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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龄:必须以大于反贪的力度 重拳出击反欠薪

贺合林 · 2015-01-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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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龄:必须以大于反贪的力度  重拳出击反欠薪

——贺合林——

 

太原警察打死周秀云的“12·13案,官方调查组认为打死人不是因讨薪引起。而此案被害一方的代理律师李劲松则明确指出:

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等责任人所炮制出的《调查认定:讨薪农妇身亡案并非讨薪引发,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全是上欺中央领导下骗社会公众的欺天大谎言!

政府有关方面不惜造假试图撇清警察打死人与欠薪无关,其目的显而易见。然而,即使真的撇清了与欠薪无关,就能平息人们对于欠薪这一社会毒瘤的义愤之情吗?绝对没有这个可能的!

因为,欠薪的久治不愈,越治越甚,不但是被欠者的无法承受之痛, 同时也是每一个具有正义感的人士无法忍受的社会之殇。几十年来,不知有多少人为此仗义执言,为此疾呼呐喊,然而,时至今日,一个血案接着一个血案也没能唤醒欠薪者昧着的良心,新的血案又一个接着一个在我们眼前不断地发生。

这不,又有新闻:《河北13岁女孩为父讨薪跳楼身亡》:

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 鲁千国)今日(119)13时许,在河北冀州一处新建楼盘,一名13岁女孩帮父亲讨薪时,从16层跳下,随后被送往冀州市医院。17时许,家属称,女孩已经死亡。

“2012年开始我们在这里做工,但工钱一直不给,我们已经讨要了很长时间。一名农民工告诉新京报记者,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都不给钱,农民工们也去找过政府部门,但始终无果,无奈来到工地讨要工钱,跳楼的小女孩是他们包工头的女儿小梦(化名),今年13岁,正在读初中。可能是看到父亲讨薪困难,于是和奶奶爬上了高楼,希望帮父亲讨到工人工资。

有论者认为:“包工头要的钱,应该叫承包金或工程款,不能叫薪水吧?”

此君却不知:一个小包工头,带上几个乡亲,承包着某个工程的“人工”一项,这个“应该叫承包金或工程款”的,其中的绝大部份就是工人们的工资,其余部份就是包工头的利润,实际也是他的工资,只是略高于他雇请的工人的工资(一般如此,如管理不善,也有可能低于工人的工资) 。这样的“承包金或工程款”与工资有多大的区别?用它能撇清小女孩跳楼身亡也与欠薪无关吗!

尽管我们可以采用各种手段将一个一个欠薪悲剧都撇清成与欠薪无关,但是却无法掩饰严重欠薪现象在现实中客观存在,无法掩饰政府对欠薪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客观存在!

民以食为天,薪是民之食!

唐代诗人白居易有“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的诗句。欠薪就是一种剥帛夺粟、虐人害物、食人血肉的豺狼行径!

人道难容!天理难容!

而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政府却能相容!

豺狼行径的欠薪居然被法律、被政府析分出什么“恶意欠薪”来了,“恶意”外的欠薪自然而然的就成了不是善意的“善意欠薪”!就是在这种不成文的“善意”庇护下,大量繁衍增殖出无法计数的“恶意欠薪”和“善意欠薪”!

这种现象在我们这个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再继续存在下去了。希望政府充分认识到欠薪的本质就是恶,像反贪一样,重拳出击反欠薪!

反贪与“反欠”,孰重孰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特别是站在被欠薪的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来比较:官员贪贿与他们相隔十万八千里,挨不到边,而老板欠薪就在眼前,随时可以要他们的命!就此而言,反欠薪的力度,必须大于反贪的力度才行。 只要有了这种认识,有了这样的决心,何愁欠薪不去!何愁“反欠”不成!

