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皮介行先生
翟玉忠
(一)
公事缠身,您8月3日的信现在才复,见谅。
信中,您针对中国传统政治学中道、德、法的关系,指出得道为德,以德立法,您的原话是:“因此法要具公正性.首先必须保障权力行使的公正与无私。如果没有办法保证法权体系各机关.各官员的公正.对道德的信守.那么任何法都无法彰显公正。”。
您开口就把道理解为“宇宙存有”,这是错误的。传统上中国人不会有这种观念,您之所以这样说,是受到西方教育影响太深的缘故。打个比方说吧,中医说五脏六腑,可远远不单单指实体器官,更主要的指功能器官,注重各脏腑间的关系。在中国人心中,道也是这样的,主要不是指西方哲学本体论的终极存在,而是与“理”或自然秩序高度相关。
较早将“道”抽象哲理化的是老子,韩非是第一个注释《道德经》的人,我认为他对道的理解很精当,至少不像我们这样容易受到西方思维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我为了掌握中国传统思维方法,不得不去学习中医知识,研究这个中华原文明的活化石)。
《韩非子•解老第二十》中说: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无常操,是以死生气禀焉,万智斟酌焉,万事废兴焉。(参考译文:道是万物生成的根本动力,是万理构成形式的总汇。理是构成万物的外在形式,道是生成万物的根本原因。所以说,道是条理化了的东西。万物各有其理,彼此不会相侵,所以理成为万物的制约力量。万物之理各自不同,而道却完全集中了万物之理,所以道不能不随具体事物发生变化。因为不得不发生变化,所以没有固定的规则。没有固定的规则,因而存亡之气由道赋予,一切智慧由道发授,万事废兴由道决定。)
这个道,反映在个人身上就是德、反映到整个社会系统就是法。所以《黄帝书》(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1973)开篇就讲: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虚无(刑)形,其()冥冥,万物之所从生。(参考译文:作为宇宙本原的道产生了各项法度,法就像绳墨辨明曲直一样决定着事物的成败得失。因此既然制定了各项法度就不可违犯,法度一旦设立便不可废弛。所以说如果能够以绳墨法度自正,然后就可以识天下万物之理而不会迷惑。道体虚空无形,寂静深远,万物赖之以生。)
那么德是什么,如何得到德?
皮先生,我实在想不通,就算大家崇信儒家,也不能崇信谶纬神学时代的儒学,您怎能说:“一个人对道的深刻感通才是有德.离道背道就是无德。是以德是人道对天道的感通奉行.参与创赞。”我想我这种笨人一辈子都感通不了道了,电子计算机时代的假圣人可能行;问题的根源可能全怪我妈妈——妈妈的生日要到了,我深深信仰我的德行感通能力并不比所谓新儒家或您心中理想的执法者差!
在中国古典政治学中,德是“道之功”,是抱法处势,无为而治的精神修养。《韩非子•解老第二十》解释说:
道有积而积有功;德者,道之功。功有实而实有光;仁者,德之光。光有泽而泽有事;义者,仁之事也。事有礼而礼有文;礼者,义之文也。故曰:“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参考译文:道有所积聚,而积聚又有所功效;德也就是道的功效。功效有实际表观,有实际表观就有光辉;仁也就是德的光辉。光辉有它的色泽,色泽有表现它的事情;义也就是表现仁的事情。事情有礼的规定,礼有文采的外观;礼也就是义的文采外观。所以《老子》说:“失去道之后,就失掉了德;失去德之后,就失掉了仁;失去仁之后,就失掉了义;失去义之后,就失掉了礼。”)
