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思维方式》
——研览儒、释、道、耶、穆、苏、第五项修炼……的共性、差异及其适用边界
第十三章 两希文明在西方的延承
今日关键词:原罪,弥补大善和中善的落差,因信称义,新人旧人,职业化,双重自由
第三节 选择堕落(中)
“难怪人由于无知,意志并没有自由来选择他所应当行的;又难怪人由于被属血气的习惯阻挡,即由于放纵遗传下来的第二本性,虽能看见他所应当行的并且愿意去行,但不能实行。一个人若是愿意的话,本来他有能力实行而毫无困难,只因他不加应用便失去了这种能力,这是给罪绝对公道的刑罚。一个人知道他所当行的而不行,就丧失认识善的能力,再者一个人有能力行善而不行善,就在他愿意的时候,丧失行善的能力,这都是公道的。
这样,每个有罪的灵魂都受了两种惩罚,即无知和无能。无知产生错谬,使我们蒙羞,无能产生痛苦使我们不安。但以假为真,以致无意中犯了错误,并且由于受肉体桎梏所加的痛苦和阻挡,以致禁止不住情欲的行为,都不是人在原来状态中的自然情形,而是他被定罪后所受的惩罚。我是说人有自由行善的意志,乃是指人受造时所有的意志而言。”
——灵魂之所以有罪,归根结底还是源于人的“无知和无能”。如果能把“所有的意志”都能发挥和应用起来,并回归到“原来状态中的自然情形”,那么,“人有自由行善的意志”。
需要提示一点,奥古斯丁这里所谓的“人在原来状态中的自然情形”始终是指向上帝之善或“属灵的”的那层自然情形。有关人之七情六欲之“质朴、率真、淳厚、至诚”的释放论述得极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多多少少源于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奥古斯丁对其之前行为举止之恶劣影响的严重或者过度鞭挞。
“奥:这样,我们就可下结论说:既然那平等或优越者因其正直而决不会使一种有驾驭力和美德的心智作情欲的奴隶,而那较逊者又因其软弱而不能如此行,一如我们的论据所证明的,所以心智除了本身的意志和自由选择以外,再没有什么叫它服从贪念了。
伊:我看必须如此。
奥:如是,你想心智这样犯罪,就该受惩罚。伊:这是我不能否认的。
奥:那么,心智所受的惩罚岂不是大的么?它被情欲辖制,被剥夺美德,被牵来牵去,可怜贫乏,时而以假为真,时而拥护又攻击前所赞助的,而坠入新的虚假中,时而畏惧明哲的理论,不敢表示同意,时而对任何真理之获得感觉绝望,而死抱着自己黑暗的愚昧,又时而追求了解的光亮,而因精力尽退回。同时各种情欲猖獗如暴君,从四面八方刮起,将人们总个的心灵和生命打得七零八落,一方面有恐惧,另一方面有贪念;一方面有忧虑,另一方面有虚空的喜乐;这里有从失丧所爱的东西而来的痛苦,那里有要得着尚未到手的东西的热望;这里有从受了伤害而来的愁苦,那里有如火烧的报仇心。无论他向那里转,贪欲能够局限他,放纵能够消耗他,野心能够统制他,骄傲能够使他自大,嫉妒能够残害他,懒惰能够麻醉他,刚复能够激动他,压制能够苦恼他,而其他无数的情感能够激发他的情感的势力。你看凡不紧随智慧的人,必定如此,我们岂能认为这不是惩罚么?”
——“无知和无能”产生的原因有“被情欲辖制,被剥夺美德,以假为真,畏惧明哲,死抱着自己黑暗的愚昧,恐惧,贪念,忧虑,虚空的喜乐,愁苦,报仇心,放纵,野心,骄傲,嫉妒,懒惰,刚复,压制……”,总之,统统归于“贪嗔痴慢疑”,在十二缘起的作用下,直掉入无尽的轮回。这就是奥古斯丁理解和定义的“原罪”,也是对伊甸园中“蛇”之表现的进一步丰富和具体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忏悔录》之所以谓之忏悔的根本内容大总结。
在奥古斯丁看来,正确的“意志的自由选择”,虽然取决于当事人,但,需要回到“上帝”那里去,为什么呢?
