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晚年曾说,他本来是应当做小学教员的,但被蒋介石逼成了革命者,逼出了新中国。我不是女权主义者,但最近有被逼成女权主义者的趋势。
读了岳峙先生关于黄克功案的文章,有几处觉得不甚妥当。在连日来的舆论环境中,岳峙先生没有对事件中的受害人刘茜做出附带的苛刻评论,已属难得。但是他引用了当年抗日军政大学训练处长李兴国的话“多少个刘茜才抵得上一个黄克功”来作为他影评的标题,让我忍不住觉得有话想说。还是先直录岳峙先生原文:
“在审判结束后,参与审判的陪审员合议时,其他人都无意见,只有抗大训练处长李兴国坚决不同意对黄克功判处死刑。他提出了一个十分深刻的命题。
在延安,边区还没有法律,所以谈不上什么依法判处,但他却能拿出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法令。按照那个法令,对于有功人员犯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人无言以对,只能再三重复,“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老掉牙的口头禅。这种说辞实在太容易反驳。只需反问一句,如果刘茜没来延安,而是留在太原,面对日本鬼子……千千万万和刘茜一样的年轻姑娘就是这种遭遇,谁会跟她们讲这些所谓的天理呢?
这自然不能说服李兴国,也不能说服其他正在前线浴血奋战的八路军指战员们。李兴国认为,苏维埃的法令是红军用献血换来的。所以,不要说一个刘茜,就是十个刘茜、一百个刘茜,也抵不上一个黄克功。”
岳峙先生在文中的后续部分就这段话为基础,谈了他对毛主席在处决黄克功时写给雷经天的那封信的理解。他认为,毛主席的做法是站在党纪高于法律的角度,特别是站在“我的嫡系井冈山人就更要被严格要求”的角度来处理这件事的。岳峙先生当然是不会对毛主席提出异议,他表示主席之令人感佩,恰在于他一以贯之,在朝鲜战场上牺牲的长子毛岸英可以作为后继的证据,表明主席一贯是坚持“向我开炮”的。但感佩主席高风亮节,不等于他不可以对黄克功感到惋惜,所以他遵从更合乎革命情感和内心声音的判断,觉得一百个刘茜也抵不上一个黄克功。论站队,他是要跟主席保持队形顾全大局的;但是要论站对,岳峙先生表明,他还是倾向李兴国。我个人认为,这就是他这篇文章的意思,希望我没有曲解——无论我是否曲解他的本意,文章所传达的客观效果都如我所理解的那样。这是岳峙先生自己的看法,本来旁人不必议论。但是我想说话,是因为我觉得,岳峙先生这番看法,就等于毛主席当年的信白写了,他当年对红军将士和全体延安革命者的教育工作都白做了。
而这件事所折射出的各人的理解,更使得这件事变得丰富而值得思考。岳峙先生说,李兴国的话里包含一个深刻的命题。在我看来,李兴国的话里,不止包含一个深刻的命题,而是包含着好几个深刻命题。但只有一个,被李兴国出于功利原则而考虑到,余者皆当作不言自明的真理忽略了。但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比李兴国深刻,才能将李兴国没有发现的命题论述出来。我不是学法律而是学文学的,因此就客串一回我十分喜爱的莎剧女主角鲍西亚吧。
李兴国提出的第一个深刻命题是:法律的起源。延安当时没有法律,应当是指,延安当时没有现成的法条,按照政治原则,也不宜沿袭中华民国其余地方的法条。但是,是否就应该原样移植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法条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所有法律辖区的人民发自内心地愿意遵守法律。哪怕是杀人犯,他违反了法律,但是不等于他不认同那法律,因为如果他变成了被杀人犯袭击的目标,他自然也是希望法律能够网罗杀人犯的。所以,法律应当基于内生性原则,使有理智的人,均自愿遵守。至于,在激情之下杀了人,不等于他在理智时也会如此做,因为他肯定不希望别人在激情时杀自己;同样,出于对接受死的惩罚的畏惧,而认为法律应当对自己网开一面,也不是理智的判断,因为他肯定也不希望杀了自己的人因为怕死可以被网开一面。而法律本来就要节制这两种非理性的过分行为。所以,延安不是没有法律。甚至可以说,有人类文明存在的地方,不管有没有形之于条文的法典,都存在法律,否则那一人类群体就根本不可能发展出文明,而早已自然消亡。而任何形之于条文的法典,也必须遵从“使有理智的人均自愿遵守”的原则,否则这样的法典就将形同虚设。因此,“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恰恰不是天地规定的,而是进入共同体的成员默认的(之所以会默认,是因为每个人都会认为这其中的道理看起来“简直就像是最高的自然范畴天地所亲自规定的那样正当”),用时髦的话说,这的确是“契约”,即使一开始对共同体中出生的婴儿不是契约(因为婴儿还没有理智),当法律被成长为独立的个体所思考,被个人的理性认证的时候,它也必然成为内心的契约。这样内生性的法律才是可以理解的,也才是对动态的社会真正具有约束力的,而并非僵化地照搬外来移植的法条。显然,除李兴国之外的陪审员,都对法律的本土性,内生性,有着天然的认识。但李兴国提出问题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将这个深刻的问题带进了理性的光明的视野里,让我们去反思这一问题,从而再一次确认:法律的生命,基于共同体成员的活生生的生活和内在的理解。