台湾的陈鼓应先生在分析“德”这一概念时认为,总统了德的全部内涵,超越了政治个人层次,但不离韩非对《老子》的注解。陈鼓应先生认为国人心中的“德”有三个基本意义:一是“道所显现于物的功能”;二是“内在于万物的道,在一切事物中表现它的属性,亦即表现它的德”;三是“道落实到人生层面时,称之为德”,即通常说的人的“德行”。
关于“德”与“得”的关系,在道家和法家中,真正的德是“不得”,而不是您所说的“得”,这就是中华文明的深邃大道啊!还是《韩非子•解老第二十》:
德者,内也。得者,外也。“上德不德”,言其神不淫于外也。神不淫于外,则身全。身全之谓德。德者,得身也。凡德者,以无为集,以无欲成,以不思安,以不用固。为之欲之,则德无舍;德无舍,则不全。用之思之,则不固;不固,则无功;;无功,则生于德。德则无德,不德则有德。故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 (参考译文:德是内部所具有的。得是从外部获取的。《老子》“上德不德”这句话,是说具有上德的人的精神不游离自身。精神不外露,自身就能保全。自身能够保全,也就叫做“德”。“德”即得到自身。凡是德,都是以无为来积聚,以无欲来成就,以不思虑来得到安定,以不使用来得到巩固的。如果有为、有欲,德就无所归宿;德无所归宿,就不完整了。如果使用了,思虑了,德就不能牢固;不牢固,就没有功效;没有功效是由于自以为有德。自以为有德,就没有德;不自以为有德,就保全了德。所以《老子》说:“上德不自以为有德,因此才有德。”)
皮先生,您心中的德道关系最多只是儒家对德的理解(儒家还保存一定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老子“道”的本义相差极远。我总说儒家是中华文明的异化形态,要不宋儒怎么将诸子百家都打成了“异端”。当代儒家“民主化”了,又要和诸子百家平起平坐。直到今天,世人也很少体悟到诸子百家才是中华文明的主体。用仲大军先生的话说,儒家是一座小山,我们要超越儒家这座小山,看到中华原文明的大山!
中华原文明大山是什么?是道家哲学、是法家政治、是中医技艺、是纵横家外交、是兵家军事……
简而言之,中国古典政治学的核心是道生法,法生德,以德固法,以法明道的阴阳辩证体系,不是什么得道成仙(大德圣人),以德治国——历史证明,那样只会退化到人治社会中去;原因很简单,德不能用天平称,不可参验,你说你肚子里有五斤德,我说我肚子里有八斤,怎么办,只有靠“中正”大人的主观判断了,当然二十一世纪察举制有了更好听的名子,叫“民主推荐”!
进一步说,没有制度的制约,您信中描绘的“德治”灵丹妙药(“德就很不一样,德可以不涉及权力,德只是个人生活经验、感受、良知之言。对道,对义,对仁的体会。德主要必须行之于己,也可以用来劝人讽世,用来彰显人间应该如何?人只要透过言说,就可散德于人间,影响人的想法与观念,进而影响社会与制度。”)只能是空中楼阁。在中国古典政治学中,道德力量会促进法制,但道德力量不会促成法制。黄老经典《管子》云:“教训成俗而刑罚省。”
皮先生,您对法的定义既不符合西方学术原则,也不符合东方学术原则,法当然要靠暴力机器来维持,人类自从进入发达文明社会以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也不赞成法成为专制的工具,你看秦朝,一百多年的法制社会,秦二世说变法就变法,将伟大的秦法变成了以督责原则为基础的暴法,二世而亡。
如何让国家政治领袖不敢随心所欲的变法,我看要学习西方,让国民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来,这就是您说的“全民制法”吧!那样的话,法就会从专制的奴仆变成个人权利和国民整体利益的守护神。主权在民是现代政治的真谛!
