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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防止在依法治国方略下走向不治

王泰俊 · 2013-08-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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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当我们终于宣告,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听到的却是一片“人治”的指责,看到的是人人违法、犯罪成灾的法律现实。我们必须防止在依法治国作为国策的情况下,在“法治”“人治”的争吵和议论中走向不治。

  一、必须认清法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本质

  有人群的地方必然要有规矩;规矩上升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层面上就是法。最广义的法涵盖了一切行为规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内部的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从来不会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治社会。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以来,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全民教育运动中,认定中国是一个人治社会,认为之所以出现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动乱”,是因为法律被践踏,中国几千年没有法制的文化传统,领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限制,于是我们在声讨人治给中国社会带来的灾难同时,开始了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但是,中国的历史真的是人治的历史吗?

  远古不讲,单从大秦帝国统一中国的进程中,我们看到的就是一个依法治国、依法强国的历史。秦朝的法律,至今令世界惊叹①。从商鞅变法到李斯辅佐始皇帝统一六国,法律真正成为霸业的利器,起到了核心作用,那是一个法家学说纵横天下的时代。从那时起,始皇帝奠定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度保证中国延续至今仍然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在封建王朝最终土崩瓦解之前,君权神授没有被动摇过。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是最高的行政官,也是终局的裁判者。这本身就是最高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一直被坚持。历朝历代也都制定和执行着大量的法律。怎么能说中国的历史传统没有法治,中国人没有法制理念,只有人治呢?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法的作用,早在苏维埃政权期间就开始了大量的法律建设工作。建国以后,更是全面开始建设法律制度,制定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地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主要任务顺利完成。有人指责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用党的方针政策代替法律,因此认为这个时期就是典型的人治。这个观点必须予以批驳。如果我们承认法是社会行为规范的话,那么只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就是法。至于把法称之为法律还是政策,抑或其他都不能改变这个社会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史实。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在中国共产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即使包括所谓动乱中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全社会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因此那个时期,我们取的了辉煌成就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极少,与今日中国的犯罪率高发形成鲜明对比。

  洋奴法学家们极力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切,声称是一个没有法律、践踏法律的时代,推销他们所谓的法治国家理念。但是英美法系国家恰恰不是成文法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主要以法官判例作为法律。他们的法官作出一个判例即为法律,他们是依法治国,我们的皇帝裁判就是人治?我们各级党和政府忠实执行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指示与决策就是人治?何其荒诞。

  因此,依法治国的本质不在于将社会行为规范称之为“法”还是其他,而在于统治阶级是否制定和执行、运用法来治理国家。假如我们将皇帝或者最高领袖指示极端到全国人民必须贯彻执行的地位,那么这本身就是法,也是依法治国。那些认为没有冠之“法”称谓的行为规范不是法律,社会属于人治状态,混淆了法的本质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定义。

  二、要认清法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法并非越多越好、越细越好。法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大秦帝国的法堪称世界上最细密的法律,“事无大小,皆有法式”,“繁似秋荼、密如凝脂”。这样细密的法律制度,保障秦统一天下的同时,也将人们束缚过紧,极大限制了人的自由。因此当刘邦入主关中之时,立即废除了大秦全部律令,仅仅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所谓“约法三章”,稳定了社会,取得了民心,奠定了大汉帝国基业。刘邦废除细密的大秦法律,改为约法三章统治国家,是法治转向人治吗?非也。刘邦的约法三章同样是法。可见,法并非越多越好,只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才是真正的好法。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法没有今日中国法之细密,这是事实,但不能就此认为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前走的是一条人治道路。事实上,这时期的共产党人创造地走出了一条法律法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中国法治道路。尤其是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全社会经济形式实行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个人只有少量的财产,主要为生活必需品,社会财富为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无需制定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核心的物权法;全社会主要生产活动都是全民或者集体企业组织进行,实行计划经济,生产计划由中央到地方逐级制定和调整,物资逐级统一调拨,经济活动基本属于纵向管理,极少公民之间、企业之间进行横向的经济活动,因此除婚姻家庭法律以外,基本不需要以调整民事主体间行为的民法,也不需要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等;全体国民都是全民、集体企事业或农村组织劳动者,因此无需制定劳动合同法;全民都享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无需制定社会保险法,无需制定商业保险法,无需成立保险公司。没有银行、没有保险公司、没有证券、没有私有企业,那么就没有金融保险犯罪,没有一般诈骗类经济犯罪,没有违反公司法律犯罪,因此刑法就简单到只需规范普通的一般刑事犯罪足以。因此,也就不需要庞大的公检法司队伍。全社会公检法司干警极少,社会却是最安全稳定的。我们只要对比两个时期犯罪率和公检法司干警队伍的数字以及财政支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真是天壤之别。这样的社会,我们且不论是否是正确选择,单从社会发展状态看,能因为比今日之中国法律条文少了很多,就说是人治社会吗?当然不能,不是因为当时的法少,而是根本不需要今日之法。

