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汉学家、马萨诸塞州威廉姆斯学院(Williams College)教授Sam Crane 在他的网站上先是连发三篇博文,指责新法家“为了民族主义目的而歪曲中国历史和中国哲学”(引自其首篇标题)。在新法家网站中英文版总编辑翟玉忠先生发文批驳了他的第一篇博文后,Sam Crane又发了第四篇博文;这是新法家网站英文版主编陆寿筠先生四驳Sam Crane系列中的之一和之二,其中陆寿筠先生敏锐地看到了相对于中国传统政体,西方民主“不能包容和整合所有相关群体利益”的基本特点,这一点值得大家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驳 Sam Crane -- 关于中华民族和民族主义
文/陆寿筠
首先,根据Prof. Sam Crane,我们新法家追求的是什么“民族主义目的”呢?在他的文章中我们只找到一个答案,那就是“为中国确立新的全球性存在”(“to build a new global presence for China”, 引自其首篇The New Legalists: Distorting Chinese History and Chinese Philosophy for Nationalist Ends)。事实果真如此吗?
关于“中国威胁”论
那么什么是“全球性存在”呢?那当然是意味着“在全球各地到处扬威”,就像今天的美国;或者用一种更简单直白、但或许会使Prof. Crane感到不自在的说法, 那就是“全球霸权”。Prof. Crane 的指责其实只是所谓 “中国威胁”论的再一次炒作罢了。谁不知事实上是美国曾轰炸了中国大使馆,而不是中国轰炸了美国大使馆;是美国战机飞过半个地球来到中国海岸进行偷窥活动,并且在中国家门口撞落中国飞机,而不是中国战机飞过半个地球去到美国海岸进行偷窥活动,在美国家门口撞落美国飞机;是美国战舰在中国海岸外的第一岛链内外游弋,封锁中国的海上出路,而不是中国战舰在美国海岸外游弋,封锁美国的海上出路;是美国从四面八方以军事基地和核弹头包围威胁中国,而不是中国从四面八方以军事基地和核弹头包围威胁美国。从Prof. Crane 对于“近二十年来中国民间民族主义的好斗倾向” (引自Once More Into the Breach: The New Legalists and the Tao Te Ching) 的明显不安,我们可以看到,使他愤愤不平的不是并不存在的“中国威胁”,而是中国人民对于美国霸权主义的一再挑衅敢于说“不!”。他真正担忧的是中国人这种敢于说“不!”的凛然正气在全球扩散,那才是他所谓中国正在追求的“全球性存在”的真实含意。但Prof. Crane 应该知道,那些炮制中国威胁论的始作俑者,用一句中国俗语,乃是贼喊捉贼。其实不需要多少智慧就可以看出,正是美国的霸权主义政策和行径唤起了全球性的强烈反美情绪。这样一个明摆着的事实是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伪学术或非学术的诡辩所掩盖得了的。
任何人只要认真读过我们关于中国历史和中国哲学、以及关于当代世界事务的文章,只要不抱偏见,就会看出,我们新法家希望看到的未来世界当然是与美国企图实现和维护的世界秩序截然相反的。如果将来的中国步今天美国的后尘而成为又一个称霸全球的强权,我们也会说“不!”,因为那是背弃了中国人民的传统信仰的。
关于民族主义
1. 欧洲资本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兴起
现在从学术角度来谈民族主义。从上面所述我们看到有两种民族主义:即以美国政府为代表的侵略性的民族主义,和以中国人民为代表的自卫性的民族主义。这一区别乃是一种历史性的现象。
我们知道,世界不同地区的现代民族国家是在不同的历史境遇中发展起来的。在欧洲,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Prof. Crane 在New Legalists, Again 一文中说“‘民族’是一种集体认同,它随着现代性的其它方面一起出现:世界性的市场,现代法治理性国家, 以及相伴随的社会经济进程。”我们认为,如果在“民族”一词前加上“现代”一词,那么他的说法是与事实相符的;否则不然,因为在那以前至少中华民族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了。现在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世界性的市场”?那是包括鸦片在内的商品以及资本投资的世界市场。资本主义在实现工业化与物质生产进步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于劳工以及所有屈从于其淫威之下的各国人民的剥削。正是那些力图使这种剥削合法化、使其显得符合理性的企图,那种针对封建壁垒、针对它国自我保护、推动建立国内和世界“自由”市场的企图,也就是所谓“相伴随的社会经济进程”,导致了现代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形成和民族主义的兴起。