皮介行,最后请允许向您推荐一本书:陈焕章(1881-1933)的《孔门理财学》(The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1911年它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后,美国多家出版社曾重印该书。哈佛经济学教授熊彼特在其《经济分析史》中曾特意指出了《孔门理财学》的重要性,它还对当今美国农业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常平仓制度)。
陈焕章这本书问题多多,比如对于中国古典经济学核心轻重理论(较完整地保存在《管子•轻重》十六篇中),他竟然说管子思想是重商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的,而不是孔子那样的世界主义,所以不必要讨论他的经济思想,提到管子的唯一理由是拿他与孔子对比。
“孔子的经济体系不是国家主义的,而是世界主义的。在孔子之前,经济理论大多像商业学校的教条,以国家为单位,主要代表人物是管子,他是实践重商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最成功的相,他也是今天我们所知第一个提出完整经济学体系的人。但是我们没有闲篇谈及他的经济学,我们提到他的原因是拿他与孔子作较”(《孔门理财学》,141-142,岳麓书社,2005)
事实是,从孔子开始,儒家就提倡一种自由主义的小农经济,这与中国古典经济学由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表象上看(本质上东西方哲学方法、经济血统迥异),儒家经济学近似于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而法家经济思想近似于F•李斯特的国民经济学。
由于陈焕章放弃了轻重理论,导致他根本无法提示中国古典经济学的本质。就如同我们编中医教科书,不讲阴阳辩证,阴阳平衡,只讲某某类病当使用何种药治一样——当陈焕章用西方经济学逻辑阐述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时候,他却抛弃了中国古典经济学的灵魂。
今天,面对中国大陆的流动性过剩,那些从西方取经回来,又“食洋不化”的经济学家已经不知什么叫量资币、权轻重(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经典《黄帝书》:“应化之道,平衡而止。轻重不称,是谓失道。陈云所谓:“只要财政收支和信贷是平衡的,社会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就全部来说也会是平衡的。”即资币平衡)!在美国杰出战略家鼓吹的全球化大潮之下,我们商品外泄,货币越来越轻,如何辩证施治?上医医国,了解中国哲学方法,能解决经济这一复杂巨系统疾病的“上医”,今在何方?!
话说回来,陈焕章这本书仍有诸多可取之处,比如他指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陈焕章还意识到儒家的某些经济主张(如井田制)从来不是现实经验总结,只是社会政治理想而已!这对一个曾经在上个世纪初提倡孔教的人来说是难能可贵的;想想吧,从司马迁到司马光,尽管诸多历史学家都记述说秦二世而亡不是由于秦法是暴法,而是秦二世胡亥更法的直接结果,但儒家两千年来却坚称秦法是暴法,哪怕在《秦律》出土三十多年后的二十一世纪,新儒家还对此坚信不疑,误导国人心智,让他们看不到自己民族秦汉大黄金时代及其背后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存在!
据我所知,《孔门理财学》,这部对西方学术界、政界影响巨大的作品,国人知之甚少。作为海外名家名作系列,岳麓书社于2005年出版了英文影印本,印数也不多。所以我想请您在台湾查一查,1949年以前或以后是不是有人曾将这本书翻译成了中文?我们能不能推动它的中文版在华语世界早日出版?这不仅是儒学研究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古典经济学研究的一件大事!
先生以为如何?
等待您的回信!
翟玉忠
2007年8月8日
(二)
皮先生,人类对世界的理解是分东方与西方的,远远不是您讲的道“圣人怀之,众人辩之以相示!”
