,但对其财会业务没有领导权,只有指导权。财会业务是垂直领导的,直接向上一级的业务部门负责。行政领导对直接的下级没有任免权,对工人没有辞退权。这就有效地制约了领导对下级和对工人的那种出于私利的打击报复。

在这种领导制度之下,即使是那个权力很大的一把手也很难独自完成一椿贪污行为。独自贪污做不成,那么,能够同另一位一把手合伙贪污吗?就算能,还有党委委员呀,能够同党委委员们联手贪污吗?有点难,就算能,还有财会人员呀,能够把财会人员也拉下水吗?这很难,就算能,能够避得开下属和员工们的眼睛吗?不可能,如果避不开,有足够强的报复手段去震摄他们,使他们噤若寒蝉、不敢作为吗?没有。想同时越过这么多门槛,太难了,几乎不可能;想做成一椿贪污行为的成功几率,太小了,几乎为零。

第三.走群众路线,主要是依靠群众,而不是主要依靠公检法那种“孤家寡人”式的案审。除了1952年那一次大规模的奠基性的三反运动外,每隔数年,都有一次范围和规模较小的“小三反”。

就凭这三条,持续几十年,省部级贪污,一个都没有。县处级贪污,也没听说有。下面的小芝麻官,有少量吧,交公检法可也。

新时期的三十年。一个河东,一个河西,掉转过来了。

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卖淫性病、二奶多奶、迷信赌博、黑恶势力、贩毒吸毒、这些只是旧社会才有、新社会已经绝迹了的腐败现象,又在新时期逐渐沉渣泛起。

尤其近十来年,真是一个“贪”字了得,前腐后继。贪腐的金额越来越大,贪官越来越多,贪官的级别越来越高。就像是得了晚期癌症——没治了。蹦跶一下,从世界最清廉的国家那一头,跳到世界最贪腐的这一头。在人类的廉政历史上,实现了一次最大规模的最高速度的“大跃退”。李成瑞、巩献田、马宾三位老干部 2008年12月25日 致党中央和人大的公开信中指出:“过去五年中,经国家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达18万件,平均每天近100件……有人计算,某些地方建设高速公路每公里出一个贪官”。大家看过今年5月司马南那个有声有色的视频(《拷问普世价值》)吗?司马南说:“贪官的确很多。某省,一年光是那司局级的贪官,抓出来二十多个,……每月抓俩还多。……县团级的,就是县处级的,抓了二百多个……(司马南比划着:弯腰用左手搂拢过来,作抓一大把状,右手作“廉”刀状,卡查卡查两下,作割草状)抓了一茬又一茬,抓了一茬又一茬”。有的老百姓说,把带“长”字的通通拉出去枪毙,不会有一个错案。这种调侃固然有点过分,但说明了一定程度的问题。

怎么办?怎么治理?出招吧:

陈云早在1980年就发出警言:“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其后几代核心领导层也发过“绝”话: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留情、绝不……。这些嘴皮子工夫的招式,纸上谈兵,没多少用。

面对愈演愈烈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呼妖帮那年仿照毛泽东时期行之有效的传统老招,抓党的整风,把整顿党的作风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有什么效果吗?说是要防止走过场,实际就是走过场。整风过后,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更上一层楼。也难为了,此招非彼招,你说在社会上政策允许当官的搞“那个那个”,党内却要党员“这个这个”。两下不合调,风马牛不相及,怎么会有好效果呢。  

刑事犯罪,年年飚升。1980年7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1982年74万多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面对这种犯罪“井喷”,公检法束手无招,矮凳子出了个“严打”的狠招:“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是不叫运动的运动……就是加强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1983年8月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决定,“从重从快”的三年严打拉开序幕,数十万解放军改编为武警部队,判处死刑的权限交到县区一级。有人“怕搞错两类矛盾”,最高领导人直截了当指出:就是当做敌我矛盾来处理。然而,效果如何?三年严打过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上升到83万多起……1998年198万起,1999年224万起,2000年363万起,2001年445万多起,犯罪呈迅速上升趋势。你把一个大城市的罪犯“一网”打尽了,但你并没有消除产生罪犯的社会根源——猩臭的原始资本积累,它会为你再滋生“两网、三网……五、六网”的罪犯。打吧,杀吧,再来个“二网”打尽、“三网”打尽……,是否要把数百万解放军全都改编为武警!?张艺谋为我们导演了“全城都是黄金甲”,供大家娱乐娱乐;改革开放又为我们推演了“全城都是黄赌毒”,供我们欣赏欣赏。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改为“宽严相济”的政策”。2007年1月宣布,因严打而下放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还有一招:加大力度。我想,可能是加大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程度吧。法官、检察长(员)、公安干警、律师……的人数可能比毛泽东时期增加了几十倍或几百倍。他们的薪水高、待遇好。他们的办公楼豪华,办公室精美。他们的办案设备技术高超,价格昂贵。他们的工作流程耗费高,开支大。他们做事的程序复杂,但不见得就公平合理,往往程序吃掉公正。他们的机构庞大臃肿,官僚作风浓重,官架子凌人,办事拖沓,效率低下。他们办案索要的费用特高,穷人打官司,有理无钱打不赢,赢了也亏本。除了上述法官……等等的人数爆炸性膨胀外,还冒出一支其合法性被人们广为质疑的城管队伍,其暴力执法的力度实在令人惊诧;还有一支异军突起的保安,公园有保安,商场有保安,学校有保安,居民小区有保安,这是一支可能比解放军的人数还要庞大得多的队伍,他们由人民出钱供养着,每天24小时在大门口练坐功。由是观之,治理国家化在防治贪腐上的成本,太庞大了,太吓人了。真不知道,处办贪官所追回来的赃款,是否抵得过供养这帮处办贪官的官爷们所花费的开销,是否得不偿失!?

