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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入宪的思考(我的学年论文)

shujiantongx · 2012-04-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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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是一个目前显得敏感的问题。即使是在国内一流的学者中,虽然谈论的人是有,但是噤声的人也不少。因为很多人都晓得,一个事物,当它在某个地方处于从无到有的过程中时,总会得到许多人的赞同,附和,支持和企盼。在众人的推波助澜中,自己也会成为“顺应潮流的人”。可是如果一个事物原来是存在的,现在却不存在了,而且是被人为的,政治的力量所去掉的,从合法到不合法,从名正言顺到“闻之色变”,那么稍微有一点政治智慧的人,都是不愿意去触碰这一条红线的。但毕竟问题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为的压制只会使问题越来越严重,到了那个时候,中庸之道终于不再管用,时局会强迫每个人迅速表明自己的态度。我要说的这个敏感的问题,就是宪法中的工人罢工权的问题。在翻天覆地的20世纪,这一权利在中国经历了独特的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过程。这一过程不是偶然的,而是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的变迁紧密相连。探究这一过程的深刻根源及其与中国宪政和工人运动的关系,对于历史地,全面地把握我国社会各阶级地位的变迁以及未来我国的宪政建设之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蔡元培先生曾为自己的宗祠撰联道,“惜竹不除当路笋,伐薪教护带巢枝。”为了珍惜弱小,人们有时要约束强大。可是强大与弱小本是变动不居的,同样一句话,在三十年前和现在说起来,就不但令人有河东河西之感,更是教人生出“白头宫女话天宝”之叹了。可是中国的形势毕竟是向前发展的,在一些方面的暂时停滞非但不会对变革因素的孕育产生丝毫不利的影响,反而会为它积蓄更大的力量。所以在这样的变革情势到来之前,寻绎数年来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捃摭各方精粹,以为一论,虽然人微言轻,也算是真正“顺应潮流”了吧。

一、    罢工与中外工人运动的一般规律

      在浪漫的法兰西人的造反热情还没有完全冷却的时候,意大利9月7日又发生了全国性的大罢工。从都灵的圣卡罗到罗马的大街小巷,上百万人云集呼号,抗议政府出台的“完全不公正,不负责任”的财政紧缩法案,要求政府修改法案,停止企图让劳动者和退休人员为财政危机买单的行为。当天意大利全国各系统的罢工参与率达到58%,而交通领域的罢工参与率甚至高达70%。无独有偶,正如预言家对凯撒说的那样,“今天还没过去呢!”就在同一天,全球第三大铜矿印尼grasberg公司工人宣布将举行第二次罢工;首钢Hierro秘鲁公司的工人继续罢工,要求资方改善工作待遇;中国有色金属公司(China Nonferrous Metals co ltd)旗下一家建筑公司正在建设中的Muliashi铜矿也发生罢工,工人们要求获得午餐和交通补贴。而在它的母公司所在地——万里之外的中国,此时却依旧超然世外,海晏河清。不过报纸上却在纪念89年前的粤汉铁路大罢工。在1922年的这一天,共产党人郭亮领导粤汉路徐家棚、岳州、长沙、珠萍四处工人俱乐部合并成立了全路工人俱乐部联合会,向军阀当局提出了撤查工贼,增加工资等要求,随后举行了大罢工,并最终取得了胜利。慎终追远,89年太过遥远,所才以需要纪念,正如鲁迅所说,“为了忘却的纪念”。

      我们可以看到,在平凡的一天之内,地球上就发生了这样多的罢工,说明罢工作为无产阶级向统治阶级争取权利的一种斗争方式,已经被各国工人所广泛运用,而且已经运用得炉火纯青了。的确,“罢工”并不是一件新鲜事物,也不是现代人所创造的概念,它拥有悠久的历史。早至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三世在位期间,也就是公元前12世纪时,皇家墓园的工人就发起了罢工。这是历史学界认为的世界上第一次罢工。本次罢工在纸莎草纸上有详细记载,保存于意大利的都灵市。当然,这还是十分原始的,还不是具有现代意义的无产阶级反抗压迫的斗争形式的罢工。

      进入资本主义全面发展的19世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无产阶级纷纷成立正式的工会,罢工运动开始愈来愈蓬勃地发展起来。

      罢工,是指工人为表示抗议而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它是工人运动的一种形式。参与罢工的工人以停止工作的行为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向雇主和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作为复工条件。这种斗争形式虽然只是工人运动的诸多表现形态中的一种,而且是烈度较低的一种,但却是运用最广泛,最有效的一种。我们知道,工人运动的形式,从工业革命早期以破坏机器泄愤到后来欧洲大陆此起彼伏的工人武装暴动,大多都以失败而告终。因为要想通过暴力手段取得胜利,必须要有一国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先进分子们,组成坚强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建立革命的武装,彻底推翻本国的反动统治,正如俄国和中国所做的那样。而仅靠幼稚的破坏机器厂房或者因一时激愤而揭竿而起,是很难达到自己的目的的。相反,在资产阶级统治秩序较为稳定的时期,通过罢工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付出的代价相对较小,取得的成果却很大。究其原因,是在于罢工运动以最有效的形式戳倒了统治阶级的痛处。

      首先,相较于破坏机器和武装起义,罢工是工人阶级唯一可能取得的合法斗争形式,而罢工权也是工人阶级有可能争取到的一项合法权利。之所以这样,最大的原因在于罢工运动具有非暴力性。阶级的法权统治是以暴力即国家机器为其柱石的。一旦被统治阶级以暴力起来反抗,就会立刻被加以“颠覆国家”的罪名,从而名正言顺地动用其暴力机器进行最残酷的镇压。使工人阶级陷于极端被动的状态。而罢工运动的斗争形式仅止于停止工作乃至游行示威,其本身并不具有暴力性,不会直接危及当权派的统治,容易得到广泛的同情和支持。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标榜其民主自由出发,一般不会贸然动用武力进行镇压,而往往采取分化瓦解,威逼利诱等阴谋手段,软硬兼施地逼迫工人就范。但只要能让雇主和政府被动地坐到谈判桌旁,就可以为成果的取得提供最大的可能和保障。

      其次,罢工有利于工人阶级掌握斗争主动权。一旦鸣笛一起,无人上工,第一个惊慌的就是资本家。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生产力愈发展,时代愈进步,罢工运动的持续时间总体来看却越来越短。这是为什么呢?这是资产阶级残酷剥削工人给自己造成的一个恶果。资本主义的生产,以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为其最高目的。生产力越是发达,就越是能缩短在单位工作日内工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从而相对延长工人为资本家无偿劳动的时间。这并不是什么主观臆想,而是可以用数学公式精确计量的。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就已经总结出: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无酬劳动/有酬劳动。

      所以,一旦发生罢工,无论是在哪个时代,工人损失的都只是工资,在一段时间内可以靠积蓄、援助和其他手段生活下去。而资本家一天内损失的财富就和一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了,罢工时间越长,损失越是惊人。所以在时间上,工人阶级一方占据绝对的优势和主动。而一旦出现全行业甚至全国性的大罢工,可以瞬间造成一国瘫痪,那样的损失更是一国政府和统治阶级所不能承受的。如果说在19世纪,雇主和政府面对罢工还能采取强硬的态度甚至武力镇压的话,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已经是越来越不可能了。

      最后,相较于盲目的武装暴动,罢工对组织工作、保密工作的要求相对较低,而工人群众参与的广泛程度更高。

      正因为工人采用罢工手段来争取权利具有上述这些优点,所以如果能够将罢工作为工人阶级的法定权利载入宪法和法律的话,自然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但是工人阶级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不断深入并最终在一些国家成为现实,经历了长期曲折的历程,要说清这个问题,就非常有必要回顾一下自工业革命到二战欧美和我们中国的工人运动史,并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用的规律和启示。