这方面最杰出的贡献来自于美国国家科学院社会心理学院士尼斯贝特(Richard Nisbett)教授,他和自己的学生作了大量心理学实验,并于2003年出版了《思维的版图》(中文版由中信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一书,专门讲东西方认知世界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中国在这方面贡献很大的是吕嘉戈先生,吕先生的父亲是中国首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吕炳奎。吕嘉戈本人也是中医,在长期有实践中体悟到了中国哲学方法。前不久吕嘉戈先生先生告诉我他的《中国哲学方法》一书即将再版,实为幸事。
关于道生法、法生德的论证,中国历史,特别是从西周至秦汉的千年黄金时代就是最好的注脚。史料存之于《周礼》、《逸周书》、《黄帝书》、《商君书》之中。论证方法是可参验,这与西方现代科学标准相通。
您说“法并非道在人间的自然反映,社会系统本就是人的创造物”。如果我们将社会系统作为宇宙的一般系统,作为复杂巨系统之一,您就会发现法是社会系统之道。作个思想实验:你是外星人,从太空仓看地球上这个人类社会,你就会从整体角度理解到为什么道生法,这里的法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法即道在人类社会中的反映。当然,外星人可能先注意到某个大城市的交通法规,最后才研究《美国法典》。
您从人类社会内部看,的确看到许多力量的角逐。但中国古典政治学中的法制观念受整体思维方法的影响,是自然主义倾向的,法制社会本身就是“天道”的体现——黄老(齐法家)治下的西汉这种意识特别明显。
法生德《商君书》论证得最清楚,那里叫“威生德”吧,《周礼》中也说德后面都要有法律基础。你们台湾还有人进行过统计研究,就是骑摩托车市民遵守公路上戴头盔的规定与严格执法的关系,研究的结果是法生了德,这个论文大概是九十年代初的,和标题我忘了。但我知道周围的司机如何提高社会公德的,他们哪有缘分听大儒讲法,被北京的警察叔叔罚了几次款,于是公共道德水平大增,不骗您,北京司机素质这些年真是提高了。
您还说“德固然不能用天平称,问题是法能用天平称吗?”这是对我那段话的误解,后面我不是讲了政治录用体制吗?我反对儒家以德(思想觉悟)录用政治精英,德没有办法实际检验,不得不以知识记诵能力代替,就是西方文官制度当宝贝的科举制。秦汉时以社会功勋制选官,符合现代政治学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统一的录用标准,这是中国古典政治学最伟大的制度工具发明,比四大发明还伟大,所以我主张恢复社会功勋制——社会功勋制由法总统,一看西汉政府档案和《秦律》便知。
另外,此处需要澄清的是,我也认为“法律始终不能独治”,但我不认同法律真意“不离执法者的自由心证”,道德至上、“原心定罪”之类。wiki上将“原心定罪”解释为:
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这是公允的。
至于您论证的靠道德达到权力的制衡,好象有点不着边际(原文:一种正常平衡,合理受控,权责相应的权力关系之所以能成立,必须首先推动人民道德观念的转化,强化人民对道德的信持与担当,有此基本力量的夹持,才有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从而才能形成新制度.建立新法律)。据我所知,西方政治学在这方面很发达,但立论基础似乎是性恶论,您的论证就差没有把尧老先生和舜老先生抬出来了。如果您用儒家思想论证西方三权分立,也算一大创建!我保证,您的论证在逻辑上没有错,就象古人认为宇宙产生于水没有逻辑错误一样!
在人与人之间实行道德“超限战”的今天,先生专注道德问题是可敬的,但儒家还有更重要的经济、政治主张,这才是核心,不能不研究。这也是我向您推介《孔门理财学》的原因。我也曾向一个著名儒商推荐这本书,说这本书曾影响美国现代农业政策。他说他什么儒家经典都研究了,这本书不需看,我无言!
如果我们不广泛汲取人类文明成果,我们不真的成了“食古不化”了吗?与那些“食洋不化”的人有什么区别。经济学中发现“正反馈”的经济学家(Brian Arthur)对道家佩服得五体投地,为什么?就是西方哲学方法处理复杂巨系统时出了问题,需要中国人的智慧了——今天,我们处在文艺复兴以来人类文明转型的门槛上!这是怎样激动人心的时代啊!
到底是道生法、法生德,还是德生德,德生法,我想最好的评判方法是历史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嘿嘿,历史成了我们研究社会巨系统的天然实验室,真好!)。我主张法生德是因为我看到“六亿人民尽舜尧”几乎不可能,而法家治下的秦国却成了荀子笔下路不拾遗的盛世。
在今天这样一个大变革时代,我们识字的人不能满足于书斋中的空论、意淫于自恰的理论。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为解决世界、国家面对的严重现实问题贡献有用的智慧。
时不我待!
