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治国家,都是法律形式的人治国家!
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所以,把人撇开,抽象地讲法治,的确没有意义。人是法律的来源之一,人是法律的基础。制定法律的人自然是法律的基础。人是相比于法律更高的原则或因素。没有一定的人、一定的组织、一定的党制定的法律不存在;法律不存在,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资本主义国家讲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
资本主义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他们都讲法治、主张法治,但他们两者的法律却有根本的不同。所以,笼统地、抽象地讲法治,实不足以说明问题,即,是否法治,不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是否正确的区分标志。
真正区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是否正确的标志,在于什么样的人、组织或党,以什么样的方式制定了什么样的法律,即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是否正确,依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本身如何而定。这就是影响法律的三大因素。
法律本身正确与否,直接与其制定者及法律产生方式有关。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依个别人以一言堂的方式产生的呢,还是依众多人平等地众商共讨的方式产生的,依制定者和产生方式的不同,两部法律即会有很大的不同。法律制定的主持者,如果倾向于个人意见为重,会采取前一种方式;如果倾向于与他人意见平等,会采取后一种方式。制定者及法律产生方式,决定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即决定了法律正确与否。制定者及法律的产生方式,是决定法律正确与否的两大因素。
什么样的苗开什么花,什么样的花结什么样的果,果由花决定,花又由苗决定。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归根结底,决定法律的关键性因素还是在于人,在于制定法律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被人决定的,法律正确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是人,或者说,人是决定法律正确与否的最关键因素。如果沿着法律是被人决定的这一事实扩延开来看,广义地讲,任何法治社会,都是人治社会。区别仅在于,或者说问题仅在于,治理国家的、治理社会的,是个人还是众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是什么样的个人,是什么样的众人,是什么样的少数人,是什么样的多数人。
结语:
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本身,是影响法律的三大因素。
制定者及法律的产生方式,是决定法律正确与否的两大因素。
人是决定法律正确与否的最关键因素。
法律制定者和法律的产生方式,是法律的来源,简称法底。
法律的好坏,在于法律的来源是好还是坏,换句话说,法底的好坏决定法律的好坏。
(平时一般讲的人治,是窄义的人治,是指有法不依,而仅把个人一时的讲话当作法律,对社会进行违法治理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占到一定较高比例时,这种社会就称为人治社会。这种窄义的人治行为和人治社会,显然是错误的而应当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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