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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执法国之不幸民之悲哀

灭奸兴国 · 2011-07-21 · 来源: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法盲执法国之不幸民之悲哀  

——评云南高院赵建生田成有违法判案有理的奇谈怪论  

极其恶劣残忍罕见的一起李昌奎强奸杀死二人案,却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公愤,舆论一边倒的对云南高院的做法进行痛斥。云南高院面对汹汹民情和强大的舆论的谴责,不好好反省自己,以求悔过自新,却派人出来大放厥词,其言语荒唐可笑到了极点,以至于到了无知无能完完全全的法盲的地步。其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两个副院长,赵建生和田成有。现在我们不妨将他们的言语拿出来分析一下,看看云南高院怎么用纳税人的钱,豢养了一帮子法盲,来肆无忌惮的违法判案。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认为,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赵建生以上的论调,让人大跌眼镜。人们都知道社会上发生的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家庭矛盾要比小偷的矛盾发案率大得多,引起的凶杀仇杀案件也比小偷杀人多得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有好多还引起了聚众殴斗的群体事件,赵副院长怎么能说民间矛盾社会影响较小呢?是他这个人没在民间待过,还是刚步入社会不知轻重?像赵副院长说的,夫妻矛盾,丈夫杀死了妻子,岳母,影响很小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可见这个赵院长,对人民的性命多么的蔑视,在他眼里杀死几个人就像碾死几只臭虫一样轻描淡写。赵副院长你要知道,社会就是有千千万万个家庭组成的,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家庭不和谐社会也和谐不了,如果杀死了妻子丈母都是茶余饭后谈资的小事,势必会造成一些穷凶极恶之徒,有恃无恐,还会增加杀人数量,或者会将岳父,妻弟妻妹等也一并捎带上,反正罪不至死,杀一个人也是杀,杀五个人也是杀,何不杀个痛快?邻里纠纷杀了不至死,会有很多人仰面大笑,借以涂炭矛盾的对方,会被杀的血肉横飞。这些恶果你赵副院长想过吗?此风一开,就会乱象丛生,杀人如麻,国家不知要多杀多少人才能止住,这是少杀还是多杀?  

赵建生还说: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医治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 “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看看赵副院长的话,你不知他是一个高院的副院长的话,我敢打包票,你会认为说这话的人是个白痴,是个标准的法盲。被害者家属,心灵的创伤,只有在法治社会靠法律对害人者进行惩罚,才是消除创伤平息愤怒达到心理平衡的唯一手段,如果杀人者得到的惩罚比他所犯罪恶轻的话,被害者家属的创伤肯定得不到医治,因为心里不平衡,会耿耿于怀,遇到性情暴烈的人怒火难平还会做出自己报仇的举动,这是实际情况的存在,我们总不能超越实际情况,搞那些超出民情的东西,效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面对网上一片喊杀声,赵副院长的意思是这不是进步意识,是一种喜欢杀人的邪恶。其实赵副院长的认识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和有识之士正好相反。憎恶坏人,同情受害人,这是华夏民族的优良民风。近些年来这样的好民风曾遭到亵渎,因为坏人猖獗,得不到有效的治理,人们怕惹火烧身,看到坏人行凶,没人敢管,看到有人遭到侵害,人们都袖手旁观,不加援手制止,本来应该避免的凶杀强奸等侵害案件,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难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瓦上霜,不管别人门前雪的自私自利,残忍,暴虐,才是你赵副院长所想看到的吗?这种现象,不是正好是你赵建生这样的法官,不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把坏人纵容了起来,人们失去了公信力,才有的现象吗?谁是进步,谁是制造邪恶的推手,不是明摆着吗?  