李兴国提出的第二个深刻问题是:一个刘茜和一个黄克功,孰轻孰重。这是一个比第一个问题更复杂一些的问题,因为它比第一个问题更具体。它牵涉到具体的价值判断。那么我们必须把李兴国话里的意思阐述明白:黄克功比刘茜有价值。因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刘茜这样的人民能够活着,是因为黄克功这样的战士在前线奋勇杀敌的结果。还不止如此。因为黄克功这样的战士杀敌,所以等于救下的不是刘茜一个人,而是千百个刘茜。因为黄克功救的是千百个刘茜,而他杀的只是一个刘茜,所以千百个刘茜的价值大于一个刘茜的价值。黄克功既然等于千百个刘茜,所以黄克功的价值大于刘茜的价值。所以不能因为黄克功杀了刘茜就杀黄克功,不然就等于杀了千百个刘茜。
某种意义上(只是某种意义上),李兴国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无解的。在哲学上,这叫做功利主义原则。有一个哲学上的玩笑,说如果一个人忽然从睡梦中惊醒,发现自己竟然坐在一个刹车失灵的飞速奔驰的火车上,前方的铁轨上聚集了五个反正不能离开铁轨的人,眼见火车就快要撞上他们。这时,司机发现还有一个岔道,只有一个人,当然也是不能动弹的。现在,如果你是司机,你是否转动方向盘。
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当然是会转动方向盘的。因为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大于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救五个人肯定比救一个人要好。但是按照康德动机论的原则,转动方向盘是有罪的。因为撞死五个人并不是司机的错,但是转动方向盘却是司机的错,是司机有意结束那一个人的生命。根据动机论,有意识地杀人,当然是有罪的,这与同时救下五个人,是两件事。如果李兴国做律师,边沁做法官,黄克功有可能是会被赦免的;如果康德做法官,则不会。
让我们看看两位法官的偏失之处。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很容易得出可以随便牺牲少数派利益的结论。他的好处自不待言,获益的是大多数。在价值论的基础上,边沁是不可反驳的。因为让多数获得好处的价值高于让少数获得好处的价值。根据康德的道德的形而上学原则,则不能用相对价值判断来裁定这些事。康德看上去虽然绝对,虽然正直,但有些孱弱。因为第一,根据康德的原则,这世上就不会有战争了,而且世界上许多伟大的国家都是因不义而建立或强大的(不包括中国,我指的是希腊罗马);第二,康德的道德原则似乎更适合解决共同体生活中的常规纠纷,以便保持共同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灵魂洁白。
这么说,应当按照边沁的原则看待黄克功事件吗?
我们再看看,按照边沁的原则,会引发什么后果,然后再比较一下和黄克功的价值吧。也许那时候,不光边沁,包括李兴国在内的战士们也会改变主意的。延安是一个女性与男性比例严重失衡的地方。黄克功因为刘茜不愿意与其结婚而杀了刘茜,毛主席在送他上路并教育全党全军的信中严厉斥责其“卑鄙无耻残忍自私”,因为刘茜的尸体有被严重殴打的痕迹,显然是虐杀。而这件事在当时的延安女性之中引发了强烈的愤慨和抗议。根据康德的原则,无所谓女性是否愤慨和抗议,黄克功要被处决无关受害人所属群体的情绪,她们即使全都顺从如羊羔,宽容如天使,黄克功该被处决还是要被处决的。但是我们不考虑康德,我们根据边沁的原则来想问题。假如黄克功没有被处决,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虐待乃至虐杀女性,不会对红军战士有生命的威胁,对长官级人物则意味着更大的特权。那么身处延安的女性会感到极大的不安全,也许她们会离开,也许她们不一定离开,但也不再会有很多女性来到延安。那么延安的男性怎么结婚?他们只能学古罗马人去抢婚了。这要付出的代价可比黄克功一个人的生命大多了。因为延安当时可不是合法政权,它只是因为比现成的合法政权拥有更多的正当性,才作为“新生事物”而得到了人们的拥护。可是抢婚会造成对其正当性的严重削减,不是吗?那么延安政权跟土匪还有什么区别?土匪集团就是既没有合法性,也没有正当性的。所以刘茜死前痛斥黄克功的暴力逼婚行为是土匪,乃是“知识与对象的一致”。当延安政权沦落为土匪集团,它要实现夺取全国政权的目的就更遥不可及了。那么,根据边沁的原则,黄克功一个人的性命,和延安政权的性质以及夺取全国政权的目的相比,又孰轻孰重呢?边沁法官又会如何裁决?
