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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吞噬中国传统文化、千年吃人社会的历史黑洞!

民用菜刀8341 · 2010-01-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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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事总须研究,才会明白。古来时常吃人,我也还记得,可是不甚清楚。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鲁迅《狂人日记》  

   

 几千年来,孔子的儒家思想真的是吃人的刀叉和筷子吗?  

   

从五四开始,新文化运动的主将说是,现在的国人也都说是。说几千年的封建礼教吃人,我没有意见,但说孔老二的仁义道德是吃人的工具,我不敢苟同。  

   

凡事总须研究,才会明白。那就顺着狂人同志的这个思路,我们来研究一下吧:  

   

从大秦到满清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尤其是从汉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历朝历代在政事的治理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秘诀,简言之,就是“内用黄老,外示儒术”。  

   

内用黄老,外示儒术,表面看上去很是神秘。如果用草根的大白话解释,不过就是说一套,做一套而已。一个人说一句假话不难,难得是一辈子说假话;一个民族几千年言行不一,后果是什么?流弊有多深?中国的官场酱缸文化是怎么形成的?国民厚黑的劣根性从何而来?  

   

这个内法外儒就是噬中国传统文化、千年吃人社会的历史黑洞!  

   

孙悟空从石头缝里蹦出来就明白一个道理:言而无信,人不知其可以也。一个人时常说了不算,算了不说,这种反复无常的品德就是小人之道,令人无法把握,无所适从。一个人再怎么折腾,百年之后总有盖棺定论的时候。一个民族呢?尤其是一个拥有五千文明历史的民族呢?。。。。。。  

   

说是内用黄老,准确说是内法外儒。这个内法外儒,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是几千年封建糟粕的始作俑者,是吞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黑洞,是五四先贤鞭挞吃人社会形成的幕后黑手,是当代中国精英整体道德沦丧,表面是社会主义的官,骨子里还是封建社会的吏,其所作所为令人发指,人神共愤。  

   

你被代表,被就业,被幸福。。。。。。你感觉冤枉,不平则鸣了。那么,孔老夫子以及他的思想都被强奸了几千年,至今还被不明真相者鞭挞,他冤不冤?  

   

秋菊打官司,只是要讨个说法。儒法之争,我要给孔老夫子讨个说法,给一加一等于二讨个说法,给传统文化讨个说法,给中华民族的良知讨个说法。  

   

这个说法就从孔子反对铸刑鼎讨起:  

   

郑子产铸刑书时,孔子只有十七岁,处于求学阶段,思想尚未成熟;到晋铸刑鼎,便遭到了孔子的猛烈抨击: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把法律明确写出来,让老百姓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这是多么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好事。孔老二你跳出来反对,为维护没落的奴隶主利益,推销愚民政策,剥夺人民的知情权,开历史的倒车。不只打到你孔老二,还要再踏上一只脚,让这样的反动思想永世不得翻身,这就是左派的大义凌然。  

   

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左派真是大错特错了。左派有所不知的是,孔子反对不是刑鼎这种法典化的法律形式本身,而是晋铸刑鼎这个政治事件的影响所带来的流弊。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里的度是指什么?------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西周、春秋时代的法律样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判例法”。当时的“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和“帅型先考”的孝观念,是“判例法”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保障。当时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具体的判例,它们或者藏之于王宫,或者铸之于礼器,以示威严与不朽。与“判例法”相适应的思维方法便是归纳推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从已往的判例、故事中寻找法律依据,如果找不到,就从礼仪风俗或公认的观念中去寻找。这种思维方式与英国法系十分相近。(武树臣,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00-101页)  

   

而解释这些判例、发现和适用法律的,则是世袭的法律家。《尚书•洪范》记在殷商时,有司寇。另外,“遇到疑难案件是要卜筮的,那么,卜史之官也间接参与司法活动,并负责保管有关法律文献”。西周仍有司寇,而太史也参与司法事务,“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判例法’,太史掌管判例故事,自然也就参与审判活动”(第212页)。  

   

所有这些官员,都是世袭的。有两个家族被杨宽作为西周奉行的官爵世袭制的典范,而他们恰恰与法律事务有关,即虢季氏世代为师和微氏世代为史(见氏著《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366-372页)。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也说,司马氏“世典周史”,“世序天地”。武树臣指出,“作为后代法官按照其父兄的先例去做,这不仅是当时‘判例法’的要求,也是‘孝’的规定”(儒家法律传统,第195页)。  