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样的话也太没水平了吧,就是一个傻子也不会把法律惩办杀人犯用这种方式来理解的。国家恰恰为了防止冤冤相报,才制定了法律,用法律的严惩来制止连环凶杀案的发生,这是法律应有的和必然产生的效应,怎么赵建生却看作冤冤相报了?真是牛头不对马嘴。法律惩治了罪犯,和谁冤冤相报?实际生活中,因为法律处死了穷凶极恶的凶犯,他的家属又来杀受害人的几乎没有,反正我没有见到听到过,反而应该惩治的罪犯,贪赃卖法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让罪犯逍遥法外,或从轻处罚,倒是引起了不少惨案。因为法律不管,人们只好自己来解决了,只有自己来报仇雪恨了。上海的杨佳血洗公安楼,就是因为公安不作为,有问题不解决,招致杀身之祸,引来了一场新时代的武松报仇雪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的群体事件,有不少都是公安不作为,或者官匪勾结,贪赃捞钱,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该关的不关,该杀的不杀,积案不破,命案无下文,老百姓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说,积压日久,群情激奋,人人憎恶官场的公信力缺失,一有风吹草动,大家就会出来发泄心中的不满。难道我们的赵副院长,看的就是法律不管让人们自己报仇雪恨吗?这也恰恰证明了该杀的杀了才是有效制止冤冤相报的手段,该杀不杀才是引起个人自己冤冤相报的导火索。  

至于赵建生说的,好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少杀慎杀,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这话大家就不明白了,世界上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可明明摆着我们国家还没有废除死刑,你是执行我国的法律还是执行别国的法律?这不是胡扯吗?杀人是要慎之又慎,要证据确凿,不能想当然的杀人,杀了以后又冒出了真凶。但这并不影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死刑案件的判决。赵建生说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从李昌奎这个案件中我们看不到赵副院长考虑的什么有公信力的因素。民愤极大,这个因素他考虑了吗?没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恶劣,他考虑了吗?没有。影响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他考虑了吗,没有。为了有效的震慑恶性杀人的歹徒,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他考虑了吗?没有。对于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威慑力,保护社会稳定,他考虑了吗?显然也没有。既然法律所要达到的一切手段,都没有考虑,那他考虑的是什么呢?他没有说,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猜测正义的,应该的都不考虑,那只有见不得人的肮脏了,是否有关系人情要考虑?有长官意志要考虑?是否人权要考虑?可是再高的人权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啊,也不能破坏法律,枉法断案啊。除了这些,我们再也想不出赵建生要考虑的是什么东东。  

赵建生的话露了丑,引来一片谴责声,云南高院还不甘心,又派出了田副院长出来为自己辩护了一通。这个田副院长,说的话更是让人感到似乎是白痴一个。  

田成有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  

你看看以上的言语,哪像一个高院的副院长说的话啊。他认为我们国家的人民不冷静,他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不成熟的宣泄,是对法律的不冷静。这是典型的自以为是,把自己看作诸葛亮,把全国广大的人民群众,仁人志士,都当成了不懂事的阿斗,把自己摆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去了。我们到怀疑,田成有到底是为了谁在执法,是为了人民还是为了自己?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条条,都要符合民心民意,不符合民心民意,超前落后了都不行。大家都反对的必然执行不下去,强力执行必定会造成混乱。可田副院长,却要把违民心,背民意,强奸民意,压制民主,一意孤行,说成是进步的法理。天怒人怨,人尽言可杀,必定是该杀之人,犯了该杀的标准。人们不会因为一个人行善都说该杀的,也不会因一个人偷了点东西也都说该杀的,相信人们的眼睛是雪亮的,比你田成有的一个人的眼睛亮得多。那田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违法判案,他的意愿是什么呢,接下来的话他自己就做了解释,“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大家都说这个人该死,将该死之人明正典刑,人们扬眉吐气,心情舒畅,感到法律公正可信,社会和谐稳定,载歌载舞,歌颂盛世繁华,歌颂法律的有效性和特有的公信力有什么不好?看来田的意思是一定要反民意而为之,他说民众狂欢不可取,他希望看到的是,该杀不杀,民情汹涌,怨声载道,天怒人怨,悲声动地的残酷场面了。我们的法律是为了什么?就是保护犯罪,让罪犯狞笑,让人们怨声载道吗?看来田成有这个人的思想是多么的恶劣,低下,阴暗。是不是非要逼出瓮安事件,才是你田副院长的理想?到底是谁在玷污法律,这不也是不判自明了吗。  