“我们属上帝,因为不仅祂是极其慈善地帮助我们,也极其公道的惩罚我们。再者,从我所说和你所赞同的,即一切善都是从上帝而来,我们也能下结论说,人是被上帝造的,就他是人而说,他乃是善的,因为他若愿意,他能过正直的生活。
若人是善的,而且除非他先愿意行善,就不能行善,他就应当有自由意志,缺此他就不能行善。我们不得因罪恶藉自由意志而发生,便假定说,上帝给了人自由意志,是为叫他犯罪。人缺少自由意志,不能过正直的生活,这就是神当给人自由意志的充分理由。”
——因为,祂既给人“自由意志”,也给人“意志的自由选择”,选择“善恶”,都取决于人,但奥古斯丁附加了两个条件:
一是,不论是大善中善小善都归上帝(指道心),人的自由意志(指人心)最好的结果也只是中善;
二是,应尽可能的靠近上帝,因为“上帝”是那个终极的力量。
既肯定人的自由意志的积极作用,又推崇上帝的终极力量;既大量揭示人之所以善恶的原因,又把善恶惩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上帝——这就是奥古斯丁的思维方式。
这是在理论的逻辑层面,要说奥古斯丁有什么理解偏差的话,在于两点:
一是,受《旧约》《新约》两者要么惩恶要么扬善的风格的严重影响,把“上帝”这个终极的认知状态作为衡量所有人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把“眼耳鼻舌身意”的正向作用给严重弱化了。也即,在“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上,奥古斯丁侧重在了前者,即便这种侧重是多么的崇高和关键,但毕竟还是侧重。同时,在实践上奥古斯丁忽略了人和人之间的差异更是客观的,在苏格拉底那里至少还有:“人可以犯错,但是不可犯同一个错。”孔子也说,“君子多乎哉,不多也。”所以,要把人人都拉到上帝的层次上,显然是不可行的。
就像《礼记·大学》里曾子所说的“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一样,本质上这种要求或者期望也没有错,但如果不按照个体之间悟性或素质的差异去分层分类,有快有慢,有要求高有要求低地去引导修身养心的话,肯定是要失败的。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总之,“有教无类”是大原则。也即,在大方向或高层次或总的路线方法确定以后,需按照分层分类分节的原则针对不同差异的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法,以使暂不具备条件的个体渐次取得进步,或渐次进步中因顿悟而获得质的跃迁甚至多层级跃迁。
回到理论逻辑的现实应用中。首先,“上帝”的本质只在极少数人那里有所领悟,但在实践中把“上帝”人格化、或“三位一体”、或居于“一神崇拜”的地位是更为普遍的;其次,在欧洲中世纪早期,讨论上帝本身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到马丁·路德那个时代人们才第一次听见德语念的《旧约》《新约》,读书识字之类即便在富人贵族当中也不是那么普及,一个人要是能吟诵押韵的诗歌,那更是不得了的本事。在这种背景下,奥古斯丁的思维方式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寄托于“上帝”这个终极力量的召唤进行“忏悔”而得救,暂时收敛一下人们狂野不拘的心,总是比积极地摆脱那些“贪嗔痴慢疑”的具体行动要来得简便也更可行。即便是佛说正法,最后以“南无阿弥陀佛”这个简化得不能再简化的几乎口头禅方式行之于世,也不见得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有多少人愿意去时常念叨。
由于在罗马天主教系统中,奥古斯丁是被封为圣人和圣师的,其《忏悔录》以深刻直白地自我揭露从而弃恶从善,其通过“认罪”,显示忏悔的力量,并最终皈依“上帝”之大善光辉所起的榜样作用是非常深入人心的,更是宗教亟需并认可的,因此,其“忏悔”理念和方式也由此深入普通人的生活而流传开来。后世“加尔文主义”即深受其影响,是宗教改革的救赎和恩典思想的源头。
二是,对“属血气的”本身也同样是“意志的自由选择”——因为,“其一也一,其不一也一。其一与天为徒,其不一与人为徒。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毕竟“思无邪”么。但在奥古斯丁的论述中对此几无体现,多是关注其负作用或其执着后的罪恶批判。之所以如此,是源于一神崇拜下,人生存的最高目的就是为“上帝”而存在。所以,关注本质属性本身的达成是其核心的也几乎是唯一的目的。可问题的关键又在于“上帝”永远是高高在上的,属世之律的人之善最多也只能达到“中善”,属“永恒之律”的“上帝的大善”是人类永远也无法企及的,而且一切善又最终都属于上帝。那么,有原罪的人如何解决属世之律下的中善(在圣奥古斯丁那里,这是遵循属世之律的“人心”能达到的最乐观状态)和永恒之律下的大善之间的巨大落差?
圣奥古斯丁的榜样作用就是请求上帝的宽恕洗清“原罪”以弥补那个落差,以此,“忏悔”便成了获得被救赎和恩典的有效路径。此谓圣奥古斯丁获得救赎之简易路径形成的基本逻辑。之所以说是简易路径,在于经后世流变后的“忏悔”早已偏离了圣奥古斯丁“忏悔”的精神实质而单纯注重形式了。
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
或问禘之说。子曰:“不知也。知其说者之于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指其掌。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
王孙贾问曰:“与其媚于奥,宁媚于灶,何谓也?”子曰:“不然!获罪于天,无所祷也。”
——内容和形式兼备才是真“忏悔”呢,当只追求外在形式而不触及实质内容的时候,“祭”有何用?“祷”又何为?
