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动物是可以虐待的
宋公明
首先要声明,在下说这个话,并无赞成或鼓励虐待动物的意思。在下只不过是实话实说而已。动物是可以虐待的,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 只要不违法,什么都能干。这个话也不是我说的,而是某些精英们鼓吹的理论。虐待动物并不违法,所以是可以干的。当然,这里是指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动物或无主动物,且不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之内。动物的法律属性是物。《物权法》规定,物的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物的使用,谈不上虐待不虐待。例如坐在板凳上,不是对板凳的虐待。同样,骑在马上,也不是对马的虐待。这个法律也不是我制定的,不服气可别冲我来。
二, 那么制定一个《反虐待动物法》,动物不就不可以虐待了吗?然而这个法似乎是专门用来保护猫狗的,欲规定不准吃猫肉狗肉。如果脑子没有进水,就该知道动物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概念,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什么都有。总不能唯猫狗独尊,特别享受法律保护的待遇,而其他的动物不能享受吧?难道猫狗是你的祖宗不成?如果不是又凭什么把动物分成三六九等?法律面前,蚂蚁和大象是不是也应当平等?然而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动物资源,对一些动物就只能有失恭敬了。生吞活剥,水煮油煎,剪毛挤奶,活体解剖,也在所难免。蚂蚁可以食用药用,大象也可以用来搬运和表演。牛可以用来耕田挤奶,羊可以剪毛剥皮,马可以骑乘拉车,当然,狗和猫也不能搞特殊化。养而食之,自古已然,于今不绝,就是某些人认其为亲爹也不能禁止。
三, 再说什么叫虐待?食用就是虐待吗?食用者未必是屠宰加工者,为何只惩罚食用者?再说宰杀是虐待,养宠物就不是虐待吗?以人的标准对动物,把人的愿望施以动物,是唯心主义,未必就是善待动物。例如给狗狗穿衣服,狗狗未必领情。如果以人的标准来对待动物,那么公男人挤母牛奶,是不是流氓行为?电影《刮痧》中,中国人给小孩治病,美国人硬说这是虐待孩子。过去外国人给孩子打针,中国人也曾以为是洋鬼子吸取孩子魂魄。人与人尚且如此,人对动物的所谓一片好心,未必不是适得其反。农夫好心把冬眠的毒蛇暖活过来了,自己却被毒蛇咬死了。这种动物保护主义,不是很可悲吗?如果真的有善心,为何不施于同类?对同类自相残杀,自相虐待,却去对异类讲善心,说是关爱每一个生命,这不是笑话吗?
四, 或曰:动物是物,那么人物是物否?人可以物化,例如文学美术作品中的人物,电影电视中的人物,是物化的人,但是不等于人。打碎塑像,不等于打人。但是人的物化,也会使物人化,甚至使物神化。所以破坏了神像,不仅是毁物,而且亵渎了神灵或偶像。国家的仪仗、礼器、货币,都是物,但也都不能亵渎和破坏。历史上人类也曾把某些动物神化,加以供奉,祭祀,崇拜,所谓图腾是也。但是这和动物保护主义是两回事。21世纪了,有人把狗猫之辈当成宠物,这倒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当成神灵祖宗,就不可理喻了吧?
多话不讲了,附上以前的两个帖子,以作参考。
附一,
由动物的法律属性谈活熊取胆
动物就是物,只不过是会动的物。在动物园的动物是园产,是有主之物;个人饲养的动物则是个人的财产。在这一点上,园养动物和宠物与饲养场的鸡、猪没有什么不同,都属于有主的财物,所有人具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可以用牛耕田、挤奶;用马拉车;用鸡下蛋,用熊之类的展出、表演马戏,当然,也可以取胆汁出售,等等。这些都是把动物当成“物”来来使用的,和使用其他物品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有人侵害了有主的动物,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物权,如果情节严重则可构成侵犯公私财物罪,那个用硫酸泼熊的大学生就是这个罪名,而无论这个动物是不是珍稀动物。
野生动物属自然资源,也属物的范畴。其中珍稀动物受法律特别保护,不允许伤害,也不允许私自收养。对于其他野生动物经过批准可以捕猎或人工训养,例如海洋捕捞(可怜的鱼类呀!)、海水养殖等。
动物是个庞大的概念,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情况实在复杂得很。人类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保护生态平衡和野生资源,并不是也没有必要把动物人格化,用人标准替动物作想,那不过是唯心主义的伪善而已。例如人体内的寄生虫,苍蝇、蚊子、蟑螂,不也是动物吗?为什么要杀之而后快?如果说这些是昆虫,是低等动物,那么老鼠呢?它不是高等哺乳动物吗?以人的眼光对动物分三六九等,对动物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杀死一只蚂蚁和杀死一只大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吗?如果动物会开口,它一定会问:法律面前动物与动物为什么不平等?
最近因活熊取胆的事,又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取熊胆与挤牛奶,割鹿茸,剪羊毛,阉割猪,喂填鸭之类有何不同?如果说残忍,把鱼活生生的刮鳞,活生生的油煎,不是更残忍吗?怪不得君子要远庖厨,嘴里吃着生猛海鲜,心中存着大慈大悲,酒肉穿肠过,佛在心中留。这种“眼不见为净”,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妇人之仁?是不是蠢猪式的仁义?
人类把包括动物在内的地球物质作为资源加以利用,这是不可避免的事,素食主义者也要吃植物吧?奇怪的是,崇尚丛林法则的人,认为人都是自私的精英们,对人剥削人、人压迫人认为是合理的、天经地仪的,而对动物却好象特别关爱有加。也许对他人心地越是残忍,就越是想要在动物身上表现自己有仁爱之心吧?黄世仁的老母不是也在念佛吗?残忍到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养宠物的也不少吧?
当人心不能换人心,看着自己的同类在互相残杀,看着自己的同胞在贫困线上挣扎,对只讲所谓效益不顾公平而对剥削压迫心安理得,却对动物(当然,只是某些特定的动物)大发善心,是不是有点想骂一声“妈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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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
附二,
从不违法的公开性交说到伤熊案
人的行为受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当然,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底线并不重合。例如男女之间的关系一不小心就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但一般情况下还不至于违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一般不会设道德的底线来约束自己,否则就太吃亏了。因为国家允许一部份人通过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里法律才是底线。而法律的底线又存在着太多的漏洞,所以社会上又大呼恢复诚信。
现实的情况是,对很多人来说,凡是不违法的事都是可以做的,或者虽然违法,但是有把握不受惩处也是可以做的。社会上大量的非法违法经营不就是如此吗?
不违法的事你可以去做,但话又说回来,这种行为也不一定受法律的保护。比如在公开场合进行性行为。确实,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条款,因为没有必要有这样的条款,谁都知道正常的性行为是不会在公开场合发生的。但是有人硬要标新立异,就是要在公开场合进行性为怎能么办?首先,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你不能不让人家参观,也不能禁止人家拍照、摄像,人家喝彩也好,唾骂也好,你也只能听着,因为是你自己放弃了隐权。如果不是神精病谁会这样做呢?第二,还要不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如果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又不听劝阻,那性质又要发生变化。
由此说到伤熊案,伤熊是不是不违法呢?从理论上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带有违法性。伤了动物园中的熊,总不能说没有社会危害性吧?问题是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野生动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列入保护名单中的动物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应以不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为前提。动物园中的动物已经不属野生动物了,而是有主财产,是属于动物园(企为法人)的财产,其生命权和健康权已转化为动物园的财产权。侵犯了动物园的动物,实际上是侵犯了动物园的财产权。在民事上,行为人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刑事上,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定罪量刑。
20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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