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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开讼师的“正义”画皮---评贺卫方们的“法治理想”和“程序正义”是什么货色

老当益壮 · 2011-06-25 · 来源:

剥开讼师的“正义”画皮  

——兼评贺卫方的“无法无天、生灵涂炭”与“践踏法治准则”  

   向东  

看了著名“中立”法学家贺卫方偏执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从其花言巧语当中看出,贺某不仅没有丝毫法学家应具的品格,而且是个被刻骨仇恨和极端同情心理,两个极端对立情绪完全控制的典型极端人物。短短四千余字,反映出一个妄自尊大却十分无知偏执狂,在情绪失控时的丑态。下面以一个从事40多年机械工工人立场,漫评一下贺卫方们所推崇的“法治理想”和“程序正义”究竟是什么货色。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迄今为止数千年,还从未产生过真正独立于阶级之外(超阶级)的任何法律。任何一部法典、任何一个司法部门无不打有阶级的烙印。所有的法律、法典、司法工具,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从原始公社制瓦解进入奴隶制社会,经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段全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和压迫被剥削阶级。掌握着文明特权的剥削阶级,制定了无数针对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各种法律法规,为的就是更有利于剥削和防止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剥削阶级的司法权成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护身符,成了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独家专断的法宝。那些标榜中立、公允者,不过是胡说八道,否则就是别有用心的欺骗。  

那些依附于反动统治阶级的知识分子,本身就是剥削阶级孵化出来的剥削分子,其中一部分被选派或分化到执掌刑名法律的各个环节,成为保护统治阶级政权、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各个组成部分。这些人对于劳动人民而言,是比历朝历代的各种各类官员更为凶恶的阶级敌人,他们有直接杀害劳苦大众的条件和相当权力。正因为如此,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清官少之又少,实乃凤毛麟角。包青天这样的清官,其实是劳动人民凭自己的愿望塑造的戏说典型。然而,稀少、个别的清官毕竟还是有的。在中国近代社会上层建筑中,出现于司法系统的一种寄生体——讼师,他们是比所有贪官污吏更让老百姓胆战心惊的一个群体。这类人当中,在其存在的短暂历史上,类似清官那样的讼师真是鲜有所闻。49年前的短短三十多年时间里,从外国学来的西洋律师的实质,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此行业的从业者中相当的一个多数,自我暴露得足够淋漓尽致了。律师—讼师,不光是剥削阶级的帮凶,而且是金钱的奴隶,是谋财害命的代名词。中国短命的讼师与更为古老的臭名远扬的刀笔吏、刑名师爷也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至少在残忍、贪婪和制造冤狱方面,有其内在联系和继承。通过旧社会的刀笔吏、刑名师爷、讼师等特殊职业,以及参与其中的人们的实际行为、道德操守,可以折射出剥削阶级法律制度的极端虚伪性。  

本人孩提时代经历过旧社会,听过不少关于讼师的故事。讼师者,现今的律师是也。解放前的讼师,故事中的讼师,没有一个是好东西,讼师前面必冠以恶,即恶讼师。许许多多案件故事中,讼师总是以恶霸富人的走狗、穷人的煞星之面目出现。以至于凡遇到特别坏的文化人,便以恶讼师骂之。这还是解放前的情况。  

为什么讼师的名声如此不堪?因为它是一个贪赃枉法、草菅人命、毁家灭门、任意制造冤案的行当。讼师不仅是剥削阶级的看门恶狗,而且是嗜钱如命、贪渎无度、良心泯灭的恶棍。即使剥削阶级内部发生的案件,如果经由讼师插手,那么钱之大小多寡,也会成为案件输赢的决定因素。  

解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劳动人民的宪法和人大制度取消了这个完全以金钱为转移的行当,由人民陪审判员取代。人民的利益由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政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虽然有待不断去完善,但她是全国人民共同拥有国家资财(源)的一种体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完全对立的制度。而西方资产阶级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与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马牛不相及的制度。红楼梦中凤姐头上的花朵,怎能戴到焦大头上。当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个全新的东西,需要探索,有待完善,要做艰苦的努力。但决不是照搬剥削阶级的成规典籍。要拿出焦大们自己的办法来治理新的大观园、荣国府。倘若照搬凤姐那一套办法,虽然简单快捷,就难免覆灭的命运。  