根据李兴国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所合理引申出的功利主义原则,我们要提出第三个深刻问题,那就是:毛主席是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做了以上推断之后,决定处决黄克功的吗?毛主席是因为一个黄克功的价值抵不上千千万万个黄克功为延安政权和全国政权所做的努力的价值,而像李兴国认为一个刘茜抵不上救了千万个刘茜的黄克功的价值从而牺牲刘茜那样,决定牺牲黄克功吗?也许,这个问题,是这个事件中最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大多数人认识的盲区。
我认为,通过毛主席的信,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毛主席引入了第三个原则,那就是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原则。——不管李兴国有没有听说过边沁,毛主席当时是否读过亚里士多德,这都无所谓,因为思想家们之所以是思想家,就在于他们思考的是人类的一般问题,这些问题所具有的普遍性,是我们所有人都很可能遭遇的,而我们也多多少少分享与思想家一样的思考,只是未能如他们一般达之于确定的观念。
我们先来再读一遍毛主席的信:
“雷经天同志:
你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
黄克功过去的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体恤。”
毛主席在信中提到的,不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共同体默认契约;不是黄克功犯了故意杀人罪的康德动机论;不是黄克功不及全国政权的前途有价值的边沁功利主义原则。也许这些都对,但都不完全,都没有切中本质。那么,毛主席提到的是什么?黄克功“失掉了党的立场,革命的立场,人的立场”。党的立场是什么?革命的立场是什么?这涉及到党和革命的目的。共产党人为什么要干革命?是为了建立新中国。新中国和旧中国的区别在何处?只是换一班人马掌权,其行为却和旧中国的掌权者无异吗?
亚里士多德说,“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假如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生活,那么,奴隶也可能组成奴隶的城邦,野兽或者也可以有野兽的城邦,然而在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世界中,实际上并没有这类城邦,奴隶和野兽既不具备自由意志,也就不会组织那种旨在幸福的团体。……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这就是缔造一切国家的根据和目的。共同体的默认契约,只是“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功利主义原则则是一个促进功利主义者眼中的“善”的“临时保证”,因为下一次我们并不知道自己或别人到底属于多数派还是少数派,我们的价值到底还属不属于功利主义眼中的善了:跟黄克功比,刘茜属于少数派,因为黄克功代表千万个刘茜;但是跟全国政权比,黄克功又属于少数派,因为全国政权代表千万个黄克功。而这样子由权宜的“临时约法”而集结的利益集团是无法缔造新中国的!因为一个新中国的法律,是应该“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这就是毛主席立法的宗旨。黄克功失掉了人的立场而杀人犯罪,他应当偿命,“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哪怕他军功卓著,但是作为革命的共产党人,他背叛了革命的原则,违背了新中国建国的目的,这就是他不能被组织和党中央赦免的原因。如果赦免了他,那么组织和党中央就都背叛了革命,违背了新中国建国的目的!“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这就是伟大政治家毛主席立法的宗旨。一个政治家,就是一个国家的教育者。因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政治生活的目的在于塑造美好的品格。在于培养公民的美德。在于美好的生活。那才是国家的最终目的,也是政治共同体的最终目的。教育人民塑造美好的品格,培养公民的美德,达成美好的生活,就是政治家的职责。
在这个意义上,毛主席告诫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如果不能做一个品格高尚的人,就不可能做一个好党员,一个好军人,一个好革命者;同样,并不是黄克功本不该被处决,却作为党员、军人和革命者,被提高标准从严从重地处决了,而是党员、军人、革命者的身份和功绩,也不能挽救一个不配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谓“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体现在不能拿功劳兑换罪行,不是体现在本不该死却必须得为了党的荣誉而死——这是岳峙先生理解严重偏差的地方,这也是毛岸英牺牲之重于泰山和黄克功之死轻于鸿毛毫无可供类比之处的地方:一个是为了人民的正义而殒身于敌人之手的,一个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残杀了女同志遭处决的!
