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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袁腾飞上诉状

王士吉 · 2011-04-02 · 来源:
袁腾飞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提示:  

我于去年5月13日向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起诉袁腾飞,该院立案庭说向市中院请示,但一直没有明确回复,我于3月30日向该院递交了《通知书》,该院于4月1日送达了不予受理裁定,认定袁腾飞的视频材料与我没有利害关系。我不服裁定,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毛继东  

4.1.  

   

.................................................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士吉男 1944年5月25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电话  1347216903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腾飞 男  1972年2月8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30号    

电话 010—88487682(校办室)  

   

诉讼请求  

1.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01)长民初字1070号不  

予受理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袁腾飞在教课视频中的言论严重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向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长安区法院以 “袁腾飞的视频材料与起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原告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袁腾飞在其教课视频中的言论严重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辩理由在起诉状中已经写明,不予重述。请求上级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王   士   吉  

                                               2011.4.4.  

...................................  

   

通   知   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我于去年5月13日向贵院递交起诉袁腾飞的民事诉讼状,立案庭周庭长受理了诉状和证据,但没有履行受理案件手续,说是向市中院请示,但到今日仍无明确回复。现在我要求贵院在本星期五(4月1日)下午5时前履行法定程序,届时如不通知我立案,或出具驳回起诉裁定,我将在下星期一(4月4日)早八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中国大陆人权黑皮书——共和国缔造者的尊严惨遭亵渎》,并赴京向中外媒体联系刊登,并向联合国驻京人权理事会办事处递交《中国大陆人权黑皮书——共和国缔造者的尊严惨遭亵渎》。由此产生的一切政治后果均有贵院负责,勿谓未事前告知贵院。  

致礼  

   

长安区公民  

   

王  士  吉  

2011. 3. 30.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长民初字1070号  

   

起诉人:王士吉 男 1944年5月25日出生 汉族  

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收到了王士吉的民事诉讼状,起诉人诉请法院认定袁腾飞侵害毛泽东名誉权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经审查,起诉人王士吉认为被诉人袁腾飞在互联网上的视频材料侵犯了毛泽东名誉权并侵犯了其人格权利。本院认为,袁腾飞的视屏材料与起诉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士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矛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浦熔志  

...............................  

民  事  诉  讼  状  

   

原告:王士吉 男 1944年5月25日出生  汉族  大学文化   

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电话  13472169036    

被告:袁腾飞 男  1972年2月8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教师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30号  电话 010—88487682(校办室)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名誉的侵害、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认错;  

2.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荣誉的侵害、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认错;  

3.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中华民族的荣誉的侵害、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公开认错;  

4.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尊严权的侵害、消除影响、做出书面的公开赔礼抱歉;  

5.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元人民币;  

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 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的行为。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1. “毛这个人多二啊,治国无方,扰民有术,(千古罪人),狗屁不懂的东西。”(P4页)  

2. “二十世纪三大暴君、三大法西斯恶魔是希特勒、斯大林、毛泽东。”(P12)  

   3. “毛泽东纪念堂里不是不可以去,可以去,但你要记住,纪念堂是什么,是靖国神社,里面供着一个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的郐子手……”(P13页)  

4. “那地方(毛纪念堂)该改成‘大屠杀纪念馆’。纪念碑也是,碑文应铲了写上‘死于1949到1978年政治恐怖的人们永垂不朽!’” (P13页)   

5. “把他当做普通人,还要加一个渣,人渣。”(P18页)  

6. “1949年后,毛泽东做的唯一一件正确的事,就是他逝世。如果他要是四九年就逝世的话,那真是中华民族的大幸啊!”(P23页)  

 7. “反革命就得玩大的,杀一个人是死,杀几百个人也是死,你杀个几千万人你还在天安门上躺着呢,伟大领袖,你这个你哪说理去。”   

8.  “你说毛泽东那时候没钱,别扯了,毛泽东全国都是别墅……”  

9. “蒋介石政府是一党独裁政府,毛其实也一样,两个独裁者是一回事。”  

10.  “毛泽东祸害死这么多人,保守的说是四千多万……”  

    11.  “毛泽东这人干什么什么不灵,有一样东西他特别会,就是打仗,整人呐,他斗人的功夫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没有见过他这么会斗人的,你让他治国抓经济那完了,这国家非让他抓到原始社会去不可!”  

12.“1949年毛泽东去拜码头朝拜斯大林,装了半天孙子,弄回来3亿美元……”  

13.“要不是美国飞行员把毛太子变成了挂炉烤鸭,今天中国就跟北朝鲜金家王朝似的成天大胖子、二胖子、三胖子……”  

14. “1950年毛泽东为什么那么愣,要打抗美援朝, 把他儿子都折进去啦,他就是要让老百姓看:爷厉害,敢打美国!打完之后,打的自己断子绝孙了吧。”  

   

不用做任何解释,被告这些公开言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荣誉,他这些言论严重违反宪法,严重超越言论自由的底线,他的言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原告作为公民有权捍卫国家尊严。  

毛主席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将本人及家庭从苦海中解救出来,毛主席是本人的救命大恩人。被告对毛主席的侮辱诽谤言论严重伤害了本人的感情,本人是被告言论的受害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荣誉……的行为。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国共内战时,北平市和平解放,千年古都得以保存,但六十年代就拆光了,要不洋人给咱国家起得名好啊:China = 拆呢。”  

袁腾飞说中国的英文名称“China = 拆呢”,这是肆意侮辱中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公民的原告有维护祖国荣誉的义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说:“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几千万活活饿死,你还说他是伟大领袖?他是伟大的领袖,这就太可怕了,你这个民族就是猪一样的民族……”(P13页)  

    被告说中华民族“是猪一样的民族”,这是对中华民族的侮辱,也自然包括对原告的侮辱。  

   

四、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被告在教课视频材料中说:  

“当年毛泽东在北大每个月挣八元,人家教授都挣好几百,看着眼气,他对知识分子刻骨仇恨。所以知识分子也应该刻骨仇恨他。哪一个读过书的人,要是认为他伟大的话,哪你的书就读到狗肚子里去了。”(P7页)  

   

本原告于1968年大学毕业,属于知识分子范围。但被告说毛泽东“对知识分子刻骨仇恨。所以知识分子也应该刻骨仇恨他”,这是造谣。  

被告说:“哪一个读过书的人,要是认为他伟大的话,哪你的书就读到狗肚子里去了。”这是对知识分子的人格侮辱,也包括对知识分子中的一员的原告的侮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严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是在石家庄市的家中阅读互联网文章时,看到被告教课视频材料得知被告上述言论的,认为国家尊严和自己的人格权受到被告的侵害,因此侵权发生地是石家庄市,因此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  致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  

                                                           王   士   吉  

                                                           2010. 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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