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贺卫方声称:“虽认为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但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
一个是,云南省高院一位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认为,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判死缓并不算错。这位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见附1)
还有一个跟屁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广州日报)以及“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
一丶自抽嘴吧的贺卫方“建议”向我们展示了什么?
如上引贺卫方声称:“虽认为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但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这就是说他在讲死缓此判“不妥”是指依法该处死刑错在了终审判决的“死缓”。但反过来又说“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我们不难看出此种自抽嘴吧之说隐喻着对我国大陆法系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司法理念的颠覆。其背后就是西方英美法系的“废除死刑”如此而已!如果贺卫方坚持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结果公平的司法理念,那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见附2)是否因贺卫方的“建议”而废止?反之“建议”之说法律依据何在?既然“李昌奎死缓此判不妥”,为何不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有朋友不无嘲讽地指出:西方媒体口中的“意见领袖”、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在药家鑫案中提出“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在李昌奎案中提出“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其思维并非始于今日今时,早在2004年12月,贺卫方先生就提出“建议:我国审判机关的名称由‘人民法院’改为‘法院’。… 我们建议做这一改变,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这样的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我们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新京报)
我认为:无论人称是药八刀案丶赛家鑫案的李昌奎死缓再审案丶还是发生在广西赛锐连捅受害人27刀案改判死缓案件不同案件的所谓“这孩子的钢琴连续动做”、“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审理程序合法”与及其李昌奎案启动再审程序前的民众疾风暴雨般的呼声结果却奇迹般地与法定程序相悖,而是民众呼声丶法定程序丶审判公平“三位一体”地达到了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完美统一,至少目前来说是这样。从另一角度观察,所谓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治国理念完美统一的对立面是西方英美法系的“废除死刑”在中国以法学家贺卫方为代表的司法界普世价值派丛林法则兽道司法理念!
二丶何为人民的“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一位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认为,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判死缓并不算错。这位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请云南省高院那位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依照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解释一下我国“人民法院”的内函是什么?所谓“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纯属狗屁之说,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何终审将一审处李昌奎死刑改判死缓?
诚然,死缓是死刑的变通执行方式,但死刑与死缓之间“罪责相适应”的公平原则还要不要?那么请这位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再回答既然“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为何共和国的<<刑法>>还要规定死刑和死缓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这能理解为“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吗?!<<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是怎样理解的,什么样的杀人算是"特别严重后果"才判立即执行死刑的法定原则?!由此可见云南省高院有不能用原始同态复仇的"1十1=2"大众狂呼,却回答不出先奸继而杀死两人的1+2=几的副院长田成有“标杆”之说,就必然有翻版之说的“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照猫画虎混蛋逻辑的法官!这样的法盲副院长和法官充斥审判委员会,我们能否轻轻地问一句:云南省高院怎么了!
三丶也说跟屁虫的“翻案风潮”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葛洪义认为,分析‘翻案风潮’需要看到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广州日报)以及“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如果博士生导师葛洪义所认为民众对司法不公的呼吁是“翻案风潮”,而那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的抱怨者是两个典型的SB笨蛋定律所致:
当工业企业实施责任制为工人不经意间的"成功"后,这一城市成功的模式被推广到了农村,使毛泽东的共产党土改分给农民的私有土地集合而来,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也被"责任承包"了。反观这城丶乡共性的"责任承包"人们发现自已在承包自已所有的"资本",被承包对方的主体是谁很不明晰。但有一点是清晰的,工人也好,农民也罢原来的主人不再是"主人"了。中国工人与农民已被不经意的变为没有生产资料的雇佣者。接下来是经济精英励以宁对国企的"烂萍果"丶"靓女先嫁论"与张维迎的"打左灯向右转"在城市,获得了可耻的"成功",于是MBO国退民进的管理层收购---无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暗箱操做如严介和一类对国企“善意”的“零收购”先是面临住房、医疗、教育"市场化"的新三座大山所掩盖的国资流失4500万,追回的杳无音信,进而成为"转基因"的对农民土地的掠夺,呈现在城市工人的下岗失业一类为生存而打官司与各地农民面临的可耕地"保卫战"的抗争连绵不断,当他们依法维权之际,终于发现:好不容易东借西凑地给法院交上了诉讼费后却遭遇了"秦香莲打官司,陈世美审判"象贼打官司似的场场输!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地从量变到质变中,且看写性爱日记的贪官刘松涛为何也要誓死捍卫改革成果?(见附3)便知废除死刑的目的远不在于对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死缓" 而止步。"废除死刑"的司法理念乃醉翁之意不在酒......
中国工农民众为主体的各领域丶行业所有善良劳动者无论男女老少,也许对死刑存废的西方英美法系"司法理念"入侵我国司法领域尚未"经意",但对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死缓" 反弹呼声疾,则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善良人伦道德底限美德的中华文化与西方普世文化丛林兽道司法理念的激烈自卫反抗从现在开始......。而这正是两个典型的SB笨蛋分析认为的所谓"翻案风潮"的原因所在,正可谓法是阶级力量较量的结果,宪法是这样<<刑法>>亦不例外,这就解释了翻案风潮之说不能成立的原因是李昌奎死缓再审仍是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典型的SB笨蛋定律派一定要站在对外献媚对内镇压的汉奸阶级力场上坚定地卖国拜倒在洋教主子黑教袍下,声称李昌奎再审程序启动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那么但愿这种伤害风潮的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一些!
(星期五 2011年8月5日下午 8:35:47)
***********************************************************
附:
1.四川新闻网<<云南李昌奎案:死刑 死缓 ?>>
http://cdsb.newssc.org/html/2011-08/03/content_1341062.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贪官看守所里写遗书:“誓死捍卫改革成果!”
http://www.maoflag.net/?action-viewthread-tid-3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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