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搜狐网上刊登了一篇纪念我国法律界老前辈卢绳组的文章。文章回忆了卢绳组老先生报效祖国的往事,特别提到新中国成立后,卢老因“法治”被打成“右派”的经过。对于建国成立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伤害,早有公论,笔者不想为之申辩。然而文章中卢老先生提到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观点,笔者窃以为是值得商榷的。法治和人治难道势不两立吗?事实上,当今中国很多法律界人士都持有与卢老先生相同或近似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法治固然很重要,但将其与人治隔裂乃至对立起来的看法都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
首先从人类社会的演进历史上看,法治晚于人治,法治脱胎于人治。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无论是何种社会形态,无一不打下了人治的烙印。部落首领的家法、奴隶主的皮鞭、封建君主的旨意都是人治的表现形式。在人类历史中,原始的法治思维曾经在东亚、西欧像流星一样一闪而过.真正意义的法治观念是从西欧封建社会末期产生,不断发展,并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完善与成熟。法治观念的应运而生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总结,为的是克服和避免单纯人治的随意性给社会造成的破坏。因此法治本质上是规范化的人治,也是自我约束与革新的人治。法治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了人治的失范给治人者自身造成的伤害,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治是人治的高级阶段。人治与法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应当存在平行的关系。
其次从法治理论体系上看,法治必须体现人的意志。近现代以来,法治理论林林总总,基本围绕几个方面展开。一是立法层面,二是守法层面。三是执法司法层面。对此,马克思恩格斯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治的局限性也正在于此。从来不可能有什么全民性的法治。西方法学界恰恰在这方面上自觉或不自觉的进行了遮掩或辩护。从国家层面上看,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存在很多共通的利益需求,因此法治就可能伪装成全民性,普世性。从本质上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不过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而给被统治阶级的迷幻药、麻醉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可以允许穷人打赢和富人的官司,但绝不允许工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西方所谓的法治不过是治人者愚民的骗术而已。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这本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法治更为优越的治理体系。然而近三十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我国走上了一条全面西化的法治道路。前两天,党的四中全会通过依法治国的决议。笔者深表赞同,但也想善意的提醒当政者,要密切关注与识别有的人打着“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旗号来推销资本主义法治的图谋。依法治国必须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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