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宋公明
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翻供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次重庆龚刚模等34人涉黑团伙案,第二号被告再次上演了当庭翻,说受到了非人的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即宣布废止一切肉刑,禁止采用逼、供、信的办法对付刑事犯罪嫌疑人。然而近若干年来,刑讯逼供的现象似有抬头之势,据《刑讯逼供调查报告》披露,近20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数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震惊全国的“躲猫猫”事件更是闹得沸沸扬扬。这大大影响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以至于只要被告说受到了刑讯逼供,人们总是宁可信其有,而不相信警方的清白。
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 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被告控诉受到了诉刑讯逼供,就是又构成一起或多起刑事案件,应当立案侦破。如果确实存在,那么就应按刑法第247条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那么被告就构成了诬告罪,应当反坐。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讯问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代为控告刑讯逼供,应当告诉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报况,如果没有刑讯的事实,要承担诬告的后果。同样,如果被告当庭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翻供,法庭应明确告知,可以对刑讯逼供正式提出控告,但是如果控告不实,要承担诬告的后果。
如果被告正式提出控告,就应当立案。这里就产生了一个举证责任问题。犯罪嫌疑人是处于被强制状态,除了身上可见的伤情,其他证据是无法提供的。而即使有伤,也不能证明是刑讯逼供所致,例如“躲猫猫”。而疲劳战,强光照射,不让睡觉,恐吓威胁,骗供诱供等,当事人是无法举证的。所以对刑讯逼供的控告案件,应当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警方负责举证。警方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否则,谁还敢对刑讯逼代提出控告呢?
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和手段,警方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应当是不难的。例如可以对抓获后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监空和录像。现在录像完全可以做到保证不被做手脚。当然,警方还可以有其他方法证明。
犯罪嫌疑人可以随便指控警方刑讯逼供而翻供,律师可以随意指责警方刑讯逼供,而法院既不采信,又不否认,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无疑会使问题复杂化。这次龚刚模等人涉黑团伙案的第二号被告翻供,法庭就没有任何表示,这当然会让人产生各种联想。
当然,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决不仅仅是方法问题,不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刑讯逼供的土壤,是不可杜绝这一现象的。有人认为,不揍两下子谁还主动说?指望罪犯的觉悟?刑讯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这大概就是对刑讯逼供不当一回事往往采取睁一只闭一只眼的的原因吧?这就涉及为什么办案和为谁办案的问题,用陈小二的话说,什么国家拉,政权啦,这都是大学的课程,说了你也不懂。是的,钱奴财迷,洋奴官迷,也就这点能耐,有什么办法?
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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