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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信

广西企业军转干部 · 2010-04-24 · 来源:转帖
抗美援朝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广西企业军转干部的一封信(2010-01-30 04:18:12) 标签:文化 尊敬的: 您好! 2009年12月22日,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对这个决定我们反复学习,百思而不得其解,特向温总理请教如下: 一、《决定》中“企业军转干部”的概念明显错误 (一)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众所周知,军转干部是一个整体,受我国《兵役法》、《国防法》、《现役军官法》,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调整和规范。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既然国务院确认我们是“军转干部”,就应当依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调整,而不能按照职工(工人)管理权限来管理和调整。 (二)“企业军转干部”的概念违反科学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工具,是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坚强柱石。而企业本身就没有军队,更不存在所谓的“企业军转干部”。因此,国务院常务会议仍沿用原人事部将军队转业干部划为“一军三制”:即“企业军转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党政机关军转干部”的所谓“分类管理”,这是“名不正,言不顺”、完全与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严重违反科学发展观,必须依法“正名”。 (三)必须深刻认识“有法不依,有错不纠”给我党和国家、军队造成严重损害的恶果。胡总书记指出,军队视政治荣誉重于生命。同理,军转干部亦视政治荣誉重于生命。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仍沿用原人事部的错误提法,特别是将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职工调整养老金,然后再让这些当年堂堂的老军官、老干部、老共产党员去排队领取国家救济金,这是共产党的耻辱、国家的耻辱、军队的耻辱啊!这种行为必然引发全国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新的一轮“群体上访事件”和行政集团诉讼的重大行政案件,必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新源头。对于被敌对势力所利用的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企图通过打击百万军转干部,进而分裂党、分裂国家、破坏我军建设,企图颠覆我国无产阶级政权的阴谋,必须予以彻底的揭露坚决的粉碎和打击! 二、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原因何在 国务院终于公开承认“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客观事实。究竟低到何等程度?与同时参军、同一职别、同时转业分配到党政机关退休战友领取的退休金比,我们比他们少3~4倍啊!而造成“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原因何在?如不查清原因,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那么,公平正义从何谈起?恳请国务院明察。 三、《决定》提出的“有关规定”指哪些 对军转干部问题的规定,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兵役法》、《国防法》、《现役军官法》,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现行适用、没有宣布废止的顶级法规性文件;还有三代领导人的承诺。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明确规定了“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生活待遇与当地国家干部一视同仁,退休时按国家干部办理手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厅发[1983]26号和中发[1998]7号文件,还有原国家人事部单方制发的红头文件。有些红头文件把军转干部分为三六九等,分配到企业的按工人待遇,分配到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的就享受事业单位干部和公务员待遇。如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制发的[2004]1号、[2005]2号、[2006]1号红头文件和以“解困”政策代替军转安置政策的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那么,《决定》中“有关规定”指的是前者还是后者?如果是后者,那是违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制原则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四、《决定》宣布“适当倾斜”,应当怎么倾斜 《决定》宣布“适当倾斜”,应当怎么倾斜?是按照中办发[2003]29号、人发[2002]82号的补困文件规定,以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作适当倾斜呢,还是以军转干部的法定国家干部,按厅发[1983]26号和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倾斜?如果是前者,那不是自相矛盾了吗?干部与工人的政策有严格区别的,两者不能混淆。如果按前者倾斜,那显然是对我们最大的羞辱。《决定》如此模糊不清,不符合政务公开透明原则,势必给地方政府造成混乱。 五、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口号,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大会小会逢会必讲,无会不讲。但是,当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文革”期间41万军队干部错误复员改办了转业,恢复其干部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然而,原国家人事部却打着改革旗号,置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于不顾,单方制发红头文件,把近百万包括41万“复改转”在内的军转干部打成工人这一违法行为长达16年之久,至今仍未得到纠正,这是“高举”还是对抗?是改革的成果还是否定改革? 六、新的一年我们的新祈盼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恳请总理排除干扰,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办事,按照党中央制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和厅发[1983]26号和中发[1998]7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给我们兑现。正像您说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像周恩来总理在“文革”期间爱护、保护老干部那样保护曾为党和国家杀敌立功、既流血又流汗、曾被党和人民誉为“最可爱的人”,现已七老八十的老军官、老共产党员、老干部,让我们也能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过上几天好日子,我们就阿弥陀佛、死也瞑目啦!现在世界上无论大国还是小国、富国还是穷国,有哪个国家像我国这样对待退役军官的?原国家人事部别有用心的人,把我们伟大的党、伟大的国家、伟大的军队的脸丢尽了!每当您和其他国家领导人站在一起的时候,您心里是什么感受?把百万军转干部打成工人,这是我们党、国家、军队的耻辱啊!我们都感到无比羞耻,请不要再给国内外敌对势力授之以柄啦! 以上所说,如有不妥,请总理批评指正。恳请总理在百忙中能按《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提出“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及时给我们满意的答复。 此 致 敬礼! 广西军队转业干部代表<[email protected] 张经兆 冯振业 班 卓 杨燕传 贺友元 邱桂松 陆金宁 黄定仰 郑守贤 二0一0年元月十九日

