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在“两案”清查运动中,仅市区就有百人被判刑。这些案件在河南省法院系统内称为“运动案”(因文化大革命运动被判刑的案子)。新乡市“运动案”的当事人持续不断地上访了三十年。2005年5月,国家《信访条例》实施以后,依法群访已整整五年。就是要求新乡市政府落实中发[1982]9号文件及河南省委为落实9号文件而下发的配套政策法规:豫发[1983]100号文件和豫发[1984]74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维权诉求就是两条。其一,对判刑案件进行复查(复议)。文件指出要判刑的只限于四种人。按此精神,95%的“运动案”都是错判,应复查纠正。几十年来,历届新乡市政府、新乡市中级法院从没有复查过一个案子。其二,即使判刑的四种人,文件中的第4条规定,也应在刑释后安排工作,但历届新乡市政府从来没有认真全面地落实过这项政策。
在“两案”人员多次强烈要求落实中央9号文件的情况下,新乡市政府于2009年9月以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形式,每人每月发440元。这本是一件好事,体现了市领导对访民的怜悯同情之心。然而,后续的做法却令人费解。市领导通过人事局向“运动案”人员宣布,每个人都必须写一个从此不再越级上访的承诺书,才能得到这份最低生活保障金。
当事人认为,新乡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证金,对我们来说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因此是没有保证的。它代替不了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更代替不了“运动案”人员涉法涉诉的法律诉求。
中央[1982]9文件在新乡市得不到落实,只好去找落实中央[1982]9文件精神的责任主体——河南省委和河南省高法。这就发生了继续上访之事。“运动案”人员的继续上访,激怒了新乡市领导,于2010年6月初责令新乡市人事局通知继续上访人员,停发生活保障金。
新乡市政府用440元买断公民的上访权。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彰显的是权力的傲慢和对公民权利的藐视,是领导者人权意识的淡薄。
我认为正确的解决办法,还是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按照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来解决“运动案”人员的维权诉求。
于任
20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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