  我们当然无需指责英美法系国家是无法可依,是人治社会,但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不是人治社会,而是法治社会,必须识破帝国主义借否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法治史,达到破坏社会主义中国的伎俩。

  三、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已经在“立法”的泥沼中越陷愈深

  今日之中国,作为法律人,实在需要感谢电脑和检索软件的应用。不能想象,如果离开电脑,法律人还能否工作。

  任何一款法律软件,都会明白无误地宣称这里收录了至少十三万件到五十万件法律法规。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这个被称之为新刑诉法的基本法律加上年底出台的必须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公安部程序规定、和两高两部人大法工委的若干规定这五个基础法律文件,字数高达27万余。毫无疑问,之所以规定如此细密,立法者的初衷是保持法律尊严和统一,阻止法的滥用和随意解释,但是这样无限细密的立法就一定能够治理好一个国家吗?

  多年来,一些人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否定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除了通过大中专院校开办法律专业、学术刊物、论坛向中国人民灌输西方帝国主义混乱的所谓法律思想,以专家名义把持了立法的话语权,排除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故意制定了混乱的相互矛盾、冲突的法律法规,捞取了大量的钱财,也人为制造社会矛盾。各级政府遇到问题,就以无法可依推脱责任;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提出立法建议就是最好的履行职责,形形色色、离奇怪诞的立法提案多如牛毛。一方面不断地提高立法层次,将一些规定、规章、条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提高到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将已有法律法规无限细化,导致我们已经在立法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法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多的连专业的法律人不知道目前有多少法律,细到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竟然高达27万字。

  法是准绳,只能有一种解释。随着法的越来越多,法律的专业概念定义也越来越多,对概念定义的解释也十分混乱。法已经成为少数人控制、解读和赚钱的工具,群众无法全面了解法的规定,失去了法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工具功能。正因为法被滥用、歪曲和随意解读造成混乱,就需要作出更加细致的界定,这样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导致法不断地细化。法的细密和专业化又必然导致社会活动成本无限扩大,法只能是少数人有钱人才能通过专家解读辨析的规则,最终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枷锁。

  法是国之重器,必须宽严相济。从广义的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看,法有各种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从狭义的《立法法》规定看,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行为规范。之所以法有若干个形式,目的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为需要不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对于严重、重要的行为,由法律规范。可是,在一片“无法可依”的吵闹声中,很多无需用法律规范的行为,都使用法律进行规范,结果造成了人人违法的现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就是一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之前,中国的道路交通并非没有规范,而是由各种条例等等进行的规范。全体国民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交通安全的规范烂熟于心。可是偏偏要上升到用法律进行规范,还而且要改变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规范,结果是出台后立刻遭到诟病,几年内修改数次,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而原有的条例使用了数十年却没有受到指责。这个对比说明,这部法律立法是一个严重错误。由于道路交通行为被作为法律进行规范,那么行人横穿马路就是违法。因此目前中国人从会走路的孩子开始,没有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一个人人违法的社会,还会有人相信法律的威严吗?相反,本应该严惩的行为,却往往不予立法。每年审计署审计查处的数十亿资金被挪用,竟然只被定义为违规行为。对比之下,法律还有何威严?指责中国是无法可依的洋奴法学家们,为什么不去指责你们的主子,彻底否定判例法制度,改为成文法?

  无限立法的最终结局只能是卡住中国人的手脚,卡死中国经济发展的脖子,最终彻底崩溃。这是仇视中国人民的列强终极目的,我们必须予以清醒地认识。

  四、要认清法具有阶级属性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从来都是具有鲜明阶级性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年来,一些人打着普世价值的幌子,欺骗人民群众,模糊法的阶级性,堂而皇之地以所谓先进文化决策中国的立法、执法、司法。隐蔽地在法中渗透他们的价值观,妄图制定一系列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蚕食宪法、架空宪法,遭到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坚决反对。

  一方面西方帝国主义利益集团千方百计通过高压手段压迫立法者制定有利于他们巧取豪夺的法律;另一方面他们买通、通过代理人说服立法者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法律;他们甚至还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一些立法行为进行资助,或者以派出专家的名义进行调研、以学术的名义宣传、游说有利于他们的法律原则。他们豢养了一大批学者、专家,让他们以学术的名义传播所谓先进法理,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传播有利于他们的所谓法的理念。结果造成了全民对法的困惑。