(一)        欧美各国工人运动的战斗历程及其规律

      欧洲是工业资本主义的发祥地和总堡垒,北美创造了资本主义制度迄今为止的最高“神话”。这两处的工人运动成就最高,规模最大,组织最为成熟,最具代表意义。

1.在工业革命初期,还处于自在阶段的无产阶级,尚不能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罪恶本质,而是把自己的灾难归咎于机器和厂主的奴役。因此,初期的工人斗争直接表现为焚烧厂房、捣毁机器、殴打厂主等形式,即路德运动。在1811—1812年,1815—1816年在英国掀起两次高潮,蔓延到全国各地,引起资产阶级极大的恐慌。1813年,英国颁布《惩治捣毁机器法令》,再次申明要严厉镇压“路德运动”的参加者。

2.1830年英国农业工人起义,同年被镇压。

3.1831、1834年里昂工人两次起义。

4.1834年巴黎工人起义。

5.1838年英国人民宪章运动,向当局要求普选权和其他权利。

6.1844年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

7.1847年德意志工人协会成立。

8.1848年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当月被镇压,11000多人被屠杀,25000多人被捕。

9.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成立。

10.1866年美国全国劳工同盟成立。

11.1869年成立的美国劳动骑士团,发动了许多次胜利的罢工。

12.1871年3月18日,伟大的巴黎公社建立。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坚强的政党作为领导核心,最终归于失败。

13.1872年英国农业工人大罢工,要求增加工资。农业工人联合会领导了这次罢工。并最终取得了极大地胜利。

14.1886年芝加哥工人五一大罢工,要求实现8小时工作制。从此“5.1”国际劳动节被正式定为各国无产阶级团结斗争、显示伟大力量的战斗节日。

15.1887年美国铁路工人大罢工。

16.1889年德国鲁尔矿工大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废除克扣工资制,实行8小时工作日,迫使德皇接见,取得胜利。

17.1889年伦敦煤气、码头工人大罢工,取得伟大胜利。同年第二国际成立。

18.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的妇女和全国的纺织工业及服装工业的工人举行声势浩大的罢工和示威游行,是为“3.8”妇女节的由来。

19.1911年和1912年英国工人的三次罢工,迫使政府“恳求妥协”,仅仅五天之内,就通过关于矿工最低工资的法案。

20.一战期间,英国工人“车间代表运动”,争取扩大对工厂的管理权,组织了数次几十万人的罢工,迫使政府作出让步。

21.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

22.1918年德国十一月社会主义革命遭到镇压。

23.1919年共产国际成立,同年美国工人罢工取得胜利。

24.1920年法国百万工人大罢工。

25.1923年汉堡工人罢工并发生起义,被镇压。

26.1926年英国工人总罢工。

27.1934年旧金山工人总罢工,迫使罗斯福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缓和阶级矛盾。

28.1944年巴黎起义,为把德国法西斯赶出法国国土作出了重大贡献。

      通过以上这一“流水账”,我们可以看到:工业革命初期的工人运动,往往采取武装暴动,但几乎都遭到失败。而进入19世纪70年代,即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工人运动基本采用罢工形式并不断取得巨大胜利。这是一条从简单盲目地发动武装起义到熟练运用罢工这一手段争取自己的权利,从不断失败走向不断胜利,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曲折道路。这一进步的的主观原因在于工人阶级在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和不断走向成熟,客观原因在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罢工这一手段开始变得越来越有效,越来越“屡试不爽”。当然,在总结这一过程的同时,也绝不应该否认武装斗争的作用。我们所反对的,是在组织涣散,准备不充分,敌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因为突发事件而举行盲目的武装暴动。造成不必要的牺牲和代价。诚然,这样的牺牲和代价曾经用鲜血和生命教育了民众,唤醒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暴露了统治阶级的反动嘴脸。但是,每当这样的起义失败后,反动派都会进行疯狂报复,甚至剥夺工人阶级已经取得的一些政治经济权利。因此,面对“扯旗造反”的问题,我们还是应当慎之又慎的。

(二)中国工人阶级的成长之路及其特殊性

1.1844年8月,香港工人为反对英国殖民当局“人头税”的法案而举行的罢工,是中国工运史上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罢工。这次工人斗争虽未完全奏效,但它使香港工人开始意识到罢工的作用,并为其后积累了经验。

2.1852年厦门反掠卖华工斗争。厦门各行业全体罢工抗议,并自动铲除汉奸,声讨罪犯,迫使英国将掠卖华工的中心从厦门转移到汕头、澳门等地。

3.18八二年开平煤矿罢工。

4.1889年汉阳铁厂罢工。

5.1890年江南制造局工人为抗议延长工时发动罢工,并取得局部胜利。表明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工人阶级,已能团结起来,向反动的官僚统治展开初步斗争。

6.1903年5月云南个旧矿工起义。同年,起义失败。

7.1905年5月安源煤矿早期罢工。起因是外籍工程师长期欺压工人,无理扣罚矿工工资。罢工最终大获全胜。

8.1911年,有名的保路运动爆发。为武昌起义的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

9.191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印刷工人罢工,抗议资本家勒令解散工人团体。

10.1918年8月上海日华纱厂罢工并取得胜利。

11.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爆发“6.3”政治大罢工。

12.1920年中东铁路工人大罢工。称霸中东路17年的反动分子霍尔瓦特被赶下台。

13.1920年粤汉铁路工人第一次罢工。

14.1922年1月香港海员大罢工成为中国第一次罢工高潮的起点。

15.1922年1月——1923年2月第一次中国罢工高潮。共有30多万工人举行了100多次罢工。期间发生了著名的劳动立法运动。这个时期著名的罢工包括了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开滦煤矿工人工人大罢工、正太铁路工人大罢工等。最后以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的失败而告一段落。

16.1925年5月5日五卅运动爆发。取得局部胜利。这是中国大革命高潮到来的标志。

17.1925年6月省港大罢工。坚持16个月之久。

18.1926年北伐战争期间汉阳兵工厂罢工。

19.1926年冬至1927年春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最终取得了胜利。这是中国工人运动史和中国革命史上极为光辉的一页。

20.1927年汉口、九江工人收回英租界。

21.1937年7月全国工人反日大罢工。

22.1945年9月上海水电工人罢工。

23.1947年初抗议美军暴行运动。同年爆发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

24.1948年1月上海申九厂工人罢工遭到血腥镇压,是为申九惨案。

25.1949年全国工会组织相继建立,第二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人阶级终于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我国的工人阶级,脱胎于鸦片战争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既具有全世界无产阶级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众所周知,1842年,我们被英国战败了,签订了《南京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割了一个香港岛。英国的近代工业遂借此漂洋过海来到这块殖民地,由此产生了中国最早的工业无产阶级。这就造成了两个奇特的现象:(1)中国的无产阶级比资产阶级产生得要早。(2)随着后来洋务运动和民办厂矿的兴起,不同于欧美各国的无产阶级只是单受本国资产阶级的压迫,中国的无产阶级身受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和本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三重压迫,可谓“苦大仇深”。

      除去这两点以外,我们通过分析中国工运史,特别是与欧美各国工运史作一横向比较,还可以发现两个特殊性。

      第一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力量比较弱小。由于近代中国饱受侵略,积贫积弱,近代工业极其薄弱又集中于沿海,这个结论是可以直接得出的。但是如果和欧美各国的工人运动作横向比较的话,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些佐证。首先,同样是处于工人运动早期的时候,西方各国的工人们频频采用武装起义的手段进行斗争,而我国工人阶级从一开始就倾向于采取较为温和的罢工。有一句俗话说“跟着洋人学造反。”中国的工人不喜欢造反,固然有民族性和几千年封建奴化的因素在里面,但是自身力量的弱小,又何尝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呢?哪怕是殖民地和通商口岸的外资企业,跟其母国的大型企业比起来,规模也是很小的。一个厂子能有几百工人同时做工,在当时就算比较大的了。力量既弱小且又分散,发动武装起义的可能性自然微乎其微。其次,从历次斗争爆发的起因上来说,欧美各国的工人偏向主动,而我国工人一般不免于被动。这尤其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前的一些工人运动中。欧美各国工人经常以罢工为手段,向当局要求权利。比如人民宪章运动中要求的普选权和芝加哥工人争取的八小时工作制等。而中国工人阶级早期的罢工,普遍是被逼无奈而不得不奋起反抗。比如厂主或监工殴打工人,克扣工资,延长工时等。一句话,西方工人是争权,而我们是“保命”。

