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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官方的通报自相矛盾--王奎林再谈“周秀云死亡案”的真相

陈琴 · 2015-01-20 · 来源:
太原警察暴行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太原政府新闻办1月16日通报和太原警方在2014年12月27日通报相互矛盾。

  太原官方于2014年12月27日及2015年1月16日两次通报后,“周秀云死亡案”感觉更加扑朔迷离。为了澄清事实真相,爱国网友陈琴对死者周秀云儿子王奎林再次进行了访问。

  问:关于“周秀云死亡案”的起因,太原警方在2014年12月27日通报称:【12月13日,该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当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某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新华网太原12月27日电: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2/27/c_1113796204.htm )

  太原警方一开始的通报,就否认案件和“讨薪”有关。其通报认为,“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12月13日当天,你们10余名河南籍民工是否准备于次日即12月14日返乡?你们是否是要去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带安全帽与保安发生纠纷?

  答:这些通报都是假的。12月13日时,工资都没发,我们没有要回家、返乡的意思,当时进工地也不是去整理行李,我们就是去要钱的。打电话已经催要了多次,总是说晚两天给我钱,总往后推脱。我们人还在工地上,还要不到钱,要是回家了,剩余的钱就更难要了。他们这些通报骗谁呢?

  问:关于案件起因,太原市政府新闻办1月16日的通报与太原警方12月27日的通报相互矛盾。据新华网太原1月16日电:【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经相关部门调查,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新华网太原1月16日电: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16/c_1114027366.htm)

  这里,没有【10余名河南籍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等内容,而是变成了【走近路】,对此你怎么看?

  答:说我们【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太荒唐,因此太原市政府新闻办1月16日的通报里就没有这些内容了。说我们要【走近路】之类真是无稽之谈,我们是要进去问工资到底啥时候能给我们发,在街上我们就商量回去早点,去项目部问工资,完全没有走近路回宿舍的意思。如果没有欠薪问题,我们根本不会因为所谓的“走近路”没戴安全帽问题与保安产生那么大的争执。

  问:新华网太原1月16日电中还有如下内容:【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证实:……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 调查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这些情况属实吗?

  答:这些都是虚假的。我们因为不相信劳务公司说的话(即周一15号支付),13号才再去问问的。“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的说法不属实。工资都没发,我们没有回家的意思。如果我们相信15号能够拿到钱,就更不可能在13号去整理行李、准备14日返乡了。太原市政府新闻办1月16日的通报和太原警方在2014年12月27日通报是相互矛盾的。

  (以上内容已经当事人王奎林审阅)

  附文1: 太原官方公布“民工讨薪命丧派出所”案件情况 涉事民警被停职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2/27/c_1113796204.htm

  2014年12月27日 09:24:03 来源: 新华网山西

  新华网太原12月27日电 就媒体报道称“河南女农民工讨薪命丧太原龙城派出所”一事,太原公安便民服务在线和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网站26日晚分别公布,依规对当事民警做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检察机关已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通报称,12月13日,该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纠纷警情期间,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

  当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准备于次日返乡,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工地,与保安发生纠纷。民警处置过程中与阻拦的周某有肢体冲突,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发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事件发生后,该局立即依法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同时,立即由局领导带领督察部门展开调查,依规对当事民警做出停止执行职务决定。

  目前,检察机关已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对涉案民警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对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全市公安机关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从严整肃队伍,强化法治意识,全面整顿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12月14日15时30分许,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该问题的群众举报,当即责成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派员指导。26日对涉案民警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待案件事实查清后,依法公正处理,并向社会通告。(完)

  附文2: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16/c_1114027366.htm

  2015年01月16日 21:49:41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1月16日电(晏国政)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案件发生后,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图片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广大网民高度关注。

  案发当日,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否与讨薪有关?案件侦办是否严格依法进行?针对连日来社会关注的这些焦点问题,日前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方面进行了回应。

  案发三个多小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太原“12·13”案件虽然发生一月,但关于案发当日在“龙瑞苑”工地门口和派出所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网上、网下仍众说纷纭。