在资本帝国主义列强为争夺世界市场而挑起的两次世界大战中,那些国家的统治阶级就是利用民族主义的口号来动员和吸引人们为他们的资本利益而卖命。美国是一个后来者,它是在反对英国和在北美的其它欧洲殖民势力的斗争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后来通过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利用其独一无二的地理政治优势、向战争的双方贩卖武器,迅速地发展成头号资本主义超级大国。近数十年来,它到处煽风点火,以其单边主义霸权政策挑起了几乎所有重大国际冲突,而又极力通过妖魔化受害者将责任嫁祸于人。“民族主义”就是它用来对那些不愿屈从其淫威的受害者进行妖魔化的一顶大帽子,虽然它自己也利用着某种形式的民族主义,即盲目的所谓爱国主义,来掩盖其恶行,并动员人们支持它的沙文主义顽固政策。
2. 帝国主义和民族主义
但是,在其它各洲情况并不一样。以中国为例,那是在十九世纪英帝国主义以其炮舰政策、以“自由贸易”为名强行向中国人民倾销鸦片,继而有美国参加的八国列强的联合入侵,将中国逼到几乎亡国的境地,才唤醒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意识。自那以后直到今天,美国的对华政策一直是那种炮舰政策的变本加厉的继续。关于它目前对中国的战略围堵政策上面已有提及,不必重复。所以,我们要遗憾地说,Prof. Crane 对中国威胁论的呼应既是对历史、也是对当今现实的曲解。
关于中华民族
1. 决不允许干涉中国内政
Prof. Crane曲解历史的另一个表现是他否认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融合的整体具有一个独立民族的全部权利,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对其内政的干涉。他说:“当代中国民族主义者。。。特别想望以强力接管(take-over)台湾。”他的这种说法是将居住在台湾的“中国民族主义者”和其他的中国人从中华民族中分割出去。历史的事实是:台湾和大陆数百年来一直是不可分割地同属于一个中华民族,两者不可分割的这一历史远比美国的全部历史还要长;因此,在法理上,根本不存在中国的某一部分“接管”其另一部分的问题,正如无论是Prof. Crane 还是美国政府都不会容忍任何人说什么美国北方在内战中“强力接管”了南方一样,因为南北数十个州早就已经融合成一个名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民族国家整体了。但是,为了实现其在亚洲的帝国主义野心,即八国联军未能实现的那个梦想,美国政府一直在玩弄分而治之的战略把戏,或以外交手段,或以军事手段,或公开,或隐秘地干涉中国的内政。而Prof. Crane 是在以从事学术的名义为此战略服务。
2. 中华民族已经存在两千年的事实是抹不掉的
为了上述目的,Prof. Crane 力图从历史上抹去两千多年来中华共同体作为一个民族存在的事实。早在秦统一中国以前,诸侯各国的各派学者已经在使用同一书面语言进行交流,被称为“雅言”,这就是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语言文字的基础。此外,秦朝还统一了钱币、度量衡、法典,修建了通达整个中华大地的道路系统,还修建了万里长城,以防御匈奴游牧部落入侵内地、破坏农耕生活。以后又有更多的边疆部落吸收了中国内地先进的农业文化,或接受了内地中央政府的保护,免受其它部族的侵扰,从而成为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如果像中国这样一个使用同一种语言、同一个度量衡标准、同一种货币、同一个道路系统、同一部法典、拥有同一种繁荣的文化历经数千年绵延不绝的宏大共同体,还不是一个民族,那么什么样的群体才算是一个民族?是不是非要狠心拼命地依靠炮舰、火箭的威力,强行扩张世界市场、强制推行相应的意识形态,将别人榨干以养肥自己,才够得上被称为是一个民族?