      第二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工人运动开始迅猛发展。在规模,范围和程度上都有了质的提升,工人阶级的成长速度大大加快。这主要表现在:发动罢工从被动走向主动;组织程度和斗争手段大为成熟;从经济罢工开始转向政治罢工。这是中国共产党无法被抹杀的历史功绩和作用。

二、    罢工权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在目前的国际社会和理论界,都已经普遍将“罢工权”视作人权的一种,所以在谈论主要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说一说有关人权的话题。什么是人权?或者说人权的标准是什么?一百个国家,一百个学派可能会有一百种定义。中国和西方国家对人权的价值取向分歧就是颇大的。比如,中国认为人首先要吃饭穿衣,所以温饱是第一位的人权,而西方则认为自由才是首要的。但不论是怎样的划分标准,都无一例外的有一个倾向性的前提,即认为人权是理所当然的,是人们所固有的权利。比如,“人权是对人本身价值的肯定”。再比如,“人既然成其为人,就应当拥有自由,获得尊重,免于饥饿”等等。可是,这真的符合事实,符合历史么?我对此是持怀疑态度的。这些说法,究其实质,都只不过是启蒙运动时期“天赋人权”口号的后遗症罢了。请问,世界上存在抽象的人么?依我看是不存在的。我们谁也没有见过标准的“人”,我们只是见过张三李四这样一个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人罢了。既然不存在抽象的人,又哪里存在专家学者口中抽象出来的“人的权利”即所谓“人权”呢?只要研究过去几千年的人类历史,我们就会发现,人民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什么理所当然或者什么人赐予的,而是通过反复的斗争得来的。在历史上发生了多少这样的斗争,我们现在的人们就拥有了多少权利,如是而已。从时间上来看,过去的人总是比我们现在的人权利要少,将来的人也一定会比我们现在人的权利要多。从空间上来看,社会形态比较发达、比较进步的国家和地区,那里的人民往往要比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拥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利。所以,无论是从空间上还是从时间上来看,世界上都不曾有过什么抽象的“人的权利”,而都只是十分具体的“人的权利”。并且因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所以可以说,人权这个概念,只不过是现代资产阶级用来忽悠世人的把戏罢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具体到罢工权,工人阶级如果不经过斗争,就永远不可能将罢工权写进宪法,写到道学家们的“人权清单”(Bill of Rights)里面去!既然如此,参照达尔文“世道必进,后胜于今”的理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世界上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几个大国的宪法和法律,对罢工权的态度经过了怎样的演进。

(一)        英国:从惩治到承认

      众所周知,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开山鼻祖,可是它本身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典,而是以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律中的某些宪法性条款来代替其作用。具体到罢工行为和罢工权,最初是不被法律认可并严格禁止的。1799年,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颁布《结社禁止法》,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活动,违者将被处以刑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发展,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路德运动”在英国各地此起彼伏,破坏甚巨,让英国政府的镇压防不胜防,疲于奔命。这让英国资本家阶级不得不考虑用法律规范的方法来平息劳工们的怒火。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承认工会罢工权,并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罢工的法律。这使英国成为最早承认罢工权的国家之一。但是,政府对于罢工权的行使又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如英国《劳资关系法》规定严格限制怠工行动。

      1868年,英国工会的联合组织——英国职工大会成立。进入20世纪,参加工会的人数从20世纪初的125万人发展到70年代末的1220万人。其规模及其组织形式使各行各业工人能够有效行使罢工这个武器广泛地同资方进行斗争。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1980年,英国颁布《就业法则》,在依然保留了对工人罢工的一些限制的同时,承认了“和平纠察”条款,即罢工时工会或工人可设置纠察,促使本企业内不参加罢工的员工加入罢工;同时也防止外部工人在罢工期间到本企业内寻找工作。

(二)        美国:相对顺利但不乏曲折的确立历程

       1783年取得独立的美国,按照启蒙思想家的设想,建立了“最为完备的民主体制”,可是在1787年制定的宪法中,却并没有赋予人民罢工权。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有信仰、集会、示威的自由,但同样未能提及罢工权。不过,美国和英国一样,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承认判例的优先效力。在1842年的一个判例中,美国法院首次确认“雇员为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罢工的权利”。但对“非合法的罢工”也作了一些限制,如不允许突发性罢工、二次罢工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罢工。此后,美国的工人运动开始跟随欧洲大陆的脚步,逐渐发展起来。1866年和1869年,美国全国劳工联盟和美国劳动骑士团相继成立。标志着美国工运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以及其他城市的数十万人举行大规模罢工,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五一大罢工”。经过流血斗争,美国人民获得了最终的胜利。也迫使美国政府在罢工权的问题上做出一系列让步。1889年通过TWA判例规定:罢工结束后雇员重返工作岗位雇主要优先予以安排,不得替代和辞退罢工者。这就为参加罢工的工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到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国会出台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规定罢工合法,但是这项法律却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抵制。直到1935年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国会通过《全国劳动关系法》禁止法院对工人罢工和组织罢工纠察发出禁令,罢工权在美国终于得到正式确认。

(三)法国:革命激情注定的胜利

      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一直被西方国家称作“最彻底的革命”、是“民主和人权史诗般的胜利”、“宣告了专制与暴政在西欧的最后崩溃”……。可是,我们仔细查看《人权宣言》,却找不到关于劳工权利的只言片语。相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风暴一开始,就胆敢把工人刚刚争得的结社权剥夺掉。它在1791年6月14日颁布法令,宣布工人的一切结社都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资产阶级的嘴脸和他们所鼓吹的“人权”的虚伪性就这样充分暴露了。然而,历史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英雄的法国无产阶级又怎么可能永远任人宰割呢?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法国工人不断发动起义,1848年的巴黎工人六月起义甚至直接导致新宪法的产生。1871年巴黎公社的短暂胜利更是令整个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惶惶不可终日。随着一浪高过一浪的工运大潮,罢工权立法也在法国逐步推进着。终于,在1940年版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罢工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随即在劳动法典中对罢工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法国劳动法典第L521-1条规定罢工不中断劳动合同。进行罢工不得引起雇主方面在报酬与社会福利问题上采取歧视性措施,违反规定进行的任何解雇依法当然无效等。罢工权从此成为了法国人民的一项法定权利。

(四)日本:一战国祚化旧梦

      与我们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采用了“实君立宪”的政治体制,在采纳大量西方资本主义特别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同时,赋予天皇极大的权力,因此封建残余十分浓厚。但即便如此,民主进步思想的萌芽还是在日本的土地上悄然滋长着。在1874年(明治七年)开始的自由民权运动中,各地纷纷对宪法草案的民间版本(《私拟宪法》)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日本政府为了压制国民的言论和政治运动,于1880年颁布《集会条例》等法令进行镇压。最终,在1889年(明治22年)由天皇钦定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中,在规定了臣民众多义务的同时,仅仅象征性地列举了一些权利条款,在专制制度下的日本,基本没有实现的可能。而像罢工权这样比较进步的条款更是完全不可能看到的。然而,天皇专制主义的日本,客观上为军国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温床。日本在强盛起来以后,迅速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到了二战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最终导致国家几近毁灭,人民陷入痛苦的深渊。战后的日本满目疮痍,在逐步恢复经济发展的同时,由美国一手操纵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并在1946年制定颁布了新宪法,也就是现行的《日本国宪法》。这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旧日本的终结,也标志着军国主义、专制主义在日本统治的结束。日本政治从此走上了相对民主的道路。在宪法第28条中,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随即在《工会法》第1、7、8条中也规定,保护工会或雇员从事集体行动的权利。例如,《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凡因正当罢工和其他争议行为造成损失时,资方不得以此理由而要求工会或工会会员进行赔偿等。总之,日本的宪法和法律虽然还是对罢工权的行使作了很多限制,但在事实上赋予了人民罢工的权利。