  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经相关部门调查,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王奎林随后给其父亲王友志打电话,其母亲周秀云随其父亲及其他10余名工友从东门进入工地穿行到北门现场。工地保安队长也赶至现场。双方在现场发生肢体冲突,局面混乱,保安队长拨打110报警。

  太原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16时19分,一男子报警称:山西大医院南门对面山西四建门口,因戴安全帽问题被打,不需要120。

  17时05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文军带队到达现场,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友志、周秀云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推上警车时,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抓挠撕扯,王文军拽住周秀云头发将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随后,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期间,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遭到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及协勤任海波等人殴打。

  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33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龙城派出所。19时19分许,周秀云被送到山西省荣军医院急诊科抢救,检查结果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案件发生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年终岁尾,“民工讨薪被打死”的说法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山西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定,此案系治安纠纷所致,并非“讨薪”引发。

  2014年12月25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有媒体报道,此案是因施工单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资,王奎林是想进入工地询问工资情况遭保安阻拦而引发。为此,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分别对施工单位山西四建集团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有关人员,工地保安、王友志和王奎林父子双方当事人,王友志木工班组其他农民工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走访。

  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了赶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计划工期为20天,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

  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

  调查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

  依法推进案件侦办

  太原市检察机关介绍说,“12·13”案件发生当晚,接到公安机关报告后,该市小店区检察院即依法介入初查,并于次日成立了“12·13”专案组。检察机关依法询问了涉案民警、农民工、工地保安、项目部负责人等,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书证、物证,走访了相关群众。经过缜密调查,在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2014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决定先行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分别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2月30日晚,初步确认龙城派出所11名民警、协勤参与殴打和辱骂王友志等人,对郭铁伟、任海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郭、任二人被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12·13”案件发生时擅离职守的龙城派出所副所长、带班领导闫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在家属和相关人士的见证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检察机关对检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日前,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王友志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为轻伤一级。周秀云尸检工作,鉴定机构正在抓紧进行。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正在依法继续收集、固定所有证据,待周秀云尸检结果确定后,将对全案性质依法确定并适时公布。

  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机关表示,此案社会高度关注,政法机关一定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犯罪人员一定依法惩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绝不姑息迁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附文3:太原12·13案代理律师李劲松:说周秀云并非"讨薪"致死是欺天大谎!

  代理律师投诉控告“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组长张健等歪曲捏造事实

  http://weibo.com/p/1001603800728631120324

  2015年1月19日 14:09

  代理律师致电“山西省纪委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投诉控告“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等责任人“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诽谤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2015年1月19日9点50左右,

  李劲松律师致电“山西省纪委驻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组长办公室(电话:0351-3082215)”

  投诉举报“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李劲松律师明确指出:

  “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康继峰(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张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等责任人所炮制出的《调查认定:“讨薪农妇身亡案”并非“讨薪”引发,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完全是“上欺中央领导下骗社会公众”的欺天大谎言!

  是在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属于“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2014年12月12日及2014年12月13日的讨薪纠纷均实际存在,《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这一工程项目绝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要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真能够执行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监察职责,

  及时查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负责监管的十大省厅直管施工企业之一的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行为;

  河南周口讨薪女农工周秀云,

  就有可能不至“被披警察外衣丧尽天良草菅人命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王文军2014年12月13日压头、拧颈、扭脖致前颈椎骨后颈椎骨均骨折害死”!

  1、新闻办“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由木工组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欺天大谎言,

  完全是在昧着天良歪曲捏造事实严重诽谤“农民工讨薪引发的1213命案”受害人。

  相关客观事实真相是:

  (1)自2014年9月29日王友志等本工班组劳工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进B区工地开始工作并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住进了工地简易宿舍之日起,至王友志木工班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区105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3日“1213命案”发生之时止,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之间,双方根本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的上线中包工头车大伟之间,双方更是根本不可能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王友志木工组与小包工头周理品的上线中包工头车大伟的上线大包工头冉定周之间,双方不但是根本没有支付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而且是双方之间连面都没见过。

  (2)小包工头周理品、中包工头车大伟、大包工头冉定周其实都根本不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而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违法层层分包的利益共同体。