中国目前新修的一些法律和律师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沿着资本主义复辟的进程,逐渐复苏起来的剥削阶级陋规,有的是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的家法,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保护剥削阶级、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案例,结果成为复辟者向无产阶级劳动人民进攻的邪恶帮凶。中国目前日渐增多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与此有着重大、密切的关联。一些重新执掌资产阶级法律的可耻扮演者,就在它被中国人民赶出历史舞台三十多年后,重新粉墨登场时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违背正义、违背良心、倒置时空,和无产阶级的敌人沆瀣一气,污蔑陷害革命者。充分显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极端虚伪性,暴露了执法者顽固的剥削阶级立场和趋炎附势的可耻嘴脸。  

李庄及大大小小的李庄们,头顶律师帽子,其实是中国土地上复活中的讼师。他们既依赖于剥削制度,更蛆附于金钱的诱惑。所以,他们是无产阶级、全体劳动人民的天敌。他们的职责,只能为金钱辩护,不会为公平和正义执言,而在表面上却都在高喊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其实他们研究法律是为了钻它的空子而不是维护它的尊严,否则律师们都得饿死。在中国那些所谓的大律师、有名气的律师,哪一个不是开豪华车,住大房子,年收入以百万计?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其销毁证据、串供或者翻案,这几乎已成为一条铁律,不论是中国或外国,莫不如此。如果律师站在维护法律的立场,不去掩盖当事人的罪证,如何打赢官司?没有成功的案例,谁还请你打官司?所以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会找一个坚决维护法律原则的律师。律师的名望不在于能为无罪者打赢官司,而在于能替有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在于能将多大的罪犯“捞”出来。  

不幸的是,拙劣的手段,使李庄自己滑入了泥坑。从李庄落网后的挣扎中,充分暴露了他的无耻,及其内心深处的肮脏和卑鄙。活灵活现出一个恶讼师形象。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居然还有不以为耻者,竟以法学者身份以法治理想为武器,冒充中立,充当落网讼师的讼师,公开向全国人民宣战,实在太不把人民大众放在眼里了。戳穿了,贺卫方者不过是一个道貌岸然的剥削阶级利益辩护士,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搬运工。贺卫方的理想是远离农耕厌恶劳动的自由剥削生活,与劳动人民没有一丝一毫共同语言。难道还能希望做工、种田的人苟同其高见吗?  

李庄以律师身份从赚钱目的出发,为其当事人黑恶势力罪犯辩护是他职责决定。但是他要凭借律师地位妨碍公正审判,同样要受到法律惩处。这在哪家法律都是一样的。问题是他所要枉法袒护的,是黑社会+犯罪的双重性质罪犯。这种执业态度已严重突破社会道德底线。贺卫方教授:请你听着!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理想的沦丧”。  

   

这两年,发生在西南重镇重庆市异于全国其他城市的变化,是全国人民有目共睹的。唱社会主义红色歌曲,打击黑社会恶霸势力,取得了重大战果,得到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赏。可是这在贺卫方眼里却是十分地糟糕,他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形容他内心深处的厌恶之情。甚至拿出过去走资派咒骂文革的恶毒言辞,加诸于重庆的正义行动。更加危言耸听的是,把重庆的打黑定性为“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上纲上线到“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的高度。为什么人民群众欢迎的事情,他却如此反感,如此难受?道理很简单,这是因为贺卫方资产阶级立场鲜明,爱憎分明的缘故。  

重庆市仅仅是在唱红色歌曲、打击黑恶势力的狭小方面采取了行动并取得一定战果,尚未从根本上触及资本主义复辟的基础领域,便引起了贺卫方的极端仇视和恐惧,误把它看成文革回潮,以至于大动干戈,横加指责。可见文化大革命对于反动资产阶级司法权有多么巨大的威慑力量。假使重庆乃至全国能够真诚地、全面地学习和发展文革的有用经验,那倒确实是中华民族之大幸,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走资派及敌对势力的末日来临。  

在贺卫方眼里如此十恶不赦的严重问题,究竟有多少实质性错误呢?“被抓被判的‘涉黑’人员近五千人”当中,有几个人是抓错判错了的呢?贺卫方没有明确指出,或许压根就吹毛求不到疵。那么,什么原因引起他如此歇斯底里、暴跳如雷,要咬牙切齿地兴师问罪呢?原来重庆方面擅自更改、变动、触犯了贺卫方们规定的“程序”。贺卫方们设定的程序,是谁也不能越雷池一步的,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法律界最高权威的象征,是最高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是代表最高统治阶级行使权力的体现,而且上帝已经赋予其法治理想的特权,具有无可辩驳的独家“正义”解释权和独家经营权。未经允许便使用另类办案方法,而且斩获甚巨,这不是明摆着冒天下之大不韪吗?尤其不可饶恕的是,重庆方面竟然敢于站在劳苦大众利益一边,用工人、农民、泥腿子“极不文雅”的办案方式,一次性过多地铲除了好不容易培养、滋生出来的社会主义人民政权对立面。这不是孰不可忍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与贺学者讨论,一个是爱憎问题,另一个是程序问题。  

