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家鑫到李昌奎
黎阳 2011.7.29.
标题
一.“图穷匕首现”的疯狂
二.央视董大嘴的神话
1.不知法、不守法、公然抗法
2.不公平不公正
3.唯利是图,法律私有化
三.黑社会的别动队
1.免死
2.免打
3.免骂
4.称霸
四.借口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五.司法体系是“普世价值”的政变突破口
1.笔杆子,枪杆子,建立政权靠这两杆子,保卫政权靠这两杆子,篡夺政权搞政变也靠这两杆子。 司法系统是这两杆子的结合部
2.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中策划的政变计划正在逐一变成现实
3.迫不及待通过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取消死刑是为了制造动乱实现政变
一.“图穷匕首现”的疯狂
药家鑫蓄意杀了一个人,李昌奎蓄意杀了两个人。药家鑫杀妇女,李昌奎杀妇女加儿童。药家鑫把弱女子撞伤了再连捅八刀,李昌奎对弱女子先奸后杀还把个三岁的孩子活活摔死。药家鑫受审时“专家”、“法律人”跑出来说:保护这个杀妇女的凶手才“人道”,李昌奎受审时“专家”、“法律人”跑出来说:保护这个连妇女带儿童一起杀的凶手才“人道”——为了“人道”,所以要保护惨无人道。惨无人道杀妇女的要保护,惨无人道妇女儿童一起杀的更要保护。因为据说只有保护杀妇女儿童的才能保护妇女儿童不被杀,所以这叫“理性”、“文明”、“法制”、“普世价值”,而如果依法处死野蛮残害妇女儿童的凶手则是“野蛮”、“不开化”。
“专家”、“法律人”们包庇药家鑫时还不敢太露骨,还讲究点制造舆论、攻心为上,还打“感情牌”曲线救人,还让律师、学者、专家之类“民间人士”出面打头阵,还好歹编出了点理由:“激情杀人”、“弹钢琴杀人”、“美丽的弹钢琴的手”、“柔弱、温顺”、“十三份奖状”、“优秀的学生”、“得过很多奖励,不属于社会残渣一类,请求量刑时给予考虑”、“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长期重负”、“心理受刺激”、“临时起意”、“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习惯性动作”、“出于本能”、“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包庇李昌奎时则干脆撕掉了一切遮羞布,索性犯横耍蛮用权力硬干,直接下令免死,不但连理由都懒得编,而且公然以太上皇祖师爷的口气教训起全社会来了:“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包庇药家鑫时还犹抱琵琶半遮面地怯生生“委婉”一下:“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包庇李昌奎时干脆省了这道装模作样,斩钉截铁直截了当宣布:“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
包庇药家鑫时手法还比较嫩,就直接包庇药家鑫一人;包庇李昌奎时就精多了,表面上要包庇杀妇女儿童的李昌奎,实际后面还猫着个杀害妇女、把人捅了27刀还割下人头的赛锐——连包庇杀人犯都学会了“买一送一”……
从药家鑫到李昌奎(外加赛锐),“专家”、“精英”、“法律人”对杀人犯的包庇越来越露骨,越来越蛮横,越来越肆无忌惮,越来越变本加厉——上次包庇杀妇女的,这次包庇妇女儿童一起杀的;上次暗着来,这次明着干;上次靠骗,这次干脆不讲理……
“云淡水暖”说,药家鑫案令“精英”们憋了一口气,现在要在李昌奎案中找补回来。在药家鑫案中没有实现的精英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法律理念,要在李昌奎案中实现——其实哪里仅仅是“找补回来”?根本就是变本加厉、“十倍的努力、百倍的疯狂”
——上次包庇药家鑫一个杀人犯,这次包庇李昌奎和赛锐两个杀人犯;上次包庇杀妇女的,这次包庇杀妇女的再加上个又杀儿童又杀妇女的;上次包庇“药八刀”,这次包庇“赛27刀”;上次包庇把人简单捅死了事的,这次包庇奸了再杀、活活摔死、割下人头的;上次包庇声称“农村人难缠”的,这次包庇声称“无非是死了个农村姑娘”的……
看来药家鑫案确实让“法律精英”们输急了眼了,恼羞成怒了,顾不上装洋蒜了,索性撕掉一切伪装赤裸裸狗急跳墙了,真正进入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上的叫嚣的“我们说图穷匕首现”的歇斯底里状态了。
二.央视董大嘴的神话
以宣称“玉树地震是救援队难得的实习机会”而名闻天下的大嘴央视新闻1+1主持人董倩在包庇药家鑫和李昌奎的连台大戏中又大显身手,与“专家”“法律人”们配合得非常默契:包庇药家鑫打的是感情牌,她就亲亲热热地一口一个“这孩子”,与李玫瑾一唱一和地创造出了个永垂不朽的“弹钢琴杀人”神话。包庇李昌奎(外加赛锐)打的是权威牌,她就拉来个比公安大学“心理专家”李玫瑾更“权威”的北京大学“法律精英”车浩,一唱一合地弄出个“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如果不支持法官做出这样的选择的话,他们就无法去做出更多的探索”之类“法官(法律人)=法律”、“精英”=“真理”的神话。
为什么说是神话?因为只有神话才可以不讲道理,才可以不加解释、不由分说地要求人们无条件相信某种结论——“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百姓应理解云南法院的探索”、“法官=法律”、“精英”=“真理”——凭什么?为什么?没有任何证明,不容争辩,不容置疑,不容反驳——这不但是神话,而且是强制性的观点灌输。
如果强制性灌输的观点正确倒也无可厚非,但董大嘴强制性灌输的观点完全错误。且不论具体的阶级性而假定法律是公正的,要让人们相信“法官”(法律人)=“法律”,就得向老百姓证明法官(法律人)至少满足三条:1.知法守法,2.公平公正,3.秉公不徇私。无情的事实证明这三条连一条都不成立。
1.不知法、不守法、公然抗法
宪法规定立法修法之权在人大。法院是司法部门,其岗位责任是不折不扣地严格按人大通过的法律照章办事,没有立法修法之权,对现行法律一个字都无权更改。根据现行刑法,蓄意杀人什么罪?残害妇女什么罪?残害儿童什么罪?全是死罪。李昌奎蓄意杀人,蓄意残害妇女,蓄意残害儿童,一身二命三死罪,根据现行刑法早就够死几回了,根本没有任何误解动摇的余地。而云南高法楞是置如此明确的现行刑法规定于不顾,楞把如此穷凶极恶残害妇女儿童的杀人重犯改判免死。如果如此罪大恶极都能免死,那还有什么罪行不能免死?这样一来现行刑法中的死刑条文等于作废。云南高法此举实际废除了死刑,也就是说等于擅自篡改了刑法,等于篡夺了全国人大立法修法大权,等于废除了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制度。这是依法办事还是擅权枉法?
分明枉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赵建生们还振振有词强词夺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死刑是时候改变了”、“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央视董大嘴也随声附和:“支持法官的探索”——法院法官的职责是什么?不折不扣遵照人大通过的法办事。是谁、什么时候规定过法院法官有权搞“法律探索”?——你以为你是谁?谁给了法院擅自更改刑法规定的权力?谁给了法院自行给10年后的法律立标杆的权力?谁给了法院搞“法律新探索”的权力?身为法院副院长,难道不知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难道连法院与人大的权力界限和职责分工都弄不清?超越法院的职权夺人大的权,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号称“法律专家”,却拒不执行刑法的明确规定,凭自己的价值标准擅自枉法,这还叫“知法守法”?
当田成有、赵建生慷慨激昂大肆宣扬“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宽容”、“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之类时,显然已经忘乎所以得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不能因为大家都喊杀就判死刑”,难道能因为几个“精英”鼓噪“普世价值”就擅自取消死刑?“法律不能受社会舆论干扰”,难道就能受“精英”舆论干扰?身为法院官员,你的职责是老老实实按现行法律条文办事,不是对法律说三道四,不是抛开法律条文把法官变成牧师去宣扬说教“取消死刑是尊重生命,取消死刑是尊重人权”之类价值观,更不是根据自己个人的价值观对现行法律擅加歪曲篡改、各取所需。修改现行法律不是你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法官的职权,不是你“法律人”的职权,而是人大的职权。任何现行法律未经人大正式修改之前依然有效,再不满也必须不折不扣遵守——就算明天要改,你今天照样得按现行规定严格执行。号称“法律人”,对这起码的法律常识懂还是不懂?不懂,还算什么“知法”?懂还明知故犯,还算什么“守法”?
