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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从来就是十分着重驻外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

真理永存 · 2010-04-30 · 来源:
外交官在美国受辱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美国从来就是十分着重驻外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兼谈国际法确认的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不可侵犯权


[ 真理永存 ]  发表时间: 2010-04-30 12:11:41  [ 发短信 ] [ 回复 ] [ 树状 ] 
 

美国从来就是十分着重驻外使馆和外交人员的不可侵犯权的。国际法院审理的1979年美国驻伊朗使领馆人质案即是典型的一例。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些伊朗人袭击并占领了该使馆,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馆也被占领,美国66名使领馆人员被扣作人质。在同伊朗政府的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美国向联合国国际法院起诉伊朗。1980年5月24日,法院作出实质判决,认定伊朗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攻击外国使领馆,违反了长期以来公认的国际法上“最明确的义务”,“不仅是1961年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条约义务,而且是一般的国际法义务”,这是一种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绝对不可侵犯性的义务”,“甚至在武装冲突和外交关系破裂的情形下,仍然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伊朗政府为此必须采取一切步骤进行补救,立即释放所有人质,并应赔偿此事件给美国带来的损害。国际法院还对美国在1980年4月24日至25日在伊朗企图采取武力营救人质未遂的行动表示关注,认为其有损“在国际关系中对司法程序的尊重”。

人们记忆犹新的是,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坦桑尼亚两国使馆近侧(尚不在使馆内部-笔者注)相继发生爆炸事件,造成重大伤亡。当中国以及世界各国纷纷谴责这种恐怖行为,对受难人员及其亲属表示同情之时,美国以报复犯罪嫌疑人本?拉登的基地和财产为由,竟然在8月20日晚启动作战飞机和巡航导弹,对阿富汗和苏丹分别进行轰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苏丹首都喀土穆的希法药厂被炸毁,上夜班的工人无一能逃生。试看,一旦美驻外使馆和外交人员蒙受侵害,美国随即判断为是对本国主权的挑衅和侵犯,作出迅速反应,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在国际法上的尊严,或不惜“以暴制暴”,猛烈轰炸与美国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争端的阿富汗、苏丹等国家。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与人。美国却是“己所不欲,要施于人”。看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国驻南使馆,以及此事件后美国的态度,这是何等鲜明的对照。


国际法确认的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不可侵犯权

自近代国际法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现代国际法,历来强调必须确保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权。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明确地规定了这一点:

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5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责成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草案,然后于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此公约。1964年4月24日公约生效,成为当代外交关系法领域最基本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截至1997年底,已有178个缔约国,其中包括中国和美国等北约所有的成员国。公约第22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第27条为保护使馆的通讯自由,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公约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接受国的,但公约的立法本意和全部文字的精神,例如多次提及“派遣国”、“第三国”、“各国”等,尤其是公约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充分表明公约的有关规定同样是拘束全体缔约国的。这些条款的内容可综合归纳为2个方面,一是不得侵犯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二是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的馆舍和外交代表的人身不致遭受任何侵害。如不执行公约的这些规定,则是违反了作为缔约国应当承担的条约义务,构成其行为的非法性。

2、《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面对侵害使馆和外交人员犯罪数量的增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2年以“特殊紧急事项”拟制了公约的草案,经征询联合国会员国意见后,提交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并在纽约开放签字(故简称“纽约公约”),1977年2月20日公约生效。公约第1条规定,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有关对象及其办公用馆舍、私人寓所等“按照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攻击……。”英国国际法学者斯塔克认为:该公约的“关键条款是第2条”,因为“此条列举了公约指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甲)对国际受保护人员的人身或自由的谋杀、绑架或其它袭击行为;(乙)暴力袭击国际受保护人员的馆舍、私人设备或交通工具并足以危及其人身自由;(丙)威胁或未遂犯,或在此袭击中的共犯”。 公约“深信制定防止和惩处这些罪行的适当和有效措施实有迫切需要”。这是一个保障使馆馆舍、外交代表的安全、进行必要国际合作的普遍性公约。我国在1987年8月加入了该公约,美国等北约主要国家也是公约的缔约国。在该公约订立之前,美国还与其它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先行于1971年2月2日订立了一个名为《防止和惩罚对具有国际意义的人员采取犯罪和有关勒索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公约》的区域性文件。 可见美国对有关问题的重视程度及对有关犯罪属于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理解程度。但偏偏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知法犯法,用导弹袭击我驻南使馆,干出公约规定防止和惩处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

许多权威的法学家和外交学家的学说也肯定了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不可侵犯权及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中国国际法学者周鲠生认为:“它是外交特权的基本重要的部分,是传统的国际法的准则,并且可以说是近代意义的国际法形成之前,自古国际交往上早就一向相互遵守的习惯”,“来自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一致看法是,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就是侵犯国际法。” 王铁崖也认为,“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早已成为国际法规则。” 韩国国际法学者柳炳华指出:“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是外交特权及豁免中最重要的内容。” 《奥本海国际法》说:“国际习惯法早已承认这种馆舍的不可侵犯性”;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重申了这一条法律规则;公约的第29条规定的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从而确认了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甚至在外交使命终止以后,使馆的馆舍、财产和档案仍然必须予以保护。” 在外交界颇具影响力的《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一书则说:这种不可侵犯权“是十八世纪的国际习惯法所普遍肯定的”,“到十九世纪就清楚地确定下来”,“(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在使馆和外交官的所有特权和豁免中,是最早确定下来并得到公认的权利”,“现在受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的保证”,“在欧洲,外交官不可侵犯可追溯到希腊人给予使者的宗教保护,这些使者是当时交战国家的使者,后来则是担负和平使命的使节。类似的习惯也可见于古代印度和中国人民最早期的历史中”:“对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袭击就是对按国际法规定享有广泛豁免的机构进行攻击。”


令人可笑一些人把这样事关国家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事件看成境外警察对刑事案件应该进行的行动,甚至还无耻的扯上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真是不可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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