龌龊的法官做出恶心的判决——老太“碰瓷”,法官支持,司机赔偿十万,逼迫公众同情药佳鑫?
刀锋
我们先看一则来自新华社的消息(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8/19/c_121883419.htm):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在车辆距离王老太4、5米远处,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王老太妄称撞伤,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是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
许云鹤自己绘制的模拟现场图,蓝色代表汽车位置,红色代表王老太横行马路的轨迹。 许云鹤供图
许云鹤花费了3000元,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自己的车辆不曾与王秀芝老太发生接触。
法院的判决理由在公众中引发轩然大波,质疑这个案件性质比“彭宇案”还恶劣。 许云鹤供图
事故双方自己的陈述分别如下: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 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就在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说了一句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为此,许云鹤提交了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经检验,未发现(车辆上有)接触痕迹,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
然而,王老太却有着另一番说法。王老太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并对此提供了天津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受伤时间、受伤原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新华社的文章中评论到:“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见一些蹩脚的情节,一辆车远远驶来,一“路人”突然闯出没被撞到却倒地呻吟,所有人都知道“路人”玩的什么把戏。但如果按以上判决,敲诈者就无需伪装,直接义正言辞的说“因为你的车使我受到惊吓倒地致伤,你要赔偿云云”,而当事人却无可反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判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所据事实,也找不到所援引法律。判例中清楚写着老太太违法穿越,为何板子只打向车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必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以后谁还敢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对他们是不公的。”
大家也许还记得不久前轰动全国的“药佳鑫案”,当时引起药佳鑫“激情”杀人的思想理由是“农村人难缠,所以愤而杀人”,现在看起来,药佳鑫怪错人了,“难缠”的根本不是农村人,而是法院和法官。这不,天津小伙许云鹤根本没有发生车祸,只是要搀扶被自己拌倒的老人过马路,学了一把雷锋,结果被人“碰瓷”交了 10万元学雷锋费。早知遇到的是如此恶劣的老太和如此龌龊的法官,遭遇如此恶心的司法判决,天津小伙许云鹤会不会后悔当初的学雷锋,亦或会反向选择学习药佳鑫,“当机立断”而一了百了呢。
长久以来,新《交通法》都因其内部分条款完全蔑视公正原则被公众看作是一部鼓励犯罪的“恶法”,该法中不鼓励“各守其则、各遵其规、各行其道”的原则,而是对违反“其则、其规、其道”的破坏者不问原因的一味偏袒,导致司机一方即使毫无责任也必须承担40%以上的损失。从现实角度看,根据该法颁布后近几年发生的案例分析,这一混乱的司法“原则”的执行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原本毫无责任的司机一方甘受法院的“冤枉”,而负有次要责任的司机一方要么逃逸要么就再次碾压致人死亡,而负有主要责任的司机一方在对方仅受轻伤时要么就地残杀要么异地抛尸。一部新《交通法》造成的刑事杀人案件比该法施行之前成百倍增加,死亡人数直线上升,如此巨大杀人能量的《交通法》恐怕也仅中国能够见到。
而法院的法官们,让公众在上面天津小伙许云鹤案件中,充分见识到了“自古法官两张嘴”的真谛,以“无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莫须有?)为根据,以“本院无法确定”为准绳,最终作出了“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的司法判决。
如果我们跨越数年时间,来宏观的观察历史中出现的南京“彭宇案”、陕西“药佳鑫案”、云南“赛锐案”、云南“李昌奎案”以及本案等成百上千的影响恶劣的案件,就会发现一个现象——中国的司法体系乱套了。
这乱是人为的乱,乱在法律条文、乱在人民法院、乱在执法法官、乱在法律判决。让我们所面临的法律毫无唯一性,本应按照唯一标准严格执行的司法体系居然面临百花齐放的境况,各成一体眼花缭乱让公众无所适从,在甲地判决无罪的行为在乙地就要判决赔偿,在丙地被判决无期徒刑的行为在丁地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在中国,什么都可以乱,但是公正的法度决不能乱。
然而,又有谁能够告诉我们,中国司法体系如此之乱,这乱像到底是谁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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