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凤平,因不服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惠城)决字[2009]第06442号处罚决定,于2010年2月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4月16日你院合议庭开庭审理,本人当庭提出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异议,结果合议庭不由分说中止审理,而同时起诉的朱新良案却照常开庭。对本人案件你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于2010年5月13日重新开庭,这次本人同样提出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异议,但庭审又可以进行,本人及代理律师严正指出法庭应对被告方无视规定两次出庭人员均不适格的情形予以相应处理,但事后合议庭并未有任何反馈。
开庭后不过一周,本人刚回湖南老家治疗(因严重镉中毒,本人需定期住院治疗,而超霸厂从未依法提供起码的医疗保障,本人每次只能回湖南老家治疗以节约成本,此次因行政诉讼被无故拖延及对超霸厂无故解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一事,已连续拖延数月未按医嘱住院治疗),你院即数次来电催促领取判决书。
最无法让人容忍的,是你院作出的(2010)惠城法行初字第12号判决,真正是:先入为主,偏听一方;罔顾左右,避重就轻;当审未审,该查不查;逻辑不通,道理全无。堂堂惠州市城区法院,居然作出如此一份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判决,天理何在?!
该判决声称:惠城区公安分局在处罚程序上完全合法。请问邱丽华大审判长,您所指的程序究竟合法在哪?难道:公安机关询问时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合法?当事人未到先作好笔录然后对号入座也合法?辨认之前先行接触辨认对象或者把辨认照片明显提示到让普通人一眼就看出不正常不寻常这样的程序也合法?其他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本人及代理律师在庭审时一次次明确指出来的种种违法程序,你们就都确认合法了?合哪门子法?法律依据在哪?怎么通篇判决书就见不到一句正面的回应呢?是不敢回应?还是自知理亏见不得本人因而胡乱来一通糊涂判?!
而更让人哭笑不得的,则是判决书对事实的查明认定部分。这哪里是人民法院的作为?!判决对原告方无数次指出的被告方证据的伪造、拼凑、剪辑、矛盾等诸多疑点视而不见,独独对原告方证人谢新蓉的一句看似矛盾其实完全真实的陈述却死揪不放。这里我实在想不通,斗胆请问诸位法官大人:公安机关要处罚本人,是他们而不是本人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本人有过错吧?那他们都拿出了什么样的证据呢?
证言部分,在场的指证本人的证人仅两个,两人之间、两人前后两次的证言之间矛盾重重,是个人都能看出那里面有太多的捏造与栽赃;视频资料,被事后剪辑得一塌糊涂,而即使就这十几段录像,没有哪怕一毫秒的片段反映出本人堵路、煽动或者其他过激的言行,你公安机关自己提供的视频都反映不出本人的违法处,你又凭什么处罚本人呢?你人民法院又从哪里看出本人就违法了呢?照片辨认资料中,明显的网格底纹提示,虽然只是对朱新良、陈银新二人照片使用,但在同一次调查和处罚过程中,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已经有此一处绝对违法的情形存在,你又如何让人信服你其他辨认工作的客观性、合法性?你人民法院无视此一明显违法处,却鸡蛋里挑骨头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揪住原告方证人的一句似乎矛盾的陈述大做文章,你法官的中立与公正性何在?你法院判决的公允与权威何在?!
本人及代理律师庭审时反复指出,就在被告视频片段10结尾出现了一句极端刺耳的话:厂里也有名单的……后面突然中止,为什么被告的视频每到关键处就突然中止了?为什么要剪辑?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东西?厂里有什么名单?为什么会有名单?公安人员向厂方要名单做什么?结合被告破绽百出的证据材料,再回味一下这句奇特的厂方名单,本人,我想任何一个稍有点良知和理智的人都不难看出,公安机关与超霸厂在这里一定有着见不得人的交易存在,正是他们的狼狈为奸,栽赃陷害,才做实了本人一个行政拘留的处罚。这绝对是现代版的莫须有,而你人民法院如果也对此听之任之,甚而至于纵容包庇当查不查,那你们就是在对人民犯罪!
因此,本人强烈要求,你院撤换原审法官,重组合议庭,依法查明事实,秉公断案,还本人一个清白!
王凤平
2010年6月2日(来源:工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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