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国向何处去?”,也就是如何进行政治改革?这是当前的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都关心的问题。尤其是那些“打工仔”、“打工妹”和广大低收入阶层,他们虽说不出更多的大道理,但为了养活自己与家庭,实质比谁都更加关心“政改”,因为对于全国这块“大蛋糕”,能不能分得合理一点?公平一点?多给他们一点?未来中国实行什么新政?就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问题!
最近不断看到一些省委直辖市委发布新政改“方案”、“决定”、《纲要》,真是谁都搜尽枯肠“进京赶考”,各种版本的“作品”,让人目不暇接。
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这些建国方略,有些是根本对立的政治主张。这个动向,说明当今的中国并不平静和谐,激烈的上层建筑的斗争,是激烈的社会矛盾的反映!
社会的燥动不安,牵动着我这个普通党员的神经。我也认为,中国必须进行政治改革,但中国的政治改革,必须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改革,并且,应当做到“八个必须”。
下面的思考,不管它是一杯羹还是一碗白开水,愿合盤托出,供领导们参考,供网友们评论。
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
忠诚的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信仰者,是“坐不更名,站不改姓”的,不像那些蜕化变质分子诸如李锐、胡绩伟之流表面姓共,实际姓资朝秦暮楚。也有些在位的高级人物,他们的信仰,是随着政治风向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中国的政治改革,由这样的人来操控,就让人更睡不着觉了。
湖南省委的《法制湖南建设纲要》是这样写的: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在这里被排斥在外了。难道说这两个“主义”“思想”,对改革开放不实用吗?这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有些南辕北辙吧?他那样高度评价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并要求全党发扬和继承,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什么在这里居然出现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如果说是正确的话,那就应该是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其二者应该是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那么它们就不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了。
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是对改革开放不实用,而是30年来没用好,因此才使贫富等三个差距拉大,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横行,社会矛盾激化。
但在党的上层,如今也有人正在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时俱进地赋予毛泽东思想新的时代特点,来解决改革开放时期产生的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等等尖锐的社会问题,并且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重庆模式”就是这样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央应当肯定,全国应当效仿。奉劝那些“一方诸侯”,不要为了表现自己的“创新”、“改革”而标新立异地背离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拿损害老百姓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去“创立与时俱进新经验”了。
不能把邓小平理论体系与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割裂开来。
因为邓小平理论等,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就是它们的水之源木之本。河流没有了水源要干涸,林木没有了树根会枯死。
何况,邓小平理论等不能等同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却能含盖邓小平理论等。简单举几个例子吧:邓小平理论的核心思想“改革开放”,从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就能找到;“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列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理论“人的最终解放”、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的承袭;“科学发展观”,则有毛泽东在半个多世纪之前,就在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论十大关系》中,生动地运用马列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作了十分全面的论述。
所以,若要搞中国的社会主义,就不能回避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并与邓小平理论体系相结合,这才是中国的“政改”理论与实践真正统一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正确道路。
老祖宗的优秀子孙们:把老祖宗留下的“传家宝”保护好,利用好,就可富甲天下了,别再为了留芳千古瞎折腾了!时间已经证明,我们的水平比老祖宗们相差得远,不用老祖宗们的学说指导实践,就会被美国佬耍猴,让老百姓憋气,守好家护好院,才是当务之急!
必须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及领导
有“民主派”在为《法制湖南建设纲要》叫好的时候这样说:
“总体而言,《纲要》的内容涉及到领导权和领导机制改革、具体事务领域的管理技术改革以及改革的保障机制。所有这些内容的实质,可以用几个词来概括:束权、分权、还权。”
“所谓束权,就是约束过去那些几乎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权力——即党的领导权和管理一切事务的权力。众所周知,在中国,执政党由于缺乏竞争对手,形成了一党独大、统揽一切的局面。”
“湖南的做法,本质也是让党委分权,但这个《纲要》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不提“分权”,而只是在法治名义下实际限制和分解党委的权力。这就绕过了有关党的利益与权力改革这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禁区,使改革成功地进入到了实质推进的阶段。”
“如此规定,将明显挑战甚至改变过去各级党委权力无限大的局面,将党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实现‘党委的归党委,人民的归人民’”。
“这种改革具有方法论上的探路意义,它通过法治秩序建设以推进政治改革,成功地在维护执政党体面的前提下,做到了分权和束权;其次,这种从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改革开始(而不是过去那种局限于一乡一县的改革),实质上具有了宏观改革和微观改革的双重价值,这样的改革,如同撕开了执政党利益下的铁幕,显然将形成对全国改革和中央层面改革的倒逼之势,最终让中国的政改如星火燎原。”
同志们:“民主派”们的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如果说当代的“中国民主派”,是西方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战略利益代理人;是要把中国彻底改变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内奸,那么,这些人,无论他在哪里,他的职位有多高,都应该视为中国人民的公敌!在如何面对公敌的基本态度上,我看还是毛主席那句话讲得最朴素最准确:“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
可不可以这样说:这个省的政改《纲要》,包藏着先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后“倒逼”在中国实行多党制的恶果?是杜勒斯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又一隐蔽的、十分巧妙高明的“成果”?!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绝不可以动摇!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绝不可以削弱而且应当加强!