3. Prof. Crane 的事与愿违之说
Prof. Crane 说,“中华民族这一概念(term)是一个现代构想(modern construct)”。如果我们把这句话与他就台湾问题所说的话联系起来看,显然,他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并不是真的在仅仅讨论一个“概念”问题,或是谈论中国人何时开始意识到整个中华共同体就是一个民族;而是在暗示说,在现代以前不存在一个中华民族。这当然是对历史的歪曲,上面已经说了。但他的这句话却在无意中证实了新法家的如下两个观点:
1. 既然中国人直到现代才意识到整个中华共同体就是一个民族,那么与中华文明整个漫长的历史(有文字的历史就有3000多年)相比,这种意识的历史还是极其短暂,好比一眨眼罢了。因此翟玉忠先生说“事实上民族主义对中国人来说是极为陌生的”这句话完全符合事实(《驳萨姆·克兰:新法家没有为了民族主义歪曲中国历史和哲学》)。
2. 既然中国人的民族意识,或者说自卫性的民族主义意识,是“现代”才有的,是对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压迫、剥削的回应,因此,Prof. Crane 一方面维护西方列强侵略性的民族沙文主义政策,一方面反而谴责中国人民自卫性的民族主义,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4. 主观臆测、以己度人
而且,Prof. Crane 并没有对新法家在网站上发表的各种具体理论观点加以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如新法家比之于传统法家“新”在何处),而是根据其对传统法家的固有偏见和对新法家动机的主观猜测就批评起来了。他第一篇文章中唯一引述的一句新法家原话是:
“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一个不是靠枪炮征服和殖民扩张,而是靠不同种族自由通婚和自由迁徒,靠血与土地的统一发展壮大的族群。”
他断言说:“中央集权的中国政府当然曾经是依靠武力进行征服和扩张的。”这一言不及义的反驳实际上是将西方的经验投射到他并不真正理解的古代中国身上,即以己度人。的确,所有西方帝国主义国家都不是因为受到威胁、而是毫无正当理由、纯粹为了一己私利(在Prof. Crane 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而“依靠武力进行征服和扩张的”, 其结果是进一步扩大它们与被其征服和控制的人民之间物质和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对于这一点Prof. Crane 不想正视)。所以他想象古代中国一定也是这样的,而不必操心去研究史实,具体辨别古代中国政府动用武力一般是为了侵略别人还是为了抵御侵略,辨别一下那么多边疆部落融入华夏民族是缩小了还是更加扩大了他们与内地在物质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差距。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农业社会。农耕民族靠土地为生,所以安土重迁。但他们的殷实生活往往招致周边游牧部落的掠夺性骚扰,甚至大规模入侵。因此,再加上中国传统的道德信仰不允许统治者为了私利而侵略别人,中国在边远地区的军事行动从总体上说是自卫性或防御性的。而那些加入中华大家庭的新成员通常都得到中央政府的保护和援助,并且从一个较先进的文化中得到更好的生活,不像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外殖民或其它形式的控制总是导致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更大的分化。
总之,Prof. Crane 从新法家网站(英文版)“使命宣言”(Mission Statement)所引述的上述那句话是符合历史真相的。不是新法家而是Prof. Crane 自己误解了,如果不是故意曲解,中国历史和中国哲学。
二驳 Sam Crane -- 秦法治与中国传统政体
文/陆寿筠
Prof. Crane 将中国的秦朝说成是“一段丑恶的历史”(an ugly history),并谴责新法家“试图美化” 它。这种说法有道理吗?不!道理是在实行法家路线的秦朝这一边,而不是其不分青红皂白的批评者。
秦法治统一中国的深远意义
1. 秦法治之功绩
“秦”本是战国七雄之一的国名,秦之统一中国及其后秦朝之国政乃是原秦国治国路线的继续。因此,要作出对于秦朝政绩的合理判断,就需要看一看原秦国是如何治理国家的。
自公元前359年始,秦国著名法家人物商鞅在国君孝公的支持下,实行了变法改革,主要措施有:
1. 废除旧的、已为贵族所垄断的井田制,认可土地私有制;
2. 废除贵族特权世袭制度,建立社会功勋制,按人们在农耕、战事、或政务中的实际功绩授予爵位和官职;
3. 废除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4. 统一度量衡,以配合和巩固上述反封建措施;
5. 为了阻止企图顽抗的旧贵族的破坏活动和颠覆阴谋,建立全民监督制,在报案、立案、和罪罚方面实行贵族与平民相平等的原则;
由于得到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商鞅变法成功地使秦国在以后的140年间成为道义和物质力量上的强国,为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统一以后,原秦国的上述改革措施又在全帝国范围内普遍施行,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创造了条件,得以连续完成各项全国性的巨大工程:水利灌溉、交通驿道、边防长城等。这些都为以后数百年秦汉大黄金时代的来临,为以后2000年的中国成为幅员广大、人口众多、繁荣统一、领先世界直至18世纪的伟大国家,为中华文明得以成为传承至今的唯一古老文明,总之为这一切奠定了基础。所有这一切之所以成为可能,都是与“秦”所代表的那个伟大时代分不开的。没有“秦”,就没有今天的中国,正如在字源上,没有“Chin”(“秦”的以前英文拼法)这个名字,就没有代表着一种独一无二的文明传统的“China”这个名字。总之,伟大的秦时代将在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上永放光芒,而无需任何人“美化”它!