田成有、赵建生们不但不知法不守法,甚至连逻辑常识都混乱不堪:
——“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既然如此,“以一种公众不狂欢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就行了,用不着废除死刑。连“判处死刑的方式”与“废除死刑”的区别都弄不清,就这逻辑水平还吃法律饭,还混上了云南高院副院长,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死刑”=“酷刑”?保持死刑=“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那请问田成有、赵建生,保留了死刑的美国是“奴隶制的落后方法”还是“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莫名其妙。李昌奎杀人不属于“民间矛盾”属于什么矛盾?“官方矛盾”?“国家矛盾”?“民族矛盾”?如果连杀了人都属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那什么样的罪行才够得上“社会危害相对较大”?
——“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受害者家人私刑复仇杀掉罪犯乃至其家人才属于“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把司法部门依法判处罪犯死刑说成“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岂不是把司法部门私有化成了“他的家人”?堂堂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居然弄不清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杀人犯死刑与私刑杀人的区别,居然把司法部门依法判案说成“冤冤相报”,如此“知法”,知的什么法?
公然抗法的不仅有田成有、赵建生这样在天高皇帝远的云南当惯了土皇帝想学吴三桂的,更有贺卫方这样公然宣布中国共产党非法的——《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而贺卫方却公然宣布:“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贺卫方:《律师与正义》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17y5w.html)——这难道不是公然对抗《刑法》和《律师法》?难道不是不折不扣的公然教唆犯罪、煽动犯罪?
贺卫方不仅目无《刑法》《律师法》,更目无《宪法》——《宪法》明明规定立法修法之权在人大,也就是说,即便取消死刑也是人大的权力。而贺卫方却宣布:“死刑废除可以从药家鑫案开始,也可从李昌奎案开始,但这个权力必须由最高法院行使,由最高法院昭示天下”——这已经不仅是公然对抗宪法,而且是公开煽动最高法院夺人大的权、公然鼓吹政变、“能做不能说”地搞“XX花革命”了。
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因为贺卫方从来就不承认人大是个权力机构。人家早就在《新西山会议》上说了:现行“整个权力架构反宪政”、“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我认为一天不开都好”——《宪法》规定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构,而贺卫方完全目无人大,更不承认人大的权力,直截了当要法院夺人大的权,“能做不能说”地解散了人大,废除了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制度,这还不是目无宪法?《宪法》、《刑法》、《律师法》一个都不放在眼里,还有什么资格大言不惭号称“法律权威”、“法律人”?
知法犯法的不是贺卫方一个,而是一大批——现行宪法肯定了毛泽东,中国也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否定毛泽东。法律“精英”们无孔不入地妖魔化毛泽东时何曾把宪法当回事过?何曾顾忌过任何法律?这也叫守法?“法律人”带头目无法纪,带头对抗宪法,带头闹政变,还有什么资格声称代表法律?还有什么资格要老百姓相信“尊重法官(法律人)就是尊重法律”?
2.不公平不公正
——“法官给王廷礼打电话称,法院可以启动司法救助,请受害人一方谅解犯人。王廷礼一口回绝。”
——“我们也在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希望他们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家属。”田成有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法院的职责是什么?是依法判决,不偏不向。只有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才有资格说宽容原谅犯罪分子。作为法官,在此案中“请受害人一方谅解犯人”是依法判决吗?是公平立场吗?分明是一屁股坐在犯罪分子的一边帮助罪犯。用“启动司法救助”为条件让受害方谅解犯人、让罪犯家属出钱收买受害方则简直是不择手段的利诱。这哪里还有公平公正可言?
云南高法的法官不公平不公正,其他“法律精英”更不在话下。贺卫方说:“我们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太谦虚了,“至少”、“外表”、“似乎”以及“坏人”二字的引号全是画蛇添足,全该去掉,不折不扣就是“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不承认?那就请用事实说话,用确凿的统计数字、具体的案例说话:帮过多少好人?救过多少好人?有多少好人平白无故遭人陷害,全靠律师的雪中送炭才平反昭雪无罪释放?所有这些被律师挽救的好人加起来有多少?占13亿人的百分之几?占全部吃过刑事官司的人的百分之几?(为同窝同伙打的官司另议。)
如此铁证,“法律人”们拿得出来吗?——郭成林因《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一文被外国转基因公司起诉时,赵东民为助民受陷害时,整天口口声声“律师界要有敢于挑战强权的勇气和魄力”、“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法律人要不怕强权,敢于维护法的尊严”、“万岁,共和国的刑辩律师”之类豪言壮语的“法律人”们跑哪儿去了?那时怎么不见他们象搞“北海会战”那样也来个“强大辩护律师团组成”?那时怎么不见他们有“李庄案后律师暗战:杨氏刀法”、“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北海律师案律师表现日殝佳境”之类眉飞色舞津津乐道?
同样是罪犯,他们怎么不象为黑社会老大刘涌辩护那样争先恐后一窝蜂不遗余力地为马加爵、杨佳、崔英杰、夏俊峰辩护?“狗道主义者”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货车救狗,怎不见他们这些言必称法律的“法律专家”“法律人”出来谴责这种违法犯罪?他们的法律原则怎么连狗都不如?杀人犯药家鑫被处决,他们比死了亲娘老子还心疼,专门写了篇柔肠寸断哀哀欲绝的“魂归何处——药家鑫案后记”,来了个黑白大颠倒,楞把杀人犯说成了受害者,把受害者说成了杀人犯,连同情受害人的人都被说成了帮凶:
——“相片上,一张孩子脸。我盯着那张脸许久,怎么看,也不是杀人犯的脸,倒是乖乖巧巧的。”
——“那是一个杀人犯,永远被定义了。但此时在我内心,他们首先是父母,首先是儿子。那最后十分钟,是一家人在一起,一家人在说话,那十分钟,还有爱。”
——“我只能叹,对于某些人来说,只要他人身上有了污处,在他们眼里,就不再有一丝清白的了。”
——“在一个已经完全丧失常理心,完全丧失怜悯的网络世界里,再说什么,都会有人指责。”
——“我们这个时候感觉到受害人的背后存在着一只推手,这只推手一直通动媒体、网络。”
——“张显一出现,把整件事情的方向都改变了”、“他在电视上骂记者,写的微博,用的文字很刁钻。是后来才知道,他原来是西安电子科大的副教授.”
——“公安机关还没有对案件侦查完之前,媒体就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报道,由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药家,一直要求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办案人员协助提供受害人信息,或者带药家一起去一次受害人家家里认路,却均遭到拒绝。”
——“我感觉自己越接触事情的另一面,心情越是沉重。药父母对于整个案子的处理是木讷的,是认为自己守规矩的。但是,结果却远远不是想象和期望那样,公众显然是不理解的.”
——“诸如此类的不实报道直接造成受害人家属对药家的误解,破坏了民事赔偿调解的良好氛围。”
——“我内心百般地不是滋味:社会上的好心人哪,你们的爱,太早到来的捐款,让药家失去了最后一丝和解的希望。”
这些人性用不完的“精英”怎么只采访杀人犯药家鑫的家长而不采访同处西安的受害人张妙的家长?怎么不见这些博爱主义者用同样充满哀怨和同情的语调描述被捅了八刀的张妙的家长、被强奸又杀死、弟弟被活活摔死的王家飞的家长、被捅了27刀又割了头的吴倩的家长?怎么不见这些满嘴“公平”的“精英”们如同采访药家鑫的家长那样采访马加爵的家长和杨佳的家长?标榜“公平公正”的“陈有西学术网”怎么只有“魂归何处——药家鑫案后记”而没有诸如“魂归何处——马加爵案后记”、“魂归何处——杨佳案后记”?这就是“法律人”的“公平公正”?
