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我为什么没有发这篇文章到,我说是初稿,只是批驳关于程朱理学的陈腔滥调的几篇文章中的第一篇。还很肤浅,主要是参考别人的文章,独创的内容少。不过朋友推荐我读韩德强老师的《缺席审判“孔子”,何时方休?》,我觉得写得非常好。而后来有不少朋友不理解韩老师。我不知道应该怎样支持韩老师,就冒昧把这篇初稿发出来吧。欢迎大家的批评,以益此文的修改、完善。
驳斥有关程朱理学的陈腔滥调之二、之三、之四,主要分别从理学与科学的关系,理学提出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积极作用,理学如何被歪曲阉割(主要是满清时期)和在当代重新认识理学的意义,等等方面阐述。
驳斥有关程朱理学的陈腔滥调之一(初稿)
独秀书生(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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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主要参考东方飞龙先生和杜车别先生的文章,在此表示敬谢。
王文元先生曾将儒家文化之精奥概括为:
求美,求善,求仁义;忧国,忧民,忧天下;重文,重礼,重气节;畏天,畏地,畏天命。[1]
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孔孟之道,曾被全盘否定和打倒,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和思想等方面的发展,以及自由思想的盛行,人们已开始正面认识传统儒家学说,兴起了如所谓“国学”热,各地读经活动,甚至很多地方开办了私塾或书院,招收儿童、少年和年轻人学习四书五经、孔孟之道和传统文化。但很多人仍然对儒学学说和代表儒家学说发展更高程度的程朱理学存在误解,对陆王心学的了解则更少。下面简单驳斥人们对程朱理学的陈腔滥调。
首先看“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这里“失节”的“节”并不特指贞操,而是指精神气节。实际上宋代大儒、理学家程颐也说过士大夫男子不当再娶的话:“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嫔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2]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针对士大夫阶层男女双方的理想要求。程颐并未要求现实中广大普通妇女守节、普通男子不再娶,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所以程颐的甥女曾经再醮,其侄媳也曾改嫁。程颐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并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
徐继畬说:“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即程颐——引者注)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3]宋代人对妇女改嫁态度并不太严厉,再嫁女、失身女、妓女都可被赞为贞烈之女。[4]宋代士与妓相爱并结成夫妻的现象很普遍。“婚姻不求门阀”是宋人对婚姻的广泛态度。“士庶婚姻寝成风俗”是宋代婚姻的一个普遍现象。[5]
朱熹也赞女人新寡再嫁:“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6]
朱熹学说的思想宗旨可以用“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总结。针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熹说过:“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7]意思是,以前程颐曾谈到此事,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世俗的眼光来看,这实在是不切实际事理,但从知书达理的人来看,一定知道这样的思想行为是很难改变的。由此可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是针对读书人和统治阶层提出的精神要求,是高扬士人刚健挺拔的道德理性和节操意识。可以说与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生我所欲,义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与苏武牧羊、十九年不降,与景皓的“大丈夫宁可玉碎,不能瓦全”,与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强调气节的经典儒家精神是一致的,同样是华夏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以下分析“存天理,灭人欲”。马继武先生说:
当今社会诸多对朱熹及宋明理学存有误解的人,往往一提“存天理,灭人欲”就过分敏感地将之理解为禁欲主义,一提“重义轻利”就望文生义地附会成迂阔无用的误国之论。显然,将克除私欲歪曲为禁遏一切欲望、把遵从道义原则说成是凡事不必言利,这本身就是对朱熹理学的片面理解,是完全不恰当的。[8]
近现代很多学者控诉宋明理学“以理杀人”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应作具体分析,但反理学派及后来的启蒙思想家奉“存理去欲”为鄙弃宋明理学的口头禅的学术行为則是简单、粗暴的。
程颐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9]“人欲肆而天理灭矣”[10],所谓“灭人欲”是灭“肆欲”、“嗜欲”、“欲之甚”,即反对过分追求个人私利的欲望。因为“欲之甚则昏蔽而忘义理”,[11]“盖公义在,私欲必不能胜也”[12]。朱熹学生问他:“人心惟危。程子曰:人心人欲也,恐未便是人欲。”朱熹答:“人欲也未便是不好,谓之危者,危险欲堕未堕之间也,若无道心以御之,则一向入于邪恶,又不止于危也。”[13]这表明朱熹认为人心是兼善恶的,而与纯粹的“私欲”不同。既然“人欲”未必不好,为何要“灭人欲”?再则,朱熹又说:“天理本多,人欲便也是天理里面做出来。虽是人欲,人欲中自有天理。”[14]既然“天理”包含“人欲”,又怎能“灭人欲”?“到无欲,非圣人不能也。”“此寡欲,则是合不当如此者,如私欲之类。若是饥而欲食,渴而欲饮,则此欲亦岂能无?”[15]朱熹明确表示反对彻底的“禁欲主义”。
显然“存天理,灭人欲”中的“人欲”指的是“私欲”、“贪欲”、“邪欲”,通俗地理解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防范个人欲望的过度膨胀,追寻维护社会道德的和谐与美好。不可因个人私欲膨胀而危害社会国家,这是理学精神的基本要求。
对此,与朱熹同时代的袁采说得明白:“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饕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狎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16]饮食是人的自然欲望,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过分追求,就是贪吃;男女之事是人的本能欲求,是不可缺少的,如果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去满足需要,那就地导致奸淫;财物谁都想要,是不可缺少的,但靠违反道德、法律的手段取得财物,就成了盗贼。人如果只求放纵自己的欲望,那就会引起事端触犯法律。