   

事实上,这种职位的世袭制,对于古典的判例法是决定性的。正是这一点,保证了保存和解释法律的人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这些法律家家族本身同样不拥有立法的权力,他们的职能在于保存古老的判例,并在必要的时候,对其进行解释,从而使得裁判者——它可能是私人仲裁者、也可能是行政官员或贵族——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他们的权威并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在神法时代,他们的权威来自于神明的启示。在世俗化的时代,他们的权威则来自于他们的知识本身。而学习这样的知识并理解其中所蕴涵的法律原则,将其与礼融为一体,则需要投入长期的时间和全副的智力,而世袭则可以为这样的训练提供最优越的条件。  

   

在古典时代,法律家的知识越隐密,其权威性越大,因而也就越不会在君王的统治权力面前屈服,从而保持其相对于君王及其军政官员的独立性,反过来,一种源于古老时代的神秘权威反而可以令世俗的君王和军政官员屈服。这样的法律,尽管是非成文的,并没有白纸黑字公之于众,但却保持了莱奥尼所说的那种“长远的确定性”,也即,它不会因为君王意志的一时心血来潮或政治利益集团的一时盛衰而发生变化,就像《荀子•荣辱》篇所言,这样的法律家谨遵先王的宪典和司法先例,“父子相传,以侍王公,是故三代虽亡,治法犹存”(引自第103页)。统治者虽然换了几次,但法律传统却一以贯之。  

   

儒家思想是约定成俗的宪政思想,民贵君轻,和四九年为人民服务的宪法思想相通,民权在鼎上。而晋铸刑鼎这个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就是而为刑鼎,民在鼎矣。民贵君轻通过这个事件变成了君贵民轻,君主专制从此成了可能,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一个失去约束的君主,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存在,会给社会带来不管身后洪水滔天的灾难,这就是孔子为什么反对晋铸刑鼎的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就是法家的身子,儒家的脸。什么叫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一个人脸上长了豆子、瘤子,那是五脏六腑出了问题。五脏六腑的问题不处理,拿刀子把脸上的豆瘤割掉,时间不长它还会再长出来。这就是为什么五四运动打到了孔家店,新中国建立了,现在整个社会道德水准反而大滑坡,就是因为这个内法外儒的模式还在起作用,说一套,做一套,依旧是挂羊头卖狗肉,外甥打灯笼------照舅(旧)。  

   

物权法,有物才有权,有权就是法,有法就得受保护。这个物权法的颁布和铸刑鼎具有相似的政治意义。白纸黑字写出来了,老百姓也被明知了。无产阶级有多少财产?买不起房子四世被同堂,十几口子人加起来愣是没有一只藏獒值钱,换言之,一只藏獒的权利远大于十几口子人的权利。一个矿工,还得是一个殉难的矿工,也就二三十万的价码;一只活藏獒四五百万,一生一死,一人一畜,这样的被知情权,知道了又能怎样?法大于天,法术大于宪政,物权大于民权,这就是孔子说的: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毋庸置疑,孔老夫子活到现在,肯定又是一篇檄文,会比抨击铸刑鼎更甚。孔夫子批铸刑鼎,批物权法,你批孔老二,批儒家文化。你真能啊!很好,很强大~~~~~  

   

儒家思想,就是研究人类需要的学说,是超越阶级的,无论什么利益团体,都能从中汲取营养。皇帝官员要孝顺父母,草根百姓也要赡养高堂;无产阶级要尊老爱幼,资产阶级也要尊师重道。从秦始皇开始,中国社会只有儒术和法术治国,并无一日儒家和法家思想治国存在。单就这些传统文化诸子百家的皮毛,也维持了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乱治格局,足见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今日的炎黄子孙面对西方物质发达,切不可不明就里,颓唐弱质,自行惭愧。 

阴国举国为2010的发音犯晕,中国几个学龄前儿童集体撒尿时就已经为此达成了共识,方块字的魅力一直就印在孔子的车辄里。。。。。。 

   

千古奇冤,中华一辱,辱在批儒,断箭疗伤。钉在几千年躯体中的毒瘤非儒而是法,非法家而是法术。内法术外儒家,这个怪圈一日不破不除,言行不一,挂羊头卖狗肉的封建礼教就还会继续毒害国家和人民。一事不知,儒者之耻,这才是儒法之争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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