贺卫方早就公开宣布:“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我们甚至要学会容忍一些律师看起来不大好的习惯”、“如果说律师追求的是公正,那是从结果而非过程而言的”、“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贺卫方:律师与正义)。
相信“法律人”、“法律精英”能公平公正,不如相信老母猪会飞。
3.唯利是图,法律私有化
“法律精英”“法律人”们从来满嘴的公平正义,满肚子的交易私利。田成有公然宣布要“营销法院”、“重视法院的营销与公关,是审判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手段”、“必须主动出击,树立品牌营销的观念” (田成有:法院的宣传、营销与公关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1103/22116.html)贺卫方直言不讳宣布法律是“产品”,要按质论价:“法律产品跟通常我们买西瓜不一样”、“有一种普遍的偏见,就是律师收费高昂。但是,跟其他行业一样,有时候收费高下跟产品质量是有关联的”、“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律师的职业伦理。某些伦理规则看起来经常与高尚有距离,与忠诚倒结合得很紧密”(贺卫方:律师与正义)。
法院跟“营销”挂钩,“法律”“正义”全成了交易产品,一切钱说了算,私利说了算,“法律人”变成了“法律买卖人”。指望他们带来公平正义,不如指望太阳从西边出来。
知法守法、公平公正、秉公不徇私这三条连一条都做不到,董倩凭什么要老百姓相信“法官”(法律人)=“法律”?凭什么要求老百姓认同“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
董倩真不愧为董大嘴,满嘴里跑舌头,张口就往外冒神话:“玉树地震是救援队难得的实习机会”、“弹钢琴杀人”、“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董家名媛昔有董小宛,今有董大嘴,或曰“董大宛”——比“董小宛”更大腕嘛。真是行行出状元,无论是落入生活风尘还是落入政治风尘都仍大有可为,不管哪头卖嘴都能把自己卖成历史名人。有这位“董大宛”(或曰“董大腕”、“董大嘴”)当主持,央视新闻1+1叫“新闻1+1”太委屈了,应该“正名”为“神话1+1”或“鬼话1+1”或“谎话1+1”或“胡话1+1”或“混话1+1”才对。
三.黑社会的别动队
只要是私有制,刑辩律师就必然是黑社会的别动队。
私有制下人们行为的根本目标是什么?赚钱,谋私利。最大限度地赚钱,最大限度地谋私利。私有制下的律师也不例外——尽管慷慨激昂口沫横飞什么“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法律人要不怕强权,敢于维护法的尊严”,其实全是假的,全是演戏,全是装腔作势——只要是私有制,律师一切行为的真正目标就照样只能是赚钱谋私利,刑辩律师当然不能免俗。
陈有西说:“四律师收费多则8千少则6千,以违法成本理论,他们不值得为一个小案的这点钱去冒一辈子代价的风险,触犯法律的风险,不可能他们会一起这样没有头脑,断送来之不易的律师证,付出人身自由和一辈子声誉的代价。”(陈有西: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
(http://www.ynlawyers.org/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1fe0bdb6-2f06-40eb-9ae8-9f1200a88ddf&user=10420)
陈有西在这里证明: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八千块钱微不足道——“一个小案的这点钱”,简直不够塞牙缝的。但对于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对靠低保生存的老百姓呢?八千块钱也微不足道吗?有几个民工、下岗工人、退休职工会把八千块钱不当回事?有几个普通老百姓能一掷八千块连眼都不带眨的?可见在刑辩律师眼里的小钱在普通老百姓眼里并不小。反过来呢?普通老百姓咬着牙勒紧裤带的大出血在刑辩律师看来不过是抠抠索索挤脓包。由此可见普通老百姓养不起刑辩律师,刑辩律师直接靠普通老百姓根本养不活,更不用说发财了。
另一方面,有多少普通老百姓离不开刑辩律师?中国13亿人中有多大比例的人要吃刑事官司?其中犯罪的有多少?无辜被冤枉的有多少?如果一个社会的多数人都犯罪,那这个社会能靠刑辩律师挽救吗?如果一个社会的多数人都无辜被冤枉吃官司,那这个社会需要的已经不是刑辩律师,而是逼上梁山。如果哪种情况都不是,那请问有几个中国老百姓喜欢动不动打刑事官司?
在私有制条件下,中国的刑辩律师根本不可能以普通老百姓为主要服务对象,其真正的客户、最重要的客户只能是黑社会——普通老百姓吃刑事官司的概率是多少?黑社会吃刑事官司的概率又是多少?普通老百姓整天跟刑辩律师打交道的概率是多少?黑社会整天跟刑辩律师打交道的概率又是多少?“法律人”总爱说:“你们也有可能要请律师的”,这句话从反面证明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难得需要刑辩律师,所以“法律人”才不得不用“可能要请律师”这种暗含威胁的字眼来向他们证明自己存在的必要。但普通老百姓只是“可能”需要,黑社会却是“必然”需要。正常情况下,普通老百姓难得需要刑辩律师,绝大多数人一辈子都用不着;黑社会绝对需要刑辩律师,一辈子都离不开。普通老百姓养不起刑辩律师,也不情愿养,而且即便拼命出血也挤不出多少油水;黑社会养得起刑辩律师,而且心甘情愿养,绝对不惜代价,出手豪阔,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奉公守法的人不论贫富见了刑辩律师大都敬而远之躲着走(不信随便找个普通老百姓问问,如果一个素不相识的刑辩律师突然登门心里本能的反应会是什么?喜出望外,还是心头一紧?是希望对方多坐坐,还是巴不得赶紧送客?谁喜欢听到刑辩律师对自己说:“敬请光顾”、“欢迎再来”、“希望常来”?)黑社会则会不请自来送货上门主动跟刑辩律师套近乎,甚至干脆自己培养律师(君不见美国小说《教父》中黑社会头子的名言乎?“一个带着公事包的律师能够比一百个带着枪的强盗诈取更多的财物”)。
打别的官司,律师可能碰上财大气粗、势均力敌的对手,胜败难料,风险难料;唯独替黑社会打刑事官司的刑辩律师才会只碰到毫无反抗力量的老百姓,只要“搞定”权力或实现一切由“自己人”说了算的“司法独立”,“法律人”就必胜无疑,既轻松又安全。“存在决定意识”。这样的存在决定以赚钱谋私利为根本目标的私有制下,刑辩律师最大、最重要、最稳定、最可靠的经济来源只能是黑社会。黑社会才是他们真正的衣食父母和油水最丰厚的摇钱树。他们只能靠黑社会生存,靠黑社会发财,以黑社会为真正的服务对象,为黑社会的需要不遗余力。不信?那就不妨看看黑社会最大的利益需要是什么,再对照着看看“法律精英”、“法律人”们使劲鼓吹的是什么。
1.免死
黑社会不怕坐牢,只怕死刑。锒铛入狱没什么了不起,“常在河边站,哪能不湿鞋”,天天干犯法勾当,坐牢是家常便饭。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刑期再长也能东山再起,甚至在牢房也照样能遥控作案。但如果送了命那一切就全完了。因此黑社会最迫切需要废除死刑。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废除死刑自己才有生意机会——如果犯人自知必死,还肯花钱请律师吗?贺卫方说得明白极了:“没有可能出现无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会怀疑,心想我这个案件请不请律师有什么差别?这对律师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刑辩律师的利益高于一切。如果黑社会被消灭了,刑辩律师的摇钱树就没了。保护黑社会就是保护刑辩律师的利益。因此刑辩律师必须也必然使出全部气力保护黑社会,所以才会如此不遗余力废除死刑,才会绞尽脑汁想出这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这么多娓娓动听的借口:
——“非常严厉的震慑,其实谁也震慑不了。人们说死刑能够惩罚犯罪,这种仇恨的情绪,这种嗜血的情感,会蔓延到整个社会中间去。大家都会模仿国家的一种方式去行为,最后的结果是这个社会就变成一个相当不稳固,可怕的社会,或者万马齐喑,或者有朝一日大家都是暴民。”(贺卫方:“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死刑太残酷、太残忍。一个人能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一件挺不容易的事情。希图用严刑峻法净化社会是纳粹的想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做到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从立法的角度去进行这样的一种大胆的决策。也许某些时候有些风险,有些反弹,中间可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但这是一个向合理的制度迈进的过程。”(以直报怨——贺卫方再谈废除死刑)
——“死刑,是如此地残酷。以国家法律的名义杀人,也是杀人。罪犯杀了人是杀人,我们的刑罚杀人,是什么呢?我们的法律伦理叫‘申张正义’。但是这个申张的方式,却也是杀人。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同态复仇、以命抵命观念,使我国提废除死刑的人,都遭到强烈的批评。”(陈有西:“魂归何处:药家鑫案后记”按语)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田成有)