 

 

 

我们渴求法治天下 我们渴望公平正义

——为追求生命尊严、为实现“法大于天”的社会理想、革命历史老人泣告中央、泣告天下——



我们是一代革命历史老人,是在解放战争后期、伟大的抗美援朝运动中投身革命的老干部、老党员,是在共和国的建立与成长过程中发挥了爱国、卫国、建国、强国历史作用的有功人员。绝大部分年逾古稀,有的已步入耄耋高龄。2009年2月23日,曾经上书中央表达自己的心声,以“诉愿不实现,诉求不停止”为题,在信中重申两个要求:

1. 全面落实党的军转干部政策,恢复军转干部国家干部的身份,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2. 彻底落实党的离休政策,将退休改为离休。
迄今将一年,没有回复,更没有措施。
从1996年开始,为维权、护法;信访、人访、上访……已记不清有多少回,一直没有收到过回复。是真把我们遗忘了,还是就这样抛弃我们!等待我们的自然消亡。如果是这样,这种行为终将受到历史的惩罚,成为历史的罪人,共和国也会留下历史的遗憾。
请党中央放心,我们这个被遗忘的“弱势群体”,也被称为“特殊群体”。因为我们曾经是钢铁长城上的城砖,是人民民主的柱石,有着特殊的经历和光辉的历程。10余年来,我们的申诉合情合理合法,我们的行为有礼有节,一切行动和做法都是在宪法和党章规定范围之内,绝不会跨越雷池半步。相反的,有些当权者们却采取“非正常行政”手段,对我们依法申诉的正常上访、采取监控、盯防、强行阻止、拆截邮件、窃听电话、甚至动用警力,粗暴干涉民主权利,侵犯人身自由……,这种做法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
对我们这一代革命历史老人来说,留下的时间不多了,但是我们一定要在有生之年,讨回公道,否则,死不瞑目。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随着改革开放的,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状况不是越来越好,而是越来越低劣,面对的贫富悬殊越来越大,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生活质量越来越低,医疗,住房等负担越来越重……。
长期以来,一百万军转干部的生存现状是怎样的呢?政治待遇不合理,经济待遇不平等,当年的“最可爱的人”沦落为“最可悲的人”。不少人贫病交加,过早离开人世;有的下岗失业,有的因企业破产倒闭,拿不到养老金,生活无来源;有的为了养家糊口生存,卖血,蹬三轮,拾破烂,摆地摊,当老报童;有的因军旅生活留下病根;有的因贫困而导致家庭破裂,甚至还有妻子不堪忍受贫穷,弃家下嫁台湾国民党退休老兵……。活生生的悲惨状况,令人触目惊心。实例不胜枚举。
一个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年奉献青春,为国捐躯,一生献给党的勇士们长期以来生活在贫困线上,要靠政府解困、救济度日,可怜而可悲!怪哉!
把退役军官推到社会的底层,这是国耻!损失的虽然是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丢掉了党和国家的面子。我们不希望这种悲哀的局面长长久久的存在下去。