  (3)王友志等木工班组农民工是2014年“9月29日”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进入B区工地开始工作并被小包工头周理品安排住进了工地简易宿舍(有工地摄像头监控录像及9月29日周理品给王友志拍照经办发给王友志的编号为69号的《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这两如山铁证可证)的,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1月7日”。

  (4)王友志木工班组是2014年11月28日便完成了工地B区130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的,根本不是什么“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

  (5)王友志木工班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区1303平方米木工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王友志等是一直在持续向小包工头周理品催要结清欠薪,但小包工头周理品一直都是不停地以口头承诺过两天就结清搪塞,根本不是什么“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

  (6)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班组13个农民工忍无可忍,于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点30之前,“集体走向《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讨要欠薪”;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内“讨要欠薪长达数小时(从上午9点30左右进项目部办公室内至项目部办公室内的项目部工作人员都已经开始吃中午饭后)”但仍是“讨薪无果”,才于数小时后“集体无奈离开《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项目部办公室”(有工地摄像头监控录像这一如山铁证及当日在办公室内亲眼目睹的项目部多位工作人员可证)。

  (7)由于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木工组13个农民工集体赴项目部办公室内讨了大半天薪,2014年12月13日早上8、9点左右,周理品才安排两三个手下到了工地简易宿舍支付了6000元现金给13个农民工,当时只是王奎林手写了一张经收6000元生活费的条,这张条上,根本没有什么“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开始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号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以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13个农民工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15号距13号是仅仅两天,若真是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便能领到全部剩余工资2、9万多元,这13个农民工有可能笨到13号便急匆匆地定14号的票提前返回老家?)。

  2、此外,“山西茂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国瑞企业总部基地龙瑞苑项目》建设工程工地保安队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没有戴安全帽为由不准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边的小门进入”并与王奎林一个人发生肢体拉扯冲突的这个保安员,也应已如实向“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陈述“其亲耳听到:2014年12月13日(即因讨薪纠纷引发的1213命案发生当天)下午16时许,其问王奎林‘你进去干什么’时,王奎林的确说过好几遍‘我进去要钱’,但当时只有其和王奎林两个人在场,王奎林的三个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都并不在场,保安室内的其他几个保安同事及保安队长也都并不在场,没有其他人听到他对王奎林的此问话和王奎林的此答话。”。

  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周秀云的儿子王奎林与工友李康、孟林、徐前进四人外出购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想从北门进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东门外的生活区。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没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为由拒绝其入内,双方发生冲突”。

  附文4:关于周秀云死亡原因和时间,警察王文军等人的法律责任

  周秀云案代理人给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的回复公开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f4dacc90102vgud.html

  作为周秀云讨薪死亡案其亲属等被害人的控告代理人和法律顾问,我们注意到2015年1月16日新华社太原分社记者晏国政采访太原市政府新闻办有关人员的新闻报道,就周秀云死亡的直接起因、时间、和处理过程有一些新的解释和认定。报道称:

  1、周秀云案的直接起因不是出于讨薪,而是出于治安纠纷。理由是,经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各方后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赶龙瑞苑工程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2014年12月12日,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核对工程量,12月13日上午双方签字认可结算,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故调查组和市政府认为:劳务公司虽欠付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故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

  2、回避龙城派出所警察王文军、郭铁伟等人对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五人强行押回龙城派出所前的处警行为的违法性。

  报道称:12月13日17时05分,太原市龙城派出所值班警察王文军带队到达现场,欲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时,王友志、周秀云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并推上警车时,周秀云抱住王文军大腿抓挠撕扯,王文军拽住周秀云头发将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随后,民警将周秀云抬起与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带回龙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未经请示,个人决定对王友志等4人办理留置手续,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

  3、认为周秀云死亡时间是在王文军要人打120电话对其施救之后的19时50分,暗示王文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下同)。

  报道称,18时20分许,因发现周秀云身体异常,王文军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8时33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龙城派出所。19时19分许,周秀云被送到荣军医院急诊科抢救,检查结果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19时50分许,周秀云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4、认为去年12月13日晚在龙城派出所内,王文军、郭铁伟及

  协警任海波,对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的辱骂、殴打;去年12月30日就初步确定另有11名警察和协警参与了殴打。

