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合同
——见证八路军为边区群众生产办实事
这张“八路军一二九师政治民运部为边区群众生产办实事的合同”,是笔者收藏的红色文献中的一种,立于1942年9月20日,正值抗日战争时期。合同合缝处盖有区公署合缝公章,合同长43厘米、宽46厘米,立合同人及监视人均按有手印或盖私人印章,作为监视人的八路军一二九师政治民运部代表是景前元。内容如下(如图):
立合同人,七原村修滩工头陈大言等与赤岸李汗兴等,因七原村集体所修之地中间有赤岸李汗兴等个别修成之地四亩。曾因于地势互有损失发生纠纷,为便利今后水利工作之开展,增加生产,使七原集体所修之滩地淤成,计今经副区长温良、农林局付丁、师政景前元及七原村干部、修滩工头与赤岸村村长张文义、修滩户李汗兴等共同讨论解决,并作如下之决定:
(一):赤岸李汗兴所修成之滩地四亩归李汗兴等所有,与七原村之集体所修滩地无关。
(二):赤岸李汗兴等人所修成之滩地四亩从今后划定界线,不能再向七原集体所修成之滩内扩大。
(三):今后赤岸李汗兴等人所修成之滩地四亩由自己负责保护,若被水冲地之工程及田禾愿自己负责,不够与七原修滩户无关,但七原修滩户亦不得故意破坏,若被赤岸修滩户捉住故意破坏时,由七原修滩工头等负责。
(四):为了便利七原村所修之地全部淤成,七原修滩户可在赤岸所修成之地内修筑横堤,必要时赤岸修滩户得帮助之,不得故意破坏。
(五):赤岸修成之地可就七原夥地之渠浇地,但必须在修整渠道时按亩用工。
上述各条由赤岸、七原两村干部及修滩工头保证执行,以免今后纠纷再起,空口无凭,故立此合同为证。此合同共写三张,第一张由七原村修滩工头保存,第二张由赤岸李汗兴保存,第三张呈交区公署存查。此为第一张。
立合同人:七原修滩工头陈大言、七原村村长陈季元、生产主任崔孝禄、赤岸村张文义、修滩户李汗兴;监视人:一区副区长温良、农林局付丁、一二九师政治民运部景前元。
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立字存证。
经过查对党史资料可知,1940年12月刘伯承、邓小平率领八路军一二九师迁驻涉县赤岸村。在1942年—1943年间,为了帮助群众战胜自然灾害,改善生活条件,中共太行分局、一二九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等领导机关,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当时的条件,召集涉县抗日政府、河南店区政府以及王堡、赤岸、河南店等8村干部,共议如何利用清漳河为民造福,决定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兴修漳南大渠。在修渠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利益冲突的事项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怎样解决问题,统一意见,合作发展。此合同就是这时经过边区政府和一二九师的调解所立,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整体工作顺利开展。
在整个修渠过程中,一二九师、边区政府、太行区党委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仅每人每天节约2两小米救济灾民,还利用空闲时间到工地上干活。《刘伯承回忆录》中写道,有一次邓政委感冒了,天又下着小雨,可他仍坚持和民工一起抬石头。当时群众还编了一首顺口溜:“水流南山头,吃饭不发愁,没有八路军,这水怎能流”,至今仍广为流传,深深地表达了涉县人民对党和八路军的感激之情和军民鱼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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