2. 谁应对变法的代价负责
但是,对于上述,Prof. Crane 宁愿视而不见,而只见“残忍”(brutality)、“人命代价”、“文化损毁”,宁愿将反动力量顽固抵制正义变革所造成的代价记在追求社会正义的那一方,不知这是出于什么“目的”。
良知告诉我们,任何不义行径所造成的代价和损失都是不可原谅的。比如,欧洲人对于世界其它大陆的现代殖民,他们对非洲黑奴的交易和奴役、对北美印第安人的杀戮以及对他们祖居家园的占有,鸦片战争和八国联军在中国的暴行,越南战争,伊拉克战争,以及这一切在更大规模上的扩展和继续,即当今美国在全球军事的和非军事的霸权主义存在,这一切都是无法辩解的。
但是,当人们在从事正义的事业时,即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反对少数人的特权时,主要的代价和损失常常是由反动的少数特权分子的顽抗造成的。这种情况发生于所有的社会大革命和大变革时期,如法国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美国南北战争等等。现代的中国革命和古代的秦国变法以及统一中国也是如此。如果这些革命和变革没有发生,大多数人将会在更长的时期内遭受更大的痛苦和牺牲。
在人类历史的每个阶段,无论是否发生革命或变革,社会所付出的代价无论是由于对大多数人的无情压迫和剥削所引起,还是由于对革命或变革的顽抗所导致,主要都应由一小撮经济、政治上的特权分子,如:奴隶主、农奴主、垄断资本家、殖民者、新老帝国主义者、霸权主义者、及其政治和意识形态代理人等来承担责任。任何人有意无意地将此种责任从反动方面转嫁到革新力量方面,都要受到人类大多数世世代代的谴责。比如,我就不相信,Prof. Crane 会有胆量因美国独立战争中的牺牲和损失而谴责美国的立国先辈们,或因南北战争中的牺牲和损失而谴责林肯总统。那么为什么对于古代中国的一场伟大变革要采取不同的标准呢?这不是“民族主义”?
除了上述导致社会苦难和牺牲的基本原因之外,在社会的大变动时期还可能有其它的因素掺杂其中,从而带来额外的牺牲和损失。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数不胜数,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但是这里我们将以秦末一场带来严重后果的宫廷政变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秦朝宦官赵高因精于狱法,得到秦始皇的赏识,封为中车府令。曾因犯下重罪,被蒙毅判处死刑,后得秦皇赦罪。始皇驾崩后,赵高说服廷尉李斯,矫诏杀死太子扶苏,扶植秦始皇的十八子胡亥为傀儡皇帝(秦二世)。赵高纵容胡亥沉湎酒色,同时利用篡夺在手的权力,歪曲破坏先皇法典,滥杀无辜,强征暴敛。他先是杀了蒙毅,继而陷杀李斯,后又迫胡亥自杀。最后秦三世子婴登位,杀死赵高,投降刘邦。从此汉承秦制、法家路线得以恢复和继续。
从这一史实中我们看到了导致法家事业遭受挫折的另外两个因素:
(1)正义事业队伍中夹杂的异己因素,如野心家,或带有其它自私动机的投机分子,或违背了自己初衷的动摇分子。这种事在任何一次革命或大变革中都会发生,有时甚至导致旧秩序通过“新”人之手得以复辟。无论在中国或是西方的历史上都可以举出很多这样的事例,不必细说。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异己因素在本质上与导致社会牺牲和破坏的基本原因是一回事,即少数人为了追求不义之利或维护既得私利而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任何人,尤其是一个学者,将这种异己分子酿成的祸害算在正义变革者的账上也是有欠公平和公正的。
(2)变革者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在认识上的不足。在上述事例中,赵高利用了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制中的漏洞。这两项制度虽然比之于同一历史时代中国或西方的其它政治制度带来了较多的正义,但毕竟还不够完美,不能保证最高统治者的选任也符合功勋原则中的贤能标准,不能保证最高官吏也处于属下与百姓的有效监督之下。然而局限与漏洞存在于所有政治理论与政治法律制度中,无论中西古今,包括西方民主(见下文),只是表现方式不同罢了。这种局限在人类集体智慧达到新的高度以前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因此,任何人,尤其是一个学者,如果以偏概全,以此否定秦时代法家变法对于中华文明发展的巨大贡献,那也是有欠公平和公正的。可以断言,Prof. Crane 决不会因为美国某些开国元勋曾是奴隶主或屠杀印第安人的殖民军官而否定了他们对于美国这个民族的贡献一样。那么为什么对于古代中国的一场伟大变革要采取不同的标准呢?这不是“民族主义” ?