——“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是不会顾及死刑存废的,如药家鑫在案发时,只会想做摆脱麻烦,灭口了事。他怕刑罚,但不会考虑杀人是死罪。有的犯罪是老谋深算,有的是一时冲动,但是,大多都不会去算计是否会被判死刑。事实上,国际上,死刑的威慑力的说法,并无定论,废除死刑未必一定导致犯罪率上升,反之亦然。” (斯伟江:“从药家鑫案谈死刑存废”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0sddl.html)
评论:上述娓娓动听全是借口。“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是不会顾及死刑存废的”、“废除死刑未必一定导致犯罪率上升”——第一,根据“很多”、“未必”这种含糊其词下定论本身就荒谬。第二,为什么光计算不顾死活的亡命徒?为什么不把因为害怕死刑而没敢犯罪的人也考虑在内?社会上究竟是不要命的亡命徒多,还是要命的正常人多?是不顾一切犯罪的多,还是被死刑的威慑制止住了的犯罪多?如果死刑真的无用,犯罪分子个个不怕死,越面临死的威胁越要杀人,那军队就该解散,武器就该取消,因为军队得能杀人才有用,武器得能杀人才有用。说杀人威慑不了罪犯,那军队何用?武器何用?放眼世界,即便取消了死刑的国家取消了军队和武器吗?一个都没有。没有取消,那就是认同“死”是最大最后最有效的威慑,必须保留。罪犯就是罪犯,普遍规律是欺软怕硬,越有恃无恐越肆无忌惮,越杀人不偿命越要草菅人命,除死无所惧,不怕死的亡命之徒永远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怕死,只有死刑存在才能使罪犯有所顾忌。只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杀制杀、以命抵命才能让不把别人的命当回事、只把自己的命当回事的人有所顾忌,才能挽救更多的人命。借口“保护生命权”废除死刑,实际是保护杀人凶手,为凶手杀人免除后顾之忧,鼓励他们有恃无恐放手杀害无辜老百姓。同时也在鼓励人们私自复仇,彼此仇杀,冤冤相报——说是“少杀、慎杀”,实际结果必然是“多杀、滥杀”;说是“尊重生命”,实际上是“草菅人命”。真正的效果是确保刑辩律师的利润。
所谓“防止冤案错杀”也是借口。对于安分守己的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没有黑社会、死于冤枉官司的概率大,还是黑社会猖獗、死于黑社会行凶做恶的概率大?中国13亿人口里死于冤枉官司的人有多少?死于黑社会犯罪的人有多少?为什么只计算因冤案错杀死的人,不计算罪犯免死后继续犯罪杀死的人以及受到杀人免死的鼓励而肆无忌惮杀死的人?难道这些人的命不是命,不属于“保护生命”之列?打击黑社会的暴力,反而成了“大家都是暴民”;打击不尊重生命、杀人越货的黑社会,反而成了“不尊重生命”——如果不知道刑辩律师为了自己利益必须保护黑社会这个“能做不能说”的奥妙,想破脑袋也决弄不懂这些高明的逻辑。
2.免打
“废除死刑”只是黑社会的最低需要。保住命只是第一步。黑社会要生存,不但要保住命,而且要保住买卖——黑社会的买卖。如果混不下去,光保住命有什么用?因此黑社会需要确保自己黑社会事业不受政府的打击。这就必须使黑社会获得政治上的保护,决不允许政府打击黑社会。
黑社会的需要与刑辩律师的利益完全一致。黑社会越猖獗、社会越乱、刑事案件越多刑辩律师才越滋润。没了黑社会,刑辩律师就没了摇钱树。黑社会越被削弱,社会越和谐,老百姓越安居乐业,打刑事官司的人就越少,刑辩律师就越难混。政府“打黑”不但危害了黑社会的利益,更危害了刑辩律师的利益,自然要遭到双方的一致拼死反抗。然而黑社会没法公然跟政府叫板说你不准打黑,因此这个任务就只能由刑辩律师来完成。刑辩律师不但有本事找出各种借口刁难政府打黑,而且有本事制造舆论把政府打黑妖魔化,让人们以为打黑是罪恶,是别有用心,是祸国殃民,从而“证明”政府根本就不该打黑,从而获得黑社会想做而做不到的结果。反对打黑最坚决、最卖力、叫骂调门最高最响亮、扣的罪名最大最可怕的“法律人”当数贺卫方:
——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贺卫方: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据说墨索里尼上台不久就钢拳铁掌,把久治不愈的黑手党一扫而光,举国为之欢呼,对元首的崇拜无以复加。接下来,铁拳就面向所有敢于提出非议的人们,这个时候,绝大多数人的判断力已经丧失了,同时欢呼已经成为习惯,社会遂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贺卫方:随想录:纳粹的兴起)
——意大利的黑手党是几百年都无法解决的社会难题,遇到了墨索里尼的铜拳铁掌就治好了,当时也是万民欢庆。所以很多专制权力开始都是以正义的名义,做的都是老百姓希望做的事。(以直报怨——贺卫方再谈废除死刑)
——一个最糟糕的社会的出现,往往不是来自于人民对坏事情的追求,而是来自对好事情的向往。对一个最完美社会的向往,是许多社会走向人间地狱的前奏。这就是常说的,“通向地狱的道路铺满了鲜花”。(贺卫方: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如果一切东西都貌似在朝着一个非常美好的状态去发展,老百姓也很高兴,觉得治安好了,但是我觉得这确实是非常危险的。要说治安情况,最好的莫过于监狱。你总不能因为要治安,就把社会变成监狱。(贺卫方: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
对黑社会和刑辩律师来说,要害是政府不得打黑,不管是哪里的政府,不管领导人谁,只要打黑就不能容忍,就要反对。不管是不是重庆,不管是不是薄熙来,只要你打黑就要给你栽赃。一定要把打击黑社会的说成恶棍,把保护黑社会的说成英雄。
你再小心翼翼依法办事也没有用,人家总有办法鸡蛋里挑骨头给你安上个罪名把你的打黑搞臭。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是黑社会和刑辩律师的根本利益决定的,跟打黑的具体方式方法毫无关系。
只有明白这些才能真正看透“法律人”们围绕“重庆打黑”的一切鼓噪和关于打黑的一切道貌岸然的背后。看透了这些背后就能明白对贺卫方们给重庆打黑扣的罪名不能太当真,因为那全是随行就市的赶时髦,什么罪名有人信就扣什么罪名——如果反“XX花革命”成了社会强势时髦,那么贺大专家们一定能论证出重庆打黑就是在搞“XX花革命”(鲁迅不是说过吗?“如果在列宁治下,则共产之合于葛天氏,一定可以考据出来的”)。
当然这些罪名也有点用处,可以当反面教材,让人们长点逻辑知识,见识见识什么叫诡辩耍赖,什么叫含沙射影,什么叫旁敲侧击,什么叫玩弄逻辑诡计,什么叫蓄意误导:
——“通向地狱的道路铺满了鲜花”——言外之意:铺满鲜花的道路都通往地狱了。
——“治安情况最好的莫过于监狱”——言外之意:搞好治安就是要把社会变成监狱了。
——“很多专制权力开始都是以正义的名义,做的都是老百姓希望做的事”——言外之意:1. 以正义的名义做老百姓希望做的事就是专制;2.要避免专制的帽子就别用正义的名义、别做老百姓希望做的事。
——“文革唱红歌”——言外之意:唱红歌就是文革了。
——“纳粹打击黑社会”——言外之意:打击黑社会的就是纳粹了(照此逻辑,婊子涂脂抹粉,那么涂脂抹粉的就是婊子了;阿Q头上长了癞疮,那么头上长了癞疮的就是阿Q了……)
“法律人”妖魔化打黑的伎俩并非只有直截了当扣罪状和玩弄逻辑诡计含沙射影旁敲侧击,更隐蔽的手段是用舆论机器选择性暴光加选择性失明来制造假象,整天专门报道打黑的地方如何如何坏,不打黑的地方如何如何好,让人以为打黑的地方如同地狱,不打黑的地方胜过天堂。广东不打黑,就成了“法律人”们津津乐道的“幸福广东”。实际呢?广东治安之差全国闻名。全国十大治安最差排名广东占了三个:深圳第一、东莞第二、广州第五。以下极端事件全发生在广东:
——动用军队负责广州火车站治安;
——国民党元老后代在广州火车站现金身份证被偷盗一空,竟然在广州流浪十一年;
——钟南山在工作单位广州医学院的门口,被劫匪飞车抢夺手提电脑;
——龙应台刚到广州即被洗劫一空,于是写下名作《我就这样认识了广州》;
——连在广州生活的老外都知道上街的时候背包要放在前面不然会被扒手光顾,构成了广州街头独特的一道风景线;
——2011年仅六月份十天之内就发生了两起大规模群体性骚乱事件。均不见主要领导出面处理;
——广东省汕尾市东洲村的农民维权事件;
——广东英德市横石水镇农民群体性事件;
——广东湛江校园事件;
——广东中堂镇玩具厂劳资纠纷引发冲突;
——广东三江镇的警民冲突;
——2009年引发新疆七五事件的广东韶关市港资玩具厂发生的民族冲突;
——孙志刚在广州被打死;
——广东富士康系列自杀悲剧;
——深圳为迎接大运会下令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同时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
——深圳抓捕审判《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一文郭成林;
——广东中石化“天价茅台酒”事件;
——广州治安队殴打摆摊孕妇并打死其老公;
——深圳开发商投放千毒蝎祸害拆迁户毒如蛇蝎;
——2011年7月13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警察要协助城管强制拆迁;
——广州美术学院一名副教授于2011年7月10日在车内遭割喉杀害;
——广东妓女被分尸后塞行李箱;
——广东省训练特警应对讨薪工人;
——重庆出动特警为民讨薪; ……
