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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对待网络舆论

明镜 · 2009-06-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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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必须承认,网络增加了政治透明度,让老百姓有了说话的舞台,网络的出现给政治、司法、执法等行政带来很多好处,当然,要看站在什么角度看问题,还要看政府怎么利用网络。中央有关高层和一些地方官员已经充分认识到网络的重要性而关注网民的动向,常和网民沟通。网络是今后政府在执政当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时代潮流,任何欲逆此股潮流的,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当然,网络上的意见是良莠不齐,有很多网民在上面混淆视听,乱发牢骚,这些网民也是普通百姓,这样的人在现实中也不少,不能因为网络上有这样的一群人而全面否定网络。有人认为网络上的话都是虚的,不屑一顾,但我认为网络上有些话反倒很真,因为有些话人们不敢在现实中说,但敢在网络上说。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并形成规模时,它肯定有利有蔽,说到底应该是有利,就看你怎么利用。再说,网民就是人民,人民有话就让他说,有屁就让他放,只要政府自己志于道,据于德,公于法,人民的话也好,屁也好,还能将天捅个洞吗?如果政府自己处事教条,有失公正,允许自己大话西游,却不许人民说话放屁,何以服民?还说取信于民,执法为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有谁会相信?如果自己没什么,还怕别人说吗?如果自己有什么,说几句都不行吗?至于分辨人民群众或网民的意见是对是错,这是考验执政者的智慧,不能只怪网民言语粗暴,意见不中肯,网民意见当然不会全是错的,但肯定也有对的,如果执政者连这点明辩是非的智慧都没有,人民又如何相信你?
我不知道寥言是何许人也,但他的一篇文章《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我看后觉得要讲几句,首先,我认为“媒体审判”四个字言重了,网络舆论从来都是非官方言论,更不是手上有权势者的言论,所以说,网络言论再怎么严重,都没有最后审判的资格,最后的定性审判权还是在执法者手上。仅从这一点看,寥言用“媒体审判”来定性网络言论,是言过其实,是对网络言论的肤浅理解,粗暴的审判。至于说网络言论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有影响,对执法者有影响,这是真的,但是我认为谁受影响是谁自己的问题,你可以不受影响的。再说,即使没有网络言论,执法者就没有影响了?有时候影响不是来自民间,就是来自官方。至于影响,我认为有好的影响也有坏的影响,不能说网络言论给执法者造成压力,就说这种影响全是坏的,就说网络言论是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难道法官审判的时候,不应该有压力吗?不应该考虑来自民间的声音吗?我劝寥先生以后用词不可太随意,什么“媒体审判”,什么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这些都是强加之词,有造作过份之嫌疑,不是一个有着正常判断力的人所说的话。还有一点寥先生可能搞错了,执法者和网络言论(民间的声音)所追求的东西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公正和道义。也就是执法者和网民是一体的,根本不是对立的,尽管执法者和网民有冲突,但那是内部矛盾,这种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第一有益于法律的更加完善,第二使执法者对正在审判的案件更加公正,当然,前提是执法者本身是公正的。如果执法者本身不公正,那一切都是废话。所以寥先生通篇将执法者和网民看成是对立的双方,这本来就是很严重的错误,执法者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公正,而且执法者更应该考虑社会的公正性,所以对一个案件的公正审判不但是对当事人的交待,也是对全社会的交待,也因此,在一些可以公开的案件,就尽量公开,增加透明度,有益于案件的审判。考虑到执法为民,执法者须对全社会负责的事实前提,那么,所有的案件最后的审判不仅仅是执法者、当事人双方的事,还是全社会的事,我们姑且不说这些案件是发生在我们同胞身上,就是每个案件的本身,它除了个别性外(寥先生所谓的个案),它还有社会的属性,它应该也可以被全社会关注,只要网民愿意关注。就如寥先生文章里提到的那些案件:“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对每一起案件,网民都有发表言论的权利,执法者也应该给网民这个权利,网民其实都是人民,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宪法》并且还赋予人民监督执法者的权利,监督什么?就是监督执法者不能营私舞蔽,不能有失公正。寥先生显然对舆论监督有些厌恶,反感“全民皆法官”的这种局面,全民参与有什么不好?难道执法者就应该关起森严的大门,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审案吗?难道不应该“全民皆法官”吗?从广义上讲,每一个人民都可以是法官,人民不但监督案件本身,人民还可以“审视”法官,因为法官是代民执法,代国执法,任何一个法官都应该无条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还有什么争议的?只不过世道变了,执法者们觉得自己高民一等,审理案件是我们法官的事,网民闹什么闹?寥先生可能还认为,那些网民又不是很懂法律,又没有执法权,说那么多有什么意思?从寥的文章里看得出,寥先生是轻视网民的。其实,在案件还没定性前,执法者要是明智的话,公正的话,多听取民间的声音对案件的公正性是有益处的,以前没有网络还要下基层调查,现今坐在电脑前点点鼠标都可以了解民声,多好的事情,却被寥先生贴上“媒体审判”的标签,置民声于不义,网民何其惨?