此外,今天的市场既然把人力认定为一种商品,就必须将人力商品与其他商品同等相待。商品交易的一个普遍法则:先付清商品价款,后使用商品价值。如果有人试图不付款或单方面决定赊账拿商店或是他人的商品先使用,这种行为就是偷窃或者抢劫。既为人们所鄙视,也为国法所不容。一个110打过去,警察立马就会来抓人。

可是,唯独人力这个最贵气的商品,却受到最贱的待遇:先使用其价值,后付给其价款。更有普遍存在的提供人力者反过来向使用者交付押金的荒诞怪事!更为荒诞的是,在使用者不付人力价款(也就是欠薪)的现象发生时,一个110打过去,警察立马过来抓的人却不是相当于“偷窃抢劫”的欠薪者,而是出卖了劳动力却被欠薪者,甚至打的也是被欠薪者,甚至打死的也是被欠薪者!

这种现象难道有理由让它继续存在吗!

纠正这种现象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让法律出来行使权威,将人力商品与其他商品一视同仁: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法则。先支付一个月(十天)的薪金,后使用一个月(十天)的人力。对违法者皆以“盗贼劫匪”论处,绝不稍贷。

 

 

 

 附:

鹤龄:壮士断腕 ,务将欠薪逐出现实中

              ——贺合林——

 

 

                            

一、欠薪酿血案,我的同情心给了杀人者

二、用工付薪——正常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

三、欠薪——资本逐利的最大疯狂

四、欠薪——政府过分宽容结出的恶果

五、被欠薪——劳动者难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六、讨薪无恶意 必须正确处理过激行为讨薪

七、本末倒置  整治打击的“宽‘欠’严‘讨’”

八、壮士断腕  务将欠薪逐出现实中

 

 

 

                       

 

  欠薪酿血案,我的同情心给了杀人者

 

这是一场因欠薪酿成的大悲剧:《讨欠薪无果 一农民工连杀四人》

http://news.sina.com.cn/o/2005-09-05/10036864037s.shtml

“王斌余,一个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杀人,是恶行。连杀四人,应是恶极之行。然而,读罢此文之后,我却把自己的同情心给了这个杀人的。

“我也没有多少时间了。我爸说了,很支持记者的采访。文章发出来,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农民工。”

正因为他要“让更多的人关注农民工”,所以,我们才有机会听到他向记者的诉说,才有机会听到他对社会不公的血泪控诉:

  

我出生在甘肃省一个小山村。我6岁时妈妈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难,一家3口人挤在一个大炕上。这几年用打工的钱,才在土房边盖了几间砖房,可是因为钱不够,新房的门窗到现在还没装上。”……

经村里熟人介绍,我17岁就开始到甘肃天水市打工。随后几年又到了甘肃兰州、宁夏中卫、银川、石嘴山、中宁等地,在建筑行业打工,也曾蹬过三轮车。

刚开始在天水市干建筑活,一天工资11.5元,扣除4元伙食费,最后可以拿7.5元。随后,我14岁的弟弟也到这里来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们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买啥,住在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几十个人挤一间。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钢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点淹死。后来大家把我拉上来了,我总算逃过一死,却大病一场。老板不给我看病,只给了几片感冒药。

20038月起,我一直跟着老板陈某干活。在石嘴山一家电厂做保温工时,一天27元。保温用的玻璃纤维扎得人浑身起红疙瘩,我忍受不了,老板就骂我偷懒。

吴华是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

我们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平时我们用钱只能找他借。可即使结算清了工钱,仍要扣300元的滞保金。今年老板给我们说晚上加班就给多加81毛钱,但最后发工资的时候他们能赖掉就赖掉了。

去年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了交医疗保险。结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还是自己掏的。出了工伤他们根本不负责任,工地上一个小伙子腿被砸了还干活,后来干不下去只好回家了。……

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

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6个月,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陈某却诬赖我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可我并没有偷。

5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赶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悲剧就这样发生了。被杀死的四人连同判处死刑的王斌余共计五条生命就在欠薪与讨薪的较量中毁灭了。为了五千元薪资,付出了如此惨重的代价。

假如没出现这五千元欠薪,该多好呀。

假如我们的法院能重视这五千元欠薪,该多好呀

假如我们的劳动部门不是敷衍而是认真地将这五千元欠薪处理落实到位,该有多好呀。

假如欠薪者稍存一点人性,给弟兄俩一片安身之地,几元生活之资,该多好呀。

只要有一个假如变成了“真如”,惨剧便不会上演了。

然而,只有残酷的现实,却没有一个假如。于是,悲剧不可避免地上演了。困兽犹斗,何况人乎!