马继武说:(灭人欲)“并不是去除一切‘人心’、一切感性的欲望,而是以道德意识(道心)克服违背道德原则的过分追求利欲的意识,以避免陷入‘利欲熏心’的境地。”[17]陈来认为:“‘人心’泛指一切欲望,‘私欲’则专指过分追求利欲,违背道德原则的欲念,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去除一切‘人心’一切感性欲望,而是以道德意识克服违背道德原则过分追求利欲的意识。”[18]
王心竹先生说:“存天理,灭人欲”在直接的意义上,“天理”指社会的普遍道德法则,而“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性欲望,而是指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感性欲望,理学所要去除的“人欲”并非象现代文学所理解的那样特指性欲,更不是指人的一切自然生理欲望,因此,把理学家叫做禁欲主义者是完全不恰当的。[19]
从道德方面来说,二程的“灭私欲,明天理”是为达到“大公”、“至公”,以及“理者,天下之至公。”[20]他们继承了儒家重义轻利或先义后利的思想,认为可以因公废私即“灭私俗”,这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较高水平的道德准则,表现了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而朱熹的“义利之辨”,也是在继承儒家先贤思想的基础上有所修正和阐发,他认为“义者,天理之所宜”、“心之制”,强调“事无大小,皆有义利”、“重义轻利”。但朱熹的“义利之辨”主旨显然并非只讲义理而不言欲利,而是强调“利”要合“义”,不能见利忘义。朱熹说:“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21]实际上在现实中更多的现象是义利可以平衡,不会因义而去利,这是多数人可以接受并乐于做到的,是较低层次的要求。
我们可以看看章太炎的阐释。[22]因为程朱理学(经清统治者篡改已非原本的理学)曾是清代的官方哲学和主流意识形态,章太炎在前期从汉学及革命立场出发,为破除教条、反对专制,曾抨击理学,而后期章太炎却在近代反封建反理学的大趋势下,以非凡的学术勇气,一改清代汉学家拒斥理学的做法,对二程学说作了较为中肯的诠释。
例如,章太炎分析了“天理”“人欲”二词的历史内涵:“程氏所述天理,谓物则自然;其言人欲,则任私之异名。”此处“物则自然”指顺其自然,即不干涉外物发展规律。此处“人欲”并非指一切人生欲望,更不包括一切合理的人生欲望,而只限于“任私”。接着,他评价二程理欲说:“其实韪,其名非。”也就是说,二程主张人应当尊崇“物则自然”、去掉私利贪欲之心,这一道理是正确的;但用“人欲”表达私利贪欲,则言不达意,易生混乱。对现代人,则更易致望文生义。
被人们所误解的程朱理学的所谓“禁欲主义”,更多的是针对当时的统治阶层的。
再看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出处和目标对象——
出处一:“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本乎一心,而心之所主,又有天理人欲之异,二者一分,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盖天理者,此心之本然,循之则其心公而且正;人欲者,此心之疾疢,循之则其心私且邪。”(《朱子文集•延和奏札二》)
出处二:“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四书集注•孟子》)
出处三:“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学者须要于此体认省察之。”“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朱子语类》卷十三)
出处一是对皇帝所说,出处二、出处三都是对学者士人说的。可见“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特别针对平民大众,而是针对上层统治阶级及学者士人提出的。[23]
程颢曾经对宋神宗说“人主当防未萌之欲”,神宗“俯身拱手曰:‘当为卿戒之。’及论人才,曰:‘陛下奈何轻天下士?’神宗曰:‘朕何敢如是。’”[24]朱熹选编的《近思录》卷二中二程说的话:“安得天分,不有私心,则行一不义,杀一不辜,有所不为。有分毫私,便不是王者事。”这同样针对统治者的。朱熹說:“……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所以与常人异耳。”[25]意指虽圣贤之人也免不了有欲望,但圣贤并不沉溺于此。
甚至历来被歌颂的英君明主汉高帝唐太宗,在朱熹看来也不过是“假仁藉义以行其私”,朱熹在写给别人的一封信中说:
老兄视汉高帝唐太宗之所为而察其心,果出于义耶,出于利耶?出于邪耶,正耶?若高帝,则私意分数犹末甚炽,然已不可谓之无,太宗之心,则吾恐其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直以其能假仁藉义以行其私,而当时与之争者才能知术既出其下,又不知有仁义之可惜,是以彼善于此而得以成其功耳。若以其能建立国家,传世久远,便谓其得天理之正,此正是以成败论是非,但取其获禽之多,而不羞其诡遇之不出于正也。千五百年之间,正坐如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公、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26]
实际上“存理去欲”的思想并不是宋人最先提出的。
在由汉朝学者编成的《礼记·乐记》篇中就有这种思想:“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是故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意思是如果人的私欲膨胀就会导致社会“大乱”,其精神本质与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是一致的。再往前,老子的“无欲”说:“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27]
仅此粗略看来,似乎老子才是“禁欲主义”的始作俑者。
朱熹说:“孔子所谓‘克己复礼’,《中庸》所谓‘致中和’,‘尊德性’,‘道问学’,《大学》所谓‘明明德’,《书》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28]所以,东方飞龙先生总结道,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与儒家孔子说的“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孟子说的“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心,充实之谓美,充实而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荀子说的“见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见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还有法家的管子说的“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废天道,行私为,则子母相怨”,及墨家的墨子说的“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等等的内涵是一致的……“存天理、灭人欲”是中华文明思想精髓的经典总结。[29]
故而可以说,程朱理学中的“存天理,灭人欲”实质上是要求对社会影响大的官员、士人和学者提高个人修养,摒除个人私欲(相比普通民众,他们更容易也更应该做到),更多地为国家和社会谋利益,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我们所熟知的“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就是“存天理,灭人欲”精神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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