田副院长说,“我们不能像曾经的那样,草率的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田副院长完全以一个维护生命的救世主身份出现了,他没有想到他是执行法律的法官,不是国外的教堂的神士。法官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现在的法治社会,谁违法犯罪了也要按法律制裁,谁也不能手眼通天,跑到法律之外。维护法律的尊严,按法律条款惩治犯罪,是执法者的天职,这个权利绝不容去亵渎,去违法渎职。恶性杀人者偿命,不是大家的陈旧观念,是现在法律所赋予的神圣使命。要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制定,都是根据国情来制定的,在犯罪猖獗,杀人凶手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取消杀人偿命,就是在纵容杀人,就是在制造血腥残忍,就是在为混乱无序的社会推波助澜,这个观点凡有懂得一点治国之道的人都会懂得。在现在杀人犯还很猖獗的时期,说杀人偿命是陈旧观念,要改一改,就是胡作非为。到底是大家观念陈旧还是你田副院长的观点不合时宜,也是再清楚不过了。乱世用重典,这是每个明白人都懂得的道理,难道作为一个法官,连这个道理都不懂吗?减少死刑是大趋势?这是人类向前迈进的逐步选择,这个我承认,随着世道的进步,犯罪发生率的不断减少,死刑也会逐渐的被废除,那是根据各国的国情而定的,不是胡来的。但是在犯罪猖獗的地方就不是大趋势,是必要的维护人们安定生存的法律手段。田副院长还把死刑的法律归结为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很显然他是把奴隶主封建主的滥杀无辜,和现在的应有法律混淆了界限。奴隶制的奴隶主,他们没有法律条款,杀人处死奴隶,是他们一句话的事,封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皇权,杀人也是皇上的一句话。可是现在我们规定了法律的条款,按法律办事,不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和奴隶制封建制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田副院长混为一谈,不是在搅浑水吗?不是在污蔑现在的法律制度吗?不按法律办事,按长官意志主导办案的你田副院长的做法才是彻头彻尾的,不依法治国,靠个别人制主裁命运的奴隶主的做法,是和进步的法制背道而驰的。如果像田副院长认为的那样,取消了应有的死刑,那势必会给社会带来混乱,杀人犯会有恃无恐,反正罪不至死,还不杀个痛快。我们再看看云南的形式,就可以看出来,云南高院的做法已经有了很坏的影响。他们将赛锐用27刀极其残忍强奸杀人案改判为死缓后,引发了李昌奎强奸杀死两人的恶性案件,这个案件改判为死缓紧接着云南又出现了一个杀死农妇和她的小外甥,并把女人的头割下,放到桌案上的恶性案件,7月12日在云南富民又发生了入室残杀四人的恶性案件,这是什么效应?这是该杀不杀,引起的胆大妄为的凶暴之徒滥杀无辜的杀人痛快的表演。可以看出云南高院纵容杀人犯的后果,是不堪想象的。这是揭露出来的案件,暗地里还有多少恶性案件,被这些毫无人性的法官纵容包庇,还是个未知数,从他们的德性上看,我敢肯定少不了。云南恶性杀人案件频发,云南高院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面对残酷的现实你们还有什么理由,要废除死刑?你们是在维护社会安定还是制造混乱?贺卫方田成有之流不愿看到民众狂欢杀人,那他们喜欢看到的是什么呢?就是现在的,民情汹汹,天怒人怨?喜欢看到的就是昏天黑地,法律废弛,受害家人喊冤无门,哀声遍野吗?喜欢看到的就是维护杀人犯的人权,让这些凶残之徒,肆无忌惮地举起屠刀,砍向无辜的人群,肆意涂炭生灵吗?这是在法制治国还是你们看歹徒杀人取笑的人心变态?  