  5、王友志被派出所人员打伤,日前已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

  6、2015年1月4日,对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值班副所长闫某因擅离职守被以玩忽职守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我们认为,近期太原方面对周秀云案的查处有一些积极推进,比如近日对龙城派出所值班副所长闫某以玩忽职守罪拘留,初步确认去年12月13日龙城派出所有11名警察和协警参与对王友志等人的辱骂、殴打(这和我们控告状所列明参与殴打的人数和事实基本吻合)。

  但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人员的发言(如果没被记者曲解的话),有些重要方面的认定违背事实和法律。现我们以公开信的形式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认真调查研究后予以纠正。

  一、讨薪实际存在,有无支付欠薪的协议都不能证明无纠纷。

  按照太原市新闻办的说法也承认欠薪,但认为双方有了欠薪支付时间的协议就不欠薪了。王友志方面说欠2.9万元也好,劳务公司说欠2.711万元也好,这不是欠薪是什么?既然是欠薪,一方讨要另一方不支付,就产生纠纷,不是单方面认为无纠纷就不存在纠纷。虽然劳务公司承诺12月15日上午支付欠薪2.711万元,不代表在这之前王友志等人没有权利向劳务公司催付,且王奎林等四人也是从工地大门欲进入工地到项目部询问欠薪什么时候支付,说明存在欠薪纠纷。

  据王友志等工友介绍,他们是2014年9月29日进入工地的,当天还办《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培训合格上岗证》,不是11月7日。他们承包的1053平方米的木工工作11月28日就完工了,而不是12月8日才完工。剩余的工资经多次讨要,拖了一个多月不发,12月12日中午他们还和发包人周理品协商约5个小时无果,没有和劳务公司签订过任何欠薪支付协议(报道的此情节失实)。

  经了解,龙瑞苑项目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山西四建集团公司是建筑施工总承包方,施工劳务分包给了其下属的太原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王友志等13人的法定用工单位是该劳务公司,该公司应当和王友志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签订,而是将施工劳务层层分包给木工班负责人周理品,由他私下找王友志等13人来帮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支付约定的双倍工资。这样看来,劳务公司对王友志等13人到案发时已经超过一个月,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欠薪就远远不是2.711万元,而是还要另加上一倍的工资总额。

  二、周秀云死亡直接原因是警察王文军殴打致伤,生命危险时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说直接起因是治安纠纷是开脱责任。

  1、在王文军殴打周秀云倒地不施救之前,有一系列递进的民事和行政纠纷或违法原因,如果任何一个原因不存在,也不会导致周秀云的死亡。如1、龙瑞苑项目进行违法建设;2、规划和建委未制止该违法建设;3、友成劳务公司将工程施工违法分层劳务分包给木工班,木工班又违法分包给王友志等13人;4、劳务公司未和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5、劳务公司或违法分包的木工班欠周秀云、王友志等人的工资;6、工地保安人员以不戴安全帽(停工期间)为由阻拦王奎林等人进入工地项目部讨薪;7、保安队长报警后因纠纷解决未撤销报警;8、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到达处警现场后,未认真了解纠纷情况并进行治安调解;9、王文军、郭铁伟违法使用手铐拷李康,并有辱骂,激化矛盾;10、王文军辱骂王友志并违法对他背拷;11、四警察违法限制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人身自由强制押上警车;12、周秀云、王友志合法阻止王文军等人的违法行为无效;13、周秀云阻拦时,王文军拽她头发实施殴打;14、王文军等人把周秀云殴打倒地;15、周秀云倒地后长时间一动不动生死不明时,王文军不予施救;16、其他警察应当阻止王文军的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未阻止,反而参与其中;17、其他在场警察未对倒地后生死不明周秀云施救,等等。从上可以看出,导致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王文军等警察违法犯罪行为(见14-17项),其他1-13项都是诱因或导因。如果硬要说有一个直接起因,应当是他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前直接发生的事件,即王文军违法拷人、押人而不听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合法劝阻,从而导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治安纠纷仅仅是王文军等人到场处警的原因,而讨薪纠纷又引起治安纠纷,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导致周秀云必然死亡的直接原因,把治安纠纷说成是本案的直接起因,目的应该是想回避春节前欠农民工工资这一敏感话题,因为不符合常理,作用适得其反。