      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也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对罢工权作了规定。在国际法上,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等国际条约中,都确认了公民的罢工权。总之,在当今世界,罢工权已经被世界许多国家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予以保护,这个局面是来之不易的,各国人民为此进行了长期曲折反复的斗争。而我之所以选取英美法日这四个国家作例子,就是因为它们具有各自的代表意义。英国作为“没有正式宪法”的国家,却是世界上最早确立罢工权的国家之一。究其原因,当然与它的工业水平在过去几百年间长期领先于世界紧密相关。当然,罢工权最终成为英国人民的法定权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英国在确立资本主义制度后的几百年间,法律对罢工的态度经历了由镇压到逐渐承认的长期过程。

      美国作为建国较晚,资产阶级民主又最为发达的国家,总的来说受传统习惯势力和封建因素的影响较小,罢工权的确立虽然经历了不少曲折但还算相对顺利。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关键性的判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思想浓厚的日本,文化的因素决定了天皇在日本社会的绝对神圣和权威,也就决定了本国工人的反抗力量十分微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可能独自打破皇权专制的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外力的介入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战败和被占领的原因,原来的发展模式被强行打破,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急剧转变。这是日本罢工权立法极具特殊性的地方。

      法国也是受自身文化影响极为深远的国家,这一点在罢工权立法的问题上也显得毫不例外。但这种文化却与日本截然不同。有外交专家就认为,法国与美国的罢工不同,法国是一个“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国家,民众对罢工往往同情,理解,很少抱怨。然而当我联想到我所生活的“社会主义中国”,我就立刻觉得他的说法太过“荒谬”了,在我国根本就不允许这样的罢工,罢工的参与者会被报复,组织者会被“绳之以法”,我们的工会也绝无可能为了工人的利益去组织罢工。不过,我国的民众也会同情弱者,这点可能与法国人有共同之处。法国人有着长期的革命传统,这是法国罢工文化的源泉。法国工会所拥有的罢工权利,就是通过长期奋斗才得到的。这种历史惯性和传统,使法国人认为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更不会赋予他们什么人权,一切只能靠自己去争取。所以,法国工会这样命名自己存在的理由:“我们的目标是赢得权利,而不是钱!”

      以上四个国家的罢工权立法,有着各自丰富的特殊性,也有着不少的同一性。总结起来,我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罢工权立法成果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只有工业文明相对发达的国度,才拥有罢工权立法的坚实物质基础和成熟的社会条件,因此这个因素是决定性的。

(2)本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不懈斗争。权利从斗争中来,一切靠自己去争取的信念,是历史给予我们的宝贵经验和财富。工人阶级的斗争是取得一切成果的主要条件。

(3)本国文化因素的影响。在日本和法国的罢工权立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文化对于一国法制的深远影响,任何一国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超脱基于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和现实,因此,文化因素的影响,是影响罢工权立法的重要条件。

三、    我国罢工权入宪的历史反思

      在上面一章中,我们介绍了世界上几个大国罢工权立法的曲折历程。并得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是我们在研究外国的时候,从来都不应该为了研究而研究,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总结国外的有益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解决我们国家的问题。在这里,我希望通过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历史,尤其是对七五宪法的研究,来对我们在罢工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进行历史反思。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这样的反思和总结,有助于我国的立法工作和宪政走向进步。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我国的劳动立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的《集会结社律》。可是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后来的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颁行的这类法律,在主旨上都是压制劳工,反对罢工的。比如,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明确禁止罢工,违者以刑罚惩治。同年颁布《治安警察法》,宣称其“有权采用一切力量,制止一切工人的集会和行动”。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行《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定工人不得因任何劳资争议罢工。在后来的抗战和国共内战时期,又多次颁布法律禁止工人罢工,因此在他们制定的多部宪法中,自然也看不到关于“罢工权”的只字片语了。

      而作为民国时期另外一支重要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却从成立伊始就为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做了诸多历史性贡献。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以后,除了多次组织和领导工人罢工争取权利以外,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对劳动立法工作的探索。1922年,中共根据“二大”的决议,领导了著名的“劳动立法运动”。同年8月,劳动组合书记部乘着北京直系军阀政府高唱“保护劳工”、召开“国会”的时机,提出了劳动者有权参加国家管理,有言论、集会、结社、罢工和缔结团体契约以及与国际联系的民主权利;还包括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女工、童工等19条的《劳动法案大纲》,并通电全国,要求国会予以讨论、通过。各地工会纷纷响应,组织了劳动立法同盟并举行集会游行,致电国会,要求将劳动立法条款列入宪法。却遭到北京政府的断然拒绝。但是,这一民众立法运动在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开提出了“罢工权入宪”的要求,揭开了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光辉的一页。

      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1924年11月,广东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工人有罢工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个承认和保障罢工权利的单行法规。

      在国共十年内战时期,中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又先后颁布过《赤色工会组织法》《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来具体保障工人群众的政治经济权利。而在这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更是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为日后新中国的民主制宪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到首要地位,中共出于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考虑,陕甘宁边区在劳动立法方面更多地强调劳资协调,维护团结。在罢工权立法方面没有太大的突破。

(二)从五四宪法到七五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这就是毛泽东时代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在1975年,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又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即七五宪法。这部宪法不如它的前一任那样交好运,长期以来在学界饱受争议不说,在官方那里更是被全盘否定的。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要讲辩证法的吧!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有生就有死,有好就有坏。绝对好和绝对坏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可是邓小平先生却说,“任何事情都可以讲辩证法,唯独文革不行。”所以正如官方全盘否定文革一样,七五宪法也被全盘否定掉了。且不说邓的这句话充满了逻辑上的矛盾,官方这样偏激地去对待一部按照合法程序,花费了五年时间制定的共和国宪法,是一种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吗?何况这部宪法历史性地将“罢工权”庄严地写进了自己的正文,它对我国罢工权立法的意义和作用,是可以随便被抹杀掉的吗?三十年来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是依我看,时间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一切真理无论怎样被否定和抹杀,它终将穿透层层乌云,将自己灿烂的光彩照进历史的长河;一切“妖魔鬼怪”无论粉饰着怎样光鲜的画皮,都将在历史这面照妖镜下暴露自己的真实面目。而实践本身则有可能是错误的。它只能得到一个事实,却不一定得到真理。美国著名建筑大师莱特就说,真理比事实更重要(the truth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facts)。意思是说,事实看来是真的,有时候却是假象,而真理却在假象之上。正如“盲人摸象”一样,每个盲人都参与了实践,也都以为自己掌握了真理,可实际上却只是“抱着象腿不放”而已。

      我们首先应该弄明白的是,为什么要制定七五宪法?或者说五四宪法为什么要被废止?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更换宪法,一般都是在时代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然而同在毛泽东时代,我国就先后出现了两部宪法,这怎么解释呢?依我看,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方面,我们现在都承认,五四宪法是在新政协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宪法的第一条,关于国家性质,就采用了类似共同纲领的提法,即: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而1954年的中国,也的确还处于新民主主义阶段,三大改造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而这部宪法也是处处体现着“过渡时期”的特征,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比如第四条规定:国家“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第五条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包括“资本家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等等,不一而足。因此我认为,五四宪法实际上是一部带有社会主义特点的新民主主义宪法,也可以说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把它视作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在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完全确立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五四宪法渐渐地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了。这时的我国,理所当然地需要制定一部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宪法。

      第二个方面,七五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成果总结。1975年,文革已经进入了第九个年头,也进入了尾声。总结文革的经验和成果,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1954年以后二十多年以来国家新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成为当时的迫切需要。众所周知,文革是一场很激烈的政治运动,也可以说是一场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的革命。在1966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中说,要“用无产阶级自己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风俗、新习惯,来改变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批判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改革教育,改革文艺,改革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以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基于此,在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春桥发表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报告》,对制定七五宪法的原因和修宪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说明。报告中说,“一九五四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的部分内容,今天已经不适用了。总结我们的新经验,巩固我们的新胜利,反映我国人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共同愿望,就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主要任务。”