请问以“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为己任的贺卫方,你的“公民”、“公民权利”、“公民自由”范围对象是什么?重庆市哪些是你的公民?如果说那里的正常居民都属公民,那为什么你要厚此薄彼呢?当重庆市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腐败官员的侵害时,重庆当局运用专政手段打击黑恶及贪官,从而保护了占重庆市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你却为此如丧考妣,对重庆当局表示了极度的不满,甚至指名道姓进行攻击,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和中伤为民除害的重庆司法战线众多有功之臣。而对被打击的黑恶势力和为黑恶作违法避罪努力的律师,赋予了深切的同情和爱怜。甚至对罪恶累累的死刑犯也慈悲有加,把他们与遵纪守法者相提并论。对着十恶不赦的“那些死刑犯”,念念有词着“偈语”“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我看贺卫方还不如遁入封建时代的空门,那里才是庇护违法犯罪的最好场所。请问是非不分的贺卫方:你想过被杀人犯残害的无辜百姓在被屠戮时的悲惨情景吗?想过长期生活在黑恶势力荼毒之中的人们是如何地痛苦无助吗?想过贪官污吏横行霸道下人民是如何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惨状吗?这些,贺卫方统统都知道。然而,他的感情投注何以有如此天壤之别呢?原来是爱憎分明、立场坚定的表现。他那憎恶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维护少数剥削阶级、黑恶势力利益的阶级立场昭然若揭。这是其一。  

其次,是程序问题。贺卫方在《公开信》中,用主要篇幅强调了“程序”及“程序正义”。我们确实没有从他那些堪称讼词的议论中,看出重庆方面“唱红打黑”过程究竟犯了什么法!贺卫方的《公开信》为重庆市及重庆司法系统描绘了一副青面獠牙的面孔,统共戴上了二十余顶帽子。可是没有指证一条实质性的错误,没有拿出一条违反人伦道德的实据。唯一一条可作指责的理由,仅仅是违反了“程序”,违反了“程序”便失去了“正义”。如此而已。  

我等工人而且已老,不懂贺卫方的“程序正义”究竟是什么玩意。顾名思义,觉得“程序”的含义,不过是为某种活动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步骤。如工作程序等等。因此,“程序”只能理解为一种工具,一种方式,一种步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根据需要,调整、变动程序也是经常发生的。或许原定的程序经过变化,可能获得比原来更好的效果。也许法律方面的程序更为严格,不能随便改动。然而,它毕竟也是人们为取得办案效果的需要而制定。况且世界上还从来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更何况,不同的阶级一定会有不同的法律程序,会有共同的和完全不同的法律惩处对象,会有相似的和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贺卫方心里,文革时期,甚至毛泽东时代是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是“满目赤色”、“生灵涂炭”的时代。说得轻一点是误解或无知,说严重点,是污蔑、是中伤。毛泽东时代各条战线的任何方面的工作都有一定的计划,“有计划按部署”是当时的口头语,实际就是任何工作都有程序,是按社会主义制度的程序井井有条地建设社会主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捣乱和破坏是经常性持续不断的,所以在打击敌对势力方面,表现出中国共产党特别的有组织、有步骤、很奏效。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在不断完善、不断健全的前进过程中,确有一些盲目、一些简单粗暴的客观现象,需要予以纠正、探索、改进、发展和完善,但毕竟制度是得力、有效的。即使是文革运动当中,无论对错,在作出最后处理的时候,都是按一定程序进行的。不过那时的程序更加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特征。例如对于LSQ的处理,决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随意。凡经历过当时全过程的人都知道,LSQ的每一次、每一个党纪处分,都是经过中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而决不像后来,中央常委少数抓多数,不开会、无手续、用军队。那才是真正的无法无天,贺卫方那时16岁已经懂事,你这个法治专家对此怎么不置一词?可见其立场之偏颇。  

