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淡水暖
云南李昌奎案引发的舆论波涛,因为云南高院宣布“再审”暂时沉寂了几日,今天有两则报道出来。看来“再审”并未解决此案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理论,中国的司法取向谁是主体。
《广州日报》发表题为“媒体称多地杀人改判死缓案掀起再审民意”,报道中列举了一个跟云南李昌奎连杀二人、侮辱尸体案、赛锐连捅受害人27刀案改判死缓二案件不同的案件,发生在广西:
“桂林人梁勇——2006年11月23日,他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事后法医报告和照片证实,警方从下水道和化粪池内打捞出的尸块共计170块。…”、“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维持原判。…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认为梁勇立功。同时,法院鉴于该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
在此篇报道中,记者引用了专家、学者、法官们的看法:
“‘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国内一位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虽认为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但‘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广州日报)
其一、看得出来,云南省高院的判例并非个案,而是已经弥漫在整个中国法学界精英,司法界法官们大脑中的“废死”理论和判决取向思维的体现。
其二、从这些法学界精英和法官们的立场来看,首先“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是“落伍”的,不代表“先进文化”。
其三、在贺卫方、葛洪义们看来,所谓“司法”是一个与民众无关的怪物,这个应该怪物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便判错了,贺卫方也要维护其“终审判决之终局性”,不能改,而葛洪义则把原因归咎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换言之,只要司法体制“独立”了,法官们、律师们就想咋整就咋整,只要做到“审理程序合法”即所谓“程序正义”,结果如何与民众无涉。
所谓“司法独立”一直是这些年来西化之风炽烈的法学界乃至于法学界们培养出来的法官们内心的最高理想,草民不知道这些唯“司法独立”之上的精英们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有基本的敬畏和尊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明: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前提之外的司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就是要体现中国司法的人民性,司法没有独立于人民之外的超然性。法律要体现人民性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属性,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框架内实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人民民主专政顾名思义,一是人民,二是民主,三是专政,三元素缺一不可。
无独有偶,云南高院的法官也憋不住还有话要说,人民网今天转载了《成都商报》的一篇报道“李昌奎案办案法官:再审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报道中引述了“李昌奎案办案法官”的观点:
“一位参与此案的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认为…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两种。我国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究竟适用哪种死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况且此案中还有自首和积极赔偿以及邻里纠纷等情节,因此判死缓并不算错。而《再审决定书》中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理由,让人有些疑惑。”、“前述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成都商报)
看来,即便是再审了,参与的法官们内心是不平静的,照实说,谁的决定被再次审视都有不平静的反应,但不平静要以理服人。
首先,让人疑惑的是这位参与办案的法官的逻辑,“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公式”如果成立,那这两种惩罚之间的区别就被法官先生一笔抹杀了,而且在普通民众心目中造成的混乱可想而之,彻底颠覆了大众关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差别的理解,更为深远的是,所谓“废死”就被这种偷换概念的思维坐实了,也即是名义上没有“废死”,实质上法官们可以利用所谓“自由裁量权”实现他们“废死”的法律“理想”。
这个取向很可怕,实质上是表明在“法治”的外衣下,司法界的学者、专家、法官们一种变相的“独立”,看似严密的法律条文,百姓们无缘“看懂”,所谓“普法”也低档不住精英们这样那样的解读,并且按照他们的解读行使判决权力。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比较西方的法院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强调法律的人民性,叫做“人民法院”,无论哪方面都要体现人民大众是法律的主人,法律要体现人民大众的法律意志,司法体系要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草民忽然记起一件事,西方媒体口中的“意见领袖”、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在药家鑫案中提出“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在李昌奎案中提出“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其思维并非始于今日今时,早在2004年12月,贺卫方先生就提出“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新京报)
原来,法学家贺卫方及贺卫方先生们培养出来的法官们历来就认为,法学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精英们把玩的工具,法院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精英们把持的殿堂,“国际社会”如此,中国亦该如此,与人民大众无涉,人民大众对判决结果发声了,“国际社会”就会惊诧起来。
这样,李昌奎案的参与法官内心当然会感到不平静、不服气,再审李昌奎案就“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 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但是,这个“法治”是谁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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