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跪官”事件不仅是道德问题而是违宪
最近我国发生了一些“群跪事件”,媒体也在不断报道,让人看了不仅仅是心寒,更是对这个国家未来充满了一些疑问。这样的国家还能有希望吗?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人民还有追求幸福的可能吗?更谈不上人的理想的实现的可能性了。很多人只仅仅把这事件看作是某些官员的不道德的问题,或者是糟蹋人民尊严的问题。可以说,这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违宪的问题,事件的当事人和他的上级领导应该为这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看看我们国家的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很多以人权、和自由思想的一定会说,看这是专制的体现。那我就不用什么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理论,但是至少人民是人吧,如果你们再不把人民都当人来看的,那你们自己都站不住脚吧。我们先不看这些,我们先用自由、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来讨论这些事件。
首先,权利和义务现代国家的立法理论基础。权利,是指人可以自由地行使由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在中国);从逻辑解析角度看的,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权利是指人可以自由地行使除法律禁止的一切权利。其实在这方面,从本质上看虽然人都是行使了不完全的权利,但是权利来源有本质的不同。一个必须是赋予的,一个是自由的(由于有法律禁止的权利,自由也是相对的)。在这里我不说那一样权利立法文化基础好。但是有一点,与权利辩证统一的概念,就是义务,即是指人在行使法律赋予权利时法律强制性要求相对人承担的社会成本。从逻辑解析角度看,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从权利与义务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个价值付出,一个价值回报,在这两者中形成了一种公共的部分。即社会关系的公共部分,行使这个公共部分的权利是权力存在的基础。也就说,权利是相对于社会中所有人个体的一个概念范畴。而权力是社会公共关系的一个法律概念,也可以说,权力是权利的一个派生概念。那么权力的概念是什么呢?权力就是法律赋予调整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的一种特殊权利。作为权利的一个派生概念,权力同样也有其对应的义务。这个权力对应的社会成本就是强制性的义务,即责任。
现在我们回到这个事件之前,一定会有人以“自由、人权”等问题来说事的。好,我现在就来和你说说如何行使自由的。如果从官员仅仅把自己作为是行使权利的普通人来说,你可以自由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自由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如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触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的时候,这个时候你是不是和相对人形成了一个侵权与债权的关系。这个时候就是成为了法律的义务人,即补偿他人权利的损失。这个时候你行使就是不是权利,而是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相对人可以放弃他的债权,这个他的自由,不是你的自由。同样的逻辑,行使权力与责任之间也是一样的道理,但是这里还有不同的地方,就是,权利向权力的过度中,还必须要有一个合法的程序性问题,这个问题和我们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它的公正性可能会结果有一定影响。权力,只有在获得之前有放弃的自由,但是在其位时,其有辞去权力的自由,但是不能有逃避责任的自由。
不要说这个事件中,这些官员触犯了宪法赋予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管怎样说,人民至少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吧,在这一点说,他们还触犯了宪法赋予他们强制性的义务(责任)。“民跪官”事件其实质是官员逃避责任的问题,所以是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谴责的问题,而是其触犯了立宪基础,触犯了宪法的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希望有关机关尽承担自己的责任,关注该事件的进程。
Freesky 2010-5-20 写于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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