决不让一切把党和人民分裂开来的阴谋得逞!
必须进行民主集中制的创新
通观党的历史,每每出现整体性的“左”倾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都是最高决策层的决策失误所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往往除了决策层的整体素质有关外,就是决策层的决策机制有毛病。而后者是最主要的。例如:
发生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时,重大决策,往往是陈独秀一个人说了算;
发生王明的“左”倾机会主义时,重大决策,往往是王明、博古几个人说了算(例如长征的“三人团”);
文化大革命时期,把毛泽东同志的每一个意见和指示,都当成重大决策的“最高指示”,形成了“大权独缆”的局面,导致了某些全局性的严重错误的发生。
在改革开放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可以以一个人的“绝对权威”,撤换两个总输机,就从组织原则来说,也是不对的,如此等等。
这些时期,都说明在党的最高决策层,并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没有真正地实行“集体领导”的决策机制。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鄙人妄以为需要彻底地改革最高层及省市县的决策机制:
一、党中央的“常务委员会”,应改成“总决策委员会”,凡属影响所及全国的重大决策,在首先通过“政治局”多数通过后,均由“总决策委员会”最后敲定。但是:
1、在“总决策委员会”中,所有成员,权力都是平等的,只有分工之不同。“总书记”仅是“总决策委员会”的对外代表和决策会议的召集人,没有“一票否决”、“一票决定”的权力。
2、决策的讨论和通过,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票决制。
二、省(包括直辖市)、市、县党委也相应的成立“决策委员会”,其决策机制,与“总决策委员会”相同,所不同的是:
1、县委的重要决策,仅属本县范围事物的,应报市委备案;但此项决策,部分影响所及不仅于该县而涉及全市的,应报市委“决策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再由市委报省委备案,方可实行;如部分影响所及全省的,则应报经省委“决策委员会”讨论批准,并由省委报中央“总决策委员会”备案后,才能实施。
2、省委(包括直辖市委)有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必须报经中央“总决策委员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
这种决策机制,主要避免党的第一把手有可能发生的独断专行,酿成全局性的严重错误。
必须建立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
“权力如无监督,必然产生腐败”,这是真理。但腐败的内容与表现又有政治腐败:执政违反《宪法》及马列主义正确路线方针的腐败;党政干部违反《民法》和《刑法》及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等的腐败。这些问题,靠谁来监督?答案只有一个——
全国各界人民!
如何让全国各界人民有真正的监督党政机关的民主权利?如何对各级党委及人民政府,实行有效的监督?我认为,必须建立相应的新的民主监督机制。
我们反对西方那种虚假的、无序的民主,而实行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有序的民主。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由各民主党派联合工、青、妇及其他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
1、这个组织,需经“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它的组织成员,均由上述组织民主择优推举。
2、此组织既融合于各级“人大”、“政协”,又独立于各级“人大”、“政协”。其各级负责人,必须是各级“人大”、“政协”相应的负责人及委员。
3、它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的范围内,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执政情况,通过深入人民群众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通报,并提出整改建议,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
4、它必须在中央及省(含直辖市)有可向全国发行的机关报——《人民民主监督日报》和建立互联网“人民民主监督网”,及时通过日报和网站,告诉全国人民进行民主监督的情况。如有的问题虽正确,但某级(包括中央)党委、政府并不采纳时,它有权通过其机关报及网站,向全社会曝光,并在机关报和网站上开辟专栏,进行全民性的讨论、辩论,以期取得深入人心的统一意见,敦促党委和政府依法执政,公平执政,科学执政。
5、它的上述职能,实质是党在“政改”中提出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有力推手。
必须改造现有的工会
为了适应新体制下的“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的运作,为了加强人民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权利,目前的工会系统,已经不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发挥其社会职能,必须进行改造。
1、必须修改工会的章程,加大工人阶级对党政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的力度,并在现有的工会体制内,按行业打破公企、私企、外企的界限,重新整顿省、市、县三级工会,并建立新的、条块分明的分支机构,如:
(1)建立“建筑工人委员会”;
(2)建立“产业工人委员会”;
(3)建立“服务业工人委员会”,等等。
2、这些工人组织,除了对党、政机关实行民主监督外,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独立的、切实的捍卫工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3、这些工会分支机构,各地人大、政协,应增加他们参政议政的名额,突出他们的在这两个机构中的地位,如总工会主席必须任副主任、副主席之职等。
4、应该指出,党在文化大革命以后,忽视了在执政上对工人阶级的依靠,这是可联系到党的性质问题的错误,应该在“18大”中修改党章予以纠正。
必须建立新的农民协会
在改革开放时期,农民的民主权利,已经被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削弱了,淡忘了,也可以说,党的对于农民的总政策,只注重于经济,忽视了政治。因此形成:农民只管他们村里的事,其它事情他们没有实在的话语权。这也可说是党在执政中,不公削弱,甚至放弃了对广大农民的政治依靠。虽然在各级人大、政协中,也有农民的一席之地,但那只是摆设和陪衬,难有实质性作用。因此:
1、省、市、县三级,必须建立新的“农民协会”,宣传发动农民阶层广泛参政议政。
2、通过人大、政协,并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并发动农民进行讨论,建立“农民协会”章程。
3、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增加他们的席位及地位。比如“农民协会”总会长,必须任副主任、副主席之职等。
必须建立军队各级军人委员会
军队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这是毛泽东思想的建军基本方针,不能改变,而且应该加强。因此,新建立的“军人委员会”,是在现有的军队军事体制内,在军队党支部、党委领导下的军人发扬军内军事、政治民主,并对地方党政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的机制。
1、党虽然是指挥军队的,但党的路线方针、执政状况,也理应受到军队的民主监督。因此,在党中央的“总决策委员会”中,应当有军队的席位。“总决策委员会”不能尽是文职人员,比如当进行战争决策时,不会打仗并详细了解部队状况的人,怎么决策?!