  2、王文军到场前,保安队长报警的治安纠纷已经解决。我们向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在龙瑞苑工地门口拉开相互推搡的保安和王奎林的目击者证人李康、孟林、徐前进等人进行调查,事后也调查了和王奎林推搡的保安(有两段录像),都证明当时仅仅是双方轻微互有推搡且很快被人拉开,没有报道所述的“肢体冲突”那么严重,且在警察到来之前早已平息。

  在等待警察到来之前,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在保安室和保安队长交涉的录像和证人证词证实,他开始说工地只有他一个人可以不带安全帽进出,周秀云、王友志等人说停工期间凭什么你就可以不戴安全帽,我们就必须戴安全帽,后他改口说现在你们也可以不戴安全帽进出。保安队长打110报警不能证明治安纠纷的严重程度,据现场的十多个当事人回忆,是王友志等人要求保安队长打的110报警。

  也就是说,在王文军等人在17时05分到达龙瑞苑工地北门治安纠纷现场时,治安纠纷早已解决。

  3、王文军、郭铁伟等人龙瑞苑工地北门外现场处警,一系列严重违法,并逐步演变为涉嫌多项犯罪。

  按照《警察法》,《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191号),公安部的《公安机关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110接处警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定:1、警察执法前应当主动出示警察证。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应申请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3、对于民间纠纷引起应当给当事人治安处罚的案件,情节较轻、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适用调解。4、有违法行为嫌疑的人才可以盘问、留置,发现没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释放。5、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前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6、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7、扣押物品需有法律依据,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8、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9、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10、警察执法应当严格依法、文明执法,不得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按照上述法律等规定,王文军、郭铁伟等警察在12月13日处警中有如下涉嫌违法和犯罪行为:1、未出示过警察证;2、未向王友志等工友调查清楚保安队长报警的王奎林等人治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在明知或应知李康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张口骂人,并要强制检查身份证,并违法使用手铐(未得逞);4、在明知王友志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辱骂王友志,违法使用手铐拷王友志;5、在明知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无涉嫌违法行为,违法把他们押上警车限制人身自由(此强制措施不知是否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和获得批准);6、4号警察在警察上违法使用木镐把控制四名被害人,戳打王友志;7、在明知自己违法使用手铐拷人、违法限制王友志等四人人身自由到警车上违法,周秀云合法阻止其继续违法时,拒绝纠错,反而对周秀云实施抓头发、扭脖子等殴打行为;8、周秀云倒地后,采取踩头发的侮辱性行为;9、周秀云被殴打倒地长时间不动、生死不明时,拒绝施救;10、多人次踢周秀云身体并侮辱其装死;11、王文军、郭铁伟和十几名警察及协警,在龙城派出所内参与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殴打;12、在明知王友志等四人无违法行为,仍然在派出所留置,给王友志戴手铐;13、明知王友志等四人无违法行为,违法对他们做询问(讯问)笔录;14、在派出所内,明知周秀云生死不明,仍拒绝施救;15、虐待被违法留置在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位被害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抱头蹲地长达9小时多,不给吃饭喝水;16、对王友志亲属到检察机关、省政府进行控告时,实施监视、跟踪、拦截;17、违法扣押王友志等四人的身份证和手机等物品;18、抢夺工友拍照警察违法的手机,在派出所删除手机上的照片、视频等信息;等等

  三、回避了周秀云被王文军殴打倒地,躺地下被他踩头发长达40分钟到1小时一动不动,生死不明,王文军明知其死亡结果必然发生,放任该结果的出现,有为王文军规避故意杀人罪的嫌疑。

  四、对周秀云“抢救”的过程、死亡时间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有为王文军开脱的嫌疑。