国家总是强调听民、信民、为民,而网民多说几句,寥先生就说网民是言论“越位”,既然说越位,那斗胆请教寥先生,言论的“位”在那里?网民言论越没越位不是你说了算,但你也不能在没有给出“位”的标准前,就误指网民的言论越位,如果你没有给网民言论的“位”,然后又指责网民言论越位,是不是反证你的此番言论是越位的?就象时下的“邓玉娇案”,当初说邓玉娇是防卫过当,但“刑法”又没有说明什么是防卫正当,今天你没有给出言论正当的标准,又误指网民言论过当,难道这一切都是你说了算?难道你就是江湖一哥,一言堂的堂主?
最后一段寥先生说:再次,司法新闻报道应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承担起社会职责。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听起来似有道理,但我认为法律是不可能完善的,任何法律都是有缺憾的,因为诸行无常,事情的动态性决定它的发展不会符合已有法律的条款,法律只是对过去的总结,但无法准确把握未来,基于此,所以法律是缺陷的,也因此法律的不断完善是需要全民参与,法律完善的根本是民生,但即使法律是缺憾的,可是法官也必须在此基础上秉公执法,秉公有两层含义,一是秉持公正,二是秉持公众。寥先生最后一段话明显认为网民和执法者有“知沟”,也就是信息不对称,寥先生认为网民的法律知识不如执法者,我认为这是寥先生的认识误区,轻视民间的智慧。其实,基于法律的先天性缺陷,任何人对法律的认识都是有缺陷的,包括寥先生和执法者,那么司法新闻报导不应该仅仅传播、普及法律知识,为了法律更健全,司法传播更要报导民间的声音,以及全方位报导正在处理的案件,这样既让审判更公正,又让法律更趋于完善,除此别无他法。全社会不仅仅要了解法律,人民更要将完善法律作为己任,尽量使人民享受法律的公正,促使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个社会被很多玩概念的人撕成了碎片,其实,执政者、人民、网民、媒体,无论你来自那里,从事什么职业,大家都是一体的,都是中国人,总体上都有共同利益,也受同一种文化的滋养,何必要看同胞似仇人。就如寥先生没有必要视网民如洪水猛兽,网络民意如此高涨,参与性如此空前,执法者应该高兴才对,证明人民没有麻木,他们还关心自己的国家和同胞。如果出现“邓玉娇案”、“杭州的飚车案”、“罗彩霞案”、“深圳的梁丽案”后,而网上一片沉寂,那寥先生觉得这样正常吗?还有为什么有些网民言词过激,执法者难道不应该反思吗?当然,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网上是鱼龙混杂,但执法者不能因为这个就全面否定网民。那现实的世界同样不是鱼龙混杂吗?难道寥先生要否定现世?那执法者不是也鱼龙混杂吗?难道网民可以全民否定执法者?即使出那么多冤案错案,出那么多贪官污吏,老百姓还不是对政府抱有信心吗?网络言论混乱,这也是拷量执法者的能力,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一不能将双方对立,二不能堵网民的嘴,三执法者要反思自己。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廖先生,还是让人民说话吧。  

  附:廖言的 慎防网络舆论卷起“媒体审判”

  近来,“媒体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虽有吸引眼球之处,于司法视角看,仍属个案。但就是这些个案,在网络舆论冲击下,一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

 

    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

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案件处在侦查(或补充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媒体审判”的裁决书似乎已经下达。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使本不应成为舆论常态的成为常态。比如认为,梁丽无罪,胡斌应重判,邓玉娇系正当防卫,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应该得到维护。有评论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

 

    综观部分对这些案件的报道评述,其特点主要有:

 

    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报道评述似有升级趋势,应该说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后果,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威胁。

 

    在我国,通过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现在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的“越位”,已经成为舆论监督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尊重司法,维护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必要完善报道,避免“媒体审判”。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避免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媒介在作类似报道时,应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来达到传播目的。

 

    再次,司法新闻报道应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充分发挥功能,承担起社会职责。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体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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