现在,关于“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取消与反取消,剥夺与反剥夺的抗争愈演愈烈,殃及全国,发展成一个不小的矛盾,而且达到不可回避的地步,令人费解,亦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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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光荣而伟大的弱势群体折腾成今天这个样子,我们想绝对不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全中国人民所要看到和提倡的景况。我们想也绝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需要。更不是“乾坤九转”时期轮到一百万退役军官倒霉!这是一件不应该发生的极不正常的怪事!怪在哪里,值得三思。
胡总书记说:“我们的国家不能再折腾了!”是的,“特殊群体”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合法权益的维权斗争已折腾十几年,再也不能折腾下去了,否则老人们将走得更快,走的更多。现在,该到中央开口说话,解决问题的时候了。我们认为,四家中央最高领导,无论哪一家都能解决。此事不容回避,也不要再顾及什么人的面子了。“民心没了,面子何用!”这是《苍天》剧中马专员在纠正错案时讲的话,马专员的勇气值得学习。
由此我们期盼中央面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现实,用大智慧、大勇气、大气度、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解决这个沉冤十余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如何解开这个“症结”,我们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 有法必依
最近,我们有机会读到温总理于一年半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他在向大学生们具体演绎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时,有几则语录让人震撼: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
“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立法必须做到公,执法必须做到平。”
温总理的话说得多么在理,闻之倍受振奋,我们的政府如果能付诸实践,那么百万退役军官的沉冤立即就能得到昭雪。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如果各级政府都能有“法比天大”的道德底线,权力就不会无限的膨胀。2009年11月3日,南京市政府调集了300余名警力,动用了50余辆警车还配备直升机,对付500余名退役军官的正常上访,简直是无法无天。
法律界权威人士说,“权比法大的奇怪现状,已经成为中国群体性冲突的主要根源,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我们一直坚持的维权斗争,要求全面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合法权益,以及1953年以前入伍的老干部给予改办离休,都是有法可依的。(详见附件一: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附件二:改办离休的法律依据。)
对于我们十余年来的诉求,只要用“依法治国,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来处理,则不会折腾到今天“国耻”的地步。

(二)依法行政 违法必究
造成退役军官失去“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根源,是1993年5月的国家劳办发(1993)78号文《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为此,2007年3月15日刘永富副部长代表劳动和和会保障部公开认错,深深道歉,并表示在任职期内纠正。将近三年没有看到任何纠正的迹象。
把退役军官卷入“权”与“法”的漩涡是人事部违法行政的行为造成的。国人部发(2003)2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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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企转组(04)1号,(05)1号、2号,(06)1号的《宣传提纲》和《答复口径》都是权大于法的产物,均应立即废除,否则,这个历史问题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在法治年代的今天,承认“法大于天”,那么,这种下位否定上位,普通否定专门,非法否定合法的不正常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尤其是以权代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状况,必须依法追究。比如按照某大人物的旨意,中组部老干部局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以(78)中组老干字127号和(78)劳薪字32号公开行文把经全国人大于1955年2月13日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解放战争时期》从1945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的决议篡改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止。又如某大人物批示“不再扩大离休范围”。由于大人物漠视法律,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的所作所为,把一大批应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战士、老干部拒之于离休大门之外。“寄托在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从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温总理谈法大于天)。
如何善待这代革命历史老人,能否秉公执法,违法必究,扭转权大于法的极不正常的状况,是对执政者“智慧”和“良心”的考验。

(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胡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大会上说:“我们及时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研究解决。”
“赶快改”——100万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问题是政府部门执政违法造成的,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责无旁贷地积极主动去解决。在历史上可以借鉴的是:文革后期(1969年~1975年)41万军队干部以改革名义强制复员(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以转业为主)。在党中央关怀下,1980年得到了纠正,全部复员改转业,工改干。这是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尊重历史,敢于坚持真理,勇于改正错误的结果。41万军队干部被迫复员,发生在动荡年代,是文革行为的延伸,十年左右得到了纠正。而上百万军转干部被改为“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其性质与前者是相同的)可是,这是发生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迄今16年过去了,还没有纠正的迹象。随意改变军转干部身份和待遇的行为是执政违法,是完全错误的,应该“赶快改”!
我们认为改革与法律的关系应该摆正,法律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改革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不是否定一切,改革的过程也是完善的过程,也包括把改革错了的东西再纠正过来。如果改革与法律产生矛盾,有两种选择,要么修改法律,要么改革回头、改道改正。两者必居其一,除此,别无其他选择。
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军转老干部,不少人是两次冤案的受害者。第一次是41万人,到国企当工人,工资减少一半,受害时间达10年。第二次涉及面之大(93万人)受害时间之长(16年)受害程度之深(只有基本养老金,是机关公务员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影响面之广(列为国内上访三大重点问题之一),都远远超过第一次冤案。如不彻底解决,必将影响社会安定与稳定。
面对现实,如何善待这代革命历史老人,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是否能敢于坚持真理,勇于改正错误,考验着执政者的“勇气”。