至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满足,在奥古斯丁那里因被认为是非本质的、外围的、从属的而被暂时弱化。而此暂时弱化一直延展了上千年,是谓欧洲中世纪。而在马丁·路德那里,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满足却得到了相当的释放或解放。也即,到马丁·路德的时候,他的宗教改革又在奥古斯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约束条件。
在《基督徒的自由》一开篇直指一个字——“信”(这也是所有“一神崇拜”宗教共同的特点)。因为这个理念被认为是摆脱“心灵自由与受困”困扰的最核心方式,而所谓“心灵自由与受困”都源自保罗的言论,马丁·路德总结为:
“一、因着信,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万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的管辖。
二、因着爱,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万人之仆,受一切人管辖。”
其间的逻辑是,人“惟有靠上帝在基督里所白赐的恩典,才能得救,换言之即因信才能称义。这信使人接受福音,与基督联合。凡与基督联合的,就与基督一同做王作祭司。但因信称义的人虽不靠行为得救,却要从信里自然流露出爱上帝爱人的行为来。”
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源于“人有两个性。一个是属灵,一个是属血气的。”基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约十八:36),“这样,我们生活,动作,行各样的事,守诸般的礼,只是属乎身体——‘属血气的人,外表的人,或说旧人’所必须行的,单是要尽力管束我们的身体;但我们成为义——‘属灵的人,里面的人,或说新人’并不在乎这些事(行为),乃在乎信上帝的儿子。”
因此,只要“信”基督——上帝的儿子,就可以成为义,成为“属灵的人,里面的人,或说新人”。而成为“属灵的人,里面的人,或说新人”是不必关注或在乎行为的。“凡有真实无伪之信的,也有这种真实无伪的爱。”而“行为由爱而生”。
基于此,马丁·路德得出:“好行为并无助于不信的人,不够使他称义,也不能救他。反之,恶行为不能使人恶,也不能定他的罪,乃是使人使树坏的不信,行坏的与应该定罪的事。因此人的善与不善,不是由于行为,乃是由于信与不信,如同那位哲人所说:‘人离开上帝,就是罪的开端。’”也即,“行为不使人称义。”“行为不救人也不定人的罪。”
千千万万万万千千要注意的一点,“行为不使人称义”和“行为不救人也不定人的罪”中的“人”,在马丁·路德那里一直默认、假定或指称的都是“属灵的人,里面的人,或说新人”。后世的流变和扭曲也都源于没有站在这个立场,不过,一神崇拜下,人类几乎没办法站在那个立场高度上。在这种情况下,得到这种“成为义”之资格的唯一条件,就是“信”,“信上帝的儿子”。具备了这种资格,“爱”是这种资格下天然就具备的,这时,作为“属血气的人,外表的人,或说旧人”任何行为的实施和责任的履行,也都是爱之下的行为。
而且,有多信,就有多爱,也即,“凡有真实无伪之信的,也有这种真实无伪的爱。”不脱离这个信,也就是活“在基督里面”,这时的基督徒就是自由的。
有多信,就有多爱,也就有多自由,“这是一种属灵的真自由,使我们的心可以脱离一切罪恶,律法,教条。”最终“到达上帝里面去了”。
这便是马丁·路德“因信称义”(得救)的总逻辑。这个逻辑的功绩在于:
一是,对于当时教会宣称的,教皇哄骗信徒们说购买了赎罪券无论犯了多大的罪,可以得到上帝的宽恕的说辞,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无情揭露和打击;
二是,使处于“属灵的人,里面的人,或说新人”之附属的一直被压抑着的“属血气的人,外表的人,或说旧人”得到了释放和解放的渠道。这里的释放或解放不仅仅有自然属性的内容,特别是在社会属性上,对诸如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以及后世的职业化精神产生了重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职业化内涵的大前提,仍从属于“属血气的人,外表的人,或说旧人”的行为。而站在“属灵的人,里面的人,或说新人”的角度,职业化本身这种行为不是“义”所关注和在乎的。那么,至于职业化本身用在什么方向,后果的是非曲直也都是无可无不可的。因此,千千万万不能把“职业化”混同于“为己”下的角色担当。由此,也就可以再次理解和侧证伏尔泰自由的影响了,“您的意志不是自由的,但是您的行动自由。您能够做的时候,您就有做的自由。”“您一旦做您所想要做的事,您随时随地都是自由的。”