如果上述发生在广东的那些罪恶发生在重庆,哪怕只是其中一部分,贺卫方们必定口诛笔伐吵翻了天。然而正因为发生在“幸福广东”,所以他们个个装聋做哑视而不见,高唱“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炮打重庆时的雄纠纠气昂昂不知到跑哪儿去了。而重庆特警为民讨薪的之举却让这些老爷们义愤填膺拍案而起,愤怒声讨重庆特警“不务正业”、违背“程序正义”
——“法律人”是黑社会的别动队。谁打黑,谁就是“法律人”的死敌,谁保黑,谁就是“法律人”的哥们。重庆打黑,所以必须妖魔化。广东成了黑社会的“幸福广东”,“法律人”们自然也跟着充分幸福,夸广东还来不及,怎么会去拆台?所谓“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不过如此。
3.免骂
黑社会要大展拳脚发大财大发展,光免死、免打还不够,还得免骂——消除社会的反感,让整个社会认同黑社会的存在是正常的、天经地义的,不再要求取缔黑社会。这就需要美化自己。
黑社会的利益就是刑辩律师的利益。如果黑社会在人们心目中臭不可闻,那么即便刑辩律师“搞定”了政府不杀不打,自己的日子也好过不了——贺卫方这点自知之明倒有:“我们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即便在法治国家,一般民众对律师职业也常有贬损之辞,流传着许多挖苦律师的笑话。”“我见过的一位美国司机说,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处处为坏人着想。”为了黑社会和自己的长远利益,“法律人”不但要废除死刑、禁止打黑,还必须千方百计美化黑社会。为了编造所需的种种借口和神话,笔杆子们可谓绞尽了脑汁:
——“一个健康的社会是需要对社会中间某些坏的现象的一种宽容”、“长不出毒草的土地也长不出鲜花来” ;(贺卫方:“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现在的一些法制建设比较良好的国家,可以说都是越来越趋向于‘非犯罪化’,‘非刑法化’,越来越宽容,过去认为犯罪的现在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的制裁是一个适度的制裁,并且一定要考虑到犯罪的人能够通过刑法来获得调理”;(贺卫方:“过于严厉的刑罚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注:犯罪不算罪,就没有了黑社会?)
——“黑社会存在与否可以看作一个社会的宽容和法制程度”(凯迪论坛:“那些对打黑欢呼的乡民,很快就有苦头了”)(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3077694)
——“无论怎样理想的和谐社会,也会有一部分人被排斥在社会之外,与其让这些人散落各处,潜伏地下,不如由黑社会统一组织管理起来,政府更容易对他们进行控制。被社会排斥的人也要吃饭,没有黑社会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他们更加可能铤而走险,甚至报复社会。”“对于‘被排斥分子’,我们的社会是不是也应该给他们一点空间?”(uvyes259758 :“黑社会的存在意义”)
——“黑社会老大也可以有天使一样的作为”、“绝不能用京剧脸谱的模式来评价历史人物”、“杜月笙与青帮、恒社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的关系,都充分说明民间社团在和平时期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杜月笙的经历告诉我们,只要是人,包括由人组成的一切机构,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不犯错误。犯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把自己打扮成人间圣人、绝对正确。” (南方周末:“杜月笙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的启示”http://www.infzm.com/content/61551)
评论: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嘴巴一动,黑社会老大成了“天使”,黑社会成了“民间社团”,变成了“维稳”力量,犯罪成了仅仅是“犯错误”……真是化腐朽为神奇,死人都说活了。
……
评论:许多人想不通为什么“专家”、“精英”、“法律人”们不能容忍毛泽东,不能容忍红歌,不能容忍老百姓参与国家管理,不能容忍老百姓有话语权,不能容忍任何健康向上的东西,连吕丽萍对同性恋的不同见解都不能容忍,群起而攻、在电视上点名大骂,偏偏却对无恶不做的黑社会如此宽宏大量、如此百般美化,厚此薄彼得恰如鲁迅的形容:“玉中求瑕,屎里觅道”。其实道理非常简单:黑社会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摇钱树,利益所在,只能如此。
4.称霸
一旦实现了免死、免打、免骂,黑社会就再无后顾之忧。此时已经不是黑社会怕警察,而是警察怕黑社会,甚至警察就是黑社会(或者黑社会就是警察),黑道即白道,白道即黑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分不清谁,谁也离不开谁,黑白合流,共创和谐,携手共同欺负老百姓。
这种状况同样最符合刑辩律师们的利益:黑社会称霸,身为合伙人的自己油水自然水涨船高。哪个敢不听话,文打官司武斗手,不管哪样自己都稳操胜券——“谈笑有黑道,往来无白丁”,黑道白道一家亲,从此连绞尽脑汁唇枪舌剑过堂辩护的麻烦都省了,不费吹灰之力就财源滚滚。相比之下《教父》里的美国黑手党头子胃口太小了:“一个带着公事包的律师能够比一百个带着枪的强盗诈取更多的财物”——只有一百个带枪强盗的抢劫水平。哪象中国“法律人”,整个社会都要吃个精光。难怪他们竭力要人们相信黑社会的统治不但不可怕,而且对老百姓有好处。
不仅如此,“法律人”已经开始宣扬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应由黑社会管理,这样就再也不会有罢工、维权、抗议、示威之类“不稳定因素”了——用黑社会解决劳资问题,用黑社会解决强制拆迁问题,用黑社会解决上访问题,用黑社会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用黑社会对付老百姓,用黑社会“维稳”,用黑社会维护“法治”,用黑社会实施统治……
下述论述表明“精英”、刑辩律师“法律人”们的理想境界是上层建筑由“精英”、刑辩律师“法律人”们称霸,基层管理由黑社会称霸,双方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创和谐,压榨百姓,实现“双赢”:
——“杜月笙与青帮、恒社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的关系,都充分说明民间社团在和平时期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南方周末:“杜月笙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的启示”)
——“黑社会是最维持治安的,因为黑社会都是和警察勾结的,如果黑社会管理一个地面,相关的警察肯定要让他们管理好,不要出案件,否则,不能不查的。对于蟊贼,法律没什么办法,但是,黑社会出来,效果绝对是好很多的,你敢偷?打断你的腿,一两次就没人敢了,警察抓到小额盗窃,也没什么办法,最多劳教了,正好找个吃饭的地方。”(凯迪论坛:“那些对打黑欢呼的乡民,很快就有苦头了”)(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3077694)
——“黑社会成员,都有相对稳定收入,这个收入,大多数是大集团发下来的,来自于其他合法产业的收入,而并不是打打杀杀换来的,当然,这些人也干些零碎地打杂工作,当然,加入团伙,或者说组织,可以获得比正常这个文化技术水平更高的工资,所以才对人有吸引力,当然有收入了,这些人平常也不会偷鸡摸狗的。”(同上)
——“黑社会损害的是谁的利益,可以肯定地说,不是升斗小民的,比如控制娱乐场所卖摇头丸的,没事找你干啥?当然,你要去人家场子散货,那就另说了,问题是,你也卖摇头丸,能说自己是好人吗?黑社会是最不敢惹事的。” (同上)
——“我不是说黑社会是好人,但大多数时候,他们对合法老百姓,是没有伤害的”;(同上)
——“现在看黑老大倒台,大家高兴,等到过几天,附近的蟊贼多了,流萤多了,小孩子上学,被人抢钱,老太太买菜,被人抢菜篮子的时候,(有黑社会的时候,这些事情不可能发生的。)就知道。” (同上)
——“估计重庆黑社会没了,治安要糟糕了。(出招,让平头们当联防队,唉,出身都是黑社会呀,只是换了老大。)”;(同上)
——“血酬和横规并非一无是处。小偷不敢随意在谦德庄行窃,土匪不许客匪在自己的地盘内抢劫,这未必不是平民之福。从老百姓的角度说,流寇不如土匪,业余土匪不如专业土匪,短期捞一把的专业土匪又不如土匪世家。真把一块地盘当成自己的家产了,反而不肯胡乱糟蹋了。”“血酬与报酬、掠夺与皇粮正税、横规矩与天经地义之间,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重合部分。”(吴思:“血酬定律”11.地霸发迹的历程(4)血酬的各种名目)
“法律人”慷慨激昂大声疾呼:“律师缺位,必然是暴力的补位”。其实在私有制条件下情况恰恰相反:私有化的律师势力与黑社会的势力适成正比,同步增长,私有化的律师势力越大的地方黑社会越猖狂。不信?看看美国,看看纽约、底特律、落杉矶、芝加哥——那里的律师缺位吗?那里的黑社会暴力不猖狂吗?有多少人敢半夜三更一个人到纽约曼哈顿岛的中央公园转、到纽约地铁站台黄框框之外的地方转?据说现在中国私有化的律师有二十万,结果许多大城市在治安方面已经开始向纽约、底特律、落杉矶、芝加哥等地看齐了——不信看看广东,看看广州。要是中国私有化的律师势力跟美国一样大,那整个中国的黑社会将变成啥样?整个中国将变成啥样?