      我们注意到,在这个报告中还指出,对五四宪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其中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方面同我国罢工权立法的关系最大。在第二个方面中,修改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这就明确规定了我们国家的阶级性质,各个阶级在我们国家的地位。修改内容的第三个方面说,没有充分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修改草案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同时,根据毛主席的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

      《报告》最后热情呼吁,“各位代表!修改宪法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将近五年。这次大会将要完成这项工作,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这是一件值得我们热烈庆祝的大事。长期以来,为了争取和捍卫人民的民主和社会主义权利……为了战胜国内外反动派,我国人民进行了尖锐复杂的斗争,成千成万的烈士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正是这些斗争的胜利,产生了这个社会主义宪法。我们相信,全国各族人民……一定会认真地执行这个宪法,勇敢地捍卫这个宪法,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进行到底,保证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胜利前进!”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这部宪法最后仅仅存在了3个年头就被废止了,实际上也根本没有来得及实行。而它的精华所在——四大民主和罢工权,也在随后的八二宪法中被当作“文革垃圾”一并扫除了。这不得不说是历史的遗憾。

      八二宪法制定后,三十年过去了,官方对七五宪法的评价却依然是“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错误”;“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打乱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内容简括,变成空洞的原则和口号,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重大问题无法可依”;“与五四宪法相比,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三)四大民主与罢工权

      七五宪法的确是有缺点的,关于这一方面,我想官方已经是挖掘得很到位了。限于本文的主旨,我只想从之前提到的七五修宪的两大方面来谈谈它的可取之处。

      首先,相较于五四和八二宪法,七五宪法最为旗帜鲜明地规定了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五四宪法是“人民民主国家”,而八二宪法正文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却又在序言中闪烁其词地说“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想这么处理,可能是为了少惹些政治和学术上的麻烦吧。

      “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是不同的。二者不能够划等号。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16]中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就是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言简意赅的定义。而人民民主专政呢?人民的概念其实是模糊的,人民这个词汇是有阶级性的,但“人民”本身不是一个阶级。它到底包含了哪些阶级哪些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就给了当权者随意解释和定义的空间。凡是反对它的,都可以被定义为“人民的敌人”,从而沦为“专政的对象”。有学者说,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工人掌握了生产资料,再叫无产阶级不妥。错了。社会主义社会只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还没有消失,国家还凌驾于社会之上,生产资料是由国家占有而不是由工人直接占有,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走向消亡,社会掌握了生产资料,工人才能真正摆脱“无产阶级”的称号。这就是那句名言所说的“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终解放自己”。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换一个形象一点的说法。“无产阶级专政”是工人“一家独大”,而“人民民主专政”是“几家共大”,如果说在1975年,我国工人阶级已经用宪法确定了自己“一家独大”的地位,那又怎么可能容忍在1982年倒退到“几家共大”的局面呢?这说得通吗?如果说得通的话,那也只能说明一种情况——我国的工人阶级“大权旁落”了。其实30年来发生的一切,难道不是正好佐证了这一点么?

      弄清了这个问题,许多对七五宪法的非难也就不难理解了。比如,说七五宪法内容过于简略,都是些空洞的原则和口号。这个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我们知道宪法不是民法也不是刑法,而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本就应该都是总括性的规定,还要最集中最凝练地体现一个国家的性质和精神。七五宪法的条文,通俗易懂,简洁明了,非常适合劳动人民去理解和掌握,并将其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比如“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等等。其实七五宪法的很多条文,不但不空洞,反倒比八二宪法更加直指要害。比如总纲第三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八二宪法就将“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删去,才使这一条文真正变成“空洞的规定”,导致今天的全国人大,官员资本家充斥其中,而工人农民代表加起来还不足百分之一的可笑局面。另外,宪法的特殊性就在于,如果你把它搞得过于专业化,里面充满着法律术语,繁杂而又庞大,老百姓看不懂,继而望而生畏,宪法的解释权就会落到那些自诩为“专家”、“精英”的一小撮人手里去。就拿宪法序言来说,美国宪法94个字,对岸的台湾66个字,而八二宪法却多达1792个字。实在没有必要。再比如,说七五宪法太简,很多事情无法可依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从来都不是宪法司法化的国家,也没有类似欧美的宪法法院。我们的模式是,宪法确定一般精神,再由一般法律和法规去作具体规定。如果说七五宪法4章30条无法可依的话,试问当今宪法138条,又有哪个法院哪级政府是在揣着宪法办事呢?宪法从来不是条文越多,规定得越详细就越好,关键要看你的精神和实质是什么。

      另一个方面就更值得一说了。那就是“大民主”和“罢工自由”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说它们是极左的象征,八二宪法把它们统统删掉了。并反过来指责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取消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取消了对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等。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大大缩小。事实上是这样吗?不错,在公民权利这一方面,七五宪法和八二宪法对自己的“前任”都是有增有减。那我们不妨来对比一下。一对比我们发现,事实上,除了“人人平等”的条款以外,七五宪法删掉的都是“枝叶”,是应该在下位法中规定的东西,这些权利虽然没有直接写进宪法中,但只要明确了根本性的内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劳动群众的,政府是劳动群众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其他的一切不都是顺理成章的么?把有限的东西写在宪法里面反而是有点“自我设限”了。所以我们看到,在毛泽东时代,工厂保安可以做到中共中央副主席;带领大寨人民艰苦奋斗,改天换地的劳动模范陈永贵,做到了国务院副总理,这在现在是不可想象的事。现在是资本家纷纷当上劳模,而正是这个陈永贵,在改革开放后却先后被免去副总理和政治局委员的职务,最后发配到农场当顾问去了。孰真孰假,一目了然。所以上面那种指责是在玩弄偷换概念的把戏。七五宪法并不是“取消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而只是取消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的条款。实际上只要稍微思考一下,从古到今哪个国家不允许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我们就可以立刻知道那种指责的荒谬性。可是,七五宪法为何要删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呢?对这个问题,伏尔泰曾经说过,自由只存在于依靠法律进行统治的地方。但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上的平等。不然怎么会出现李刚呢!在当时的条件下,公民里面有一小部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不平等也是必然的。把它删去是拒绝虚伪,实事求是的表现。因为世界上再独裁、再反动的政府,都不忘规定一句“人人平等”,可是有什么用呢?空头支票天天都可以开,只是你没有实现的途径。所以,以此来断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大大缩小”,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反观八二宪法,它所删掉的,却恰恰是公民实现自己权利真正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还有“罢工自由”,这些手段实际上都是官老爷们最为惧怕的。迫不及待地把它们都删掉,就等于取消了人民实现权利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老百姓也无从监督政府了。这时你规定再多的权利,都是空头支票。这跟蒋介石独裁政府1946年制定的,号称全亚洲最民主的宪法又有什么两样!我们再看看今天“上访者”“强拆自焚者”的种种惨状,难道还不足以发人深省吗?

      说到大民主,这是相较于西方的小民主即议会民主而言的。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真正的民主;是轰轰烈烈、气势磅礴的群众运动;是对付阶级敌人,反对官僚主义的有效手段。七五宪法第13条很明确的说,“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不过,虽然八二宪法取消了这种形式,可是我发现,我们现在虽然不能上街去贴大字报,可是网络的发展却在某种程度上变相地实现了这些权利。我们可以看到,有多少丑恶的人和事被网络曝光于天下,又有多少腐败官员因为网络而落马,可以说,“大民主”正被网民们酣畅淋漓、大快人心地行使着,牛鬼蛇神们“谈网色变”,不正反衬了大民主的正确性和威力吗?有人将这种状况形容为“网络人民战争”,我看毫不为过。它带给中国的光明和正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其他任何一种形式。可是,这种“大民主”是没有法律作保障的,我们会被“和谐”,被“封杀”,甚至被“跨省抓捕”。

      而七五宪法中的罢工权,则是与四大民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甚至罢工本身也是大民主的一种形式。罢工权第一次被写进中国的宪法,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伟大胜利,也是我国罢工权立法里程碑式事件。四大民主和罢工权就像工人阶级的两个铁拳,成为用来反抗压迫的利器。关于把大民主和罢工权写进宪法的问题,毛泽东曾有过精彩的论述。

      毛泽东说,“民主是一个方法,看用在谁人身上,看干什么事情。我们是爱好大民主的。你们怕群众上街,我不怕,来他几十万也不怕……,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如果脱离了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凡是出了这类事,第一要说是好事,我就是这样看的。”看到这段话,不知当今那些一口一个“和谐”、“维稳”、“群众非理性”的官员学者们,是否该感到惭愧呢?

