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起码目标,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居住权利”的公共产品服务。这个“公共产品”指的就是住房保障制度,而这个“社会成员”应不仅包含城市原住民,还应包含城市“新居民”。
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应保不保,保障对象适用的错位,特别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权力自肥现象,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不已。据传闻,目前我国80%以上的保障性经济适用房,保障了以公务员为主体的权力群体,且不论传闻真假,传闻折射的社会心态,即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所显示的弊端,有刚性需求的社会群体的无能力获得住房保障,非刚需有能力的且又利用国家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从事经济活动乱象,足以引起警示。
今年是落实中央提出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目标的关键一年,于是乎,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究竟该保障那个社会群体的问题,现行的住房保障准入制度,保障对象甄别、监督等等,应予以深入坦诚的思考与讨论。
众所周知,在城市化已是国家基本国策的背景下,社会成员快速向城市聚集的过程中,进程务工农民、农村籍大学毕业生是住房刚需群体,且又是现行保障房政策排除对象,而这个群体的大部分经济能力又不足以市场手段获取“居住权利”。相对于城市原住民拥有自有住房,这个群体在城市属于“飘”一族,也缺乏相应的政治申诉权力和平台,虽然他们为国家城市化进程付出了极大的牺牲。
于是,如何确保中央提出1000万套保障房,不至沦落到以牺牲农村阶层,换取另类的城市阶层福利性分房狂欢之中,就应当要求社会管理者有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魄,不以户籍为判定依据,给予农村进程务工人员、农村毕业大学生等“新市民”市民待遇,解决其“居住权利”。其具体实施条件,可以适当参考这个群体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资质,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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