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法制是社会道德堕落之源
——这样“依法治国”的法律没有比有好
“法制”现在被喊得震天价响,许多所谓的法律完全是多此一举的助纣为虐,使一些带普遍性的坏人坏事得到硬性的法律保护,助长了社会上令人不齿的失德行为堂而皇之的大行其道。
这不是第一次,肯定也不是最后一次。“捎熟人搭车,不料中途出了车祸,小轿车不慎开进沟里,车上2人双双受伤。让好心车主难以接受的是,搭车的熟人竟诉至法院讨说法,法院判车主赔付10万余元医疗费。”(自西安小报渭南讯,2014年12月7日)说起好心捎人却捎来的官司,车主李先生心里不是滋味。谁能是滋味?放到那些如此立法的人身上也不是滋味。
报文叙述:59岁的李先生是渭南市丰原镇一名政府干部。2013年4月15日开自家车捎着52岁的熟人王女士去渭南市,不慎掉进深沟里,均不同程度受伤。李看病花1万多元,王花费12万多元,还落下伤残。2013年11月,王将李及丰原镇政府告到法院。此事与李工作的镇政府有什么关系?还要列入被告中,和无赖有什么区别?
临渭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驾驶私家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应付全部责任。但属好意同乘,应酌情减免赔偿责任,以80%为宜。今年4月24日法院判决老李赔偿原告101662.24元。一审宣判后李不服上诉,2014年9月9日渭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老李仍然为申诉做准备。
一年多来的官司,精神上的无奈与失落,来来去去的无数次奔波,苦口婆心的辩白,不是唐僧一类人的毅力,连同法院所知此事的人,谁还能再干这助人为乐的好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助人为乐的共产主义精神和先进的精神文明,本身就是社会的珍贵“资源”,经过持续的具有泰山般定力的打击,出现类似“小悦悦”的事件,就成了必然的。担心被纠缠无法解围不是没有先例。恶法是杀人不见血的无形刀。
二审法官秦文强说,此案的二审也让法官在情与法中颇为纠结,熟人之间的好意同乘无可厚非,方便他人也是社会的公序良俗。但出了车祸造成他人损伤也是事实,受伤人依法讨说法,法院应当支持和依法裁判。秦还算是良知没有泯灭,心里也很明白,吃法律的饭就跟法律转,在目前情况下也只能如此。
律师说在捎人搭车时应先声明一下为好,这在一般的熟人来讲是难以出口的,不符合人们日常的行为常识。即使声明了万一对方不承认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支招搞个文字资料,万一法院又判个生死协议没有效呢?只有不干是上策,这样的法制环境只能增长人与人的隔膜、冷漠,恶化社会氛围。
法官和律师如此说法的根源在于此类法律的存在,不那样办、说,又能怎样。
社会不能正常发展前进,丧失应有的启蒙和教育,导致人们没有一以贯之的人生观、价值观,又在逆向中抵制对消极人生观、世界观的扬弃,只简单盲目地执迷于对物质的追求。毛主席时代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涌现的好人好事、良好的社会风尚,又在改革中丧失殆尽,频出老人摔倒不扶,扶了又常常被诬赖的恶性循环。翻车哄抢財物;遇见强盗毫无见义勇为之举;公共场所摆些鲜花装点,往往一抢而空。-----。鲁迅先生当年批评的那些国民劣根性缺点又如洪水泛滥,来之不易的精神文明成果难以存在。
漫长的中国历史,人民受历代反动统治的压迫和蹂躏,物质的欠缺导致精神财富的贫穷,使很多人缺乏本应具有的良知良德,丧失了内疚感和罪恶感,很少懂得起码的体面和尊敬的内涵在人生中的意义与作用。社会不关爱人民,人民不关爱社会。自私、冷酷,只倾向于索取,而不是奉献,对别人所遭受的不公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为非作歹,成为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毛主席试图予以改造,又被旧世界的卫道士一一否定,复原如初,有过之而无不及。
1979年以来的许多立法,被一些所谓的法律专家直接、间接地把反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先进思想文化精神,刻意渗透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融入了很多不适合中国实际的落后的西化观念,助长了歪风邪气的蔓延。类似这样似是而非的案例,在社会上弥漫扩散,只能导致中华民族精神的退化。
此类赖人案例因为没有错误自省感,往往难以抵制。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分布在广泛的人群中,又受到法律保护,后果比贪污腐败可怕。贪污腐败只发生在少数有权人范围,18大以来重拳出击,拿下的有1万人没有?重庆文强搞了些黑钱埋在水塘里,再嚣张也不敢申请法律保护,说明有个不可逾越的知错底线。那种没有知错底线的行为谁能搞清在多少人的思想深处没有暴露出来?就显得非常可怕。
道德规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标准,依法并不意味着道德标准高并能提高,合法仅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只是证明没有触犯应遵守的法律底线,而社会上的丑恶违法行为绝大部分在法规制裁的规定底线以外。许多被网友称为的恶法限制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却在法律管制以外,助长了异端邪恶行为的大范围发生。
目前能决定立法的领导都是毛主席时代的人,不知那时社会的状况、法制怎样贯彻?还要一意孤行,可见纠正法律错误的重要性。南京的“彭宇案”有人说把中国人的道德水平降低了100年,靠这样的法律能解决大量的社会乱象吗?没有比有好。
现行的各类法律成千上万,执法方面的人员、费用激增,违法案件且多又触目惊心、闻所未闻,人民的安全感却越来越少。大量的各种各类的恶性刑事、民事案件,人们谈虎色变,这一切都证明了多年来所谓的法制建设的失败。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放弃了在萌芽状态中可以制止犯罪发生的能动性作为,是现在法制的又一大弊端。
社会制度犹如巨大的结构复杂的高楼大厦,近代只有毛主席既精心设计又把各个部分按蓝图、工艺要求取长补短,非常精致的结合在一起,组成最辉煌的美轮美奂的建筑群。“特别是”的设计先天性的不伦不类,各个部分相互无法严丝合缝的衔接。“门窗”可能是最好的,“砖瓦”也可能是质量最高的,但在整体结构中却参差不齐,因而就显得极不协调。具体到法律,也就一再凸显负面效应,其它的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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