(四)尊重历史 对历史负责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尊重历史就是尊重人民,只有懂得尊重历史,才会有亲民之心,爱国之情。
我们这代历史老人,为了祖国的独立,为了捍卫新生的红色政权,在共和国历史丰碑上洒下血和汗,是不可遗忘的一代人!可是实际是被彻底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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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自愿参加革命,同样是享受艰苦的供给制,同样是在战争时期出生入死,为什么退役后的待遇有天壤之别,这完全是由相关部门执政违法,人为造成军队转业干部“一军多制”不和谐不公正状态。1.建国前全部享受离休待遇,国家“富养”理所应该;2.建国后入伍,2000年前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持国家干部身份待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同样是建国后入伍,2000年前转业分配到企业工作,被相关部门野蛮剥夺国家干部身份,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沦落为一个弱势群体;4.2001年后军队干部不再转业到企业工作,全部按国家干部身份待遇,享受公务员相等的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多么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政府有责任对历史负责。造成军队转业干部“一军多制”不和谐不公正状态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违法行政所致。理所当然应由国家层面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不应推卸责任,将矛盾转嫁给地方,使问题更加复杂,以致上访不断、社会不安。
温总理说:“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期待尽快得以兑现,还我公道,还我历史真面目。
据说,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以“人太多”,“财力不够”,“怕攀比”为由迟迟不做决定。当今的国家财力不言而喻是完全有能力的,关键是掌权者的感情问题。前任副总理李岚清说得好:“对军转干部政策落实不是没钱,关键是态度问题,想解决问题,少上一个豆腐渣工程,财政不就有钱了吗?”说的多么透彻和坦率!
如果说,有“怕攀比”的顾虑,则大可不必,只要真正是依法执政,不怕攀比。即使都是1953年以前工作,当时有“薪金制”与“供给制”之别;有“参加工作”与“参加革命”之区别,“流血”和“流汗”就是不一样,谁敢攀比!
前苏联(今俄罗斯)经济不如中国,但在纪念卫国战争60周年之际,却不忘卫国战争时期为国家做出贡献的老兵,每人除发1万美元之外,还免费让他们参加卫国战争60周年庆典活动。他们为的是什么?不正是为了弘扬一种正义,一种精神,表达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敬佩与感激之情,凝聚国家的民族意识和爱国之情吗!
最近,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签署新的军人权利法案一事说:“如果没有几代美国军人愿意承担最艰巨危险的重任为国效力。我们享有的自由和繁荣就不会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我们的军人在脱下军装时,他们为这个国家所做的贡献并没有结束。我们对所有服役军人都有所亏欠,当我们向这些最勇敢的人们还债时,我们也是在对我们的未来投资。”……这位世界和平大奖的得主,没有忘记美国军人的作用,赞扬没有几代美国军人为国效力,自由和繁荣就不会存在。奥巴马的亲民之心,爱国之情值得中国人猛醒,也值得中国当权者深思。
新中国成立60周年,改革开放31周年,神州大地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伟大富强的祖国屹立在世界东方,但百万军转干部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问题至今未得到根本解决,当权者没有一点“还债”和“对未来投资”的迹象,眼睁睁地看着这代革命历史老人过着贫病交加的生活,一个个含冤走向九泉,这是中国退役军官的悲哀!!!
面对现实,能否尊重历史,对历史负责,能否善待这代革命历史老人,考验着执政者的“气度”。