中国传统政体与西方民主
Prof. Crane 或许不会同意笔者上面所说的秦法家路线“比之于同一历史时代中国或西方的其它政治制度带来了较多的正义”,他或许会说当秦统一中国于君主制下的时候,在欧亚大陆的另一端已经存在着基于分权制衡原则、由公民自由选举官员、平衡贵族权力的罗马共和国,她比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制体现了更大的正义。笔者并不否认共和民主制政体有其可取之处,今天的中国和世界应该借鉴。但同时我们不应无视事情的另一面,那就是:虽然传统中国政体有其缺陷,但仍有其优越性,而西式民主也有其局限。
1. 西式民主
分权制衡须有两个前提(见下文)才能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和长治久安的有效机制。可惜的是,在西方民主的整个历史上,从古希腊城邦直到正在“全球化”的今天,这两个前提从未存在过。现分别述之:
(1)排斥还是包容:原则与现实
原则上,凡其利益受到政府制约的所有社会群体都应平等分享该政府的权力,还应平等分享足够的有关资源以通过有组织的研究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转化成成熟的政治观点和政策意见、同时将这些观点和意见传达给公众。这是保证民主制度真正有效的第一个前提条件。
但在现实中,先以古罗马为例,所有的奴隶,以及那些被罗马通过战争征服的从北非、伊比利亚半岛、希腊、法兰西、西南欧/巴尔干、直至西亚的广大地区的人民(占罗马所辖人口的大多数,奴隶的主要来源),他们的命运由罗马的政府来决定,但他们被排除在分享罗马政府权力的“公民”行列之外。像这样,大多数的利益相关者都被排除在外,那么这种民主会包含有多少正义呢?
再说当代西方民主也好不了多少。唯一的区别在于:作为那种制度一部分的征服和控制手段现代化了--涉及范围更广(“全球化”),更多样化(见下文),更残暴无情、但又更微妙狡猾。对于古罗马人,穷兵黩武几乎是征服和控制的唯一手段,而今天的西方列强除了使用军事暴力,还有最终依靠该暴力赤裸支撑的、垄断资本的经济势力和伪善自私的意识形态话语权力。为了说明西方民主的实质,我们借用沃勒斯坦的概念术语,分别分析一下古代罗马共和-帝国以及当代垄断资本世界帝国的“中心”和“边缘”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属于西方帝国中心地带的国家内,政府权力实际上是在社会上层拥有最大权力的不同集团之间分享的,就像格列佛游记所描写的“小人国”中“大头党”和“小头党”共同分享着糖心蛋的美味,却装腔作势地为着从大头还是从小头打碎蛋壳的问题喋喋不休地争吵得热闹非凡。对应于他们的,在古罗马是奴隶主阶级的不同派别,在当今西方是垄断资本的不同集团。他们不仅垄断着社会生产所需的几乎全部天然和人力资源,还垄断着几乎所有学术研究和大众媒体资源,用以左右关于重大事件、政策、选举等的公众舆论。而没有实际权力的大多数,即中产/职业人士、下层劳工等“自由公民”并不拥有奴隶或其它生产资料,仅靠出卖劳力谋取生存,因此,缺少可以用来形成成熟政见和影响公众舆论的资源,只能被大、小头党及其后台们的欺骗宣传所左右。今天在西方国家,几乎所有的公民都有投票的权利,似乎他们真能分享政府权力,但是实际上选民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因失望而淡漠、所以不参与投票的旁观者,而其余的选民则是大、小头党的盲目追随者,那些政治秀的主角、或木偶牵线人、也是真正的得益者则是大、小头党的成员及其后台老板。因此,本已局限于“中心地带”的所谓民主,就实现正义的效果来说,更是非常有限了,虽然就欺骗中心与边缘地带的人民来说却是相当成功的。
所谓边缘地带,在古罗马是各行省及其它被征服的地区;在当代“全球化”世界则是那些处于西方大国军事、政治、经济控制之下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在古罗马,奴隶们(虽然生活在中心地带)和边缘地带的人民都不是罗马公民,他们无权掌控攸关其生死命运的政府权力。在当代世界,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虽然占着世界人口的大多数,但在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些其运作涉及他们的基本生存与祸福、但由西方资本大国一手控制的世界性金融机构中,却没有一点发言权;他们在联合国反对美国单边主义行径的多数意志对它也毫无约束力。在世界大多数人民沦为西方垄断资本的“自由”奴隶、但被排除在“民主”之外的情况下,这种西式民主还保留着多少正义呢?