整个毛泽东时代的二十八年,是世界公认的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是政治最清明的时代,与最近三十年相比,犹如天壤之别。重庆方面面对天壤之别,选择“唱红打黑”。就算重庆“唱红打黑”是“时光倒流、文革重演”,倒流到最低犯罪率有什么不好,重演清明时代老百姓欢迎。重庆的“打黑”引起贺卫方们痛恨,是“打黑”打在了贺卫方们歪筋、黑心上。重庆的“唱红打黑”之所以受到全国人民群众的好评和赞扬,就在于:她是在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方面重新走上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正是针对贺卫方们维护的法治“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出现了无数李庄式的黑律师和贺卫方之类黑学者采取的措施;是为了打击黑心资本家和黑社会在黑律师黑学者和黑色的“程序正义”保护下肆无忌惮的猖獗犯罪。  

那么,为什么贺卫方们那么重视这个“程序正义”呢?因为它不仅是美国进口而深受贺卫方们青睐,还在于“程序”这玩意一旦成为某阶级、某圈內人的专用咒语,它便成了这些人的专利,只有进入圈内之人,才能运用这个法宝。包揽诉讼便可成为现实。在资本主义、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除了资本最能赚钱外,最好吃的便是法律饭,最好活的人便是法律人。他们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可以审判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人,还可以审判国际上的任何事,而确保自己安然无恙。这样无本万利、包赚不蚀的生意,决不允许圈外人染指。并且必须牢牢掌握“程序正义”的专利权、解释权,是决不能被随便破除的。法律这个领地、菜园、这一杯羹,成了资产阶级留给辩护士的独食。“程序正义”便是辩护士们克敌制胜、须臾不能离身的通灵宝玉。  

因此,为了这个生财园地茂盛丰产,以便经营者财源滚滚,“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决不能斩草除根。至于“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的“批量化”做法,实属大逆不道。这种行为岂不是成心打破法律人的饭碗,拔掉讼师们的摇钱之树?只有黑社会猖獗、犯罪率高扬,讼师们、法学家们才能丰收在望、喜出望外。这就是贺卫方们的逻辑。  

剥削阶级的“程序正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这一点在《公开信》中表现得尤为强烈。凡不符合“程序”的统统属于邪恶,符合“程序”才算正义。这完全是强词夺理。贺卫方的“程序”究竟是什么货色?只要把程序一一揭开,用无数案例,特别是美国的案例加以对照(请参阅附件1、2、),便看得一清二楚。“程序”是法律腐败的温床,是保护罪犯的最好武器,也是法律人发财致富的工具。这样的“程序”成了糟踏正义的根源,是颠倒是非、扭曲善恶的凶手。  

资产阶级的“程序正义”是黑色的,是少数人剥削、压迫多数人的工具。它与无产阶级的法律是完全对立的。三十年来,一部分钻进法学队伍的极端个人主义者,和他们衷心崇拜、怀着阴暗心理常常流着仇恨眼泪的老师们默契配合,顽固坚持自由化立场和资产阶级法治观念,下定决心效忠于剥削阶级法治准则,打着法制建设的旗号,照抄照搬西方腐朽、反动的法律条款和法律程序,取代为绝大多数劳动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致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出现严重倒退,走向反动没落。整个法学界成了反动法学精英为所欲为、横行无忌的天堂;成了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本营;成了西方帝国主义推翻人民共和国的桥头堡;他们利用三尺讲坛,把大量莘莘学子教育成伤天害理的剥削阶级及其制度的卫道士;他们用自己的讼师思维影响、毒化社会氛围,严重破坏了共产党的信誉和声望。他们是一伙残害百姓、蛀蚀社会的蠧虫。  

最近出现围绕药家鑫事件的思想交锋,又一次充分证明了资产阶级法学精英们利用人性破坏正义的讼师面孔。在他们那里,“人性”、“正义”都有双重标准。对杀人者药家鑫讲人性谈同情,对被杀者极其幼子、家人就免谈人性,难言同情,简直就是敌人。在药家鑫案中,法学精英集体健忘,“正义”被忘记得干干净净。对受到惩处的重庆黑社会、李庄黑律师,则强调“程序正义”,用程序正义“捞”人。  

   