      毛泽东接着举例说,“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还是农民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这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是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他最后特别强调,“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通群众的矛盾。”

      这就是毛泽东对大民主和罢工权的态度。可是,最终的结果是他也没能逃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他主持制定的1975年宪法也随着伟人的离去成为了遥远的历史。

四、    现实和展望

      1982年,第五届人大制定的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但还是给出了自己的说法。根据蔡定剑《宪法解释》一书,当时的官方解释,归纳起来有三条。首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不应该有罢工;其次,罢工不仅影响生产,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不利。最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罢工的,对付官僚主义可用其他手段,而不必采用罢工的方法。在宪法修改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也说,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为了配合这种论调,各大官方媒体也纷纷制造舆论,如1982年07期的《前线》杂志发表的文章《取消罢工自由的必要性——学习宪法修改草案的一点体会》中就说,“四大”这种所谓的“大民主”和罢工自由是同时写进我国宪法的,是相互依存的。但是“‘四大’被取消以后,作为其‘后盾’的罢工自由的规定,自然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依托。……客观形势要求我们排除弊病多端的罢工自由。”同年6月1日,《工人日报》也刊登了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这项权利被取消了。“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以上这些说法和前面毛泽东对罢工的看法形成了鲜明对比。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有比较才有鉴别”。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上面这些说法呢?其实这些说法再怎么天花乱坠,我认为归根结底就是两句话。一是“我国不需要罢工”。二是“罢工造成的损失大”。第二句话其实比较好解决,到了今天,我想很多人都可以想明白了,罢工造成的损失,绝对不是工人阶级的损失,而是资本家和统治阶级的损失。他们当然不愿意看到罢工出现。而广大老百姓,只要是稍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恐怕却无不拍手称快,对工人阶级的罢工报以同情和支持。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第一句话,我国到底需不需要罢工?当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列出了那么多的理由去否定它,像什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事”啊;“影响生产和社会秩序”啊;“工人国家利益一致,有矛盾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啊,我不知道读者从中看出了什么,我从中就看出两个字“恐惧”。这些论调,我不需要去驳斥他荒谬,也不用说什么“工人被代表”或者“民意被强奸”。因为究竟需不需要罢工,并不是嘴上说的,而是需要用事实去证明的。“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那么下面我就介绍一件最近两年在中国发生的大事。这件事虽然石破天惊,但是却基本被媒体冷处理掉了,所以知道的人不多。

(一)        石破天惊的通钢事件

       2009年7月24日,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通钢事件”。国有企业通化钢铁集团的工人举行了大罢工,占领了工厂,建龙集团派驻通钢集团改组、控股的总经理陈国君被阻止进驻的通钢工人群众打死。这件事的发生,看似偶然,但却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制所造成的普遍矛盾,通钢罢工正是这些矛盾导致的必然后果,也是工人阶级长期压抑怒火的一次总爆发。我们必须通过通钢事件呈现出来的种种现象,来揭露隐藏在这个事件背后的本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体制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中心,尤其是近十几年以来,随着大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被贱卖和私有化,公有资产被权贵们侵吞,成千上万的职工下岗失业,我国工人阶级从国家的主人重新沦为劳动商品和资本的奴隶。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近几年,全国各地更是掀起了疯狂贱卖国企的所谓“大跃进”浪潮。以发生通钢事件的吉林省为例。根据公开的资料,2005年1月,曾创造过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完成1034个国企改制记录的新任吉林省省长王珉,在全省展开了“816工程”攻坚战。所谓816工程,就是要用一年时间完成全省816个国有企业的改制任务,改制面达98%。而这种所谓的改制,实际上就是出卖工人利益,贱卖国企。

      具体到通钢集团,罢工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又是怎样的呢?

      2005年,通钢集团与私营企业建龙集团的重组改制,是当年吉林省国企改制的重头戏。其实在这一年,通钢是吉林最大的钢铁企业,年产量达到300万吨。而建龙集团的钢产量远远低于通钢集团,如果不是政府抓紧贱卖的话,根本无力控股重组通钢集团。所以这被通钢工人讽刺为“小饭店与五星级大酒店的重组”。另外,在2004年,建龙集团在宁波还被作为违规钢铁项目查处过,但急于贱卖通钢的吉林省国资委已经是饥不择食了。重组后,建龙集团名义上是第二大股东(控股近40%),但实际上已经绝对掌握了通钢,从公司总经理到财务主管都换成了建龙人。2006年底,国务院国资委跑到长春来召开全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座谈会,吉林的国企改制方式受到表扬,还被总结为“吉林模式”。而“通钢模式”作为“吉林模式”的三种“成功模式”之一,“更为国务院国资委所看中”。可是,通钢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真的是如此皆大欢喜吗?

       05年通钢改制以前,经济效益应该说还是不错的。《华夏时报》的记者从《通钢年鉴》中拿到的数据显示,“通钢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盈利状况一路环比上升,从01年的8012万增长到04年的8.5亿元,涨幅高达960.9%之多。另外,企业的状况从当时工人每月4000元的工资水平就可以明白。”这就是说,05年的通钢并没有重组的内在要求,更不可能是来自广大工人群众的“迫切希望”,重组的原因完全来自吉林省政府加快私有化的严令。那么重组之后,企业是怎样的情况呢?情况是,2005年,建龙入主后,工人的总人数就从3.6万人锐减到1.2万人。下岗、裁员、减薪成了通钢的家常便饭。大批工人被强迫内退和“一刀切”,内退的花样很多,“男工52岁,女工45岁就必须内退。”“如果不够年龄,工龄满30岁的也要内退”。内退的工资是每月240元,最少的竟然只有169元。而高层管理者,比如总经理陈国君,不仅享有相当的股份,还有高达300万元的年薪。工人们彻底傻眼了。事实表明,建龙在刚刚入股通钢时,就向国资委提出了“减员增效”的要求。既然是“减员增效”,几年下来剪掉了将近三分之二的工人,企业效率和工人工资应该提高了吧!然而事实是,改制之后工人工资不但没有涨过,反而大幅下跌。而工厂的业绩则是每天都在亏损,仅仅09年第一季度,就亏损将近10亿元。在08年冬天竟然停止供暖,要让通钢几万人饥寒交迫地度过东北的严冬!在工厂的管理上,陈国君引进台湾中钢的做法,实行等级森严的三级管理制,取消车间主任和段长,还在自己的经理门口设置了经警警卫,隔绝了员工对话的途径。此外,还制定了多项压迫工人的规定,动辄罚款开除。2008年,一名工人因为圣诞节喝了点酒,就被炼轧厂厂长开除,最后导致发生命案,该厂长被工人用大锤砸死。

      到了2009年3月,建龙见亏损太严重,无利可图,于是决定拍屁股走人。经协商,国资委宣布,此前建龙拿通钢老区抵押建立的吉林钢铁归建龙所有,并无偿占有通钢的矿山。虽然这样的决定无耻至极,但在公告下达的当晚,通化钢铁居民区的鞭炮声还是响彻了整个夜空。建龙与通钢股权分立后,通钢的状况开始好转,4月份,通化钢铁集团仅亏损近1亿;5月份,略有亏损;6月份,就已经盈利6000余万。7月预计将盈利超过一个亿。所有通钢工人们都在憋着劲要打个漂亮仗。而恰恰在此时,贪婪的建龙集团看到通钢扭亏为盈,又开始赚钱,于是再一次与国资委上演了一出官商勾结的好戏,7月23日,国资委正式宣布,建龙65%绝对控股通钢,又要回来继续霸占工人们的血汗!当听说工人们坚决反对时,建龙集团主席陈国君还放出狠话,“我要在三年内让通钢姓陈”,“等我上台,所有通钢原来的人一个不留,全滚蛋!”工人们彻底绝望了,这种绝望化为无尽的愤怒与仇恨,陈国君们视工人如草芥,不给工人活路,不要他们活下去了,那么好,官逼民反吧。于是乎第二天发生了惊天动地的通钢大罢工。