三字经曰:人之初,性本善。何止是初呢?他在举起屠刀之前,仍然保持着本性的善良。是万恶的欠薪逼使这样一个善良人走上了杀人的疯狂!

即使他举起了屠刀,人们仍然能感触到他没有泯灭的善良。(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管教中队中队长王佐宏:当时听到王斌余的案件时,以为他是一个凶神恶煞的人,后来发现他很淳朴、善良。他在社会上遭到种种白眼、欺侮,多次讨不到工钱,产生了报复心理。)

愿人间不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愿社会创造出一个前提:不再有逼善为恶的现象存在,特别是不再有欠薪的存在!

 

 

                   用工付薪——正常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

 

薪,薪水的简称。本意指柴火。火的发明和使用,是人类彻底告别茹毛饮血的原始状态而真正成为人的标志。没有薪,便没有了火,便会危及人类的生存,便会危及人的生命。正因为薪的如此重要,我们的祖先这才选择它充当了人们赖以为生的劳动报酬的“代言人”,将它与生命不可或缺的水组合在一起,称之为薪水。

薪水,可以与这样的等号相连:等于生存!等于活命!等于生命!

生命保护神的作用赋予了“薪水”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用工付薪则成了用工者的最起马人性。正是这种最起码人性、最起码道德的匡扶,维持着“用工付薪”这一最起码的社会秩序,致使千百年来,“用工不付薪”即欠薪没有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逼使我们的老祖宗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训示之外再来一条“用工付薪”的训示。

新中国成立几年后,农村实现了集体化,没有了雇工,城市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使得他们的劳动报酬有了切实的保障。这个时候的欠薪现象,可以说已经彻底根绝。

然而星移斗转,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无法计数的大大小小的私企兴起,随着一切向钱看的利己主义思想的泛滥,一些用工者的道德下滑到突破了人性的底线,“用工付薪”不再是他们自觉遵守的社会基本准则,于是,用工不付薪(欠薪)的现象悄然出现,……

当着欠薪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的时候,社会便无正常可言、无平等可言、无稳定可言、无和谐可言……。

 

 

   欠薪——资本逐利的最大疯狂

 

资本进入市场,唯一的目的就是追逐利润。马克思有句论述资本逐利性的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欠薪,实质上是资本逐利的一种具体表现,是资本逐利的一种最大的疯狂举动。资本所有者在将资本投入某一项目的经营后,资本达到了预期的获利目标,劳动者的薪水得到按时支付。劳资双方相安无事。一旦资本获利达不到预期目标,资本拥有者便会从劳动者的薪水上打主意,或者削减劳动者的薪水,或者延长劳者的劳动时间变相削减薪水,以弥补其资本的获利不足。一旦这些措施还不足以实现其预期目标,资本的拥有者便进入了疯狂状态。他们置劳动者的生活、生存于不顾,将劳动者赖以为自己生活生存、赖以为全家人生活生存的薪水占为己用,为其谋取非法利润。有的甚至携款潜逃,企图达到将劳动者的薪资据为己有的目的。当然其中也有个别或是极少数的资本拥有者确是出于无力支付的原因。

欠薪问题就这样发生了。一个一个的欠薪问题相继而出,却又得不到及时的妥善处理,欠薪问题就泛滥成了一个久治不愈的重大社会问题。究其原因。政府在其中推脱不了管理不善的责任。

 

 

  欠薪——政府过分宽容结出的恶果

 

政府管理的最大不善是对欠薪的过分宽容。“恶意欠薪说”在理论上为欠薪开放了绿灯。

善恶是相对而言的。既有恶意欠薪,便有对应的善意欠薪。我们的话语中虽没有善意欠薪的明确提法,司法解释中只是称之为非故意欠薪。事实上,在欠薪中并不存在欠了薪的非故意欠薪,更不存在欠了薪的善意欠薪。欠薪就是欠薪。站在劳动者的立场而言,无论欠薪者有无故意,欠薪都是断人生路、将人逼到绝路的不能容忍的恶行。从市场交易法则来看,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而且是世界上最宝贵的商品,欠薪与打劫商场宝贵物品性质完全一样,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明目张胆的公开打劫。所以,在欠薪行为中,不存在什么善恶之分,不存在故意与非故意的区别。即使是破产无力支付的同样如此。破产之前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实际上是占据劳动者赖以为生的薪资并拿来作赌注,希望为自己扳本获利,这中间难道有一丝丝非故意可言吗!