尽管“法律人”慷慨激昂义正词严地赌咒发誓:“我们和公安的任务并无二致。我们都肩负着维护法治实施的重任,我们都在追求公平正义。虽然,他们头顶国徽,代表国家。我们头顶苍天,代表共和国的辩护律师”、“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但赌咒发誓代替不了客观事实。客观规律就是客观规律。私有制决定了利益结构,决定了刑辩律师除给黑社会当别动队别无选择。即便个别人一时一事上良心未泯也无济于事。只要是私有制,只要是当刑辩律师,那就无法逃脱“给黑社会当别动队”的规律支配,就象人无法自己揪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
明白了这一切,就能明白“法律人”们吵吵嚷嚷给药加鑫、李昌奎免死的闹剧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借题发挥而已。先拿药加鑫当突破口,失败了便选中了李昌奎——李昌奎来自农村又很穷,既不是富二代又不是大学生,给他免死没人怀疑是行贿受贿了吧?没法说歧视农民了吧?“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开了这个头,以后给其他人免死就容易多了。为黑社会废除死刑的真正目标就达到了——什么“人性”、“理性”、“尊重生命”、“尊重法律”、“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全是假的,全是借口。真正的动机是自己的私利——给黑社会当别动队带来的丰厚油水、沾满受害者鲜血的钱财。
四.借口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反对“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是一回事,借口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是另外一回事。贼都会喊着捉贼去做贼,“精英”、“法律人”难道比贼笨,不会打着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旗帜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不管是药家鑫、李昌奎还是其他案件,老百姓关心的是结果。结果公正,谁判都行;结果不公正,谁判都不行。央视董大嘴与北大“精英”车浩就李昌奎案一唱一和折腾了半天,实际的意思是判决结果不重要,法官的权力才重要。法官“自由量刑”,结果再荒谬也公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制约,结果再公正也荒谬。对判决结果老百姓越是反对越要坚持。如果激起了社会一致公愤呢?那更要针锋相对坚决顶住寸步不让,否则就是“舆论干扰司法独立”,就危及了法官的权力——虽然平时满嘴民主,此时此地却只有独裁。
“法律人”的 “普世价值”并非民主,而是独裁。说的是“制约权力”,实际是在“制约权力”的借口下为自己篡夺绝对权力——贺卫方、陈有西们叫嚷最起劲的就是“司法独立”、“撤消政法委”。司法独立了,政法委撤消了,法官的权力就没有任何制约了,当然就成了绝对权力了。借口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就大功告成了。
贺卫方、陈有西们口口声声说要跟美国“国际接轨”,其实他们哪有那么老实?凡有碍自己获得绝对权力的东西他们老实不客气拒之门外——美国至少还在表面上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参与司法判决的机会,让陪审团决定有罪无罪,陪审团成员绝大多数都是普通老百姓,至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中国的“法律精英”则一开口就是“专业”、“学术”、“你不懂,等你学会再来说”,司法过程根本不允许普通老百姓有任何说话的机会,从头至尾一切全由他们一手包办,不折不扣的“绝对权力”。
凭什么要给法官绝对权力?凭什么要老百姓相信法官不会滥用权力?为什么只制约行政权,不制约司法权? “法律精英”们从来不肯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只是一味地用“专业训练”、“学者的良知”、“道德的血液”之类敷衍,千方百计要人们相信法官是“精英”,不需要硬性制约。逼急了就搬“国际接轨”当救兵,说美国就是这样。
方鲲鹏有个系列文章“模仿复制美国司法运作模式必定失败”,描述了美国司法体系的 “绝对权力、绝对腐败”:(http://blog.creaders.net/kunpengfang/user_blog_diary.php?did=86051 )
——美国推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美国的媒体明显受一只无形的手控制,有很多禁忌话题,不能批评犹太人和不能批评法官是两个可以随手拈来的例子。
——法院以独立办案为名,拒绝采访,而法院内部的作业方式又不对外公布,于是司法系统成了一个封闭的权力系统,媒体无从置喙。
——另外法院系统虽然设有法官纪律委员会接受公众对法官的投诉,然而法院又制定出投诉内容不得扩散的法律,规定除非投诉导致法官受到正式调查,否则投诉人对法官的投诉必须严格保密。这种规定明摆了不让媒体介入。如果媒体报道法官遭投诉,捅出消息的投诉人可以被控藐视法庭罪,这是刑事重罪。所谓法官纪律委员会,那只是一个摆设,每年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收到的投诉成千上万,但导致法官受到正式调查的投诉案屈指可数。美国最高法院曾主持了一次调查,发现从2001到2005的5年期间,联邦系统的法官纪律委员会收到约4,000件对法官的投诉(因为一件投诉可能包括对多名法官的投诉,投诉法官的人次数字还要高得多),最后总共只有3位法官受到批评处分,而受处分法官的名字也没有透露。
——美国的法官至今仍享受着法律明文规定的铁饭碗和终身制特权。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官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受美国宪法保护,一旦任命为联邦法官,就享有终身制和工资不得削减的宪法权利,
——当联邦法官已经被定罪,送进监狱服刑却还在领取法官薪水。
——美国法官在行使法官权力时犯下无论多么严重的错误,都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庐泽恩县(Luzerne County)法院两个法官,将数千犯了轻微过失的少年投入私人经营的监狱,增加监狱业主的利润,用以交换业主的巨额回扣。东窗事发后,检方只能起诉法官受贿的刑事罪责,而不能追究法官滥判少年牟利的罪行。尽管受贿和滥判少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作判决是在行使法官权力,所以享有绝对豁免权。这两个法官制造了数千起冤狱牟利,却没有法律能使他们为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蹲一天监狱。
——能被提名任法官或有资格竞选法官的条件,除了须有律师执照外,没有其他硬指标。律师的总体道德水准没有人敢恭维,指望律师摇身一变成法官后,道德水准就会升华,那是笑话。以新泽西州为例,可以看看法官的道德品质标准可以容忍到一个怎么样低的门槛。我在互联网上经过不完全的搜索后发现,近年来新泽西州至少有7位法官酗酒驾车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并在后继的司法程序中受到酗酒驾车罪成立的宣判。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总共只有7位大法官,上述酗酒驾车遭逮捕的法官中,有一人当时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事发后他继续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岁退休。退休后在很短时间内又接连发生了两起酗酒驾车被警察现场逮捕的事件。而更精彩的是,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两只手表,在审判时这位被告身份的法官述说了十多个使她产生偷窃行为的理由。其中有:阴道无名瘙痒,家里一个抽水马桶不停地漏水,要为父母亲准备他们的结婚周年礼物。其余的也都是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了。最后她的偷窃罪还是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及其轻微的250美元的罚款。这位被告法官陈述的辩护理由可以使人喷饭,而审理该案的法官发表的高论可以使人目瞪口呆。关于被告自己是法官还犯偷窃罪,审理法官评论说:“我发现没有理由认为,被告不能继续以符合于她法官就职誓言的方式,履行她的职责。” 这还不算,审理法官进一步补充道:“确实的,这次经验甚至可使她在一个比过去更高的奉献水平上,来履行她的法官职责。”