      毋庸置疑,2009年7月24日这一天,必将载入中国工人运动和政治变革的史册。这一天,发生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中国第一次有组织的大规模罢工;这一天,英雄的通钢工人阶级以自己的壮举,宣告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不知所措,长期沉默的我国工人阶级阶级意识的重新觉醒。向黑暗中的人们展露了历尽艰难曲折的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终将取得胜利的曙光。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再次证明: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它带给人们的启示郑重而深刻。

      通钢罢工表明,我国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已经重新开始觉醒。工人们现在终于发现,过去的三十年,他们一直是被整的对象。在国内外反动势力的操纵下,从改革国企开始,像什么利改税,拨改贷等,使大量国企破产,于是,‘砸三铁’,减员增效,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这么做,是为了使资本始终拥有一批劳动后备军,使工人互相竞争供资本剥削。工人的福利和大量合法权益被无形中剥夺,社会地位急剧下降。可是在从一开始的时候,工人阶级就没有针锋相对,而是出于对党和政府习惯性的高度信任,没有想那么多,那样深,大多是以理解的态度去默默承受。他们当年不正是唱着刘欢的《从头再来》进行自我安慰和麻醉吗?然而,事与愿违。工人的这种忍让,不但成就了官僚资产阶级和新生资产阶级的迅速暴富,而且进一步刺激了他们贪得无厌的欲望。通钢事件其实是我国三十年来国企改制的一个缩影,经过长达三十年的等待,所谓的“下岗贡献论”、“下岗暂时论”的谎言一个个不攻自破。他们没有等来许诺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却真真切切地由原来的领导阶级沦为剥削的对象,深陷社会底层,生活困顿窘迫。残酷的现实让工人阶级逐渐看清了这个社会的真实面目,他们开始觉醒,开始自发行动起来,保卫他们赖以生存的工厂,因为那是他们唯一的生活来源。他们开始拒绝资本的鲸吞兼并,拒绝做资本的奴隶,他们要捍卫自己做人的尊严。当党组织、政府、工会都不能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时候,工人们终于使用了罢工的武器。这既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觉醒。而在通钢工人起来斗争后,2009年8月11日,河南林钢工人也发动了罢工,并同样取得了胜利。一些工人还在运动中喊出了“向通钢老大哥学习”的口号。这两次罢工,在死水一潭的中国大地上掀起了一次工人斗争的高潮。这说明,通钢的影响正在向全国扩散,这将标志着我国工人运动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工人阶级成为我们争取罢工权入宪最大的社会基础和阶级力量。

      通钢事件表明,罢工是现阶段我国工人阶级争取权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我们注意到,在7月24日罢工刚刚开始的时候,官方的态度极为强硬,调集了数百名防暴警察和武警,由副省长坐镇指挥镇压。而在高压无效后,吉林当局又采用了缓兵之计,宣布暂停执行与建龙的合作。可是工人并不为所动。而后,下午5点30分,吉林省国资委主任李来华宣布终止重组的决议。到了晚上8点,当局又急忙送达正式文件,宣布省政府决定建龙永不参与通钢重组。并把这个消息在电视和广播中反复播送。听到这个消息,工人们才宣布复工。也就是说,从15时到20时的5个小时以内,省政府在工人罢工的压力下不得不分别以“暂缓”、“终止”和“永不”,连续作出三份停止重组的决议。五个小时就解决了工人上访四年没能解决的问题。这充分说明了罢工是有效的。而半个月后林钢工人的胜利,也再一次证明了这一事实。当然,我们必须明白,罢工也并非灵丹妙药,不可能每次都取得成功,也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即便暂时成功,可能也免不了事后遭到清算和报复。但是首先,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推动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并使之完善化,解决工人罢工的后顾之忧。其次,我们要懂得,当前罢工最大的意义并不在于取得多少实际的成果,而在于促进工人阶级越来越广泛的联合。

(二)我国罢工权入宪的未来

      通钢事件已经过去两年了,它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面对现实,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怎样去推动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呢?

      其实,我们之所以要企盼罢工权入宪,说得严重一点,是因为实在不愿意看到发生二次革命。不愿意看到千百万先烈用生命为之牺牲换来的新中国最后变得和旧中国没有什么两样。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虽然是工人获得了胜利。但这毕竟是没有法律和制度作保障的。这种事件面临着太多不可控的因素。如果能够真正使罢工成为工人维权的一种正当的机制,其实不单对工人有利,对政府和资本家又何尝不是有利的呢?今天我们的社会到了这个局面,使我不由得想起1965年毛泽东重上井冈山时说过的一些话。毛泽东说,“一回到井冈山,脑子里就看到了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都是活生生的。他们都是有坚定信仰有牺牲精神的好同志,牺牲的时候都只有二十多岁呀!”“一想到建立红色政权牺牲了那么多的好青年、好同志,我就担心今天的政权。苏联的政权变了颜色,苏联党内有个特权集团,官僚集团,他们掌握了国家的要害部门,为个人捞取了大量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一般党员和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你提意见他们不听,还要打击迫害。我们国家也有危险性,官僚主义作风反了多次,还是存在,甚至比较严重,官僚主义思想也比较严重。打击迫害、假公济私的事有没有?这样的事情,你们知道得比我多……做官有特权、有政治需要、有人情关系……这些很容易造成干部的腐化、蜕化和变质。苏联就是教训。我很担心高级干部中出现修正主义,中央出现修正主义怎么办?有没有制度管住他们?”1966年,毛泽东在向外宾解释为何发动文革时又说“我们这批人一死,修正主义很可能起来。我们是黄昏的时候了。所以,现在趁着还有一口气的时候,整一整这些资本主义复辟。”现在好些人不理解,毛泽东为什么把阶级斗争看得那么重。其实当时他曾发自肺腑地回答过。“我们共产党的第一课就是阶级斗争,血淋淋的阶级斗争。我的人生第一课也是阶级斗争。1906年底这条铁路上的萍乡、浏阳、醴陵等地爆发了起义。声势很大,涉及周围十几个县,衡山、平江、万载、宜春、修水,好几万人,连韶山小山沟都震动了,我父亲做小生意半路上打道回府。可惜不到一个月起义失败了。火车运来清军,抓住造反的人,挖心而食,杀人像割稻子一样。起义军有个领袖叫刘道一,是个同盟会会员,二十多岁,后被人出卖,宁死不屈,头被砍了四次才落下,惨烈得很,我从小印象最深的就是这件事,官逼民反。”看了这段话,再对照一下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还会有什么不明白的吗?如果政府再继续漠视劳动人民的诉求,权贵们再继续把它们当奴隶役使却连最基本的权利都不给他们,等待中国的必将是血雨腥风。今年恰好是苏共亡党二十周年,殷鉴未远。