本来,我可以直接说出上面这最后一句话的。因为这就是这件事的性质。可是假如不把全部可能的反驳都一一罗列并提前批驳,无法接着说明,何以这样简单清晰的性质,竟会在舆论之中如此难得到正确和公正的辨析。因为真正的原因只不过是,刘茜同志是女性,而黄克功的私利是广大另一性别人类同胞最深切的欲望,由此他们在潜意识中分享了黄克功受挫后的懊恼与愤怒。岳峙先生是其中比较理性的,但也不乏对黄克功行为的避重就轻的回护和开脱,虽然是无效的。因为无论怎么解释黄克功和刘茜对感情婚姻的看法的不同,都无法作为黄克功之一己私欲不能满足便开枪杀人的理由。何况,黄克功对感情婚姻的看法并不因为在当时当地是常见的,就代表着他是正确的,或者说,就代表着是刘茜必须接受的。更让我费解的是,岳峙先生假设如果刘茜对“革命婚姻”的实际情况了解得更多一些而不是追求无知的浪漫的话,她就一定会答应黄克功结婚了,所以可惜的地方就是,她对革命婚姻还不够了解,所以就抵触了。我不明白他这个假设的根据何在。另外,为什么刘茜拒绝黄克功就是因为追求无知的浪漫,这里面的证据何在,岳峙先生也没提供。再者,刘茜假如真的追求了浪漫,何以她追求的浪漫是无知的,岳峙先生也没论证。我们所能确知的无非是,刘茜拒绝和黄克功这个人结婚。每一天,成千上万的女性被男性抛弃,也就是男性拒绝了和某个女性结婚,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很安全,也有极少数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大约不会有女性发出足以形成舆论的解释,说,要是这个男性答应结婚,就不会死了。同样,每一天,也有成千上万的男性被女性抛弃,也就是女性拒绝了和某个男性结婚,她们中的大多数也很安全,但我不明白,为何男性却会对其中为此丧失了生命的极少数不幸者,如此缺乏怜悯之心,仅仅就因为杀人的同性同胞偿了命,可是要知道,首先无辜丧失生命的,是那个女性,而男性只不过是罪有应得。这种丧失人的立场的自负和毫无道理的结盟,其根源是什么?我认为男同胞极有必要深刻反省一下。
我不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当女性的权利被损害得太厉害的时候,不是女权主义者的人也不能不充作女权主义者,抗争一下。这是临时的。正如当年的毛主席也临时充当了一回女权主义者。——毛主席不是向着女性而主持公道的(那样就不可能是公道的了),我的意思是说,毛主席作为男性,在涉及两性问题时,能够克服他的性别偏见,而做出公道的裁决,这就等于女权主义者了——为女性争得应有的权利。
为女性争得应有的权利,是为了男性的利益,进而是为了全体城邦的福祉。卢梭说,在自然中生活的人,是不可能存在奴隶制的。因为我们凭自己的力气,压根连制服一个人都很困难,而且只能制服他,却不能驱使他,也就是说,没法一起生活。与其让刘茜们明白“革命婚姻”的实际情况,倒更应该让黄克功们读一读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本书虽然和爱情无关,但我看倒比大多数关于爱情的书对他更有价值呢。“一个人很可能夺取别人摘到的果实,打死的禽兽,或者侵占别人用作躲避风雨的洞穴;但他怎样能够做到强使别人服从他呢?在一无所有的人们之间从属关系的锁链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每个人都会理解,奴役的关系,只是由人们的相互依赖和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种种相互需要形成的。因此,如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可能奴役这个人。”如果黄克功听说过这番话,他就不会对自己的暴力怀有那么大的信心。因为哪怕是奴役或统治一个人,也不可能靠单纯的暴力。何况是为了获得幸福呢?一个男人很可以把一个女人当作奴隶来驱使,因为凭力气倒也足够,只要他不太贪心,对付一个女人总是绰绰有余,但这种关系也只能限于主奴,假如他打算得到比一个主人更多的利益,即不止是被服从的利益,而比如一个爱人的权利,即被取悦的好处,就只能别无选择地使那个女人感到高兴,而她由此把这种高兴作为一种回报,让他获得幸福。反过来一个女人对一个男人,也一样。至于没有得到回报,那也只好作罢,岂有他哉?这就是毛主席在黄克功事件之后,去抗大做演讲时强调的恋爱原则:自愿原则。因为除了自愿,就没有获得幸福的第二条途径,无论男女,皆是如此。因为幸福不是一种权利,更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不可能命令,不可能乞求,不可能逼迫。所以,这条原则将引申出短视者无法在内心很轻易承认的原则:对爱,只能无私,付出时自身就感到快乐,而不是为了获得回报;当付出不再感到快乐时,就中止付出,而不要去索取,无论男女,皆是如此。如果不打算回报别人的付出,就尽快明确通知对方。
每一个时代,都有黄克功们和刘茜们,有时黄克功是女人而刘茜是男人,有时相反。爱欲是人类最强烈的欲望,也是共同体生活中最常见的问题。黄克功案让我们看到毛主席在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如何超越一时一地的功利目的而教育人民理解法律和爱情,为共同体的生活谋求永久的幸福。“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事隔近一个世纪,伟大的政治家在公共事务中展现的卓越的智慧与公正,勇敢和坚定,依旧令后人无比敬佩,他让延安成为一个光荣的圣地,成为值得中华民族继承和学习的宝贵政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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