由于受恶意欠薪说的影响,使得立法的打击对象局限在所谓的恶意欠薪上,而将其余的欠薪统统排除在法律的打击之外了。

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文的司法解释将所谓的恶意欠薪罪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者报酬罪”。一个“拒”字大有文章。《刑法》第276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拒不支付”?即本条法律所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据百度到的保定律师解读,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还包括了人民法院,即 “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这就是说,在劳动者被欠薪者逼着走完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全部正常维权程序以后,只要欠薪者能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责令”,他的欠薪问题,不管欠多大数目,欠多长时间,就都够不上“拒不支付了。本条法律后面还有规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说又将“拒不”的“拒”继续放宽到“提起公诉前”。也就是说,只要欠薪者在检察部门对其提起公诉前一分钟表示不“拒”了,此前的“拒”,无论“拒”多久,也可以视为“不拒”,也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指给多少人、给多少家庭造成了生活无着的民生上的影响,而是指的导致堵门堵路跳楼跳塔等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

这样的法律,治罪的效果如何,自然是不用说的了。

多年来欠薪愈演愈烈,但此条法律直到2011年才确立并付诸施行。实行中是什么样子?请看:

201216 深圳市举行了一次打击恶意欠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其中发布了这样一组数据:

 

近三年来,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涉嫌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2543宗,占案源总数的1.3%,占立案案件总数的36.5%

 2011年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涉及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481宗,占案源总数的0.6%

截至目前,人力保障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4宗,公安部门立案侦破9宗(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

截止目前,(检察部门)共受理4宗公安机关移送的恶意欠薪案件,其中由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已于15日作出一审判决;另外3宗案件中的2件,龙岗区检察院已依法从快批捕起诉。

 

从这组数报中,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

从劳动监察部门的立案2543宗只占案源总数的1.3%推算,三年案源总数为195615件。一路下来,便构成了一个倒立的金字塔:

案源总数                                    195615

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                         2543

人力保障部门移送公安                          14

公安立案侦破移送检察机关                       9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4

法院判处有罪                                   1

三年时间,深圳的近二十万件涉嫌欠薪案中,最后到检察机关起诉的只有4件!至新闻发布会时止,法院判处有罪的仅1人,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人民币。

 

 

  被欠薪——劳动者难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有欠薪,就有讨薪。有讨薪难,肯定就会有讨薪的过激行为发生,一点也不奇怪。可以说,这也是事物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

被欠薪,这是劳动者难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讨薪难,这是劳动者无法承受的生存之重!

他们可以忍受高温烈日下的暴晒,他们可以忍受北风呼啸中的严寒,他们可以忍受窨井中的污浊恶臭,他们可以忍受流水线上的腿痛腰酸,……;他们甚至承受得了矿洞中的死亡威胁,甚至承受得了车间内有毒物质的伤害……。因为,在他们的这种忍耐和承受前面,有一个美好的希望正在等待!他(们)将带着用血汗浇灌出来的维系一家人生存的果实回到阔别已久的家乡,迎接他(们)的是父母的欣慰,妻子的笑靨,儿女的欢颜。因为他(们)带回了全家人的希望。

可是,这美好的希望,如今却被魔鬼般的“欠薪”当头一棒,彻底粉碎!他(们)用劳动换来有尊严的生存蓝图成了一个无法实现的梦!

转眼之间,他(们)由劳动者变成了讨薪者,用血汗凝成的劳动果实,如今却要用血泪去向别人讨!