——酗酒驾车现场遭逮捕,商店偷窃被定罪,这种事发生在私营企业的员工或政府机关普通雇员身上,是要被炒鱿鱼的。但发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减,法官照做,而且可以安安然然地继续当一个州(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绝对豁免权,使法官在法庭上拥有帝皇式的权力。而且美国法院不仅依照法律条文审案断案,还通过审案断案创立法律,称作判例法(Case Law)。从这个角度看,美国法院不仅是个执法机关,还是一个立法机关。显然,法院的双重功能,法官集执法权、立法权于一身,是同美国建国时的治国理念相悖。
——宪法没有给予法官绝对豁免权。国会虽然作了法官豁免权的原则性立法,但发展到即使法官受贿滥判,也不能追究其错误判决之责任的“绝对”程度,则是法官通过判例法建立的。法官通过判例法送给自己越来越宽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的法院系统利用从原宗主国大英帝国那里继承来的海洋法系,通过制定判例法,不断扩展自己的权力,可以说现在拥有了凌驾于国会之上的实际权力。
——法官权力过大,借助判例法,集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颁布权、执行权于一身,使得法官变成“真理”的化身,媒体惹不起。法官还可以发布禁口令。
——美国一个反滥诉网站整理出美国滥用诉讼牟利已经泛滥成灾的统计数据,现举其中几条:
.在2008年,美国民事诉讼系统花费的国家税收,平摊到每个美国人身上为838美元。
.医疗费用中的10%是花在事故保险上。
.40%的医疗事故诉讼是滥诉。
.10个医师中有9个认为诉讼中提供的医学专家证词有问题。
.80%的美国人认为专事身体伤害(因车祸、工伤事故等)索赔的律师,鼓励没有受到身体伤害的人也去打索赔官司。
——司法权高于立法权常会成为乱邦之源,世界历史上有很多这种例子。美国历史上在还没形成两党政治前,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冲突曾造成重大宪政危机,导致美国内战(南北战争)爆发。 ……
看看美国的例子就可以明白贺卫方、陈有西等“法律人”闹着要“国际接轨”、“司法独立”的真正动机——根本不是“为了法制、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而是使自己也象美国法官一样“拥有帝皇式的权力”,以反对“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名义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说白了就是喊着捉贼去做贼。
贺卫方、陈有西们不但闹着要给法官绝对权力,还闹着要给律师绝对权力。贺卫方说:“我们不要讳言我们跟检察权力之间是抗衡的”——能抗衡检察权力的自然是权。既然是权,如果没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那就成了绝对权力。
贺卫方、陈有西们抱怨说,律师和警察的地位不平等,不公平。对此我很赞同。在私有制条件下,律师与警察的地位和待遇确实很不平等,很不公平:
——警察属于公有制。律师属于私有制。警察为公众服务。律师为私人服务。
——对警察的监督和制约一重又一重,又是法律又是纪律。对律师没有任何专职的监督、任何严格的纪律约束,唯一的制约是刑法第306条。
——警察的工作一言一行都是义务,都免费。律师的工作一言一行都是买卖,都收钱。
——只见投诉警察,不见投诉律师。警察越奉公守法日子越难过。律师越胆大妄为日子越好过。
萨苏的一篇文章有如下描述:
.这位退休的老警官曾经破案无数,有一回谈起几个案件,有人评价说关键是案犯不懂法,老人家摇头,说他们不懂法?中国人里头最懂法的就是他们。
.“现在他们找我回去办案我都推了。跟我们那会儿不一样了,你找一个刑满释放的问点儿事,三句话还没说完呢,他掏出手机来开始投诉你了。你说,我们还怎么干?”说到这儿苦笑一声,“一开始设投诉的时候,一般老百姓都不懂,投诉我们的全是这帮带案底儿的。”
.这句话让我哑然,因为想起来当年看的《神探亨特》和《警察故事》,投诉亨特麦考尔乃至成龙的,几乎都不是好人,让人恨不得把他们一个扫堂腿踢到银幕外边去。
.不止一个北京警察跟我说:“我们警察是弱势群体”。
.笔者认识的这几位警察,都是尽忠职守,有功于民的好警察。
(萨苏:“日本奇闻之非网络时代的人肉搜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6745f60102dqs6.html)
评注:“我们警察是弱势群体”决非笑话。警察在硬暴力面前是强者,在软暴力面前是弱者。往往越是奉公守法的好警察越容易受到软暴力的伤害摧残。
——警察的工作是保护社会安全。律师的工作实际是保护破坏社会安全的罪犯。靠律师维护社会治安必定大乱。但社会治安恶化人们只骂警察,不骂律师。
——警察放跑了罪犯要受处罚,律师放跑了罪犯能拿奖赏。
——警察办错了案要追究责任,律师办错了案不受追究。
——警察的收入有限,律师的收入无限。
——警察收罪犯的钱是违法犯罪,律师收罪犯的钱是正当收入——即便定了罪、证明罪犯付给律师的服务费是赃款,律师也不会退钱。世界上只有律师能理直气壮地把罪犯带血的不义之财变成自己的合法利润。
——警察的工作又苦又累还有生命危险,律师的工作又轻松又干净又安全。
——警察工作越积极家庭做出的牺牲越大,越不容易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律师正相反。
——律师被普遍宣扬成“精英”,警察被普遍宣扬成“四肢发达头脑简单”。
——美国律师的执照只在本州有效,不能跨州。中国律师的执照全国通用。因此中国的律师可以吃遍全中国,只要叫嚷受了委屈就可以从全国各地招来一大帮同伙群起而攻之,警察不能。
——警察干坏事,受害的人数、地域、时间都有限;律师干坏事(尤其立个恶法),受害的人数、地域和时间都无限。 ……
所有这些不公平让“法律人”一忽悠就全变了味:“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各类成员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向公权力要好处,靠自己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的群体”——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警察里有坏人,律师里有坏人,官员里也有坏人。毛泽东时代发动群众监督权力,坏人占不了上风。“特别是”时代否定了毛泽东,坏人到处占上风,警察里也不例外。不恢复毛泽东的路线,不管是谁也制约不了权力,靠私有制的律师更不行。
贺卫方、陈有西们如今大吵大闹,一定要去掉对律师唯一的一条制约——刑法第306条,理由是这条被拿来迫害律师制造冤案:
——“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大陆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另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时,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陈有西:“北海‘7.18’围殴律师事件综述”)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739714bb-4884-4940-8860-9ae80181c479&itemID=1fe0bdb6-2f06-40eb-9ae8-9f1200a88ddf&user=10420)
任何武器都可以被滥用错用。能因为武器被滥用错用杀了人就取缔武器吗?能因为吃饭噎死了人就禁止吃饭吗?法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被滥用错用。能因为哪条法律被滥用错用造成了冤案就废了哪条吗?比如根据陈有西的资料,10年中有108名律师被引用刑法第306条起诉,平均每年10.8人。据说其中有5.4人冤枉。假定20万律师每人每年经手三件案子,那一年就是60万件。60万件案子中5.4人受冤枉,比率为十万分之0.9。如果刑法第306条造成了十万分之0.9的冤案就要不得,那13亿中国人每年因偷窃罪被起诉的人有多少?如果其中被冤枉的比率高于十万分之0.9,是不是规定偷窃有罪的刑法条文也要不得了?