  法是一个工具。善意的人们用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恶意的人则用法损害他人的利益。近现代以来,西方列强从来就没有将法作为最高准则。当他们发现法对自己不利时,就指责立法错误;当改变法即违背宪法时,他们就指责宪法错误。甚至他们经常要求在中国的土地上适用外国法。当按照他们所谓国际准则、国际惯例甚至他们本国法律依然不能使他们得到便宜时,他们就会公然违背任何法律,直接抛出本国利益至上的原则。总之,他们只是将法作为统治、压迫、困住被奴役的人们、国家的工具,自己则可以在法外为所欲为。这是法的阶级属性。

  在中国也是如此。贪腐犯罪从1979年刑法1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到1997年刑法100万元以上判处死刑,再到目前数亿元也不被判处死刑的司法实践看,是严惩贪腐,还是放纵贪腐泛滥?许霆拿了自动取款机自动给付的十一万元,被判处重刑;农民工代人购买火车票收取10元钱,被拘留;老百姓过马路不走斑马线是违法;这些事实对比中央国家机关和央企每年挪用数十亿资金是违规的现实,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对当权派极其宽容、对社会底层民众极其严苛,这岂是和谐社会之法?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法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这是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我们绝对不能害怕赋予人民群众最大的立法权、监督权而被指责为无法,这恰恰是人民国家的本质体现。

  五、要认清法的作用不在于是否有法,而在于法的权威和尊严

  当法律可以被随意篡改、随意解读、随意唯我所用时,法只能成为守法公民的灾难,成为恶势力膨胀的护佑。大秦帝国法的成功,不仅在于法的细密,而在于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商鞅变法首先就是用一根木头树立了法的权威。毛泽东早年在评论商鞅“徙木立信”这段故事时指出:“商鞅之法,良法也。......其法惩奸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②。在大秦帝国时期,各级官吏必须懂法,民以吏为师学法,执法极其严格。这才是法的作用。始皇帝死后,虽然秦法仍在,但赵高指鹿为马公然造假,已经使法的威严荡然无存,纵然有再好、再多的法律,并不能挽救大秦帝国轰然崩塌的结局。今天我们拥有浩瀚的法,但是仍然被指责“无法可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社会矛盾越来越严重,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大量发生。从中央政府到平民百姓,人人违法,已经无法找到一个真正意义上没有违法的人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这种悲哀并非中国人没有法制理念,而是从中央开始肆意破坏法律,法之于人无信可言。三十余年来,很多人打着改革的旗号,肆意歪曲中央精神,以“遇到绿灯强着走,遇到红灯绕道走”为荣,践踏法律,结果出现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发财,犯罪者成为主宰。这样的现实,即使有再多的法律又有何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尽管没有很多的法律条文,却人人守法,中央一个政令,会迅速传达到地方到每一个人,全社会都认真遵守,坚决执行。对比之下,而今我们慨叹了二十几年“中央政府越来越没有权威”,想尽办法却不能阻挡越来越失控的局面。法无论多少,无信,既无法。这是法的意义。

  六、要警惕以法的名义祸乱中国

  “闯黄灯扣分罚款”事件是最新的遭到非议的法律事件。如果说作为交通管理的最高机关不懂得黄灯和红灯的意义,那么傻子也不会相信,但是偏偏这样一个严重违法的规定堂而皇之地出台了,并且也当然地遭到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虽然至今公安部没有承认违反了自己作为主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者起草的法律,也没有修改规定,但是毕竟以暂时不处罚实质上承认了出现错误。一位司机师傅说,屁大点的事情,闹得全国沸沸扬扬。是的,闯黄灯问题对于我国法律事件只是屁大点的事,却被提升到了如此严重程度,表面看公安部是出于安全考虑,似乎初衷是好的,但因为严重违法且关系到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每天每时切身利益,不得不对公安部的规定予以强烈反对。事件的后果是全国人民相信可以随意堂而皇之地违法,公安部成了全国人民职责的对象,整个事件成了公安部的笑柄,政府还能够有威信吗?这件事情不排除有人故意制造这样的笑柄。事实上,我们在很多法治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一些阴谋,都是以某一个看似合理的理由进行一个违反甚至犯罪活动,当事件发酵到一定程度后,再以另一方的角色反过来开始攻击,其后果就是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法的尊严和权威。显然,这样的目的就是祸乱中国,这和帝国主义分化瓦解中国党和国家的企图是一致的。我们必须警惕,决不能掉入这样的陷阱。

  我们必须用历史的自觉自信,正确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史,坚决反对否定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法治成就,坚定依法治国的信心,坚持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实践相结合,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真正树立法的权威,使法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国之重器。

  注①大秦帝国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引自百度百科—秦朝法制)。

  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在云梦秦简出土前,秦律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马迁记载荆轲刺秦王,荆轲手持匕首追着秦王在朝堂围着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声叫喊,却不敢上殿。因为秦律严格规定,没有秦王命令不准上殿。秦国制度的严苛,也由此可见。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引自国学历史—秦朝法制有多严密?)

  注②引自互动百科—商鞅变法http://www.bai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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