走在讨薪路上的他(们),不但失去了美好的希望,也失去了人格的起码尊严。身处他乡异地,他(们)甚至连吃的来源也没有了,住的地方也没有了。

常听人对过激行为的讨薪者责之以“为什么不走依法维权的正常途径”,可有谁知道这条路有多长有多难走吗?

92位农民工三年走在讨薪路上》

《三年讨薪路 终于划上了句号》

7个月工钱讨了三年  一位打工者的艰难讨薪路》

《农民工三年讨薪难 法官冒雨同行把案结》

合法程序都用过工钱三年没要回打工者陶永河的辛酸讨薪路》

卢氏县数十农民工三年讨薪未果 政府会议纪要成空文》

《男子遭老板欠薪自杀 遗书称讨薪比登天还难》

东莞3名工人为追讨欠薪集体割腕自杀》

《法院14年后将4000元欠薪执结时讨薪者已死亡》

  http://news.qq.com/a/20121212/000460.htm

深圳:开发商承诺成“空话” 农民工讨薪三年没结果》

http://finance.jrj.com.cn/2014/01/07211516462923.shtml

请责难者看后回答,这讨薪的生存之重、生命之痛你能承受忍受得了吗?

请问责难者,如果有一条比“堵门堵路跳楼跳塔”更便捷的正常途径,还有谁会冒着被刑拘的危险冒着生命的危险去堵去跳吗!

 

 

   讨薪无恶意 必须正确处理过激行为讨薪

 

由于讨薪难,有人便采取过激措施,以达到讨回欠薪的目的。单个人讨的,跳楼跳塔,……群体讨的,堵路堵门……于是,我们的话语中又出现了“恶意讨薪”之说。此语出于何时?据《南方都市报》20051118日的一篇《对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刑法都应退避三舍》一文所载的“北京市建委在本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对恶意讨薪行为,今后将由公安、劳动部门联合严厉打击。”,很可能这就是它的最早出处。

何为恶意讨薪?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说法,一是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国道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

我以为,讨薪没有恶意可言。付出了劳动代价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去讨要自己的劳动所得,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不存在什么恶意。至于讨薪中的过激行为,那是方法的问题,其意还是讨薪,并没有因为方法不当而变“意”,所以也不会因为方法不当而变恶。其方法不当与防卫过当是同样性质的问题,触犯了哪条法律按哪条论处就行了。

至于有些人借讨薪为名进行敲诈勒索,虽是恶行,但其意不在于讨薪,而是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所以也不能与讨薪混在一起构成什么“恶意讨薪”。惩处这种恶行,《刑法》中有现成的“敲诈勒索罪”,搬出来套上就行了。没有必要另立新名目,更不能新立一个“恶意讨薪罪”!

欠薪问题还引发很多命案。这种情况,行凶者其意已不在讨薪上,纯粹是为了泄愤报复,这种行为适用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也不能成其为“恶意讨薪 ”。

总而言之,我认为,政府在查处用过激行为讨薪的问题时,必须将过激行为讨薪与借讨薪敲诈勒索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对前者应该多些宽恕,对后者则应予以严惩!因为前者是因欠薪和政府处理欠薪不力而引发的,后者则是明目张胆地用犯罪手段夺取他人财物。

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打击所谓的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中,态度却正好相反,“宽欠严讨”的倾向相当严重。

 

 

  本末倒置  整治打击的“宽‘欠’严‘讨’”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以首都北京为例。前面交待过,恶意讨薪的首提是出自北京市建委。北京市2005年即开始了大张旗鼓地打击所谓的恶意讨薪,据市公安局统计,这一年全市共发生民工讨薪事件201起9905余人次,警方先后对295名违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刑事拘留26人、治安拘留269人。无论是201起抓捕295人还是9905人次抓捕295人,都可以说明打击的非常严厉。与深圳市近三年查处恶意欠薪案件的“公安破案9件,检察起诉4件,法院判刑1人”相比,则不知要严厉多少倍!可是,当我百度“北京2005年查处恶意欠薪”时,却没有显示出所要找的信息,显示出来的是《北京将尽快出台惩治欠薪文件 恶意欠薪案移送公安》。时间是2013829日,比北京雷厉风行打击“恶意欠薪”滞后了83个月,而且还只是一个“将尽快出台惩治欠薪文件”!