祝好
翟玉忠
2007-8-9
附:
皮介行先生的来信(一)
皮介行:给翟玉忠先生
近阅润民儒学论堂上有翟玉忠.章东生.华军等三先生争论法家与儒家之相关义理.觉得颇为有趣.不妨也说几句。
我以为人间的问题.首先必须推到宇宙存有───道的问题.再论析天人相贯的人道问题。相信此一立场应为各方所接受。因此关于道生德或道生法的问题.就比较好理解了。一般而言“德”为得.有得于道是谓德。人对道的深刻感通才是有德.离道背道就是无德。是以德是人道对天道的感通奉行.参与创赞.是更全面.更整体.包括所有天地生民之属的。
而“法”的意函虽多.一般而言其核心要素是必须有权力.没权力是谈不上“法”的。所以说“枪杆子里出政权”.“枪柄里什么都有”.说的就是武力创造出一个权力域.权力者为巩固其创生的权力域.必须建立一套权力分工机制.建立权力管辖的分工与裁判机制。如此说来.法是一个更有形.更有力.更分殊的东西。其一是法意志的最高权威.统治最高当局之意志。其二是统治体系中立法者的意志.利益与权力妥协。其三是执行法律所衍生的一大堆机关与人员.从公安.检察官.律师.法官.法律从业人员.他们都有他们的意志.利益与权力妥协。其四就是一般人民.但这些人民也有权力.知识.财产.与社会关系的大小.一但涉法.他们都会动员一切力量.以追求法审判的有利结果。
一般强调法治的人.总强调法的公正性.无私性。他们却忘了.法的创制与执行.最根本的就是权力.权力为帝王垄断.法就是专制王权之法.法就会是帝王私人的意志。因此法要具公正性.首先必须保障权力行使的公正与无私。如果没有办法保证法权体系各机关.各官员的公正.对道德的信守.那么任何法都无法彰显公正。
德就很不一样.德可以不涉及权力.德只是个人生活经验.感受.良知之言.对道.对义.对仁的体会。德主要必须行之于己.也可以用来劝人讽世.用来彰显人间应该如何?人只要透过言说.就可散德于人间.影响人的想法与观念.进而影响社会与制度。为什么专制王权要兴文字狱.要封口.要统制思想.就是为维护专制王权不义的法权体制.必须宰制人心。此时的“法”只是专制王权的工具与帮凶而已.谈不上公道.公义。
所以对“法”的公正性.无私性的信仰是没有根据的。法既由权力产生.当然只能做权力的奴仆.一种权力意志的伴生物.如何会有多少公正可言?除非是全民制法……
小小意见
聊供参考
皮介行 8/3
皮介行简历:1955年生于台北,父祖为浙江人,百多年前为湖北省随州市皮家湾人士。毕业于东吴大学政治系。曾任《大学杂志》主编、《前进周刊》编辑、《南洋周报》主编、《民主报》编辑、《民众日报》记者、《在野杂志》总编辑、环球通讯社副总编(1987年10月,以此名义采访中共13大,为首次公开接触中共中央之记者。返台后遭开除)、三极高工教务主任、台商广东龙眼焊材厂副总经理。现任北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问、半人马评论主编、大爱中华评论主编、民主行动联盟盟员。正致力于推动【大爱中华】社群活动,强化文化中国之互爱互信,以壮大中华民族之光明愿景。
(二)
翟先生大鉴:
感谢!先生如此深到而浩荡的回信,来信涉及面甚广,大大超出我一般的思维习惯,是否能适切的响应与对话,我还真没把握!但也不能不勉为其难,用自己的浅见小智再为一说。
就我而言,道的宇宙存有,宇宙的道存有,正是一切论证,一切存有所必须面对的前提与基础。至于该如何体悟与论证道,那就需要人间之百家争鸣了,所谓"圣人怀之,众人辩以相示!"即是此意。这种"辩",这种"相示",其实无关东方西方,道既不专属西方.当然也不会专属东方。只要持之成理,言之有故,我们都应该尽可能的包容收摄,以成取精用宏之效。
先生所引韩非之道论,固然有其深到的观点,成一家之言,但各家自还有各家之道论,此处不具论。所要谈的是"这个道,反映在个人身上就是德、反映到整个社会系统就是法。 "的问题。也就是"道生法"的问题,先生虽引《黄帝书》之言,但我却看不出,能借此将"道生法"论证成功。是的法要绳定是非,判明曲直,但法之内容从何而来,法之威势从何而有?法用什么理据定是非,判曲直?再说,固然我可以承认人命是道之创生,但人之德则有赖人之修道证道以成德,德不是天生自然的,德是人文之创造与成就。同理,法并非道在人间的自然反映,社会系统本就是人的创造物。要在社会系统中确立什么样的法,固然与该社会系统的体制与观念密切相关,但各集团权力斗争的胜负,也直接关系到该社会法体系的变化。离开人间的观念体系与权力关系,直接谈道生法,显然是不中理的。