2010年时代钟声已敲响,今年,我们即将迎来抗美援朝出国作战60周年,当年自愿参军的军转老干部都已是古稀耄耋老翁,不少战友带着遗憾已经离我们而去,目前幸存者为数已不多,他们也正在行将就木的途中了。我们渴求法治天下,我们渴望公平正义。但愿胡总书记的“赶快改”能照亮我们这些老人走完最后的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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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态度很简单,如果承认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那么就应该依法治国,有法必依,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毫不含糊地遵守“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行为准则。如果已立的法律法规与当今的改革形势,科学发展观不符,执行的有关部门,应按立法程序予以废止,我们也一定会遵循新的法律法规,息诉息访。对于目前的任何解困、倾斜、特别补贴……都是权宜之计,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们所追求的不是“恩赐”,而是应该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一次强调:我们只认“法”——《国防法》,《军官法》,《兵役法》……(详见附件)

敬祝

祖国繁荣昌盛






联系人: 电话:
1. 孔汝雄 021—65027324
2. 王荣成 021—62714902
3. 梁学究 021—56988985


上海市一批解放战争后期
抗美援朝时期参军老干部
2010年1月26号




抄报:
政治局常委:贾庆林同志,李长春同志,李克强同志,贺国强同志,周永康同志;
政治局委员,中组部:李源潮部长;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
上海市委

注:附件、附件二于下页










附件《一》
军官转业后的合法权益
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都有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 军转干部是终身光荣的退役军官。
退役军官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国家给予的荣誉的待遇,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55年的《军官服役条例》第22条,45条;1963年修正后的第24条,48条;《军官军衔条例》第3、6.28条。)
二 军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
“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现役军官法》第3条;《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第3条;厅发【1983】26号。)
三 军转干部在改革中要保留其干部身份
“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等转业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国发【1994】18号,中办发【1995】5号)
四 军转干部应受到国家、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3条;《国防法》第61条;《兵役法》第51条。)
五 军转干部由国家妥善安置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兵役法》第59条,《国防法》第61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8条。)
六 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工资、政治、生活待遇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或安排职务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干部服役条例》第36条,国字【1965】333号,国发【1975】129号,国发【1979】18号,中发【1980】3号,【1983】国转办字2号,国发【1985】135号,国发【1992】34号等)对师,团职干部的规定:国发【1982】24号,中办发【1985】44号,国发【1986】98号,国发【1990】42号,国发【1991】29号,国发【1993】36号,中办发【1995】5号,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0】10号等。)
七 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退休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中发【1998】7号)
八 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等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中发【1998】7号)
九 军转干部的住房应优先安排,享受优惠政策
“接受单位向职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时,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凡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应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中发【1998】7号)
十 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 1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发【1998】7号,《宪法》第13,41条)


附件二: 改办离休的依据
一 干部离休的三个基本条件:
1 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革命工作(即志愿兵)
2 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53年是最后一批供给制)
3 离职时为干部
二 享受供给制待遇是实行干部离休的基本条件,(说明)。建国初期,国家实行两种待遇。对一般就业人员实行薪金制,对革命干部实行供给制。周恩来总理在建国初期《当前财经形势和新中国经济的几种关系》一文中指出:“现在还不能把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原来薪金制的也不能改为供给制。两者比较,收入是不平等的,但我们不能不要求实行供给制的同志多忍耐些,政府知道他们的家庭困难。”这说明两种生活待遇是“参加革命”与“参加工作”区别的关键标志,所以也是后来实行干部离休的基本条件。
三 离休时限:
中央军委【75】17号文,国发【1978】165号文都将军队干部离休时限规定为“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 经毛泽东主席圈阅,中共中央批准。后又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确认。
四 离休范围:
1 国发【1982】62号文,扩大到师职(地委)以下干部。
2 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其中有一条:一九五三年底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回地方国家企、事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应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解决好住房问题,他们的子女就业问题应优先考虑安排。这批老战士在年老时就应按离休办理,他们的劳保福利同国家行政干部一样享受。
3 中央在一九九五年又向全国行文规定,志愿军战士应作为离休办理,并享受军龄、工龄、工资待遇。此文件和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文件基本相同。
4 建国50周年,即2000年,又向全国发文(文号100号)
5 中央在2002年夏,又向全国行文规定,1953年底参加革命的战士,都应按照老干部离休待遇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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