(2)利益整合无着:西方民主的基因缺陷
承认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和愿望的不同甚至对立并不意味着人们在作出政治决定的时候可以只考虑一己的私利,而应自觉地遵循将己利与他利、与地方、国家、世界的整体利益相平衡和整合的原则,因为任何群体,无论大小,都有着共同的利益。这就涉及到有效民主的第二个前提条件。
在西方传统中,多方利益的平衡整合从来都没有作为指导“政治动物”的伦理原则加以提倡、发扬过。相反,甚至像“爱你的邻人”这一宗教诫命也不可超越“上帝的选民”这一有限范围而推广到“异教”世界去;倒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一直被作为指导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万古不变的金科玉律鼓吹着、实行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一丛林法则、“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或者“人人为自己、掉队者见鬼去”(西方谚语:Everyone for himself and the devil takes the hindmost)等一向被视作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现实。
决非偶然的是,公元前五世纪标志着古罗马历史上两个同步发展着的趋势的开始: 一方面在本土(中心)走向民主共和,另一方面同时在地中海四周扩张霸权(边缘地带)。这就确凿地表明着,中心地带民主的维持有赖于对一个广大得多的边缘地带的、非民主的军事征服和统治。
然后,从公元前二世纪开始,边缘地带的人民开始反抗罗马的统治,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起义: 斯巴达克起义等三次西西里奴隶起义,和史称“同盟者战争”的意大利人起义。边缘与中心的对抗加剧了罗马中心内部平民以及其它阶级与贵族的矛盾,一度导致内战和公元前81-79年的苏拉军事独裁;后又经过更多的、也牵连到边缘地区的纷争和战争,罗马共和国最终于公元前一世纪卸下了民主的面具、蜕变为帝国。
以上从反面表明了,对广大边缘地带的政治霸权和经济剥削是中心地区民主(即使是有限的)与稳定的生命线。没有了这条生命线,有限民主就很容易垮掉。这就说明:不能包容和整合所有相关群体利益的民主是不能带来正义、也不能持久的。
2、中国传统政体
社会各阶级阶层(农民、工匠、商人、士大夫)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和整合,正是中国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目的,通常也是历代政府的施政目标。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以及中央政府经常性地调整社会关系、遏止豪强兼并来实现的。
的确,中国传统政体是君主制的。然而,在理论上,君主是作为天道意志的代表,是替天行道的,所以称为“天子”。按照黄老学派的思想,治理社会之法应当永远遵循着道,并对任何个人,包括君主在内,具有约束力。所以,中国的国王和皇帝并不如中世纪欧洲的君主们那样,或如Prof. Crane所断言的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受着法律的制约,受着大臣们、士大夫、以及其它社会机制的制约平衡。这个理论在实际上也为相当多的君主们、通常是一个朝代的最初几代君王所奉行,他们往往恢复或采纳被前朝(通常是最后几代)腐败君主及腐儒官员们所抛弃的道-法家路线。
这里不可能详述中国历史的所有细节,但上面关于秦法治的功绩与不足的讨论足以表明,Prof. Crane一概而论地说中国传统的君主政体都是独裁专制、残酷无情的这种断言对于历史是多么地不公。
这里我们引述一些著名欧洲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政体的评论,权且作为某种结论,借以说明是谁在歪曲中国历史和中国哲学。这些评论或是基于长期居住中国所获得的个人经验和观察,或是基于对这些个人经验和观察的文字记录(略。可参见《翟玉忠:论中国古典法治、共治、自治政府》一文中所引利玛窦、伏尔泰、魁纳等的评论。)
追记:
Prof. Crane 对此文有博文答辩,但并没有针对此文的关键论点进行批驳,而只是:
一、 从一些人的著作中引述了秦国统一战争中的伤亡人数,说明“法家的代价”(第一部分小标题:“On the Costs of Legalism”)。
二、 说什么法家的复兴难以将其“耕战”政策用于全球化的今天,还说新法家反对全球化、与脱离世界经济的保护主义共鸣,根本没有前途(这又是歪曲 — 我们反对的只是国际垄断资本霸权的“全球化”)。
可见我们的对手已经理屈词穷、无心招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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