2、部队的连、营、旅(团)、师、集团军,均应建立各级“军人委员会”。
3、在当前国内腐败现象严重的状况下,军队也不会是“世外桃源”。军队为防止地方的腐败扩散到军中去,各级“军人委员会”,就是士兵和军官反腐的最民主有效的机制。当“军人委员会”发现本单位有腐败现象,在本单位又不能解决时,有权向上级政治领导机关反映。
4、军队有军队的特性,例如怎样发扬军事民主?“军人委员会”对部队的军事指挥不能干预,但战斗及战役后,“军人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扬民主,对战斗中的指挥问题,提出批评意见。
5、军队的成员都来源于民间,都和民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军队的成员,发现地方的政治、经济、官僚主义等等腐败问题时,“军人委员会”可通过连队党支部和各级政治机关,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这就是说,军人不能完全置身于地方的事务之外,该讲的话要讲,该监督的问题要监督,因为国家,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国家。因此——
6、“军人委员会”可以通过军队在人大、政协的代表,参与“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对地方党政机关的民主监督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军人委员会”,也是“人民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必须实行“新三权分立”
鄙人妄以为,中国不能实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三权分立”,那是假民主骗人的把戏。
中国要搞社会主义的“三权分立”,也不是党委、人大、政府的三权分立,而是社会主义体制内的公、检、法三权分立,所以叫做“新三权分立”。
当前腐败,成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政机关中的腐败问题之所以严重并屡治不爽,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地的公检法强力部门,因受治于各地的党委和政府,因此不敢执法,不愿执法,自己也跟着腐败,成了各种程度不同的腐败保护伞。
公检法强力部门的腐败,更加纵容了党政部门的腐败,并导致了社会的腐败,这种恶性遁环,已是30多年的“老资格”了,是真正的积重难返,再不解决,会致使什么崩溃?大家心里都明白了。
那么,怎样实行“新三权分立”呢?我认为:
1、目前的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已经“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莫再躺在歌舞升平的“席梦思”上,做“空前和谐”,“空前繁荣”的迷梦了。现在的国情,应属于防乱备战非常时期,因此必须采取非常的手段,对公检法强力部门,进行非常的“政改”。
2、由全国人大立法,对公检法实行准战时的非常指挥体系。
3、公安、检察、法院三系统,由现在的体制,改为由中央公安、检察、法院垂直领导指挥的准军事体制。
4、改革后的原省(市)以下三级公检法,与省、市、县三级人大、党委、政府,没有任何组织及人事的关系,也不在地方任职,其一切人事任命、调动、业务管理,均参照军队的垂直领导方式进行。
5、武警部队,也完全直属军队最高指挥机关领导,与驻地的党委政府和公安局,没有任何组织关系,二者只是业务的有机配合,其特殊性,也只是任务性质与野战部队不同而已。
6、至于公检法成员参加当地的人大、政协,其办法与待遇等,也均参照军队参加人大、政协的办法执行。
7、改革后的公检法,实行军队式的集中管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可与军队相同。
8、因此,各级公检法人员(包括中央的公检法领导机关),不得有私人房产,更不能入股和参与地方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其所有成员,统统住在营房中,按级别不同,国家分配其住用不同等级的房子,但其对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
9、各级公检法,应像军队的军、师、团那样,定期与随时准备服从上级的集体调遣“易地做官”。其易地轮换时间,最好和地方党、政、人大、政协换届时同时进行为好,最多不能超过两届。
10、总之,只有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上,切断目前公检法与地方政权的一切联系,在执法时,才能不受当地四大班子负责人的颐指气使,才能不看地方办事机关的脸色,才能清廉和秉公执法。
上述八条建议,只是总的设想,如果是合理的可行的,那么怎样才能实行这种机制?还有许多立法的、组织的、具体操作的问题需要解决。不过我想,中国有的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的人才,只要下决心去干,什么事情都有办法做好。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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