田成有最最引起大家愤慨的还是他的标杆论,人们讽刺的称他为田标杆。他说“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算是什么标杆?现在国家的刑法规定还在,杀人偿命的有关条款也还在那明白着,田成有们却不执行,在田成有看来,现行的法律条款就是一张废纸,就像古往今来的丧心病狂的地方黑恶势力贪官恶霸说的那样,“什么王法屁法,在这里我就是法。”古往今来这些人就是滥杀无辜,横行无忌从来杀人不偿命。田成有公开宣扬法律腐败合理,和谁站在了一起,不是很清楚了吗?可以说田成有的表白是明目张胆的公开表示,不执行现在的法律,要执行十年后的自己想象的法律,这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吗?这是一个应该严格执法的法官所要做的吗?放着现法律不执行,却要执行所谓的十年后的法律,这不是在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吗?这不是明目张胆的要与法律分庭抗礼吗?再说了,十年后我国能不能废除死刑那还要看国家的治安状况,现在妄谈废除,是混蛋无赖的无耻狡辩。就是那时我国治安状况大为好转,杀人案件极其少见了,废除了死刑,但是你现在不执行法律,枉法判案,也不会被人称道,也不会成为标杆,如果成为标杆的话,只能成为违法判案的坏的典型。你睁眼看看,历来违法断案的人有谁被立为了标杆?包拯杀陈世美,曹操悬五色棒治乱世,才是标杆,建国初期杀刘青山张子善才是标杆,刘璋庸弱,法律废弛,永远成不了标杆,诸葛亮占领了西川,严刑峻法,混乱的世道很快改观,那才是永远的标杆。纵观历史,凡是混乱的时期,都是法律废弛,恶徒横行,杀人不偿命的恶果。不知道田标杆是何心理,难道你也要把云南推向混乱吗?难道你非愿意看到,人们有冤无处申,只好自己寻仇人报仇雪恨吗?难道你愿意逼出新时代的武松血洗鸳鸯楼嘛?  

田成有说的最高法一直提倡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与人性和人权。这话要看怎么说。如果被害人也有错误,是他有错在先,杀人者忍无可忍杀了人,判死缓给予人性还有的说,如果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你给他人权就是蔑视大家的人权,那就是纵容犯罪。再说了最高法也要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没有通过人大的表决,最高法也不能随便废除法律,更不能支持违法判案。最高法院也不是至高无上的皇权。  

有些所谓的专家,说云南高院审判的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得当。央视的什么倩,还说应该尊重法官的判决。这都是不负责任的说法。这个案件没有公开审理,你们怎么知道程序合法?你们怎么知道里面没有长官意志,没有靠权力的行政手段强奸法官意志,作出违心的判决?法官判案要尊重,但是尊重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合理判案的法官,枉法判案,腐败堕落的法官,不但不能尊重,还要追究他们的失职渎职的责任,这才是最公平合理的,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持法律队伍的纯洁。像赵建生田成有这样的违法判案的法官影响极坏,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声,给我国的法治抹了黑,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理念遭到了严重的亵渎,不坚决的清除出法官队伍,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国家的安定就不能很好的保持。  

我原来看到有些贪官利用权势,干涉司法办案,使有些罪犯逍遥法外不能够绳之以法,也认为需要司法独立。可是看到了云南高院这些法官的水平,使我感到,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没有有效的监督,执法腐败不能很好的改观,要是实行司法独立,那是该有多么的可怕?那还不暗无天日,到处是喊冤无门戚戚惨惨的告状之人,还不让受害的人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冤沉海底,永无出头之日吗?还不到处布满冤魂野鬼,死了也不瞑目吗?这不是和现在提倡的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吗?  

 2011-7-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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