作为开放橱窗的深圳,公安局要求居民安装防盗网,现在已经全国普及,每家每户,都要掏钱装防盗网,把自家阳台,装修成看守所。是一妙招。

建设居民的文明小区,是新招,已作为先进经验全面推广。这是很不合理的。本来,国家已收税、市已收人头费,公安就应尽责保护居民的安全。不,公安只抓大案要案;小民小案没精力管。这实际上就是叫居民出钱帮富人揖盗。广大居民的安全,要另外再组建个文明小区,由居民自己再出钱,自己管自己的安全。

乱收费,也是一招。某市,派出所以警力财力不足为原由,亲自出面沿街按门牌挨户收费。普通居户收少点,商店、工厂收多点,(其中有一户是军队的训练单位,副政委出来应付,以部队经费专项专用,没有此等经费支出为由,拒交了)。最后,收费所得颇为可观,买了一部小车作警车使用。

有的地方出怪招,十分滑稽,组织官员向包公宣誓!?难道要叫我们共产党干部去学那个为皇帝服务、为皇权效劳的包公吗,叫我们社会主义公检法去学那个封建的法制吗!?包公包庇权贵、包庇皇帝;权贵犯罪轻判、皇帝犯罪只能打他的衣服。这跟我们某地公安,放走身为官员的强奸犯、却认定被辱女子有精神病是何其相似啊!包公身为省长,兼当公安厅厅长和法院院长,他个人就可以下令抓人、打人、判人。这跟我们的某领导派人跨地域抓人判罪是何其相似啊!

还有的人,提出了一个“高薪养廉”的馊招,鼓噪一时。我的妈耶!如果我们国家真的给那帮官儿们发放那么高的薪俸,嗬!那帮官儿们岂不成了“不是贪官,胜是贪官”。

李成瑞等老干部,从2008年1月、9月到12月,先后三次向党中央和人大提出“财产申报”意见,这本是个好招。但未被采纳,未见积极反应。其实,早在多年前,中央也曾拟过有关方案征求地方意见,某市的反馈是:如果实行,全市政府瘫痪。阻力如此之大,由此搁置了。外国的高官高管有高薪,我们就喜欢向国际接那个“鬼”,而外国官员的财产要公布,已成通规,我们就不敢向国际接这个“规”。

上面罗列了那么多招儿,不要漏了,还有大手笔的一招。那就是精蝇们的嗡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进行权力制约、权力制衡;要司法独立,三权分立。说白了,就是要仿台湾那样的西式制度,叠床架屋的反腐机构。简言之,这招儿,就是以权制权,建立一个甲权,用乙权去制约它;那么,乙权又由谁来制约呢,再建立一个丙权去制约它,那么丙权又由谁制约呢?这就陷入怪圈不能自拔。或许有人说:让它们互制,让乙权制约甲权,又让甲权制约乙权。这可好,当甲权和乙权联手贪污,咋办?官官相护,权权勾结的案例,少见吗?稀有吗?法官犯法,检察员贪污,见于报端;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时有所闻。可见,以权制权,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制约权力最有效的,也是最强大的、最终的办法是走群众路线,是建国初期那样的三反运动,是文化大革命的大众民主,是人民群众的直免权。

“直免”是相对于“直选”而言。直选,是西式民主,人民群众可以直接选举官,但不能直接罢免官。这种制度不是好的民主制度,这种民主绝不像那个精英说的那样“是个好东西”。陈水扁是直选当官的,他贪污了,成了世界级的巨贪,红衫军却罢免不了他。毛泽东通过文化大革命,以宏大的政治魄力,深邃的历史洞察力,试验了人民群众的直免。作为人类几千年文明史上的首次试验,显然有点粗糙,但任何科学的首次试验,都是有点粗糙的。文化大革命失败了,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是成功了,它留下的历史经验是宝贵的。巴黎公社失败了,无产阶级首次夺权没有成功,马赛的反扑倒成功了,但巴黎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同理,文化大革命失败了,社会主义国家首次防修反修没有成功,修正主义的反扑倒成功了,但文化大革命的原则也是永存的。