  1、根据龙瑞苑工地北门外7位证人的证词和现场录像,约在12月13日17时20分左右,周秀云被王文军等人打倒在地后,左上肢不自主地动了一下以后,在王文军踩她头发长达40分钟到1小时内一动不动,当时太原市气温应当在零下7度左右,还有微风,她穿着薄棉衣躺在冰冷的露天地上,冻也会冻死,可以推定倒地后很快就死亡(某法医的推荐用语)。在周秀云尸检现场的亲属看到和听到,尸检专家在扭动周秀云尸体脖子时有骨折后的骨擦声,脖前有6×3.5厘米、脖后有10×10×6厘米的大片皮下淤血。经咨询有关尸检专家,认为基本可能认定周秀云脖子被重力拧断骨折,导致脑干损伤从而很快呼吸骤停,但此时施救存活的可能很大。最终要依靠尸检结果来比较准确确定她的直接死因。

  2、据在派出所内被关在留置室的王友志回忆,从留置室的透明塑料皮蒙面的钢筋栅栏门往外,自己较清晰看到妻子周秀云长时间躺在离留置室门不远的大厅地上。至19时多,看到一个穿蓝大褂的人提着一个小箱子走过来,周秀云被抬到她看不见的地方。19时43分(大厅墙上的电子钟显示),来人用担架把她抬出派出所。另外,周理品从18时20多分就到达龙城派出所,在派出所内见过王友志一面,很快被赶处派出所。一直等到19时多,他看到一辆救护车从自己身边开过,有穿蓝大褂的人在车上在不停地给周秀云做胸压。

  3、涉及周秀云死后的“抢救”的病历有三份。第一份是太原市中意友好急救中心(武警站)的院前病历记录。该病历记载,当日18时27分救前周秀云就没有了心跳、呼吸和血压、左右瞳孔都散大到5mm。第二份是市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内“抢救”后的“病危通知书”,该病历记载,从18时43分检测心电图为直线到19时15分,周秀云一直无生命体征,后应龙城派出所警察要求,120急救车把周秀云送往荣军医院继续“抢救”。第三份荣军医院的病历记载,周秀云19时19分送到该院,一直“抢救”到19时50分无效,宣告临床死亡。从三份病历看,她死亡时间应该在18时27分以前。中意友好急救中心病历上记载警察向医生主诉周秀云在18时27分之前10分钟“突然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是主观描述,没有客观证据支持,不具有真实性。

  因此,周秀云是在王文军要人打120“施救”前已经死亡,而不是在“施救”后才死亡的。即使是在发现她濒临死亡前请人打120“施救”,也不能免除他放任周秀云死亡结果出现的性质。

  报道给人的错觉,就是18时33分(和中意急救中心的病历记载18时27分“抢救”的时间矛盾)急救中心人员到派出所时“抢救”时,周秀云“身体异常”,使人误认为还没有死亡,然后经“抢救”到19时50分才宣布死亡。

  六、既然已经对王友志被踹断6根肋骨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就应当对主要殴打人郭铁伟等人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至今仍不立案,令人费解。

  七、既然在去年12月30日已经初步确定龙城派出所11名警察和协警参与了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殴打,符合最高检察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典型法定情节,为什么至今不予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我们认为,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的回应,实际是在掩盖本地建筑市场管理混乱,劳动者权益保护管理乏力,警察执法不规范,强化治安纠纷的起因,淡化王文军等人处警的违法和涉嫌犯罪,造成非常负面的社会影响。本意可能是为了消除太原市政府、检察院、公安局在此案件处理上的一系列不当行为的社会影响,如在案情基本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对王文军、郭铁伟延迟立案,轻罪立案,对十几个打人警察不予立案或处理,政府和公安局从未派人去慰问周秀云亲属并对死者表示哀悼,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了事,等等。现在,仍然避重就轻,转移公众注意力,实际起到的是相反社会效果。正确的做法是,直面事实,对涉嫌违法和犯罪的人员尽快依法处理,告慰死者和亲属,给公众一个交代。同时,要大力依法治警、治官,迅速整改,才能尽快改变太原市有关国家机关在本案处理上给公众留下的不良形象。

  致函人(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控告代理人、法律顾问):

  程 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

  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15662626526

  成 平,广东英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3902412253

  徐 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18612068218

  2015年1月18日

  注:代理人程海、李劲松、王道刚的委托手续已经交山西省和太原市检察院;此件和附件寄太原市政府并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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