不整欠薪整讨薪,这种十分明显的本末倒置,好像是讨薪者讨出来的欠薪!

为什么北京市会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十分错乱的政策?《龙海:检察院打击恶意讨薪保障企业发展》做出了很好的回答。发于2014624日的这篇文章的标题对于打击讨薪的目的没有任何隐晦,直截了当的一句就是为了“保障企业发展”。文中对此目的又举例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案发后,龙海市检察院快速反应、及时介入案件调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和收集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证据,于近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从快批捕8名犯罪嫌疑人。该院并没有简单结案,而是向当地党委、受影响的标新公司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并进行回访,征求台企的意见,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其继续投资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打消其在安全发展方面的顾虑,保障了台商投资区良好的发展环境。”

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呢?

“东南网漳州624日讯(本网记者 李万宅 通讯员 林志南 纪凤华)今年4月以来,厦门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任元斌纠集标新企业员工马海达哈、俄勒克布、吉俄伍牛、曲木小王、海来拉者、普铁吃布、木尔色格等8人组织、煽动30多名彝族务工人员到漳州市标新开盖集团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恶意讨薪,暴力索取企业财物,直接影响了标新开盖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该公司员工一人受轻伤、五人受轻微伤及财物损失1万多元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该文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这家“标薪开盖集团”有没有欠薪的问题。如没有,凭什么要与讨薪扯到一块?凭什么要把“寻衅滋事”搅糊成“恶意讨薪”?凭什么要如此张扬“检察院打击恶意讨薪”?如果有,为什么只字不提这家公司的欠薪!为什么只字不提导致“寻衅滋事”的总根子——欠薪!为了让这些台资企业“安全发展”而置其欠薪问题于不顾,集中火力打击讨薪,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吗?

请问:你们“保障了台商投资区良好的发展环境,还要不要保障劳动者起码的生存环境?!

劳动者失去了起码的生存环境,再严厉百倍千倍的打击也不管用,该怎么讨薪他们还会怎么讨薪:

201491日上午9,云南省宜良县发生一起近200名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讨薪现场,部分农民工打着我们的血汗我们的命,还我命来的横幅,围坐在云南苏云投资开发...

201492 - 杭州18名女工堵路讨薪  

2014128,数百余名建筑农民工围堵在安徽省定远县长征路,讨要工钱。阻止车辆通行,近百辆机动车辆被堵在道路两端,

2014220 ,惠州数百工人堵路讨薪。

……

尽管他们都知道,堵路是犯法行为,必定要受到刑拘的惩处。

我在这里替他们说出这句心里话罢:

刑拘就刑拘吧。反正只有“过激”最管用。刑拘半个月,胜过正常途径走三年!

请恕我直言一句:他们有力量把路堵死,但政府绝对没有力量把堵路的“堵死”!

 

 

  壮士断腕  务将欠薪逐出现实中

 

现代社会最大的不公是付出劳动得不到报酬,因为无偿役使他人劳动是奴隶社会的特色,是奴隶主对奴隶所享有的特权,而欠薪不付与无偿役使他人劳动并无太大的本质区别,所以,现代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允话它的存在。因此,我要大声疾呼,必须坚决地毫不容情的将欠薪逐出现实生活中,将欠薪这个讨厌的单词永远逐出我们的话语!

怎样整治欠薪,将其逐出现实生活?我在2010年曾写一篇“讨薪求河神 一曲唱响和谐社会的挽歌》呼吁过,文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人微言轻,自然不会对欠薪问题产生些许影响,多说也无益处。现在只想提醒一下:

欠薪与讨薪问题,是资本剥夺劳动者生存权与劳动者反剥夺求生存的问题,这是劳资之间的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支持谁保护谁?是检验一个社会性质的标尺,也是检验一个政府性质的标尺。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政府,别无选择的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切切实实地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利!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在整治欠薪上,拿出壮士断腕的气概,宁肯砍掉一百家靠欠薪活得滋润的企业,而不忍心看到一个讨薪者上路讨薪。

人民政府爱人民。这才叫人民政府,这才叫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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