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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说周秀云并非"讨薪"致死是欺天大谎!

李劲松 · 2015-01-19 · 来源:
太原警察暴行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所谓“讨薪农妇身亡案”并非“讨薪”引发,完全是昧着天良的欺天大谎言!

  代理律师投诉控告“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组长张健等歪曲捏造事实

  2015年1月19日 14:09

  代理律师致电“山西省纪委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投诉控告“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等责任人“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诽谤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2015年1月19日9点50左右,

  李劲松律师致电“山西省纪委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办公室(电话:0351-3082215)”

  投诉举报“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李劲松律师明确指出:

  “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等责任人所炮制出的《调查认定:“讨薪农妇身亡案”并非“讨薪”引发,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完全是“上欺中央领导下骗社会公众”的欺天大谎言!

  是在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属于“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2014年12月12日及2014年12月13日的讨薪纠纷均实际存在,《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这一工程项目绝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要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真能够执行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监察职责,

  及时查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监管的十大省厅直管施工企业之一的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行为;

  河南周口讨薪女农工周秀云,

  就有可能不至“被披警察外衣丧尽天良草菅人命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王文军2014年12月13日压头、拧颈、扭脖致前颈椎骨后颈椎骨均骨折害死”!

  1、新闻办“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由木工组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欺天大谎言,

  完全是在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相关客观事实真相是:

  (1)自2014年9月29日王友志等本工班组劳工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进B区工地开始工作并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住进了工地简易宿舍之日起,至王友志木工班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区105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3日“1213命案”发生之时止,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之间,双方根本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的上线中包工头车大伟之间,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的上线中包工头车大伟的上线大包工头冉定周之间,双方不但是根本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而且是双方之间连面都没见过。

  (2)小包工头周理品、中包工头车大伟、大包工头冉定周其实都根本不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而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违法层层分包的利益共同体。

  (3)王友志等木工班组农民工是2014年“9月29日”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进入B区工地开始工作并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住进了工地简易宿舍(有工地摄像头监控录像及9月29日周理品给王友志拍照经办发给王友志的编号为69号的《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这两如山铁证可证)的,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1月7日”。

  (4)王友志木工班组是2014年11月28日便完成了工地B区130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的,根本不是什么“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

  (5)王友志木工班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区130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王友志等是一直在持续向小包工头周理品催要结清欠薪,但小包工头周理品一直都是不停地以口头承诺过两天就结清搪塞,根本不是什么“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

  (6)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班组13个农民工忍无可忍,于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点30之前,“集体走向《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讨要欠薪”;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讨要欠薪长达数小时(从上午9点30左右进项目部办公室内至项目部办公室内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都已经开始吃中午饭后)”但仍是“讨薪无果”,才于数小时后“集体无奈离开《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有工地摄像头监控录像这一如山铁证及当日在办公室内亲眼目睹的项目部多位工作人员可证)。

  (7)由于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木工组13个农民工集体赴项目部办公室内讨了大半天薪,2014年12月13日早上8、9点左右,周理品才安排两三个手下到了工地简易宿舍支付了6000元现金给13个农民工,当时只是王奎林手写了一张经收6000元生活费的条,这张条上,根本没有什么“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开始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号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以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13个农民工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15号距13号是仅仅两天,若真是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便能领到全部剩余工资2、9万多元,这13个农民工有可能笨到13号便急匆匆地定14号的票提前返回老家?)。

  2、此外,“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保安队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没有戴安全帽为由不准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边的小门进入”并与王奎林一个人发生肢体拉扯冲突的这个保安员,也应已如实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陈述“其亲耳听到:2014年12月13日(即因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下午16时许,其问王奎林‘你进去干什么’时,王奎林的确说过好几遍‘我进去要钱’,但当时只有其和王奎林两个人在场,王奎林的三个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都并不在场,保安室内的其他几个保安同事及保安队长也都并不在场,没有其他人听到他对王奎林的此问话和王奎林的此答话。”。

  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附文:李劲松律师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披露“讨薪事实细节”

  直揭

  《山西所公布的调查认定:“讨薪农妇身亡案”并非“讨薪”引发,

  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属于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就“山西省太原市建设领域非法施工非法发包非法转包非法分包非法用工非法欠薪”等问题致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现以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一的共和国公民身份;

  特此向贵机关提出如下申请。

  六十五、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监控摄像头”所摄录的,

  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点30左右,

  《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

  “集体走向《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讨要欠薪”,

  监控录像。

  六十六、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监控摄像头”所摄录的,

  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中午,

  《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

  在《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讨要欠薪长达数小时(从上午9点30左右进项目部办公室内至项目部办公室内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都已经开始吃中午饭了)”,

  但仍是“讨薪无果”,

  “集体无奈离开《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

  监控录像。

  六十七、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在项目部办公室内办公的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

  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如实陈述,

  “其亲眼所见:

  2014年12月12日(即因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前一天)上午9点30左右,

  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等人集体走进《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讨要欠薪,

  但长达数小时(从上午9点30左右进项目部办公室内至项目部办公室内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都已经开始吃中午饭时)仍是讨薪无果,

  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于项目部办公室内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都已经开始吃中午饭时,

  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集体离开了《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

  之《调查谈话笔录》。

  六十八、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相关负责人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如实陈述“1、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所签《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具体是多少元;2、截至2014年12月12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前一天)止,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共已实际支付了多少元工程款给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之《调查谈话笔录》。

  六十九、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承包方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如实陈述“1、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所签《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具体是多少元;2、截至2014年12月12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前一天)止,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共已实际支付了多少元工程款给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3、截至2014年12月12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前一天)止,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应支付多少元工资给实际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4、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止,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总共已实际支付了多少元工资给实际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5、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晚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总共尚欠实际施工人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多少元工资”之《调查谈话笔录》。

  七十、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止,四川人周理品(小名周理平)“在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具体负责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什么工作”。

  七十一、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止,

  四川人车大伟“在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具体负责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什么工作”。

  七十三、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截至2014年12月13日(即因农民工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止,

  四川人冉定周“在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具体负责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什么工作”。

  七十四、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保安队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没有戴安全帽为由不准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边的小门进入”并与王奎林一个人发生肢体拉扯冲突的这个保安员,

  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如实陈述,

  “其亲耳听到:

  2014年12月13日(即因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下午16时许,

  其问王奎林‘你进去干什么’时,

  王奎林的确说过好几遍‘我进去要钱’,

  但当时只有其和王奎林两个人在场,

  王奎林的三个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都并不在场,

  保安室内的其他几个保安同事及保安队长也都并不在场,

  没有其他人听到他对王奎林的此问话和王奎林的此答话。”之《调查谈话笔录》。

  七十五、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编号为69号的《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是“2014年11月7日发给王友志的”还是“2014年9月29日发给王友志的”?

  五、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有没有做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

  六、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有没有做到依法给“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按月支付工资?

  七、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有没有遵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之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等农民工本人?

  八、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是不是违反“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之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了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九、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有没有做到“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十三、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是不是“没有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拖欠王友志、周秀云、王奎林、王广伟、王成、李康、孟林、徐前进、徐天动、于海、于夯、郑宪飞、孙爱华等农民工工资”?

  十四、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有没有“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十五、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建设单位“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企业有没有做到“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二十二、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对“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监管的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大省厅直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时,

  有没有发现其存在“违反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之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对“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监管的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大省厅直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时,

  是否已发现其没有做到“支付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二十三、申请人特此依法申请贵机关公开: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对“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监管的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大省厅直管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时,

  是否已发现其没有做到“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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