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题案)当美国开始新的对台军售时,中国在干什么?
(副标题)国企破产消失后,依法不准“买断”的公伤老兵谁管?
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频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须裁减人员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案例:
在吉林省、长春市2009年11月初开始,2010年元月由该市市长登报宣布“基本结束”的二十多家大规模国企破产改制行动中,竟没有任何配套政策,实施上述国法啊!(这意味着企业消失后,所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国有职工因无人再管,而事实上统统被遗弃掉了)加之当地的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声称:“破产”“改制”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政府,所以“此类纠纷”他们盖不受理!!!(见文尾“附”)
故此已发生了建国60年来,首次由卫国拼残的功勋老兵,(因为企业消失竟被借机遗弃,哀告无门而不得不点名)在世界范围的网站上,向国家元首乞讨晚年的恶性国耻大案!!!(详见,网搜:中国真的关心地震英雄吗???)
三.热议:
“小康”了“富强”了,竟遗弃建国的“职业病人”,卫国的“公伤老兵”;(按旧优抚政策,国企中安置了大批“唐震”“越战”“抗洪”“灭火”…..的伤病退役有功老兵)
这种世界各国、各民族所不齿,我党我军在最穷、最苦的开国战争年代都不忍发生的惨剧,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刑事犯罪???
参考:旧《军官服役条令》规定;(连最艰难的)“战场遗弃伤兵(都要)处七年徒刑”更何况,现今有钱、有条件、安置伤兵的和平环境了,这种不能不让人连想到是“故意”“恶意”甚至是“亡我势力”“敌意”“报复”的丧尽天良行为,不该比战时罪加一倍吗???
四.建议(1)
既是“政府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理应由国务院牵头、委托专管国企(该管国企职工)的“国资委”,立即成立“破产”“消失”的“国企”;伤、病、残职工接收、善后委员会,紧急救助那些依法不准“买没”“国有身份”因企业消失已被遗弃的“职业病人”们和“公伤老兵”们。
至少做到:
1.退休前每年由政府代交养老金和职工医保等“五险一金”
2. 由政府清欠、和继续发给“病休”职工生活费(本市平均工资的60%)
3.在长春06年后,还应按新政策由政府每年发给采暖费(还清旧欠)
五.建议(2)
中国若想成为“负责”世界的大国,首先必须“切实负责”为此卖过命的军警们!
头条要解决的就是从事过危险、有毒、有害工作的军警,即使退伍到地方企业,也因身体“拼命”受到过伤害,应该加倍(军中更危险)延续计算“有害工龄”,(一般够8年)全资从优提前退休问题!!!
参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精神,从优完善此政策中缺失的、关系国家、人民安危的最最重要的“军抚”部分!
因为当网上就有为国撕裂神经的老伤兵、老前辈;只能后果自负的哀哀乞讨晚年时…….,还有比这!让死战更痛、让逃兵更多的吗???
为了让更多建国者、不畏艰险;更多卫国者、能在国难临头时,敢死、敢伤、也敢象我一样撕裂神经…….,恳请批准我的提案!!!
此致
军礼
一位国难时流血,晚年正流泪的…….
遗弃老伤兵——高岩 2010-1-30
(长春市无线电一厂,36年工龄、54岁的“依旧国家正式职工”!此厂、也是2010年初破产消失的长春国企之一;)
身份参考证据:用“百度”或“Google”等搜索如下题目:
1.一天独胆死战208次大余震的证据
2.抗震英模报告(2)一千多万“不够”养老
3.谁灭了32年前的特大“猪流感”?——中国“食人族”!
4.军魂乞-----图片般
附:仅仅是“国法”大于“王权”的问题吗?
(长春)副市长李福春坐客政协会议网站与网民在线交流实录:(披露)
◆renming01(网友名):企业改制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国企改革,拖欠广大群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迟迟得不到合法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拖欠职工的医药费,拖欠职工的采暖补助费等合法权益。都是国家社会劳动保障有法可依有文件明确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国企改制应该解决的关注问题,迟迟拖欠一直不给解决,国企改制不给偿还集资款,不给报销医药费,不给职工补偿采暖费,不给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事实存在,国企改革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事实存在,国企没有这样经济实力,就应该不改。等有经济实力时再改。国企改制不能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改制使人费解。
国企改制使广大职工得不到合法补偿,发生(上述)劳动争议,有冤无处告,有冤无处投诉,比如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国企改革债权债务,拖欠职工的工资养老金等一律不予立案一律不予受理,事实存在;因为国企改制是政府行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管不了政府,所以不予受理,所以不予立案。
司法不能为民做主,权势大予法律事实存在,所有的国企改制申诉不予立案,不予受理,民众有冤无处伸、有冤无处告状、没处讲理的事实存在。所以人民群众认为社会不讲民主,不讲公平,不讲公正,事实存在;国务院117号令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根本)没法做到。
国企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社会和谐,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请求市长尽快给解决以上问题。请答复。
李福春:关于“企业改制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问题的回答。
首先对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表示理解。这里可能既有我们工作做得不到位的问题,也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此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各类改制企业共652户,(2010年以前先改的那批)目前改革的进程不一,不知在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具体涉及到哪户企业,请在明确后告知我们,我们再做具体答复。(仅仅是答复)
评价:不是亲眼看到如上对答,真难想到当今民间冤有多重、矛盾有多深了吧?一连五个“事实存在”,段段触目惊心、意味——深长啊!
光是在民间制造“仇恨”和大乱军心的公开遗弃伤兵!这还不是最可怕的;
在官员们普遍没了信仰,心中只剩金钱的实情下,在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等所有该约束的机构、都约束不了如上一些、“无法”、“无天”、“无中央”的地方政府的实情下,无论怎么放“宽心”的看他们;都流露出太多裂土过盛唐的“藩镇”魔影,肢解过民国的“地方势力”野心了…….。
为了中华民族这最近一次的统一,“仇恨”的敌我双方曾杀得血流成海、积尸过山,金玉俱焚;几千万冤魂------至今难散啊!父亲(共军)被挑出了肠子还不得不咬下国军同胞的耳朵,自己1米6几的小个不能不死挡在太平和每天6098起(唐震)天大犯罪间…….别人可以不心疼,我却不能不说!难道仅仅为了几个小钱,就又得提前进入“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无情历史周期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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