      罢工这个盖子,在中国捂了三十年,终究还是揭了。这就叫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物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要产生质变,不管你喜不喜欢,愿不愿意,承不承认,它都会发生。具体到罢工权入宪,现在有些人就不愿意正视现实。他们也有自己的理由。他们说,罢工权虽然没有写进宪法,但是从法理上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是现在很流行的一个观点。可是在我看来,也是十分书呆子的看法。请你们睁开眼睛看看现在的中国吧,连那么多法律明文记载,国家保护的公民权利都实现不了,屡遭侵犯,何况是没有写进宪法和法律的罢工自由。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暴力拆迁,可是结果怎么样呢?还不要去说罢工,在广东的某些地方,当地政府甚至不准工人唱《国际歌》,试问连《国际歌》都不让唱的共产党是哪门子共产党?就拿通钢事件来说,通钢工人违法了吗?从宪法上来说,《宪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通钢工人不但不违法,而且是在捍卫宪法啊!从刑法上来说,通钢工人捍卫国家财产,虽然采取了激烈行动,但是这样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啊,那么为什么要事后追究工人的刑事责任呢?可这就是中国的现实。还有人说,罢工权其实也入法了,比如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我国《工会法》也默认罢工不违法。我不明白这种搜肠刮肚的辩白到底有何意义?国家如果真的承认罢工权,又怎么会表现得如此拐弯抹角,欲说还休呢?我们就拿工会法的有关条文来说吧,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这就是他们最大的证据。可是请注意,这里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是“停工”或者“怠工”,可就是不使用“罢工”。这可以说我国政府公开承认罢工吗?显然不能。其实这些坚持“曲线救国”理论的人,请问你们怎么解释当初制定八二宪法的时候,官方对罢工权公开的否定态度?你们无法自圆其说。所以,我还是要说,罢工权入宪,任重而道远。

      那么具体的来讲,我国各个阶层中有志于推进罢工权立法和罢工权入宪的人们,尤其是我国的工人阶级,究竟应该如何去努力呢?我个人的意见,主要应当从四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为当局厘清和明确我国罢工权立法的法统依据。罢工权的法理依据,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问了,这是国际法所公认的事实。可是对一个政权,一个党派来说,还有更重要的“法统依据”。这是他们统治的合法性赖以维持的基础。根据党史,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的1922年,就领导发起过“劳动立法运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北洋政府将“罢工权”写进宪法。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又促进了广东革命政府颁布法律承认罢工自由。所以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七五宪法有关罢工自由的规定,可以看作是中共在法统方面很好的继承和延续。我们党为什么要争取罢工自由?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工人阶级有这个诉求,共产党就要代表他们去实现。这个逻辑是中共存在和执政合法性的根基之一。如果现在坚持不承认罢工自由,那么这个从二大以来的法统就中断了。也就相当于你自己承认,现在的共产党不是当年那个共产党,你的法统基础缘自1978年而非1921年,如果真是这样,麻烦可就大了。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要靠媒体和学术界去完成。

      第二,国有企业的工人阶级,要通过不懈斗争,积极改变本企业的组织领导体制,扩大自身的发言权。在这一方面,我们甚至可以借鉴一战期间,英国工人通过发动“车间运动”最终扩大了对企业领导权的经验。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逐渐变得形同虚设。企业的各项权力迅速向管理层集中。工人在国企中越来越没有发言权,以致屡屡出现企业领导暗箱操作,通过幕后交易将企业私自出卖从中大发横财,而广大工人却对实际情况一无所知。结果是工人阶级从企业的主人翁变成了可以被随意买卖的商品。如果往大的方面说,我们可以质问,我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吗?政治经济学认为,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一国的社会性质。而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那么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是怎样的呢?从量上来说,私有制经济已经占了GDP的70%。但是这还不是关键。正如教科书所说,我国的国有企业还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问题是,我国的国企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吗?我的回答是,已经不是了。现在所谓的“国企”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为什么这么说呢?其实社会主义的国企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相似之处的。通俗的说,就是“都有政府撑腰”。正是这一点造成了目前国企在理论定位上相当的模糊性和欺骗性。那为什么现在的国企是官僚资本企业呢?第一,所谓的“国企”,领导权不在工人阶级手中。实际上,现在国企的领导大都是由政治联姻和裙带关系产生的。要么曾经做过领导,要么是领导的亲信、家属……这些人把持着我国几乎所有的大型国有企业,而工人阶级是没有任何发言权的。第二,这些“国企”不是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而是统治阶级掠夺人民财富的工具。它们专横霸道,垄断一切重要资源,贪婪地吮吸人民的财富。看看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种种垄断行径还有中国平安几千万的吊灯,不是一目了然吗?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其实是官僚资本主义而绝非社会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是比西方的民主资本主义更黑暗,更专制的一种资本主义,它以政治权力作后盾掠夺经济财富;以垄断性的经济基础来支撑其政治统治。统治阶级是官僚资产阶级,他们的权力绝对化且缺乏监督。陷于主题,在此不作过多论述。总之,现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工人阶级要力争发言权,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进国企工人有效的联合,另一方面,也可以向高层直接施加更强大的压力。

      第三,全面、彻底地改造中国的工会。目前中国的绝大多数工会,不是黄色工会就是白色工会。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是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从中华总工会以下,形成的这么一张工会的“大网”,实质上是一张政府严密控制下的大网,是用来控制和“网罗”工人阶级的。这种工会决然不可能领导工人进行维权斗争,更不可能领导工人罢工。这些工会,稍好一点的是娱乐俱乐部式的招牌工会,坏一点的还充当资本家和政府的帮凶。必须自下而上彻底打破。这听起来很难,但并非没有成功的经验和可能。在这里向大家隆重介绍一个我所了解的新式工会,就是位于烟台福山区的澳利威工会。这个工会,是2006年10月由工人通过艰苦的罢工,最终建立起来的,这是新中国第一个通过工人罢工建立的完全属于自己的工会。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个公司的员工都是女工,她们巾帼不让须眉的壮举,足以让世人为之赞叹、为之动容。这个工会从诞生之日起就坚持从工会主席副主席到委员都由生产一线上的普通女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多次粉碎澳利威公司企图篡夺工会领导权,开除工会领导者的阴谋。它为我国工人阶级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信心,也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模式和办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要改造我国的工会,还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中,外资企业的工人首先建立自己的工会,在条件上相对有利。因为首先,外资公司可能是中途进入我国市场,在招聘大量中国员工后,在工会方面却还处于空白,有利于工人阶级去首先“抢占”。其次,在外资企业中开展斗争,受到的国内政府的压力相对较小。最后,外资企业工人的斗争很可能争取到外资公司母国工会组织的援助。比如上文所提到的澳利威公司就是一家来自丹麦的外资公司。澳利威工会的成立和运作也正是得到了丹麦总工会的长期帮助和支持。除了外资公司以外,改造工会相对容易的是私营企业和中小型的国有企业,最后是大型国有企业。我国的工人阶级一旦通过有目的的斗争,将工会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可以很好地组织本企业本行业工人罢工、行业同盟罢工乃至全国大罢工。而且,有了这样的工会组织,还可以有效加强同国际劳工组织和外国工人阶级的联系,从而取得国际支持,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的罢工权立法进程。

      第四,力争首先实现经济罢工合法化、制度化。我们知道罢工从性质上来说,其实是要分为经济罢工和政治罢工的。两者的斗争目的和层次都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国政府之所以到现在还讳谈罢工,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1989政治风波和东欧剧变的影响。其实就算是在西方国家,对待两类罢工的态度也是根本不同的。政治罢工在很多国家被禁止和限制。所以要想减少我国罢工权立法以及入宪的阻力,应当首先争取将经济罢工写进法律,实现其合法化和制度化。

      最后,我想谈一点个人的感受。当我在为完成这篇论文寻找资料时,无意间发现了一个朴实的工人兄弟在通钢事件发生的前一天,在网上发出的求救:“谁来拯救可怜的吉林省通化钢铁公司?拯救拯救可怜的通钢人吧。”当时我鼻子一酸,眼泪就差点掉了下来。可是转念一想,我又感到无比的欣喜,通钢的兄弟姐妹们,不正是在一天之后,自己拯救了自己,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吗?在这个世界上,谁也帮不了我们,我们只能靠自己,靠全中国无产阶级和亿万劳动人民的勇敢奋斗,来创造一个未来光明的中国。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我国的工人阶级是伟大的。他们有着钢铁般的意志,宽阔的胸怀和顶天立地的英雄气概。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依靠他们,用知识阶层和劳动阶层结合的办法去推动我国的劳动立法事业。

      我们研究和推动罢工权入宪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从细节入手去改变中国的社会,以坚定的信念去建设一个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理想社会。我们要按照工人阶级的面貌去改造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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