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是一个值得掌声的进步。在掌声之后,我们应该注意到,要保证这条政策真正起到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作用,还需要有很多必要的制度来支撑。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中职工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顾名思义,应是由职工代表所组成的组织。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职工”是与“干部”相对的概念,即不包含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一线工人、班组长和业务部门专职。但是,在具体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占有压倒性比例的恰恰是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即便我们现在将“职工”概念拓展为代表企业所有成员的 “员工”,这种成分构成也是不能起到代表被管理阶层诉求的。现实的说,这种所谓职工代表大会抑或员工代表大会,其实就是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不过是以“职工”之名行“管理层”之实而已。
因此,要真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必须以制度红线的形式来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中职工成员的比例,即一线工人、班组长和业务部门专职代表数之和至少不能够少于总人数的50%。鉴于国有企业待遇现状,必须要明确的是各级工会负责人是当然的职工代表,且占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名额。一般问题必须在职代会60%以上通过,重大问题必须在职代会上75%以上通过。这个比例是不是有点高了呢?不高,是出于照顾到中国现在的国情定得有点低了。试想管理层一个一般性决策,居然在一般职工代表中10%支持的都没有,一个重大决策居然在一般职工代表中25%的支持率都没有,还有推行的必要和可能么?至于牵涉到企业改制、裁员、内退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时候,必须采取一人一票制来解决,在投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赞成率达到75%以上,才能够通过。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可以在年内执行这个政策,将这作为对建国60周年的献礼工程,因为这对于推进人民民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有企业试点成功后,可以在中国各种所有制企业推广这种做法。5年内做到强制推行。等工人阶级的民主成熟以后,就可以按照这种方式推进党代会制度和人代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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