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地方政府部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案件不断发生,但像广东清新县这样一次就涉及违法征用、占用土地2万多亩的案件却很少见,用“创纪录”形容,一点也不夸张。
与违法征地占地的巨额数字相比较,我更关注的是对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一次涉案数量达2万多亩违法征地占地的案件,竟然没有一人承担刑事责任。试问:如果连一次违法征地2万多亩的案件,相关责任人都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批地罪还有何用?非法征地占地2万多亩,直接责任者到底该当何罪?
按照《刑法》追究。《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定: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亩50亩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就触犯了刑法,就构成犯罪。可此次案件中没有一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政纪追究。由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2008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予以追究,那么,广东清新县违法征地占地2万多亩,实属情节严重,其主要责任者无论是土地主管部门领导还是县委政府领导,都应当被开除了,但最终的处分仅是撤职、降级,一个被开除的也没有。
按照党纪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如此明确的规定,清新县党政主要领导所受到的党纪处分,没有一个被留党察看或被开除党籍。难道说一个县级党委政府故意做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批准非法征地占地数额多达2万余亩,还不属于“情节严重”吗?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对肆无忌惮的实施土地违法行为,难以依法依纪处理?最直接的一个原因是:责任者的这种违法是为了“发展经济”而违法,所以常常得到上级的庇护或“关爱”,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实在不行就象征性的给予处分。例如广东清新县这一违法征地占地2万多亩的案件,我注意到报道中的一个细节,即:该违法征地占地早在2007年4月就已经形成事实,而报道中称:直到2010年2月省政府才发现该案件并开始调查。这样的情况怎么能令人信服呢?一个违法征地占地2万多亩的项目区,怎么能经过长达近4年的时间,省政府有关部门才知道呢?数万亩违法土地摆在光天化日之下,怎么能掩盖得住?唯一能说明此案件长期不被追究的原因就是上级有关部门的庇护。
国家决策部门这样长期将“非法批地罪”虚置,连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追究也不到位,甚至违法数额高达2万多亩的犯罪行为也网开一面,这样的追究结果,负面影响特别恶劣,不仅难以对严重土地违法行为构成威慑,相反则成为了土地违法者的参照标准:连2万多亩土地违法案件都予以“宽容”,并继续保住官位,监管部门还何谈“严格土地执法”呢?(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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