之所以这样提示,源于西方文化背景下对“因信称义”的庸俗化,这个庸俗化表现在:因信称义,可以简化为向神忏悔即可得救,把属灵的和属血气的混为一谈,若有若无。而不了解“职业化”概念产生背景及其内在逻辑的人云亦云,且又夹杂在中国人自己既有的传统文化思维惯性下应用,无疑会渐行渐远,害人害己。
在上述逻辑下,结果就如福柯所言:“西方人是坦白的忏悔动物。因为不论大事小事,西方人都会忏悔。不论是法律审判、医学、教育、家庭关系与爱情关系,都有忏悔的一面。……在日常生活的最平常小事,以及最庄严的仪式上无不插上一手;人们要坦白自己的罪行,坦白自己的罪愆,坦露自己的思想与欲望,还要坦白自己的疾病与麻烦;人们精确地叙述那些最难述说的东西。人们当众忏悔或私下忏悔,对着长辈忏悔,对着教育者忏悔,对医生忏悔,对自己的情人也忏悔;人们向自己承认,无论是带着快感还是带着痛感,承认那些不可告人之事,承认人们写进书中的那些事。”
因此,当东方人在和西方人打交道时,往往会感到西方人很坦诚甚至很真诚。然而,一旦他做了错事,他首先想到的是“上帝啊,宽恕我吧”,而绝不是东方人特别是中国人下意识里的“别人会怎么看我”,“我是不是得约束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我以后在社会上咋做人啊”等等所谓的“一日三省吾身”。
而当一个西方人进入忏悔室,牧师的职责就是鼓励当事人把自己所干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当事人在“因信称义”即得救的宗教信仰感召下,就会自动打开心扉,把那些隐秘难以启齿的、邪恶暴力的、欺瞒贪婪的经历与思想,转化为诚心诚意且欢天喜地的语言尽情倾述。最后牧师以一句“主会宽恕你的”结束忏悔。前面讲到“有多信,就有多爱,也就有多自由”,那么在那个时段,他坚定的诚挚的实心实意的向神忏悔后,他就获得了“因信称义”,特别是形式上还有教会牧师这个仪式或权威在代替着“上帝”作证或监督,因此当事人也就扫清和卸下了任何或罪或恶或别捏的思想及其包袱,这时的他重新获得了“自由”。
再放大一些视野。西方几百年来,前期是直接赤裸裸的对外殖民、战争、掠夺、霸权、干涉,后期则是借助所谓的游戏规则进行殖民、战争、掠夺、霸权、干涉。需要严重提醒一点,所谓的“殖民、战争、掠夺、霸权、干涉”等字眼,都是基于东方人价值取向下的评价,在西方人看来那些字眼不说是正义的,最起码也是中性的,因为“义”不关注行为的好坏。也即在其文化背景的内在逻辑中,这些行为甚至“职业化”下的行为无所谓好坏,思想上一旦有了所谓的罪恶意识,就去教堂忏悔,在军队有随军牧师,由上帝“为他赎罪,为他释罪,为他涤罪;它为他卸去错误的重负,将他解放出来,给他灵魂得救的希望”,洗清了罪孽,然后出了教堂再“为非作歹”(由于“义”对行为不关注也不在乎,因此这里所谓的“为非作歹”之表述界定或用语也是基于东方人的价值取向,其他如“颜面尽失、丢死人、不要脸……”等基于羞耻反省的思维逻辑去评价西方人之行为举止均属此类),接着再进教堂忏悔……当然,其间所有的恩惠都来自上帝,更是上帝保佑的结果。
总结下来,其心安理得的总逻辑如下:
在基督宗教下,承接被庸俗化了的奥古斯丁和马丁·路德自由或得救的逻辑:义对行为的善恶好坏是不关注和不在乎的,如若自我觉得自己的行为产生了自我认知的罪恶感,而要消除这种罪恶感,向神忏悔即可得救。而且,忏悔得越彻底,越是得救,越是自由,结果“坦白的忏悔动物”大行其道——这是在思想文化认知层面解决了如何去获得“自由”;
在西方哲学下,粗俗化了的获得自由或平等的逻辑是:能力→实力→自由。也即,只要我能得手,我做的事就是对的,而且越是得手,也就越对,也表明我越有能力和实力,那我就愈加的自由了。如此强化,至于先贤对道德法则的渴望倒成了摆设——这是在行为举止层面解决了如何去获得“自由”;
因此,上述被庸俗化和粗俗化的神学和哲学逻辑的结合及其互动深化,直使其获得了令东方人匪夷所思的双重“自由”——是一种经“忏悔”消除思想心理负担并靠“能力实力”追求获得自由平等的特色文化,这也是“自由女神像”之所以颇具号召力的、隐藏在其背后的、根自其源文化之精华、却流变扭曲后的潜在根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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