最后,本人想与贺教授讨论一下“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说法。贺卫方可不是茅于轼,茅于轼是经济学家,贺卫方是法学家;茅于轼坦诚自己是地地道道右派,贺卫方只认为自己是“中立”的法学家;茅于轼受过57年反右运动的斗争、文革批判,心中有怨恨,心智迷失,而贺卫方57年尚未出世,66~68年不能算懂事。因此,二人不能相提并论,尤其是法学家的身份,决定了贺卫方不能像茅于轼那样信口雌黄,尽管贺卫方在这方面同样毫不逊色。  

贺卫方给文革下了个“生灵涂地”的结论评语。此话与茅于轼文革“迫害致死2000万人”有异曲同工之妙。经历过文革而且如今健在者或许超过四亿人,至少有三亿当时已经具备辨别是非能力者,全程经历了文革,有几个人相信文革“迫害致死2000万人”这种“生灵涂炭”的景象是真实的?(请看拙作《惊天数字的由来》附件3)虽然贺卫方是拾人牙慧,然而这个字字千斤的“生灵涂炭”被法学家坐实,那是非同小可的。可惜!自称“中立”的法学家,可以对人性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却不能对文革的实际情况采取公正的态度,反而使用诬陷、栽赃的卑鄙手段,用“生灵涂炭”魔化、入罪文革,你哪有半点法学家的公正品格。这是典型的“偏于一端”,使自己的良心严重“受到减损”。贺卫方的这种罔顾事实,随意夸大捏造,是被阶级仇恨控制了心智,被极端情绪扰乱了方寸,已经没有一丝一毫法学家的味道,这种所作所为才是真正“践踏法治准则”。其实,贺卫方顽固坚持  

我们从贺卫方的《公开信》中感受到强烈的怨恨、愤懑、悲戚之情,这些不正常情绪,与一个严谨、方正的治法学者应该是极不相称的。如果一定要讲感情的话,阶级社会中,法学家、法律人的感情就一定是阶级感情。不是无产阶级的感情便是资产阶级的感情,两者必居其一,决无所谓“中立”,否则就是两面派。从《公开信》中可以看出,贺卫方的感情立场并没有站在无产阶级劳动人民一边。倘若不允许讲阶级感情,只能用中国传统的情绪观,来解释贺卫方《公开信》的怨恨、愤懑、悲戚之情,我们就有理由批评贺卫方:作为法学家更应该胸怀坦荡荡,不应该在大众面前表现你的长戚戚。  

   

法律本来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有本质区别。大体上说,资产阶级的法律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是为少数人压迫剥削多数人又能安然无恙设定的最佳方案。完全是剥削阶级单方面的约定。从来未曾经过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同意。贺卫方们从美国搬回来渗透着资产阶级司法权的法律制度,便是使压迫剥削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甚至被他们演绎后的资产阶级法律,戴上了中国特色帽子后,在帮助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剥削压迫方面变得更加赤裸裸残酷无情。  

无产阶级在中国历史上建立政权,还是三十年前的短暂时段。还没有来得及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便被野心家、阴谋家终止了革命的进程。三十年后的今天,贺卫方跳出来声嘶力竭的嚎叫,提醒我们当前又出现了无产阶级重新回归社会主义革命的契机,这是阶级斗争必然规律。党内外毛派共产党人应该不失时机地把握阶级斗争主动权,在与贺卫方等反动法学精英针锋相对的斗争中,夺回自己的法治阵地,重立维护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法律体系。  

从阶级利益的立场出发,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应该是为巩固无产阶级政权服务的,应该有效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利益。在和平时期,大量地存在内部矛盾,而法律制度也是解决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是为资本服务,有钱就能改变审判结果,金钱与律师的良好结合,可以使正义无地自容、使道德荡然无存。社会主义的法律才是真正彰显正义、保护人民利益的武器。  

解放后,前二十多年的法律制度也显得不够完善,但基本体现了保护人民利益的功能,也有少数被权力侵蚀的情况。后三十年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基本遵循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这就给中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致使中国大地出现大量人妖颠倒的情况,这与法制西化不无关系。  

现在,广大人民呼吁回归社会主义,重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是中国法学界迫在眉睫的任务。不破不立。对三十年来借尸还魂的腐朽的西化法律制度,应该给予彻底的清理,对于保护剥削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应予彻底批判,保留那些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可以借鉴的部分法律技术。例如律师制度,应该予以改造,律师应是社会主义法律工,而不是法律自由职业者,把他作为审判制度的补充,防治漏判、错判、冤案的发生,使其发挥保护人民利益、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积极作用。  

:向东  

2011-6-23  

附件:  

1、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6/238794.html    

2、http://w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6/240670.html  

3、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106/240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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