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使用情况,新生代调研组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在广州市电子行业、汽车制造行业的工人群体中展开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并于2014年8月又对已访工人进行电话回访以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2014年3月1日后的施行状况。此次调研涉及广州市四个行政区域:花都、黄埔、萝岗和南沙,共涉及44家劳务派遣公司、21家电子厂、4家汽车制造厂、67家汽车配件厂。这次调研发放300份问卷,共回收278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为257份。收集了25份深入访谈,形成5份劳务派遣个案和30份电话回访资料。
通过对调研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
目前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被侵害情况严重
首先调查涉及到的电子厂、汽配厂中并非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且使用派遣工的数量大、比例高,明显违反了2013年7月1日执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规定。究其缘由,这些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主要目的是节省用工成本、灵活应对生产的淡旺季,但却严重侵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很多工人向我们反映,即使与正式工工作内容相同,但底薪、年终奖、津贴等都低于正式工,并且劳务公司普遍为派遣工购买清远、中山等地的社保,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以降低用工成本。
除了这些显性的利益损害外,派遣工也面临一些“看不到的”压力,例如在生产过程中派遣工因为劳动身份不同承担的压力更重,如果“表现不好”随时有被工厂“退回”的风险,相比被辞退的正式工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派遣工经济补偿金。
其次,尽管工厂大多制定了转正制度,给予渴望稳定劳动关系的派遣工一丝希望,但苛刻和不公正的规则让转正遥遥无期。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使用派遣工的工厂通常会规定每年派遣工的转正名额和转正条件。但转正名额相对于希望转正的工人来说无疑是僧多粥少,工作了6年仍然是派遣工的情况并非个案。此外,谈到转正条件,工人普遍反映需要“与领导关系好,服从上级管理,工龄长”等。而无法转正的派遣工只能选择离职或者等待下一次转正机会。派遣工普遍希望可以获得与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待遇、平等的劳动身份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工人通常会选择用集体行动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但相比正式工,派遣工需要承担的风险更大,维权渠道更为狭窄,面临着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窘境。
是谁造成了派遣工权益受损的状况?
根据对调研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派遣工的“同工不同酬”、异地参保和没有住房公积金是源于工厂削减成本、降低风险的动机。工厂作为用工单位,对于为劳动者购买何地的社保具有更大的话语权,而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难逃干系。比如一位汽配厂的派遣工想买住房公积金,但是被工厂和派遣公司相互踢皮球。在2014年以前,相关法律对于异地参保的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但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2014年8月的电话回访结果显示改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虽然《暂行规定》已经施行5个月,但许多派遣工仍被异地购买社保,享受广州本地社保的派遣工仍很多也没有住房公积金。
如何保障派遣工的权益?
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利益,独立于公司的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派遣工构筑权益屏障,提供申诉渠道。但很多派遣工向我们反映劳务派遣公司很少组建工会,就算有工会也很难“插手”工厂“内政”,因此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是更实际的选择。在汽车制造行业,工会每年都会与工厂进行工资和年终奖的集体协商,但是派遣工往往没有加入工会,也难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占有名额,这意味着派遣工也享受不到工会与工厂协商后的集体合同,只能被动地接受工厂安排。此外,没有代表的派遣工在底薪上与正式工的差距逐年拉大,这也影响着加班费的计算。除了上述作用以外,工会对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辅助性岗位的界定也起着重要作用,辅助性的认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决定,但民主程序的真假取决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能发挥何种现实效用,以及派遣工对民主程序的认同和重视。作为工厂一员的派遣工,加入工厂工会的诉求也愈来愈强烈。
当前企事业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的违规使用与劳动部门的失职密不可分。劳动部门有普及和宣传法律的义务,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工人对于与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毫不知情。此外,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厂滥用派遣工、恣意侵害劳工权益的不正之风。即使在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后,派遣用工超过10%的工厂仍在继续招聘派遣工,而不是缩小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此外,“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严重。劳动部门并没有对此进行有效监察。
为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执法部门应督促用工单位降低劳务派遣工使用比例,保障派遣工“同工同酬”权。
首先,执法部门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降低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比例,不符合“三性”的岗位不能使用派遣工。
其次,督促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为派遣工购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最后,执法部门应当监督派遣工“同工同酬”权的落实,除基本的工资、津贴外,集体协商中的加薪、福利、年终奖等也应该实行“同工同酬”。
2.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广州市总工会应保障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权利。
正如广州市总工会所提出的:“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则由用工单位负责吸收劳务工加入本单位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提出的政策与建议:“对用工超过6个月的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统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会员托管协议……最大限度地把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用工单位工会应主动将派遣工纳入工会会员,为派遣工提供维权渠道,并且保障派遣工的集体协商权。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两年时限的落实要更具操作性,更能体现对劳务派遣工的保障。
尽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工单位要在两年内将派遣工比例调整至10%的规定很明确,但在我们访谈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过程中发现,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从而变成“两年后派遣工比例超过10%,用工单位才算违法”。因此,我们向政府部门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监察要有一个阶段性的计划,例如2014年7月至12月,用工单位派遣工比例在50%以上的,应从50%降低至30%,并且全部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二是用工单位降低派遣工比例的方式应该以“转正”为优先,防止用工单位以“退回”的方式降低派遣工比例。
4.劳务派遣“三性”中的辅助性应当得到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
很多工人反应,辅助性仍然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漏洞,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也缺乏谈判能力,而且派遣工与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标明生产工为辅助性岗位。因此,我们建议立法部门应当对辅助性更为作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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