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观念上讲,制度和法律都不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制度是经常修改的,法律也经常修改,经常修改的东西,可修改的东西,那就不是至高无上的。
之所以要提出这个观念,是因为各地的信访办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时候,经常依据制度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说,检查政府方面,管理者方面,有没有违反制度?如果没有违反制度,则来访者的要求就被拒。他们会说:“您瞧,这一切都是按制度来的,如果是你不满意,那是你违反制度。”“您瞧,根据某某法律第多少多少条,规章制度多少多少条,应当怎样怎样处理,而事实上就是这么处理的,所以领导没有错,是你错。”
这样的观念在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脑子中非常流行,那就是“我是按制度办的,所以我没有错。”
我这里想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制度万能论是不对的。
为了使我的例子有说服力,我必须首先考虑美国社会的例子。这也是因为,现在的美国哈叭狗们太多,如果你举中国的例子,他们不服气,那么举美国的例子,就应当有效果。
我举的美国社会的例子,就说美国社会的制度,是怎样给杀人犯定罪的,那可是一系列的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特别重要的,那就是要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被告的律师要发言,提供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经过法庭辩论,最后由陪审团讨论投票,只有当全体成员一致认为被告有罪的时候,法官才按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这个制度够完善了吧?
但是最近一些年,美国出现了一个民间组织,专门调查以前的谋杀罪,结果发现有一些被判杀人犯的确是冤假错案。结果怎么样呢?结果还是给平反了,由政府方面的人出面给冤案的受害者道歉了,赔偿了。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这些杀人嫌犯没有通过一系列的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被判的罪么?当然是通过了法律程序的。但是,通过了法律程序做的事情,如果做错了,仍然是要平反的,道歉的,赔偿的。
这个例子就已经表明了,“我是按制度办的,所以我没错”的说法是不一定成立的。也就是说,一件事情有没有错,光凭是否按照制度来办了,那是不够的。按制度办,也可以办错事,而有了错误,就应当纠正,就应当道歉赔偿。
那么,制度既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什么是至高无上的呢?难道是马克思主义吗?马克思主义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教条,既然不是教条那也就不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国革命的实施过程中,就没有把马克思主义当教条看,所以才有许多创新,如农村包围城市。
应当是人民利益是至高无上的。难道还有什么比人民利益更高的么?应当是没有了。
因此,不应当视制度为至高无上。当然,制度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但是,在严格执行的过程中,仍然要审视执行中有没有错,制度的执行者也有义务发现制度的弊病并进行汇报和提出不同意见。严格执行制度是一回事,提出对制度的不同意见是另一回事。此外,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即使完全按制度办了,但是,经过视审大家的确提出共识,制度是错了,那也是应当纠正的。
当然,怎样做才能够保证人民的利益,这又是一个非常难的课题,从理工科思维的角度看又要说“我不知道”。但是,既然定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那么就可以围绕着这个课题展开学术讨论,进行实践探索,而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已经按制度做了”就万事大吉。
所以说,信访办的作用,法院是不能够替代的。法院专门处理违反制度的事情。但是,符合制度,却有可能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情,人民群众也是应当有上诉的渠道的,那就是信访办。信访办是毛泽东时代发明的,非常有效的一种下情上达的手段。
当然,说到至高无上,又有人会说人权是至高无上的。这种说法真的成立?但是就我的观察,世界上现在还没有哪个国家视人权为至高无上的。因为,总是有办法绕开这个至高无上。
当然要说美国的例子。美国说是说保护人权,但是,它想绕开这个问题是很容易的,那只需要定义“恐怖分子不是人”就足够了。因此可以把恐怖分子关在关塔那摩,可以在东欧设立非法监狱进行刑讯逼供。也就是说,当人家不想维护人权的时候,总有一个办法把它给绕开的。
之所以要提出这个观念,是因为各地的信访办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时候,经常依据制度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说,检查政府方面,管理者方面,有没有违反制度?如果没有违反制度,则来访者的要求就被拒。他们会说:“您瞧,这一切都是按制度来的,如果是你不满意,那是你违反制度。”“您瞧,根据某某法律第多少多少条,规章制度多少多少条,应当怎样怎样处理,而事实上就是这么处理的,所以领导没有错,是你错。”
这样的观念在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脑子中非常流行,那就是“我是按制度办的,所以我没有错。”
我这里想举一些例子来说明,制度万能论是不对的。
为了使我的例子有说服力,我必须首先考虑美国社会的例子。这也是因为,现在的美国哈叭狗们太多,如果你举中国的例子,他们不服气,那么举美国的例子,就应当有效果。
我举的美国社会的例子,就说美国社会的制度,是怎样给杀人犯定罪的,那可是一系列的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特别重要的,那就是要有一个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被告的律师要发言,提供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经过法庭辩论,最后由陪审团讨论投票,只有当全体成员一致认为被告有罪的时候,法官才按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这个制度够完善了吧?
但是最近一些年,美国出现了一个民间组织,专门调查以前的谋杀罪,结果发现有一些被判杀人犯的确是冤假错案。结果怎么样呢?结果还是给平反了,由政府方面的人出面给冤案的受害者道歉了,赔偿了。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这些杀人嫌犯没有通过一系列的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被判的罪么?当然是通过了法律程序的。但是,通过了法律程序做的事情,如果做错了,仍然是要平反的,道歉的,赔偿的。
这个例子就已经表明了,“我是按制度办的,所以我没错”的说法是不一定成立的。也就是说,一件事情有没有错,光凭是否按照制度来办了,那是不够的。按制度办,也可以办错事,而有了错误,就应当纠正,就应当道歉赔偿。
那么,制度既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什么是至高无上的呢?难道是马克思主义吗?马克思主义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教条,既然不是教条那也就不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中国革命的实施过程中,就没有把马克思主义当教条看,所以才有许多创新,如农村包围城市。
应当是人民利益是至高无上的。难道还有什么比人民利益更高的么?应当是没有了。
因此,不应当视制度为至高无上。当然,制度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但是,在严格执行的过程中,仍然要审视执行中有没有错,制度的执行者也有义务发现制度的弊病并进行汇报和提出不同意见。严格执行制度是一回事,提出对制度的不同意见是另一回事。此外,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即使完全按制度办了,但是,经过视审大家的确提出共识,制度是错了,那也是应当纠正的。
当然,怎样做才能够保证人民的利益,这又是一个非常难的课题,从理工科思维的角度看又要说“我不知道”。但是,既然定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那么就可以围绕着这个课题展开学术讨论,进行实践探索,而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已经按制度做了”就万事大吉。
所以说,信访办的作用,法院是不能够替代的。法院专门处理违反制度的事情。但是,符合制度,却有可能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事情,人民群众也是应当有上诉的渠道的,那就是信访办。信访办是毛泽东时代发明的,非常有效的一种下情上达的手段。
当然,说到至高无上,又有人会说人权是至高无上的。这种说法真的成立?但是就我的观察,世界上现在还没有哪个国家视人权为至高无上的。因为,总是有办法绕开这个至高无上。
当然要说美国的例子。美国说是说保护人权,但是,它想绕开这个问题是很容易的,那只需要定义“恐怖分子不是人”就足够了。因此可以把恐怖分子关在关塔那摩,可以在东欧设立非法监狱进行刑讯逼供。也就是说,当人家不想维护人权的时候,总有一个办法把它给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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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