刑法第306条是对律师的唯一一条制约。去掉了,律师就有了绝对权力。如果不是贼喊捉贼、借口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那就只会要求修改,要求加强监督防止被滥用。武器被滥用错用不是武器的错,需要的是加强管理。刑法条文被滥用错用不是刑法条文的错,需要的也是加强管理。闹着废除制约律师唯一的一条制约而不拿出任何替代性制约方案,却借题发挥叫嚷“律师辩护期间,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任何行为不受刑事追究”——这不是明目张胆要求“治外法权”、要求有权无法无天逍遥法外吗?如果警察也要求“警察值勤期间,为履行岗位职责所进行的任何行为不受刑事追究”呢?
陈有西说:“检察认为,我是公共权力,代表国家公诉,维护国家安全;而你律师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你跟杀人犯、强奸犯立场差不多。你的意见不能同我的平起平坐”——这话也对也不对。在私有制条件下确实如此,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就不是这样。
斯伟江说:“92年我刚开始从事律师业时,面对国家公诉人时,我们是国家辩护人,都是国家编制,国家发工资。在小平画圈后,随着市场经济深化后,才需要律师为经济建设服务,才有律师下海。”——这点出了要害:公有制条件下的律师是“国家辩护人,都是国家编制,国家发工资”,不围着钱转,真正是在监督权力、维护法治。一旦变成了私有制的律师,其根本利益就不在维护法制而在赚钱,谁出钱为谁辩护。
律师整天买卖法律产品,成了法律买卖人,用不着对社会治安负责,社会越乱刑事案件越多越赚钱,实际就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就是跟杀人犯、强奸犯的立场差不多——在老百姓眼里刑辩律师就是整天跟坏人打交道,就是专门为坏人帮忙,就是专门跟老百姓捣乱,就不是好东西。这不是某个律师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是私有制决定的利益格局造成的结果,什么花言巧语也改变不了。代表着罪犯的利益还要求绝对权力跟公权力抗衡,不管怎么说也是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以反对“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名义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五.司法体系是“普世价值”的政变突破口
1.笔杆子,枪杆子,建立政权靠这两杆子,保卫政权靠这两杆子,篡夺政权搞政变也靠这两杆子。
司法系统是这两杆子的结合部。“普世价值”们已经掌握了笔杆子。只要实现陈有西的目标——“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就能实现用笔杆子控制枪杆子,用软暴力控制硬暴力。再进一步实现“司法独立”,就打开了政变的突破口。
2.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中策划的政变计划正在逐一变成现实: ——“我想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
在“专业化”、“文凭化”的借口下,司法系统中来自工农的异己基本已被排斥光了。司法院校里反共反毛的“教授”、“精英”格外活跃、格外猖狂。司法院校毕业生基本都被成功地灌输了一脑袋的“普世价值”、“司法独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人=法律”、“精英治国”等思想,不认同共产党、取消“政法委”成了时髦。
贺卫方们形成的已经不是“小的群体”,而是一个庞大的排外的独立王国。司法系统上上下下全是“自己人”——“都是一锅的一伙的”:
.“原告在西南政法毕业生,被告在西南政法的毕业生,然后法官也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这样就不用回避了,大家反正都是一锅的一伙的。”(成都法学论坛上贺卫方的精彩演讲)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b3572aed-0599-4632-8969-9c2200730162&itemID=3f07a76a-9185-4b44-8770-9f1700e4d8d8&user=10420)
.贺卫方铁杆遍布司法系统要害,一呼万喏,八方响应——他说了句“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他的校友、同门师兄弟云南高法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立刻把他的话变成了命令:“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
.贺卫方、陈有西们已经“能做不能说”地凝聚了庞大的“律师党”、“法律人党”——律师二十万,“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体制内“潜伏”人士不计其数,陈有西学术网点击三千万,贺卫方博客点击一千万,可谓号称信徒党羽上千万——虽比不上中共党员八千万,但也可以声称属于同一数量级,“不叫反对党的反对党”已经形成了,党魁都呼之欲出了。
.“律师党”借李庄案和北海律师案结成全国性团伙到处耀武扬威炫耀实力,把个别性局部案例变成轰动全国的惊天大案,意在借题发挥推翻全部刑法条文,借此杀一儆百,警告任何人今后不得太岁头上动土招惹律师。其行径本质上与黑社会青红帮借打架斗殴扬名立万找场子立威无异。
“法律人”=“法律买卖人”+“法律青红帮”。 ——“经济改革越来越和法制方面的东西关联在一块”、“大家携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别的有必要。”
贺卫方、陈有西与南方报系密切配合,互相吹捧——陈有西处处显示自己与南方报系的亲密关系:“陈有西:羊城会师友”、“ 《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获《南周》高评”……南方报系处处不忘为陈有西们喝彩打气:“李庄案后律师暗战:杨氏刀法”、“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这一切都是贺卫方的要求:“大家携手共同做一些事情特别的有必要”。
——“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
由致公党中央委员田成有带头挑战共产党对司法系统的领导、废除死刑、废除人大的立法修法之权,由陈有西通过“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给共产党下最后通牒:
“必须撤销党委的各级政法委”、“律师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必须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的权利”、“必须取消检察院的法庭监督权”、“法庭审判必须是完全超脱独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必须加上保障律师履职期间的人身自由权的绝对性条款”、“律师辩护期间,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任何行为不受刑事追究”、“必须废除刑法306条”
……必须、必须、必须,给共产党一口气命令了这么多“必须”,等于逼共产党无条件投降——只要实现了这些,就等于推翻了共产党: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法律由“法律人”说了算,结果只能是一切由“法律人”说了算。
既然“法律人”贺卫方早就宣布了共产党非法,共产党可不就得下台?这就实现了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提出的战略目标:“党和议会之间的关系,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
——“我们说图穷匕首现”、 “现在敌我矛盾非常强烈的存在,很多的人说海外的敌对势力和国内如何地结合起来。” 看看南方报系杀气腾腾的大字标题:“律师暗战”、“杨氏刀法”——不打自招承认这是你死我活的战争,否则怎么会用上“暗战”、“刀法”之类咬牙切齿的字眼?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上提出的“图穷匕首现”在这里得到了回响。
3.迫不及待通过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取消死刑是为了制造动乱实现政变
孔庆东说:“就是有那么一股强大的邪恶势力,他们拼了命地、他们不择手段地要瓦解、要颠覆我们的法律,要把中国搞成一团混乱,然后呢,就把中国搞得四分五裂了。法制崩溃了,那人们就为所欲为了,到那个时候就没有人能救得了中国了。他们的目的并不在于这一个具体的案件,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反共反华。
(主持人:这样会不会导致下一个杀人分子在办他的案时说:“哎,你凭什么判我死刑啊?你把这个人都判成死缓了。”)以后这法律就乱了,就每一个案件发生之后,人民永远不知道它的宣判结果。
(主持人:好像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对,这就是法制崩溃呀。法制崩溃了,最后大家就为所欲为。然后就靠暴力,就变成一个地狱般的、原始社会般的社会。这就达到汉奸的目的啦。
(主持人:他们是想让更多的人看到这样的,希望以后多来自首吗?)不是,不是,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把中国搞坏,目的就是要分裂,就是要宣布“云南独立”。
孔庆东:把法律和老百姓完全对立起来,这就是汉奸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孔庆东:法律如果偏离了人民的立场,这个法律自动它就失效了。法律是要执行正义的、是要运送正义的,如果法律不执行正义的话,那法律就会被人民唾弃掉。
孔庆东:就因为中国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控制在汉奸法学家手中,他们就把这个法律,一步步推向人民的对立面,让法律成为人民的敌人,最后人民就摧毁这个法律。那么这样呢,我们中华民族就会陷入四分五裂。
网友:司法混乱,纵容犯罪还谈什么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这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吗?丧失了法制基础还说什么法治社会。
孔庆东:现在社会就够乱的了,他们还在继续破坏我们的法制、破坏我们的伦理,他们就是要逼着老百姓揭竿而起嘛。
贺卫方下面的这段话表明他完全清楚借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废除死刑“要付出一些代价”,而他明知如此还要坚持到底,证明这些风险和反弹对他来说正中下怀,求之不得: “我们现在完全可以做到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从立法的角度去进行这样的一种大胆的决策。也许某些时候有些风险,有些反弹,中间可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但这是一个向合理的制度迈进的过程。”(以直报怨——贺卫方再谈废除死刑)
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这两起刑事案成了中国社会阶级生死大搏斗的战场,成了“普世价值”的政变突口。只有看清这背后的一切,才能理解围绕这两起案件掀起的种种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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