为了说明法制、公检法、以权制权的局限较大,作用有限。可以仔细察看一下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就被冲垮了、砸烂了,有好几年,是没有公检法的。那阵子,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一拨青年仔(妹),二十郎当岁。他(她)们一身简式的军装,英姿飒爽,朴实无华;一弯彤红的袖章,自封红卫兵战斗队,无需去乞求那种“西山会议”的合法性注册;一抹稚嫩的脸庞,爱憎分明,嫉恶如仇。他(她)们有最善的道德自律,为公爱民,斗私批修;有最美的人格魅力,团结互助,真诚友爱;有最纯的崇高理想,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他(她)们是洪流浪涛,冲掉牛鬼蛇神;他(她)们是急风暴雨,荡涤污泥浊水;他(她)们是闪电滚雷,奏一曲革命的高歌。他(她)们,抓走资派,有过激举动,但没有腐败;砸封资修,有幼稚行为,但没有腐败;他(她)们的批斗,有时就成了武斗,但就是没有现在这种贪污、盗窃、卖淫……的腐败;他(她)们有错误,那是思想辩论,政治搏斗中的错误,不是那种为私利、谋私财的腐臭、腐化、腐败性质的错误。

就这样,文化大革命当中那几年,靠公有制、党领导、群众运动,在中国的大地上,出现了一个既没有公检法,又没有腐败现象的社会。虽然,它只存在短暂的几年。但却是人们的道德自律最好的几年,是中国历史最壮观的一闪亮,是古今中外人类几千年历史当中绝无仅有的旷——世——奇——观。

其实,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包括法制)后,所建立起的那个新的国家机器,已经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国家机器;列宁把它叫做“半国家”。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开始消亡,到了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国家、政权、法制这些东西进一步消亡,最后消失,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这就是说,建设一个没有腐败的清廉社会,公有制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而法制只起辅助性的作用。

再看一个鲜明的对比。在新时期一片私有制的荒漠上,有几千个具有人民公社特点的集体经济的绿洲,它们那里,没有“三农”问题,没有“新三座大山”,没有社会腐败。尤其是那几个被私有制包围的“孤岛”:华西、南街、周家庄、刘庄。就凭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组织,带领着一群热爱毛主席的群众,紧抱着集体经济不放。它们生存下来了,发展起来了。它们那里,没有腐败。它们在黑暗的社会里,喷发出耀眼的阳光;它们在腐臭的沼泽上,保存着一抔洁白的净土,它们在丑恶的世界上,建造了劳苦大众景仰向往的圣地。华西拥有很多个第一:第一个电话村、彩电村、空调村、汽车村、别墅村,村民家庭资产少的100多万元,多的1000多万元。吴仁宝向全世界挑战:能找到一个村,象华西这么富、这么幸福的吗!?

为什么在新时期,动用了那么多的公安、检察、法官、审计、纪检、律师、牢狱、防暴队,警察、交警、城管、保安,却仍然腐败丛生呢?原因是私有制。私有制的经济制度,运行的时候,滋生自私思想,个人主义摆在第一位。不管白猫黑猫,捞到钱就是好猫。在每年春节的干部团拜会上,祝酒辞是祝你高升,碰杯语是恭喜发财。在夜市街,卖方斩客,买方杀价。双方砍杀,兵不厌诈。在商场,什么促销、套餐、惠赠,实际上都是奸诈骗局。私有制的经营环境决定了无商不奸,无奸不商。

在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和一长制的行政制度之下,单位头儿搞贪污,是小菜一碟。想贿赂官家润滑渠道吗,想收买采购员打通关节吗?叫出纳拿一笔钱来,钱是我的,我一人说了算。想偷税漏税、挪用公款、假公济私吗?叫秘书来帮我搞公关,叫助理来帮我做手脚,叫会计来帮我造假账,这些帮手敢不顺从?员工敢吱声?哼,弄不好,我炒你犹鱼!嘿,弄好了,说不准,我还会给你们点儿小甜头哩。

当人的世界观已经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时候,企图用法制去阻遏他、惩罚他,将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据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抓着的罪犯与逃脱的罪犯之比,大约是1比9,或1比10。换言之,抓着一个哭丧脸的罪犯,懊恼自己的倒霉;背后有九个(或十个)窃窃偷笑的罪犯,庆幸自己的成功。

最后,把防治腐败的制度设置问题,总结一下:

毛泽东时期的制度设置:建立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公心成为主流思想;在国家的各个领域都建立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在党的领导下以群众路线为主、公检法为辅,实现防腐反腐。在这种制度之下,当官不想贪,真的不想贪,想贪很难贪,贪了保不住。社会防腐反腐的效率最高,成本最低。

新时期的制度设置: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私心成为主流思想;国家各个领域都取消或削弱了党的领导,实行一长制,个人权力膨胀;实行叠床架屋的以权制权,脱离群众。在这种制度之下,当官都想贪,不贪白不贪,贪成很容易,保住也不难。社会防腐反腐的效率很差,成本奇高。

在香港、新加坡那种制度设置之下:当官不想贪,不想贪是假,想贪很难贪,贪了保不住。社会防腐反腐的效率较高,但成本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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