至于"法生德"一说,恐怕翟先生得给出更深切的论证才行,光是这样相信这样说,是无法取得认可的。要说法律能使人产生相应的观念,是说得通的,但这其中必须解明,是法律单独让人产生相应的观念,还是社会诸条件,人性人心诸特质,共同作用力合和的结果?我认为即使法律产生了观念,其实也只是涉及具体行为之低阶观念,至于深层高层,能生法造法,能论证法哲学之所以然的观念,毕竟不是法下之小观念。
再者,人间诸事物.诸关系,相关相涉,复杂万端。我们用一些观念范围来指涉与论说,可以将之分为有形的与无形的/可见的与不可见的/公共的与私人的/经济的非经济的/政治的非政治的/血亲的非血亲的/心理的与物理的/ ………你能想到多少范畴,就能有多少分法。那么总成这一切范畴与类,我们可以很清楚的论断,法律无法笼罩这一切,调整这一切。法律只能选取可见的.可控制的.力所能及的部份范畴加以规范,此外的广阔天地与势力圈,不得不让位于人的自然关系,血亲关系.心理关系.文化关系.权力关系.习惯与礼俗关系。法之规则只能在不背其它诸规则,与其它诸规则合和共立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其权威与执行力。因此法不能独治,法必须与其它诸力量共治。在此共治关系中,法律之治是主导的,还是辅助的,恐怕很需论证一番。
以我们在中国所见情况,主要涉及权大法大的问题,也就是法规则所定关系与程序,一旦涉及任何权势部份,立刻会变形打折扣。以台湾情况,同样有权大法大问题,又涉及舆论媒体掌控与宣传问题,更涉及检察官.法官之控制与任命问题。美国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据我粗浅理解,法条的订立,首先涉及思想观念的传播与塑造,涉及选举搏斗,只有先取得选民与法学家的认同,才能造法。而其执法虽比较公正,但一定的权势财力的影响与扭曲,仍然是存在的。
如此说来,法律始终不能独治,法律之产生,首先得通过权力的搏斗,其次需取得各级执法人员的认同与切实执行,再其次,需取得大多数人民的认可与遵行。没有这些条件,法律不过具文而已!
德固然不能用天平称,问题是法能用天平称吗?对法律真意的理解,不离执法者的自由心证,也不能离执法者的价值观念与利害关系。对一具体案件,究竟应如何认定,适用那一法条,仍然全得依赖人心之道德抉择与利害判断了!
制度之制约,说到底是人间集团权力关系的反映,没有权力就谈不上制约。权力太大就谈不上制约,制度不过空文而已,站在制度文书背后的是人,是人的权力关系操控制度运行,不谈实质的权力关系,光谈表面的制度与法规,都只是一种见树不见林的观法而已。
所以要调整法律关系,必须先调整权力关系,只有正常平衡的权力关系,合理受控的,权责相应的权力关系,才能有合理而可行的制度调整,也才能有合理而可行的法律建设。再往前说.一种正常平衡,合理受控,权责相应的权力关系之所以能成立,必须首先推动人民道德观念的转化,强化人民对道德的信持与担当,有此基本力量的夹持,才有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从而才能形成新制度.建立新法律。
我于经济问题比较外行.此处暂不具论.就简单叙述个人有关权力.道德.法律的若干看法.以供参考.或许也有些可取吧!
即此
敬颂大安
皮介行敬上8/8
又及:非常感谢先生的邀请,若有机会到北京.定当趋前讨教.说到底我比较专注道德问题.不熟悉法律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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